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丁○○、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丁○○ 被 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安分行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 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 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 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陳 憲 裕 法 官 徐 世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玲 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