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54號,中華民國93年1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乙○○係仁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雅公司)之代表人及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必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係甲○○,業經原審諭知無罪確定),明知「中國音樂家大系/中國龍唱片系列專輯」為任 詩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任詩傑公司)所籌劃錄製一系列共58張CD音樂專輯,並自民國80年間起,在大陸地區出資與各作曲家、作詞家、演奏家、指揮家、樂團,由演奏家與樂團協奏或指揮,大陸地區樂團演奏,由任詩傑公司錄製音樂完成,附著於特定媒介物之錄音著作,並包含有音樂著作,均屬任詩傑公司所有。惟乙○○意圖銷售優必勝休閒系列VCD 之「走訪河西路話絲路一、二」、「滾滾長江話三峽一、二」、「中國歷代服飾一、二」等VCD,而未經任詩傑公司同 意,擅自反覆以重製其錄音著作及音樂著作當作該影片之背景音樂之方法,侵害任詩傑公司之錄音著作及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並加以銷售,以之為常業,侵害內容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各專輯(關於自訴人所提自證14、17及語言著作部分,非屬自訴範圍,業經自訴代理人於原審陳述明確,原審卷二第198頁、本院卷五第102頁),因認乙○○涉犯行為時著作權法第94條以犯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 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仁雅公司、優必勝公司涉犯行為時著作權法第101條罪云云。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外,應行清算,並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25條規定甚明。是公司除因合併、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上訴人即被告仁雅公司之代表人乙○○於84年間,委託他人製作「走訪河西路話絲路一、二」、「滾滾長江話三峽一、二」、「中國歷代服飾一、二」等VCD,涉嫌侵害任詩傑公司之錄音 著作及音樂著作,經任詩傑公司於89年11月6日查悉上情, 並於90年1月8日依法提起自訴,有乙○○提出製作合約書(原審卷一第333至338頁)、任詩傑公司採購上開VCD專輯6片、發票2紙、刑事自訴狀上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狀戳( 原審卷一第25至30、1頁)在卷為憑。而仁雅公司於89年11 月24日申請解散,於同年月29日完成解散登記,有臺北市政府建設局89年11月29日北市建商二字第89351807號函在卷為憑 (原審卷一第109頁),惟尚未經清算完結呈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所不否認(本院卷三第148 反面),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電話查詢登記表存卷可按。是以仁雅公司代表人乙○○之行為既在仁雅公司解散前,亦即仁雅公司所應負之刑事責任於其解散前即已成立,就此項於解散前所應負之刑事責任,雖於解散時尚未經裁判,惟就該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罰,仍屬仁雅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仍應繼續辦理了結,自屬仁雅公司清算範圍內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仁雅公司於此範圍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人格自未消滅,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於著作財產權法益被侵害時,必享有著作權者,因他人之犯罪行為受有侵害時,始能認為直接被害人。又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均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參照)。是以我國人在大陸地區是否原始取得著作權,或大陸地區著作人或著作權人授權或讓與著作權予我國人是否有效,悉依我國著作權法為審判之基礎(參酌羅明通著,著作權法1第412頁),次予敘明。 四、復按我國著作權法於74年7月10日以前採註冊主義;於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採創作主義,亦得申請註冊;於87年1月21 日修正公布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外,主張享有著作權之人,自應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綜合自訴人歷次所提刑事自訴狀、補充自訴理由狀等書狀及庭訊時所為陳述,固主張其為華魂、神曲、川江魂、黃河、牧民新歌、釵頭鳳幻想曲、龍都古韻--長安詠、建昌月、龍都古韻--臨安憶、情寄長白山等專輯之「錄音著作」、「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其中「錄音著作」係原始取得,「音樂著作」係繼受取得(原審卷一第2、123、124、267、268、272頁、原審卷二第193頁、本院卷一 第112至115頁)。惟本件自訴人是否為直接被害人而得提起自訴,端視自訴人是否為附表一至六所示專輯曲目之錄音著作、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茲分別就錄音著作、音樂著作述如下: (一)錄音著作 ⑴本件自訴人先以各音樂家均由自訴人出資聘請,針對樂曲之需求,再聘請指揮、樂團等,共同製作該等錄音著作,並已書面約定該等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完全讓與自訴人 (原審卷一第123、124頁),並以自證7 至18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為憑(自證14、17非自訴範圍);後以自訴人之錄音著作屬原始取得,其所完成之各錄音著作之音樂家均為自訴人出資聘請,並針對樂曲需求由自訴人再聘請指揮、樂團共同演奏,再由自訴人收納錄音製作而成錄音專輯,於錄音專輯完成時即取得錄音著作之著作權,屬於原始取得錄音著作;對音樂著作係受讓取得,利用他人之詞曲作成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其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於創作視聽或錄音著作之著作人享有,唯利用應徵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是以自訴人為合法取得錄音製作之著作權,各作曲家簽署著作權轉讓契約,取得各音樂之著作權,受讓音樂著作之著作權(本院卷一第112至115頁),前後不一,自訴人對於附表一至六所示錄音著作究係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容有疑義。雖被告等不否認自訴人曾於84年間陸續公開發行附表一至六所示專輯,並擁有該等專輯之母帶(原審卷一第97頁、本院卷五第101 反面),又依被告等所提自訴人公開發行各專輯之CD封面影本,以該等封面記載自訴人為出版人,電話為「0000000」、「0000000」,顯係於我國市內電話由7碼變更 為8碼之87年1月1日之前以「出版人」名義所公開發行各專 輯無訛,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推定自訴人為錄音著作權人,雖無疑義。然按音樂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為著作權法第22條第1、2項所明定。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明 定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影像、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均屬之。故「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雖屬型態截然不同之著作,惟兩者間仍有相當之關連性,即「錄音著作」如欲利用他人之詞曲「音樂著作」,必需得該詞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欲對表演人之表演,予以錄音或錄影,亦應得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為當然之理。被告等以上開各專輯CD封面影本、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等資料質疑自訴人取得之錄音著作權是否經相關音樂著作人、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得加以重製,收納詞曲創作人之音樂著作,並由表演人加以表演而成錄音專輯,進而享有錄音著作權,得據以合法提起本件訴訟,自應先予釐清。 ⑵依自訴人所提自證3至5分別為行政院新聞局82年8月26日(82)強版三字第16571號函內容為:同意自訴人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大陸地區有聲出版品--國樂「情寄長白山」等23輯、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向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完成「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帶」之登記 (ISRC),及中國龍唱片獲獎情形,固有上開函、聲明書及獲獎資料(原審卷一第14至24頁)在卷為憑。然上開函示內容,乃自訴人依斯時有效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許可辦法」之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准在臺發行之許可函文;而ISRC編碼之於錄音錄影資料,就如同ISBN之於圖書、ISSN之於期刊,是國際間通用的資料識別碼,作為辨識唱片 (phonograms) 等錄音資料及影碟片等音樂性資料 (music videograms )的一種國際標準,可協助上述有聲產品資訊的交換、傳播及管理,同時也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另得獎資料僅羅列得獎專輯分別為「二胡現代作品集」、「萬馬奔騰」、「走西口」、全套「中國音樂家大系」,前3 專輯與附表一至六所示專輯無涉,全套「中國音樂家大系」乃北京文化藝術音像出版社出版,亦與本案無涉。依上開資料,尚難證明自訴人原始取得附表一至六所示各專輯錄音著作之著作權。 ⑶又依自訴人所提自證22至25,分別係「中國音樂家名錄」、「中國音樂家辭典」、曲子演奏教程曲譜及有關自訴人代表人親赴錄音現場,與各演奏家、指揮家、作曲家之合照、各音樂家所提供個人照片、沙龍照片以證明自訴人確實在當時安排各音樂家於現場演奏及完成錄音等證據。然「中國音樂家名錄」、「中國音樂家辭典」僅係各個音樂家之經歷簡介;曲子演奏教程曲譜,僅係一般曲譜;各照片或為張殿英民族管絃作品發表會照片,或為自訴人代表人與張殿英、陳濤等人合影,或為各音樂家沙龍照片,因自訴人自始至終未提出由其出資租用錄音場所、設備供實際操作錄音使用之收據,以證明由自訴人之代表人親自或出資聘用錄音師、錄音助理,從事收納各指揮家指揮樂團演奏之音樂,且自訴人亦坦承提不出任何出資證明(原審卷二第68頁),自難證明自訴人之代表人出資聘用錄音師、錄音助理執行收納錄音製作而成錄音專輯。再依自訴人所提中國龍唱片前期製作 (錄音) 成本估算表顯示「錄音師」、「錄音助理」費用等情(本院卷一第182頁),則自訴人究係由自訴人之代表人李文達親 自完成錄音或自訴人出資聘請錄音師、錄音助理完成錄音,不得而知,因卷內資料對自訴人與自訴人之代表人間因雇用關係中職務著作之約定,自訴人與錄音師、錄音助理間因出資完成著作之約定,均付之闕如,則附表一至六所示各專輯之錄音著作權究屬何人原始取得,尚難論斷,要難以自訴人以其取得各該專輯之錄音母帶,率認自訴人原始取得附表一至六所示各該專輯之錄音著作權。 ⑷觀諸自訴人所提自證7 至12、15、16、18著作權讓與契約書之制式內容為,「立契約人 (作曲)、(演奏)、(指揮 )(以下稱簡稱甲方)與任詩傑實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錄音著作權轉讓事宜,雙方於年月日共同簽訂本契約書。(一)甲方將合法之錄音著作、內容如下,共(幾)種類錄音著作。(二)甲方願意將第一條所載之錄音著作權、獨家讓與乙方使用於包括中國境內及境外重製任何形式之CD、唱片、錄音帶、播放系統之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轉授權及發行權,乙方同意受讓之。... 」等語,顯然文字載明讓與者為「錄音著作」。惟上開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立約者或為作曲家、或為指揮家、或為演奏家,有各該著作權轉讓契約書存卷可按(原審卷一第32至51、58至63、70、71頁),其等均非操作任何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錄音師,殊難想像此等作曲家、指揮家、演奏家得轉讓「錄音著作」予自訴人。然因錄音著作之錄音內容,須獲得音樂著作權人、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加以利用,參以被告等所提「情寄長白山」、「神曲」、「姑蘇行」等曲目,於89年間,由中華文藝音像出版社出版專輯,而於91年間中國音像商務網販售「川江魂」、「釵頭鳳幻想曲」、「龍都古韻--長安詠」、「龍都古韻--臨安憶」、「情寄長白山」、「神曲」等專輯(原審卷一第326至332頁),且張殿英於93年9 月20日另授權優必勝公司使用「華魂」專輯中之載歌載舞慶佳節、魂、心等曲目,作為出版VCD、DVD等影像產品之背景音樂,授權期間為3年;周耀錕於93年11月1日另授權優必勝公司使用晉中憶事、黃河二胡協奏曲、湘妃淚、川江魂等曲目,作為背景音樂,許可期間3 年,有經公證之授權書、著作權許可合同影本存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15至119頁),若非其等仍保有上開曲目之音樂著作權,何能再次授權優必勝公司使用上開曲目於背景音樂,並由中華文藝音像出版社出版「情寄長白山」、「神曲」、「姑蘇行」曲目,及由中國音像商務網販售「川江魂」、「釵頭鳳幻想曲」、「龍都古韻--長安詠」等等專輯,足證上開著作權轉讓契約書應係自訴人獲得簽約之作曲家、指揮家、演奏家授權得以任何機械設備收納各該音樂著作及表演,而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授權契約書,而非音樂著作之轉讓,否則,指揮家指揮樂團演奏作曲家之音樂著作,演奏家演奏作曲家之音樂著作,如何能讓與音樂著作予自訴人?又倘指揮家、演奏家本身即為作曲家,欲轉讓音樂著作予自訴人,大可以作曲家之身分簽訂轉讓「音樂著作」之契約,而無庸以指揮家、演奏家身分轉讓「錄音著作」予自訴人。綜上,解釋上開各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當事人之真意,應係自訴人為錄得附表一至六所示各專輯之曲目,獲得簽約之各作曲家、指揮家、演奏家之授權,得錄製由指揮家指揮各樂團,演奏各作曲家作曲之曲目而加以收納音樂之授權書無訛,要與「音樂著作」之轉讓無涉。惟如上述⑶,實際操作收納錄音之錄音師究係何人,與自訴人關係為何,均無法確知,故自訴人縱或取得各作曲家、指揮家、演奏家之授權,亦未必當然原始取得附表一至六各專輯之錄音著作。 ⑸觀諸自證7 之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簽約甲方為「作曲」張殿英,而公開發行「華魂」專輯CD封面可知,該專輯作曲為張殿英、樂團指揮「黃陽飛」(影印不清)、楚世及、演奏樂團為中國電影樂團(原審卷一第32至34頁、本院卷二第60頁),顯然自訴人未取得該專輯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自證8 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簽約者為作曲瞿小松、陳濤,演奏陳濤,指揮王甫建,而公開發行「神曲」專輯CD封面可知,陳濤演奏、王甫建指揮中央音樂學院、民族管絃樂團(原審卷一第35至37頁、本院卷二第62),惟其中曲目「秦川抒懷」係由馬迪作曲,姑蘇行係由江先渭作曲,顯然自訴人未獲得該2人作曲家之同意。自證9著作權轉讓契約書雙方當事人為周耀錕與自訴人,而公開發行「川江魂」CD封面可知,該專輯演奏為周耀錕、韋俊指揮中央民族樂團、楚世及指揮中國電影樂團,「川江魂」曲目作曲為張永安、晉中憶事協奏曲為高胡、作曲為陳御麟、楚世及、周耀錕(原審卷一第38、39頁、本院卷二第61頁),則自訴人亦未取得作曲及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自證10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簽約者為作曲劉強、于慶祝、穆祥來;演奏周耀錕;指揮韋俊、張翰書;而公開發行「黃河」CD封面可知,二胡演奏家周耀錕、張翰書;韋俊指揮中央民族樂團演奏;其中曲目湘妃淚由周耀錕、王然欣編曲,黃河二胡協奏曲由劉強、周耀錕、張翰書作曲,該專輯亦無「心」曲目之發行(原審卷一第40至42頁、本院卷二第66頁),則「心」曲目是否另有發行而得以推定自訴人為錄音著作權人,尚有疑義;且自訴人未取得王然欣同意。自證11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簽約者為演奏簡廣易、指揮閻惠昌;公開發行「牧民新歌」專輯CD封面可知,演奏為簡廣易,指揮為閻惠昌,牧民新歌由簡廣易、王志偉曲、黃鶯亮翅由馮子存編曲(原審卷一第43至45頁、本院卷二第61頁);惟上開著作權轉讓契約書中「閻惠昌」簽名,由簡廣易代簽,業據自訴人之代表人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4 頁),則上開著作權轉讓契約書關於閻惠昌部分是否有效,顯值懷疑;另自訴人亦未取得作曲王志偉、馮子存之同意。自證12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簽約者為作曲王直、演奏王次恆、指揮劉文金;公開發行「釵頭鳳幻想曲」CD封面可知,有樂隊配合演奏(原審卷一第46至48頁、本院卷二第63頁)。自證13「龍都古韻--長安詠」專輯之著作權轉讓契約書(原審卷一第49至51頁),該契約書之雙方當事人為張福全、李文達,並非自訴人,且該契約書已明定「不得再以任何相同形式或相同用途轉讓予第三人」,顯然自訴人未取得張福全之授權或同意使用該專輯之曲目為該專輯錄音著作之內容。自證15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簽約者為演奏邱大成;而公開發行「建昌月」專輯CD封面可知,演奏為邱大成、作曲、配器為徐曉林、胡炳旭指揮中國音樂學院民族樂團;湘妃淚由徐曉林改編、巴山秀色、建昌月曲目均由徐曉林作曲(原審卷一第58至60頁、本院卷二第64頁),足證自訴人亦未取得作曲徐曉林、表演人胡炳旭使用其等曲目、表演之同意或授權。自證16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由作曲、指揮張福全簽約;而公開發行「龍都古韻--臨安憶」專輯CD封面可知,作曲、配器及指揮均為張福全,演奏樂團北京中國古典樂團(原審卷一第61至63頁、本院卷二第59頁)。自證18著作權轉讓契約書,由吳玉霞簽約;公開發行「情寄長白山」專輯CD封面可知,演奏為吳玉霞,作曲、配器及指揮為張福全、于慶祝,中央民族團伴奏,其中「情寄長白山」曲目由于慶祝作曲(原審卷一第70、71頁、本院卷二第67頁),則自訴人亦未取得張福全、于慶祝之同意或授權。綜上,除「釵頭鳳幻想曲」、「龍都古韻--臨安憶」自訴人獲得相關作曲家、表演人同意或授權外,其餘均無證據足資證明自訴人已合法取得相關專輯之作曲家、表演人同意或授權得以重製其等音樂著作或表演,則自訴人重製作曲家之音樂著作、表演人之表演,其重製之權源既有疑義,則縱或自訴人之代表人李文達或出資聘請錄音師或錄音助理錄音而取得錄音著作權,然因自訴人之錄音著作未能證明均經音樂著作權人或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自無法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障,則自訴人要難以直接被害人提起本件自訴,要無疑義。 (二)音樂著作 自訴人認其有附表一至六所示各專輯之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並提出自證7至13、15、16、18為證,然如上 (一)之⑷所述,各著作權轉讓契約書依締約當時客觀情形,解釋上應係自訴人為錄得附表一至六所示各專輯之曲目,獲得簽約之各作曲家、指揮家、演奏家之同意或授權,得錄製由指揮家指揮各樂團,演奏各作曲家作曲之曲目而加以收納音樂之授權書,並非各作曲家轉讓各曲目之「音樂著作」無訛。是以自訴人既未合法繼受取得附表一至六所示各曲目之音樂著作,自不得以自訴人名義提起自訴。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綜上所述,自訴人既無法證明其合法原始取得附表一至六所示各專輯「錄音著作」,或其「錄音著作」業經音樂著作權人或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亦非各專輯「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揆諸首揭說明,自訴人非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所謂之被害人,其因而提起本件自訴,顯不合法。原審未詳予勾稽,遽為被告等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顯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核屬有理,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從程序上為不受理之諭知。至被告等聲請鑑定各專輯「錄音著作」之原創性,因本件欠缺訴訟要件,無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尚無鑑定之必要。 六、被告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爰不待其等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34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附表(影片中之背景音樂侵害自訴人著作權明細) 一、「走訪河西話絲路一」,VCD編號JDVS-026: ┌──┬───────────┬─────────┬──────────┐ │編號│曲目名稱 │專輯名稱 │專輯編號 │ ├──┼───────────┼─────────┼──────────┤ │一 │載歌載舞慶佳節 │華魂(自證7) │JRAF-2021 │ ├──┼───────────┼─────────┼──────────┤ │二 │神曲 │神曲(自證8) │JRAF-1081 │ ├──┼───────────┼─────────┼──────────┤ │三 │姑蘇行 │神曲(自證8) │JRAF-1081 │ ├──┼───────────┼─────────┼──────────┤ │四 │川江魂 │川江魂(自證9) │JRAF-1051 │ ├──┼───────────┼─────────┼──────────┤ │五 │晉中憶事 │川江魂(自證9) │JRAF-1051 │ ├──┼───────────┼─────────┼──────────┤ │六 │黃河二胡協奏曲 │黃河(自證10) │JRAF-1052 │ ├──┼───────────┼─────────┼──────────┤ │七 │牧民新歌 │牧民新歌(自證11)│JRAF-1151 │ ├──┼───────────┼─────────┼──────────┤ │八 │黃鶯亮翅 │牧民新歌(自證11)│JRAF-1151 │ ├──┼───────────┼─────────┼──────────┤ │九 │喜看豐收景 │牧民新歌(自證11)│JRAF-1151 │ ├──┼───────────┼─────────┼──────────┤ │十 │塞外隨想 │釵頭鳳幻想曲(自證│JRAF-1111 │ │ │ │12) │ │ ├──┼───────────┼─────────┼──────────┤ │十一│幽蘭逢春 │釵頭鳳幻想曲(自證│JRAF-1111 │ │ │ │12) │ │ └──┴───────────┴─────────┴──────────┘ 二、「走訪河西話絲路二」,VCD編號JDVS-026: ┌──┬───────────┬─────────┬──────────┐ │編號│曲目名稱 │專輯名稱 │專輯編號 │ ├──┼───────────┼─────────┼──────────┤ │一 │載歌載舞慶佳節 │華魂(自證7) │JRAF-2021 │ ├──┼───────────┼─────────┼──────────┤ │二 │魂 │華魂(自證7) │JRAF-2021 │ └──┴───────────┴─────────┴──────────┘ 三、「滾滾長江話三峽一」,VCD編號JDVS-021: ┌──┬───────────┬─────────┬──────────┐ │編號│曲目名稱 │專輯名稱 │專輯編號 │ ├──┼───────────┼─────────┼──────────┤ │一 │勇士慶功舞 │龍韻古都--長安詠(│JRAF-2011 │ │ │ │自證13) │ │ ├──┼───────────┼─────────┼──────────┤ │二 │黃河二胡協奏曲 │黃河(自證10) │JRAF-1052 │ ├──┼───────────┼─────────┼──────────┤ │三 │神曲 │神曲(自證8) │JRAF-1081 │ ├──┼───────────┼─────────┼──────────┤ │四 │秦川抒懷 │神曲(自證8) │JRAF-1081 │ └──┴───────────┴─────────┴──────────┘ 四、「滾滾長江話三峽二」,VCD編號JDVS-021: ┌──┬───────────┬─────────┬──────────┐ │編號│曲目名稱 │專輯名稱 │專輯編號 │ ├──┼───────────┼─────────┼──────────┤ │一 │巴山秀色 │建昌月(自證15) │JRAF-1141 │ ├──┼───────────┼─────────┼──────────┤ │二 │漁舟唱晚 │建昌月(自證15) │JRAF-1141 │ ├──┼───────────┼─────────┼──────────┤ │三 │湘妃淚 │建昌月(自證15) │JRAF-1141 │ ├──┼───────────┼─────────┼──────────┤ │四 │西湖雨 │龍韻古都--臨安憶(│JRAF-2012 │ │ │ │自證16) │ │ ├──┼───────────┼─────────┼──────────┤ │五 │蘇堤春曉 │龍韻古都--臨安憶(│JRAF-2012 │ │ │ │自證16) │ │ ├──┼───────────┼─────────┼──────────┤ │六 │銀湖輕舟 │龍韻古都--臨安憶(│JRAF-2012 │ │ │ │自證16) │ │ └──┴───────────┴─────────┴──────────┘ 五、「中國歷代服飾一」,VCD編號JDVS-024: ┌──┬───────────┬─────────┬──────────┐ │編號│曲目名稱 │專輯名稱 │專輯編號 │ ├──┼───────────┼─────────┼──────────┤ │一 │勇士慶功舞 │龍韻古都--長安詠(│JRAF-2011 │ │ │ │自證13) │ │ ├──┼───────────┼─────────┼──────────┤ │二 │情寄長白山 │情寄長白山(自證18│JRAF-1021 │ │ │ │) │ │ ├──┼───────────┼─────────┼──────────┤ │三 │燈月交輝 │情寄長白山(自證18│JRAF-1021 │ │ │ │) │ │ ├──┼───────────┼─────────┼──────────┤ │四 │月兒高 │建昌月(自證15) │JRAF-1141 │ ├──┼───────────┼─────────┼──────────┤ │五 │輕舒廣袖 │龍韻古都--長安詠(│JRAF-2011 │ │ │ │自證13) │ │ ├──┼───────────┼─────────┼──────────┤ │六 │長安織女 │龍韻古都--長安詠(│JRAF-2011 │ │ │ │自證13) │ │ ├──┼───────────┼─────────┼──────────┤ │七 │劍花飛舞 │龍韻古都--長安詠(│JRAF-2011 │ │ │ │自證13) │ │ ├──┼───────────┼─────────┼──────────┤ │八 │勇士慶功舞 │龍韻古都--長安詠(│JRAF-2011 │ │ │ │自證13) │ │ └──┴───────────┴─────────┴──────────┘ 六、「中國歷代服飾二」,VCD編號JDVS-024: ┌──┬───────────┬─────────┬──────────┐ │編號│曲目名稱 │專輯名稱 │專輯編號 │ ├──┼───────────┼─────────┼──────────┤ │一 │滿江紅 │龍韻古都--臨安憶(│JRAF-2012 │ │ │ │自證16) │ │ ├──┼───────────┼─────────┼──────────┤ │二 │心 │華魂(自證7) │JRAF-2021 │ ├──┼───────────┼─────────┼──────────┤ │三 │淡妝濃抹總相宜 │龍韻古都--臨安憶(│JRAF-2012 │ │ │ │自證16) │ │ ├──┼───────────┼─────────┼──────────┤ │四 │麗花淡柳 │龍韻古都--臨安憶(│JRAF-2012 │ │ │ │自證16) │ │ ├──┼───────────┼─────────┼──────────┤ │五 │輕舒廣袖 │龍韻古都--長安詠(│JRAF-2011 │ │ │ │自證16) │ │ ├──┼───────────┼─────────┼──────────┤ │六 │京城懷舊 │情寄長白山(自證18│JRAF-1021 │ │ │ │) │ │ ├──┼───────────┼─────────┼──────────┤ │七 │歌舞伎 │龍韻古都--長安詠(│JRAF-2011 │ │ │ │自證13) │ │ ├──┼───────────┼─────────┼──────────┤ │八 │劍花飛舞 │龍韻古都--長安詠(│JRAF-2011 │ │ │ │自證1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