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右列原告,因被告丙○○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十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對被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劉 壽 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婷 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