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3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官朝永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59號,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1501號、91年度偵 字第25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甲○○部分均撤銷。 丙○○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無罪。 事 實 一、丙○○於民國89年間,曾因妨害自由及重利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緣丁○○(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確定)基於以低價買入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達」)、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元」)、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食品」)等股票後,再利用其他帳戶大量以高價買入前開股票以拉抬股價,俟股價上揚後,即陸續將股票賣出以賺取其中差價牟利之意圖,及放任該等高價買入股票等帳戶違約而不履行交割義務之概括犯意,夥同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綽號「小李」、「小高」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組成炒作股票牟利集團。89年3月間某日,丁○○委託丙○○在報紙上 刊登廣告及代購行動電話易付卡,丙○○明知丁○○委託其刊登之廣告,係為徵求大量人頭帳戶以買賣股票拉抬股價牟利、及有可能會違約不履行交割影響市場秩序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竟基於幫助之犯意,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刊登全省性之「代辦信用卡、銀行貸款」、「快速致富」、「我出錢、你出力」等相關廣告,及購買不詳門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易付卡二張供丁○○等人使用。丁○○等人不當取得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隨即自89年4月10日起,在不詳之「戰略高手」網路咖啡店 等不同處所內,分別以電腦網路下單或以電話語音下單等方式,先利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十四個帳戶,以低價買入渠等選定之「精元」、「生達」、「聯華食品」等股票後,再以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帳戶,委託如附表所示之各證券公司大量高價下單買進,以拉抬前開選定之「生達」、「精元」、「聯華食」等股票之股價,再利用當日沖銷、隔日沖銷及三日交割之緩衝期間,俟機讓獲利帳戶買進之「生達」、「精元」、「聯華食品」等股票得以高價出脫,(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陳西明帳戶,於89年4月10日買進、賣出 「生達」各40張,於同年月11日買進、賣出「生達」各50張,於同年月12日買進、賣出「生達」各60張;於同年月10日買進、賣出「精元」各30張,於同年月12日買進、賣出「精元」各60 張。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林信男帳戶,於89年4月10日買進、賣出「生達」各115張,於同年月11日買進、賣 出「生達」各160張,於同年月12日買進、賣出「生達」各 64張;於同年月10日買進、賣出「精元」各100張;於同年5月29日買進「聯華食品」6張,於同年月30日買進「聯華食 品」36張、賣出「聯華食品」47張,於同年月31日買進「聯華食品」17張,於同年6月2日賣出「聯華食品」12張。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王志平帳戶,於89年4月10日買進、賣出「 生達」各40張,於同年月11日買進、賣出「生達」各80張,於同年月12日買進、賣出「生達」各40張;於同年月10日買進、賣出「精元」各20張;於同年5月29日買進「聯華食品 」90張、賣出「聯華食品」87張,於同年月30日賣出「聯華食品」3張。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謝宏明帳戶,於同年5月2 日買進、賣出「精元」各30張,於同年月3日買進、賣出「 精元」各6張。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趙尉傑帳戶,於同年4月11日買進、賣出「生達」各30張,於同年月12日買進、賣出「生達」各25 張;於同年月12日買進、賣出「精元」各16 張,於同年5月2日買進、賣出「精元」各249張,於同年月3日買進、賣出「精元」各110張。如附表四編號十所示之謝 中英帳戶,89年5 月29日買進「聯華食品」55張,同年月賣出「聯華食品」55 張),藉此牟取不法暴利,致如附表一 編號一至五及如附表四編號十所示之獲利帳戶分別獲利新台幣(下同)26萬6000元、45萬4600元、30萬6200元、5萬3600元及58萬6700元、13萬2371元;而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帳 戶(如附表四編號十之謝中英帳戶除外,詳後述)所委託以高價買入之股票,則於交割日即連續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其中被告王明秋帳戶於89年5月29日買進聯華食品72張,違 約交割金額251萬7400元,同年月30日買進聯華食品72張, 違約交割金額266萬4000元;被告甲○○帳戶89年4月10日買進精元股票10張,違約交割金額37萬3000元;被告白萬生帳戶於89年5月二日買進精元股票73張,違約交割金額233萬6800元。丁○○以此方式,以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帳戶(附表四編號十之帳戶除外),總計連續於違約成交日即自89年4月10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精元」股票違約金額 為2569萬8470元,「生達」股票違約金額為7786萬7031元;自同年5月2日起至同年月4日止,「精元」股票違約金額為 6061萬7400元;自同年5月29日起至同年6月1日止,「聯華 食品」股票違約金額為8090萬3400元;總共違約交割金額高達2億4508萬6301元,嚴重影響股市交易秩序。嗣因元富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有異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丙○○固不諱言曾幫丁○○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及購買易付卡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指訴之犯行,辯稱:伊僅係基於台南同鄉之誼幫丁○○刊登廣告及借他手機使用,丁○○僅請伊吃過飯,伊未獲取何利益,伊不知他買賣股票之事云云。惟查,丁○○以上揭方式炒作股票及違約交割等情,業據同案被告丁○○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代理買賣證券授權書、各獲利帳戶之獲利表及生達、精元、聯華食品等股票之交易明細暨買賣股票記錄等各一份、違約人頭戶一覽表等附卷可稽。被告丙○○於警詢時亦供承:「(問:你在台北與『小高』、『小李』一起是作何工作?)他們是在作證券方面的工作,因為丁○○、『小高』、『小李』都是聊股票漲跌的事情,而且都是白天打電話語音系統,我跟他們在一起時,有很多人打電話來,丁○○、『小高』、『小李』會問他們經濟狀況及信用等資料,也常常約人到外面見面,我也有看過他們有很多存摺和證券公司的資料... 」、「(問:丁○○等人為何刊登廣告?)他們是為了找人頭,因為我曾經聽過『小李』問『小高』何時開始作業,『小李』回答人頭還不夠」、「(問:找人頭之用處為何?)因為我看他們有證券之資料,我懷疑人頭可能是要用作買賣股票之人頭帳戶之用」、「(問:你是否知道丁○○、『小高』、『小李』是在做違法的事?)因為他們沒能力幫人辦貸款,卻要我刊登『創業基金』的廣告,丁○○又要我稱呼他『王先生』,我覺得他們行事不光明,所以我曾懷疑過,但我沒有過問」等語(見90年度他字第2512號偵查卷第18頁反面至第20頁),足見被告丙○○明知同案被告丁○○等人並無能力幫人辦貸款,卻要其刊登廣告找人頭,顯係利用大量之人頭帳戶炒作股票以賺取差價牟利,及有可能會違約不履行交割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仍受託代辦刊登報紙廣告及購買行動電話易付卡或將自己之行動電話借予丁○○等人使用,使不特定之人能依廣告上之電話與被告丁○○等人聯絡,自應認被告丙○○係基於幫助之意思,而為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有幫助被告丁○○等人為前揭通謀為沖洗性買賣行為、連續以高價買入及違約不履行交割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無疑。被告丙○○辯稱:伊毫不知情云云,無非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至同案被告丁○○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雖供稱:丙○○對其買賣股票並不知情云云,惟依上之被告徐裕明所自承「他們沒能力幫人辦貸款,卻要我刊登『創業基金』的廣告,丁○○又要我稱呼他『王先生』,我覺得他們行事不光明,所以我曾懷疑過,但我沒有過問」等所述,顯見被告丙○○對上開不合常情之處早有所懷疑,不因丁○○其所稱丙○○對其買賣股票並不知情之迴護附和之詞,即因之亦認丙○○確不知情,是丁○○上開供詞,應不足為採,尚不足為被告丙○○有利之證明。是綜上所述,被告丙○○所為辯解均不足為採,其幫助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同案被告丁○○利用甲○○、白萬生、王明秋等人所提供附表所示之帳戶,利用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不知情之職員,轉向集中交易市場報價,買進股票,於投資人承諾出售後卻未履行交割義務,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規定,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規定處罰。又意圖抬高特定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或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之規定 處罰;蘇瑛展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等規定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情 節較重之連續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罪,依同法第171條規定 處罰,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 三、查被告丙○○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及第171條已分別於89年7月19日、93年4月28日修訂,比較新舊法,法定刑度以行為時之舊法即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較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86年5 月7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規定處斷。核被告丙○○所為,係幫助丁○○等人違反86年5月7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等犯罪,應從情節較重 之幫助連續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罪,依同法第171條之幫助 犯處罰,公訴人認係共同正犯,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應予變更。又被告丙○○為幫助犯,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原審予以被告丙○○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同一犯罪事實,檢察官以正犯起訴,而法院認為係從犯者,仍不妨害事實之同一,即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為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係以共 同正犯起訴被告丙○○,原判決改依幫助犯論處,並未於理由中說明本件應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即有理由欠備之可議。被告丙○○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雖不足取,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該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之素行資料,智識及教育程度,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丙 ○○於民國89年間,曾因妨害自由及重利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雖不構成累犯,惟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並不符緩刑宣告之要件,故本案未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丁○○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丁○○冒用曹國泰之名義,於89年 3月18日,向不知情之蔡天白承租臺北市○○○路○段76巷18號2樓 C室房屋,作為集團主要聯絡地點,並委由不知情之不詳成 年人,偽造曹國泰印章一枚,蓋用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立契人欄及在契約書上,偽造七枚印文後,持之交付予蔡天白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曹國泰,因認被告丙○○亦與丁○○共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質之被告丙○○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經查,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問:你與丁○○在台北何處居住?除丁○○外尚有何人一起居住?)我們在一樂園旅社住宿時,丁○○有看報紙說要租套房,後來他跟我說租到一個套房,但在哪裡我不知道?我曾跟『小高』一起到丁○○、『小高』、『小李』的租屋處,他們是租在新生北路高架道旁的巷子裡,後來我和丁○○大約每隔兩、三天見一次面,在一起都兩、三天,我和丁○○在一起時都住飯店... 」等語,可見被告丙○○並未與丁○○一同向蔡天白租屋,證人蔡天白於警詢時亦證稱:只有曹國泰一人向伊承租等情,益證租屋應係丁○○個人行為。參以被告丙○○就本案而言,僅有幫助丁○○等人刊登廣告及代購易付卡之行為以觀,自應認被告丙○○對於被告蘇瑛展偽造房屋租賃契約及代理買賣證券授權書等私文書之犯行,均不知悉,亦未有所參與。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認被告丙○○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丙○○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89年 3月間某日,依陳虹翰所告知,將可免費指導操作股票,如出借帳戶參加股票抽籤抽中可分得利潤等情,對於將自己開立之證券帳戶提供予素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係供他人為故意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等不法用途,應能有所預見,惟為圖得不法利益,仍不違其本意,竟與丁○○等人基於違約交割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三編號 4所示之開戶日期,至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後,即將上開帳戶之證券交易及集保帳簿、密碼等相關開戶資料交付陳虹翰再轉交予丁○○等人而提供渠等使用。丁○○等人取得帳戶後,即藉以買賣股票,並於交割日連續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因認被告甲○○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處罰 。 六、訊據被告甲○○對於陳虹翰告知可免費指導操作股票及如出借帳戶參加股票抽籤抽中可分得利潤等情後,即開立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帳戶,將相關開戶及集保帳簿資料交付陳虹 翰再轉交予丁○○等人使用等事實固坦承不諱,惟堅詞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從未與丁○○謀面,丁○○是透過陳虹翰表示抽中股票可以分紅,騙取伊之證券存摺和印章,伊不知所提供之帳戶會被供違約交割等所用,伊與丁○○間亦無違約交割之犯意聯絡,且伊當初為參與證券工作,而學習股市操作技巧及抽中股票賣出獲利之朋分,亦非不勞而獲之利益等語。經查,被告甲○○係因陳虹翰告知可免費指導操作股票及如出借帳戶參加股票抽籤抽中可分得利潤等情後,始出借證券帳戶予陳虹翰,並非直接交予丁○○,對於丁○○輾轉取得該證券帳戶後是否按原承諾之用途使用,誠非被告甲○○所能預知,而被告甲○○出借證券帳戶所持之理由,衡情亦屬社會之常態,尚無可議之處。至於該證券帳戶嗣後被丁○○等人用來炒作股票及違約交割等情,並無證據資以證明被告甲○○係知情同意或有何參與行為,自難認被告甲○○與丁○○等人間有犯意聯絡,而逕認為共犯關係。被告甲○○將自己開立之證券帳戶提供予素不相識之人使用,或有不當,但尚難即據以推論係供他人為故意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等不法用途,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甲○○有何犯行,被告甲○○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未予詳察,遽為有罪之判決,容有未洽,被告甲○○提起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另諭知被告甲○○無罪,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86年5月7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3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文 肅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蘇 隆 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及被告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其他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邵 淑 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86年5月7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2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 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20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86年5月7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違反第20條第1項或第15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一: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開 │ │ │ 交 割 銀 行 名 稱 │交割銀行帳號 │ ├──┼───┼──────────────────┼────────┼─ │一 │陳西明│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87 │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 ├──┼───┼──────────────────┼────────┼─ │二 │林信男│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 │527B-0000000 │89 │ │ │合作金庫銀行成功支庫 │0000-000-000000 │ │ │ ├──────────────────┼────────┼─ │ │ │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 │558C-0000000 │89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 │ │ │ ├──────────────────┼────────┼─ │ │ │日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 │0000-0000000 │89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 │ │ │ ├──────────────────┼────────┼─ │ │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0000-0000000 │89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 │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565F-0000000 │86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 │ ├──┼───┼──────────────────┼────────┼─ │三 │王志平│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0000-0000000 │88 │ │ │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000000000-0 │ │ │ ├──────────────────┼────────┼─ │ │ │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公司 │0000-0000000 │86 │ │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 │ ├──┼───┼──────────────────┼────────┼─ │四 │謝宏明│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565F-0000000 │84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 │ ├──┼───┼──────────────────┼────────┼─ │五 │趙尉傑│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0000-0000000 │89 │ │ │第七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 │ │ │ ├──────────────────┼────────┼─ │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0000-0000000 │89 │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00000000000 │ │ │ ├──────────────────┼────────┼─ │ │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127H-0000000 │89 │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 │ │ │ ├──────────────────┼────────┼─ │ │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公司 │529G-0000000 │89 │ │ │(現已改為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七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0 │ │ │ ├──────────────────┼────────┼─ │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0000-0000000 │86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開 戶 日 ├──┼───┼─────────────────┼──────┼──── │一 │李忠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0000-0000000│89/3/14 ├──┼───┼─────────────────┼──────┼──── │二 │林信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0000-0000000│89/3/14 ├──┼───┼─────────────────┼──────┼──── │三 │鄭貴元│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0000-0000000│89/3/14 ├──┼───┼─────────────────┼──────┼──── │四 │林志祥│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5073-3 │89/3/22 ├──┼───┼─────────────────┼──────┼──── │五 │張家興│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4 ├──┼───┼─────────────────┼──────┼──── │六 │邱東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7 ├──┼───┼─────────────────┼──────┼──── │七 │黃騰輝│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7 ├──┼───┼─────────────────┼──────┼──── │八 │嚴貴欗│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116R-0000000│89/3/27 ├──┼───┼─────────────────┼──────┼──── │九 │鄭玉琴│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7 ├──┼───┼─────────────────┼──────┼──── │十 │蔡昀瑾│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8 ├──┼───┼─────────────────┼──────┼──── │十一│李沛霖│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0000-0000000│ 89/3/28 ├──┼───┼─────────────────┼──────┼──── │十二│邱旭弘│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30 ├──┼───┼─────────────────┼──────┼──── │十三│林錦霞│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116R-0000000│89/3/30 ├──┼───┼─────────────────┼──────┼──── │十四│周維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116I-0000000│89/3/31 ├──┼───┼─────────────────┼──────┼──── │十五│黃麗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 │515J-0000000│89/4/28 ├──┼───┼─────────────────┼──────┼──── │十六│紀子翔│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0000-0000000│89/5/23 │ │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0000│ ├──┼───┼─────────────────┼──────┼──── │十七│戴美玲│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515E-0000000│89/5/26 ├──┼───┼─────────────────┼──────┼──── │十八│陳綉月│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7 └──┴───┴─────────────────┴──────┴──── 附表三: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開 戶 日 ├──┼───┼─────────────────┼──────┼──── │一 │陳虹翰│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0000-0000000│89/3/8 ├──┼───┼─────────────────┼──────┼──── │二 │周家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 │0000-0000000│89/3/8 ├──┼───┼─────────────────┼──────┼──── │三 │乙○○│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0000-0000000│89/3/8 ├──┼───┼─────────────────┼──────┼──── │四 │甲○○│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0000-0000000│89/3/8 ├──┼───┼─────────────────┼──────┼──── │五 │陳曉梅│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585P-0000000│89/3/30 ├──┼───┼─────────────────┼──────┼──── │六 │曾有辰│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0000-0000000│89/4/1 └──┴───┴─────────────────┴──────┴──── 附表四: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開 戶 日 ├──┼───┼─────────────────┼──────┼──── │一 │楊焱蘭│大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0000-0000000│88/11/9 ├──┼───┼─────────────────┼──────┼──── │二 │鄭俊雄│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0000-0000000│89/3/30 ├──┼───┼─────────────────┼──────┼──── │三 │蘇俊傑│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0000-0000000│89/3/31 ├──┼───┼─────────────────┼──────┼──── │四 │王安民│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0000-0000000│89/4/24 │ │ │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鼎分公司 │779P-0000000│ ├──┼───┼─────────────────┼──────┼──── │五 │白萬生│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873Q-0000000│89/4/26 ├──┼───┼─────────────────┼──────┼──── │六 │譚大誠│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551A-0000000│89/4/27 │ │ │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873H-0000000│ ├──┼───┼─────────────────┼──────┼──── │七 │李華鈴│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551A-0000000│89/4/28 │ │ │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福分公司│873J-0000000│ ├──┼───┼─────────────────┼──────┼──── │八 │夏德龍│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莒光分公司│873L-0000000│89/4/28 │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515G-0000000│ ├──┼───┼─────────────────┼──────┼──── │九 │朱榮燦│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0000-0000000│89/5/2 ├──┼───┼─────────────────┼──────┼──── │十 │謝中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分公司 │0000000 │89/5/11 ├──┼───┼─────────────────┼──────┼──── │十一│許淑茹│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0000-0000000│89/5/12 ├──┼───┼─────────────────┼──────┼──── │十二│鄭淵木│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0000-0000000│89/5/22 ├──┼───┼─────────────────┼──────┼──── │十三│何金清│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565Y-0000000│89/5/24 │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592N-0000000│ └──┴───┴─────────────────┴──────┴──── 附表五: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開 戶 日 ├──┼───┼─────────────────┼──────┼──── │一 │邱文賢│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分公司 │592K-0000000│89/3/8 ├──┼───┼─────────────────┼──────┼──── │二 │劉國元│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4 ├──┼───┼─────────────────┼──────┼──── │三 │洪沂榛│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9 ├──┼───┼─────────────────┼──────┼──── │四 │黃振貴│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0000-0000000│89/4/25 │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515K-0000000│ ├──┼───┼─────────────────┼──────┼──── │五 │李淑玲│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 │551V-0000000│89/4/27 ├──┼───┼─────────────────┼──────┼──── │六 │蔡盟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515G-0000000│89/4/28 ├──┼───┼─────────────────┼──────┼──── │七 │王明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89/5/11 ├──┼───┼─────────────────┼──────┼──── │八 │張文龍│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515F-0000000│89/5/18 ├──┼───┼─────────────────┼──────┼──── │九 │簡新枝│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0000│89/5/18 ├──┼───┼─────────────────┼──────┼──── │十 │張明華│新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841D-0000000│89/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