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林宗翰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紹鐘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己○○ 被 告 癸○○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號7樓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柯佩吟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78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壬○○係股票上市公司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街三十五號十樓,下稱久津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終止上市)前任董事長兼總經理(任職期間為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九日),綜理久津公司決策業務。 ㈠壬○○為美化公司財務,以招徠社會大眾投資買賣久津公司股票,或透過公司員工己○○在海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或向黃信樺、闕山財借用其等在香港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自不詳人處借得楊綉娟名義在海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後,明知久津公司實際上並無向UNICHIP TECHNOLOGY INC.、MODULES、ARESCOM、ARTIN(H.K.)CO.、CAPITALAND、CENTURY、KUANHUNG、GLOBAL CAPITAL、CYBERAPEX、LANDMARK、LEE HUNG 、NATURALTOP、NITTO、OPUM、PATEN、TOYO ELECTRONIC COMPON ENTS(H.K.)CO.,LTD.、WONDER、WORLD等十八家國外廠商進貨之事實(下稱UNICHIP等十八家國外廠商),亦未 實際銷貨予P.K.C、WYCHERLEY、ARESCOM、AGNEOVO、BOUTARI ELECTRIC、ETEMAL、EVER RICH IMEX、LAISONIC、LOYALTY、NEWRICH、SABLE、SHERFIELD、TECHFUTURE、WELLTEX等 十四家國外廠商之事實(下稱P.K.C等十四家國外廠商), 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九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假藉買賣IC等電子零組件名義,安排將在市面上顯無價值之IC零組件,透過大輾企業有限公司、櫂笙企業有限公司、巡笙報關有限公司及聯線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等(下稱大輾公司、櫂笙公司、巡笙公司、聯線報關公司)報關行,向基隆及臺北關稅局報關,偽作為久津公司自前述UNICHIP 等十八家國外廠商高價進口IC電子零件及再轉出口銷售予前述P.K.C等十四家國外廠商,並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填製 不實之相關會計憑證,致使不知情之久津公司會計人員、財務人員登載於久津公司之相關帳冊內,其手法如下:①虛偽進口IC電子零件部分:壬○○於不詳時間、地點,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刻印店人員偽刻久津公司採購中心經理譚蓮伴及採購人員張芬二人印章各一枚,並將偽刻之印章及進口報單交予其總經理室員工戊○○,並告知戊○○為符合ISO流程, 公司內部決議簡化流程,文件不須送交遠在淡水辦公室之採購中心用印,並提出上開印章供其使用,而由不知情之戊○○在「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連續蓋用「譚蓮伴」及「張芬」之印章完成張芬名義製作、譚蓮伴審核之採購單私文書,戊○○並將上述單據交予不知情之文姍姍、汪令川等會計人員,以「應付帳款」或「預付購料款」名義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傳票,壬○○並另行冒用附表一所示ARESCOM 等公司名義而偽造各該公司名義之指定付款同意書(共二百三十三張,起訴書誤載為二百四十八張),連同上開不實轉帳傳票交付不知情之財務部協理庚○○,由庚○○自己或指示其下屬亦不知情之財務人員丙○○、陳香如等填製銀行提、匯款傳票,並註記「給付或預付購料款予上述UNICHIP等 供貨廠商」,交由不知情之乙○○形式上審核流程無誤蓋妥公司印鑑後,由久津公司設於中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五洲 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 銀行中和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九十 二年一月二十日起帳號變更為000000000000號 )、臺灣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 00號)、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為五六八八五號)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為000000000 00號)、陽信商業銀行南京分行(帳號為0000000 0000000號)、華僑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為00 00000000000號)、安泰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 號為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敦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大眾 商業銀行建國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漏載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 00000000號)等行庫美金存款帳戶(下分別稱中華 商銀、合庫、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商銀、中國商銀、陽信商銀、華僑商銀、安泰商銀、中國信託、大眾商銀、新竹商銀),及合庫五洲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 000號)、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號為00000000 0000號)等行庫活存帳戶,將款項匯至壬○○以不知情 之游毅弘、蔡進發、楊昕曦、癸○○、乙○○及己○○等五人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英屬維京群島GOLDENTECH INVESTMENT CORPORATION、SUNPHOENIX CORPORATION、SMARTEK TECHNOLOGY INVESTMENT CORPORATION、DIGITAL UNITED LIMITED 及EVERTOP HOLDING INVESTMENT CORPORATION等五家境外公司,設於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臺北分行(下稱澳紐銀行臺北分行)如附表二所示等五個OFFSHORE BANKING UNIT (下稱OBU)帳戶內,偽作成係支付予前述UNICHIP等十八家國外供貨廠商之購料貨款。壬○○為掩飾虛偽進口IC零件之事實,同以符合ISO 流程及轉口貿易,所以貨已先出為理由,由不知情之戊○○指示任職久津公司「D02中和一倉」(下稱D02倉)不知情之倉管人員藍銀雙、許淑珍及洪季鉦,在未實際進行收料、品管及入庫等倉管程序下,製作驗收單而完成此內容不實之業務文書,再由不知情之戊○○於驗收單上「採購」欄位蓋用壬○○偽刻之張芬印章,以完成壬○○所指示符合ISO 流程之相關文件,壬○○以此方式虛偽增加採購IC之庫存貨量。②虛偽出口IC電子零件部分:壬○○亦於不詳時地,偽刻業務部經理「林嘉駿」之印章,並將偽刻印章及出口報關文件交予戊○○,且交代戊○○向亦不知情之盧佳吟取得盧佳吟前曾擔任壬○○助理時所刻用之印章一枚,由不知情之戊○○在銷貨單偽造「盧佳吟」、「林嘉駿」二人印文以完成該盧佳吟名義製作、林嘉駿審核之銷貨單私文書後,並以前述相同理由要求不知情之戊○○要求同亦不知情之倉管人員藍銀雙及報關人員翁秉琳在銷貨單上簽名,虛偽表示出口至P.K.C等十四家國外銷貨商之IC自D02倉出貨。壬○○另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AGNEOVO 等公司指定付款同意書後(共二百零一張,起訴書誤載為二百二十張),交與不知情之庚○○以填製內容不實之附表二所示OBU帳戶之提、存及匯款傳票,透過前開OBU帳戶間相互轉帳及在匯款條上註記「給付P.K.C 等貨款」,將先前久津公司利用前述以虛偽進口電子IC零件交易而由久津公司以支付購料貨款名義由前述美金及活存帳戶匯入OBU 帳戶之款項,輾轉再匯回久津公司前述美金帳戶內,偽作成係前述P.K.C 等國外銷貨商支付予久津公司之貨款,嗣指示不知情之戊○○再蓋用盧佳吟及林嘉駿印章而完成盧佳吟名義製作、林嘉駿核准之繳款單私文書,將久津公司前述美金帳戶內收回款項沖銷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收帳款」入帳,足以生損害於久津公司、張芬、譚蓮伴等人。壬○○以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製造虛偽資金循環進出等手法,在九十年至九十二年等三年度間,計分別虛增採購金額新台幣(下同)七億九千九百五十四萬二千零八十五元、二十九億六千零五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一元及九億一千二百八十五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元,另分別虛增銷貨金額十億零六百九十萬一千七百三十元、四十三億八千九百零二萬六千零一元及五億七千八百二十二萬九千五百八十五元,總計虛增採購及銷貨金額分別為四十六億七千二百九十四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元及五十九億七千四百一十五萬七千三百十六元。壬○○並將此虛增之營業實績登載於久津公司九十一年度為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所刊印之公開說明書,及九十年度、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上,致使投資大眾誤信久津公司營運甚佳且有獲利而購買久津公司轉換公司債及股票。久津公司並因上述虛偽銷售交易致會計帳上有二十八億二千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元無法回收沖銷之「應收帳款」,另因無進貨憑證卻已預付購料款之金額為三億五千二百零六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元,已付款並有進貨憑證,但盤點而無存貨之金額為一億零一百一十二萬一千零四十九元,此亦致使久津公司因無法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之規定申報及公告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第一季之財務報告,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報請證期會核准公告終止上市買賣,嚴重損害股東及投資人利益,並為違背其任董事長職務之行為。 ㈡壬○○以上述行為美化久津公司財務報表而使投資大眾誤信久津公司營運甚佳且有獲利而購買久津公司轉換公司債及股票後,為從中獲取暴利,並於九十二年一月間起以每月五十萬元薪資及炒作股票獲利之利潤委請鍾善誠擔任操盤手,至位於臺北市○○○路○段三巷十五號四樓之二之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展投資公司)辦公處所設立之「盤房」觀察久津公司股票價格之波動,以便隨時進場買賣久津公司股票,其二人乃與壬○○之姊夫即當時任職久津公司總管理處副總經理之乙○○、益展公司員工姜嘉貞基於共同以連續高價買入操縱久津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利用久津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下稱久津二)十億元,該公司債預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持有人可選擇轉換為久津公司股票,並於同年四月二日可領取現股,而部分投資人即以買進久津二同時,在集中市場融券放空久津公司股票之方式進行套利,致使久津公司股票融券餘額大幅增加,而久津公司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第十三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該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股東會,之前融券放空久津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必須於股東會召開前二個月(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久津股票之機會,由鍾善誠看盤後指揮姜嘉貞以知情之乙○○與不知情之癸○○、己○○、丁○○、丙○○、辛○○、趙賀滿、黃映卿、李正史、鄭蕙萍、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等分別設於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總公司(下稱德信證券公司)、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證證券公司)、倍利國際綜合股份有限公司埔墘分公司(下稱倍利證券公司)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公司)、富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下稱富順證券公司)、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稱石橋證券公司)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下稱日盛證券公司,以上帳戶名稱及帳號詳附表四,起訴書贅載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之帳戶向前開證券公司不知情之營業員黃文傑、陳玉佩、鄭惠靜、許信美、張妤瑩、何少鈴、李子睿、齊冠寧及林秀英等人喊盤下單買賣久津公司股票,姜嘉貞於每日交易完成後則將交易明細表傳真予乙○○,由乙○○負責上開人頭證券帳戶中股票交割所需款項之轉帳,並於資金不足時告知壬○○籌措資金,乙○○則負責調度資金以支付股票交割股款。其等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之期間內,連續以開盤前用當天最高價連續委託影響開盤價、於將收盤之際急速以漲停板價格委託買進之拉尾盤方式影響久津股票當天之收盤價及隔天開盤價參考價、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價格,或連續買進以階梯式方式影響久津股價,而抬高久津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致使久津股票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收盤價為十八點0元,拉抬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收盤價高達二十六點八0元,計上漲八點八0元,漲幅百分之四十八點八九,期間最高收盤價為三月四日之三十點九0元,最低收盤價為一月二十一日之十七點七0元,振幅為百分之七十三點三三,而與同期間久津股票所屬同一類股之食品類股指數跌幅為百分之九點一三,振幅為百分之十三點七九,大盤指數則係跌幅百分之十一點一八,振幅百分之十三點七六相較,顯然悖離,明顯影響久津股票成交價格。其等炒作詳情如下(鍾善誠部分迨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癸○○、己○○、丁○○、丙○○、辛○○詳後述無罪部分): ⑴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①十二時五十七分至十三時十一分八秒間:以辛○○名義帳戶,分別於十二時五十六分三十五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四點五0元十二檔之二十五點七0元之價格、十三時一分五十五秒以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四點五0元之價格、十三時五分五十五秒以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四點六0元之價格,分十六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一千五百六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一千零三十千股,另取消八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佔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註:辛○○於十三時九分二十一秒、十三時十一分八秒、十三時十五分三十三秒等三筆委託事後申請更改帳號至癸○○【起訴書漏載十三時十五分三十三秒之該筆更改資料】)。上開委託於十二時五十七分十五秒至十三時十一分十五秒間成交一千四百五十六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四點五0元上漲至二十四點九0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三千七百四十三千股之百分之三十八點九。②十三時二十四分一秒至十三時二十八分二十二秒間:以己○○、鄭蕙萍、黃映卿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三0元四檔之二十五點七0元(此為當日漲停價),分六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一千三百五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十九點七三至百分之八十三點五七。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二十四分三十四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間成交一千三百五十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五點三0元上漲至二十五點七0元(此為當日最高成交價),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四千五百二十千股之百分之二十九點八七。 ⑵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十三時二十二分五十一秒至十三時二十八分三十六秒間:以丙○○、益展投資公司、李正史、辛○○等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之二十六點四0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十六點四0元)、二十六點五0元、二十六點六0元及高於揭示成交價九檔之二十七點四0(為當日漲停價)等四種價格,分十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三百五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八百千股,另取消二百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佔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四十八點一五。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二十三分十八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成交一千三百六十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六點三0元上漲至二十六點五0元收盤,共計上漲二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六百三十九千股之百分之五十一點五三。 ⑶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①九時四十七分七秒至九時五十三分五秒間:以癸○○、辛○○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一0元三十二檔之二十八點三0(為當日漲停價)、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0元五檔之二十五點五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五0元一檔之二十五點六0元等三種價格,分九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一百三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六百千股,另取消三百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六十六點九六至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九間。上開委託於九時四十七分二十秒至九時五十四分零秒間成交一千八百三十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五點一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五百十元)上漲至二十五點六0元,共計上漲五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四百零六千股之百分之七十六點零六。②九時五十四分四十五秒至十時三分九秒間:以丙○○、益展投資公司、己○○名義帳戶,分別再以當時成交價及高於當時成交價一至二檔之價格(二十五點六0元至二十六點四0元),分十一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三百千股,其中取消一百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百間。上開委託於九時五十五分二十秒至十時四分零秒間成交一千七百四十一千股張,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五點五0元上漲至二十六點二0元,共計上漲七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四百二十九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一點六八。③十一時三十九分零秒:以丙○○名義,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四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五百四十元)二十九檔之二十八點三0元(為當日漲停價),委託買進五十千股。其該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上開委託於十一時三十九分十七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二十五點四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十五點一0元)上漲至二十五點八0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六十千股之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④收盤前十三時二十三分三十四秒至十三時二十八分二十四秒間:以己○○、鄭蕙萍、李正史、辛○○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三0元及高於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三0元二十檔之二十八點三0元(為當日漲停價,起訴書誤載為二十九點三0元)等二種價格,分十一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六百三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二千三百三十千股,另取消三百十八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八十六點二一至百分之九十點九一。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二十三分五十七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成交二千三百十二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六點三0元上漲至二十六點四0元收盤,共計上漲一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三千零三十二千股之百分之七十六點二五。 ⑷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①十三時十五分五十七秒至十三時二十四分二十秒間:以癸○○、辛○○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之價格(二十六點四0元至二十六點八0元)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三0元十九檔之二十八點二0元(為當日漲停價)等不同價格,分十五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一百九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七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七至百分之七十八點四三。上開委託於十三時十五分五十九秒至十三時二十四分三十九秒間成交一千八百二十九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六點四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六百四十元)上漲至二十六點八0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二百九十七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九點六十三。②收盤前十三時二十七分二十九秒至十三時二十九分四十九秒間:以辛○○、李正史、鄭蕙萍、丙○○、益展投資公司、己○○、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八0元十四檔之二十八點二0(為當日漲停價),分十五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三千零二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該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六十八。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收盤時成交三千零二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六點八0元上漲至二十七點一0元收盤,共計上漲三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四千四百四十三千股之百分之六十七點五七。 ⑸九十二年三月三日:①開盤前:以李正史、鄭蕙萍、丙○○、黃映卿、癸○○、辛○○、趙賀滿、丁○○、己○○、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日漲停價二十八點九0元,分九十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九千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五十四點八十九。上開委託於九時開盤成交二千六百五十二千股,使當日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二十七點一0元)十八檔之二十八點九0元開盤,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四千五百三十四千股之百分之五十八點四九。②十二時五十九分三十一秒至十三時十八分三十六秒間:以癸○○、辛○○、益展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二十七點三0元至二十八點六0元)或當日漲停價等不同價格,分五十三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五千零六十八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七點四0元上漲至二十八點七0元,共計上漲十三檔。此同時段,另以李正史、己○○、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低於當時成交價格一檔(二十七點三0元至二十八點四0元)或低於當時成交價二十一至三十四檔之二十五點三0元等不同價格,分五十一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賣出一千零二十千股。而以前開高價委託買進與低價委託賣出穿插方式,於該時段相對成交一千三百五十八千股,佔同時段該股票總成交量六千二百九十八千股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十六,買進部分成交三千九百七十三千股,占該時段該股票總成交量六千二百九十八千股之百分之六十三點零八。③收盤前十三時十八分四十秒至十三時二十九分三十五秒間:以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丁○○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二十八點七0元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檔之二十八點九0元(為當日漲停價)等價格,分三十二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四千八百四十二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三千九百四十二千股。其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四十七點三七至百分之九十八點三六間。上開委託於十三時十九分十八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間成交四千六百四十二千股(起訴書誤載為四千五百四十二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八點七0元上漲至二十八點九0元,共計上漲二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五千七百四十三千股之百分之八十點八三。 ⑹九十二年三月四日開盤前:以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丙○○、己○○、趙賀滿、乙○○、癸○○、黃映卿、鄭蕙萍、辛○○、李正史、丁○○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日漲停價三十點九0元,分九十八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四萬零八百二十八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九十一點零二。上開委託於九時開盤成交一萬五千五百九十九千股,使當日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二十八點九0元)二十檔之三十點九0元(為漲停價)開盤。另當日總計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一萬一千三百十千股,占該股票當日市場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一萬五千四百四十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三,且上開帳戶當日成交三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千股,占該股票成交總數量三萬八千二百六十九千股之百分之九十二點二三。 ⑺九十二年三月五日:①九時十五分三十八秒至九時二十三分四十秒間:以益廣投資公司名義,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九點一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九百十元)三檔之二十八點八0元(為跌停價)及低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二十八點九0元至二十九點一0元)之價格,分十七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賣出二千六百二十千股,其中跌停賣出一千六百二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賣出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小於成交價或跌停價賣出數量之百分之七點四一至百分之百間。上開委託於九時十六分零秒至九時二十五分二十秒間成交二千四百七十九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九點一0元下跌至二十八點八0元(為當日最低價),共計下跌三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股票成交量五千二百五十千股之百分之四十七點二二。②十二時四分九秒至十二時十分三十四秒間:以癸○○、辛○○、丁○○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十八點八0元四十二檔之三十三點0元(為漲停價)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之價格(二十九點0元至二十九點一0元),分十七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六千一百七十一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五千零二十一千股,另取消四百四十五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三至百分之九十七點八四間。上開委託於十二時四分十秒至十二時十分四十秒間成交五千七百二十六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八點八0元上漲至二十九點一0元,共計上漲三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八千三百六十一千股之百分之六十八點四八。③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十二時十分五十四秒至十二時二十六分五十三秒間:以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十九點一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九百十元)三十九檔之三十三點0元(為漲停價)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之價格(二十九點五0元至三十點三0元),分五十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一萬一千四百零七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三千八百八十千股,另取消一千七百三十七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九點八五至百分之九十九點八0間。上開委託於十二時十一分二十秒至十二時三十八分零秒間成交八千四百零八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九點一0元上漲至三十點三0元,共計上漲十二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九千六百五十二千股之百分之八十七點一一。 ㈢又壬○○為籌措資金操縱炒作久津公司股價,竟利用擔任董事長職務之便,未經久津公司董事會之同意,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下列時間,以下列方式侵占所持有之久津公司款項,全數匯入自己所使用附表四所示證券帳戶之銀行交割帳戶中,以支付前開交割款項:①於九十二年二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久津公司出納丙○○開立久津公司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帳號一三六二七─八支存帳戶,到期日為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之支票七張(票號分別為AL0 000000號至AL0000000號,除票號AL00 00000號面額為二千萬元外,其餘面額均為三千萬元) ,金額共計二億元,持之以為擔保向于振園及江聰亮二人借款二億元,其二人取得久津公司支票後,即於同年二月十一日依壬○○之指示分別匯入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及金額,共計二億元。②同年三月三日,壬○○再次向于振園及江聰亮融資借款二億元,壬○○並指示不知情之久津公司財務部副理庚○○及專員陳香如,由久津公司土地銀行臺北分行等六家銀行帳戶轉帳一億八千九百萬元至久津公司農民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另指示陳香如以 久津公司名義向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信託公司)借款一千一百萬元,亦匯入上開久津公司農民銀行帳戶內後,並另向亦不知情保管公司印鑑章之乙○○及陳香如取得印鑑章及存摺,而以內有餘額二億元之農民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存摺、印鑑章交予于振園及江聰亮以為借款之擔保,並立同意書,同意于振園、江聰亮二人必要時得將帳戶內款項轉換成台支支票並於借款期日到時兌現領取,且不得將該印鑑章掛失等情,于振園及江聰亮二人取得印鑑章及存摺後,於同年三月四日依壬○○之指示匯入如附表六所示之帳戶及金額,共計二億元。③另於同日,分別以簽訂承諾書之方式,要求先探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先探公司)、家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家峰公司)先行支付應付予久津公司之貨款一億六千六百十二萬元、八百萬元,先探公司於取得上開承諾書後乃委託不知情之林秋棠先後於同日、四日、五日將上開應付貨款匯入附表七所示壬○○所指定之帳戶內,而家峰公司則將八百萬元匯入壬○○個人所使用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花蓮中小企銀)臺北分行「陳偉瑀」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④再於同年三月五日,壬○○ 復指示不知情之陳香如自久津公司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款一千零五十萬元至其 所使用花蓮中小企銀臺北分行「鄭蕙萍」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內(為「鄭蕙萍」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 。壬○○利用上開處分久津公司所有款項(含二億元支票及二億元之存摺與印鑑章)而借得四億元,亦利用前揭方式取得屬於久津公司所有之款項,均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供其個人交割股款之用,而總計侵占久津公司款項達五億八千四百六十二萬元。 二、壬○○為操縱久津公司股價牟利,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持續大量買進久津公司股票,拉抬股價致資金已顯緊絀。明知其財務調度困難已無法支付買進久津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尚需向于振園、江聰亮等人借款,或挪用久津公司帳款、貨款,或向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纖公司)董事長甲○○(按:甲○○部分將另行審結)借款始能完成交割,惟同年三月四日卻仍指示鐘善誠透過姜嘉貞操盤下單,以附表四等人頭戶設於德信證券公司仁愛分公司、台証證券公司總公司、倍利證券公司埔墘分公司及富邦證券公司南京分公司等證券帳戶,向該等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黃文傑、陳玉佩、鄭惠靜及許信美等人喊盤下單買進下列數量、金額之久津公司股票:①於德信證券公司仁愛分公司,以益廣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二千四百九十五千股、益展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五百三十三千股、癸○○帳戶買進二千九百九十四千股、辛○○帳戶買進二千九百九十四千股、丁○○帳戶買進二千九百九十四千股、丙○○帳戶買進四百九十九千股、己○○帳戶買進一千九百九十六千股買進,總計買進久津股票股款共四億四千八百二十萬五千元。②於台証證券公司總公司,以益廣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一萬千股,股款共計三億零九百萬元。③於倍利證券公司埔墘分公司,以益廣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一千二百五十千股、益展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一千二百五十千股、丙○○帳戶買進一千二百五十千股、己○○帳戶買進一千一百零四千股,總計買進久津股票股款共一億四千九百九十八萬八千六百元。④於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以益廣投資公司帳戶買進四百九十九千股、益展投資公司帳戶買進四百四十六千股、乙○○帳戶買進九百九十千股、趙賀滿帳戶買進九百九十八千股、辛○○帳戶買進四百九十九千股、鄭蕙萍帳戶買進四百九十九千股、黃映卿帳戶買進九百九十八千股、李正史帳戶買進九百九十八千股,總計買進久津股票股款共一億八千三百三十九萬一千五百元。壬○○復於翌(五)日明知前述鉅額交易股款無法支付,仍指示鐘善誠透過姜嘉貞喊盤,以附表四人頭帳戶買賣下列數量、金額之久津股票:①於德信證券公司仁愛分公司以益廣投資公司帳戶買進六千二百零六千股、以益展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九千零九十八千股、以癸○○帳戶買進二千七百六十七千股、以辛○○帳戶買進一千四百九十七千股、以丁○○帳戶買進二千二百四十二千股,總計買進久津股票股款共六億四千八百五十七萬一千六百元;②於台證證券公司總公司,以益廣投資公司帳戶賣出一萬千股,股款共計二億九千六百五十九萬九千九百元。③於富邦證券公司南京分公司,以趙賀滿帳戶賣出五百千股、以李正史帳戶賣出二百六十八千股,總計買進股款共計二千三百七十三萬一千二百元。至三月六日、七日,壬○○因資金不足而無法支付股款以履行交割,經上開各證券公司向證交所申報客戶違約交割,金額達二十億五千九百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違約交割明細表詳如附表八所示),致使久津公司股價無量下跌,並於同年六月十六日下市,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甚鉅。 三、案經久津公司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背信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檢察官更正部分罪名【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四十頁】): ㈠訊據被告壬○○對於其前身為久津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關於附表一、三所示與各國外廠商交易之收、付款均屬電子IC零件之交易,而此交易由其全權負責,其在接單之後即將訂單內容交給戊○○製作採購單、銷貨單等單據,關於收付款部分則是將指定付款同意書交給財務部製作傳票等情,固不否認,然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犯行,辯稱:附表一、三所表彰之交易都是真正的交易,為了簡化流程所以開會決議刻用採購部人員譚蓮伴及張芬、業務部人員林嘉駿、盧佳吟之印章給戊○○使用,且因為屬於轉口貿易,貨物不進公司倉庫,但為符合ISO流程,所以才會請倉管人員藍 銀雙、許淑珍蓋章,而指定付款同意書部分如果是其所借用之人頭公司則由其自己簽名,如係借用其他國外公司帳戶使用部分,則是將統一格式交給各國外公司在臺灣代表簽名,所以上開採購單、銷貨單、傳票及指定付款同意書均非偽造,而且關稅局所做之稽核報告內容並非專業,不足認定其與國外廠商間有關電子IC零件之交易買賣係屬虛偽云云。 ㈡經查: ⒈關於證據能力: ⑴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北普核字第0九三0二00二三二號函暨稽核報告書(見調查處卷五第六六0至六七五頁):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如被提出於法院,用以證明文書所載事項真實者,性質上亦不失為傳聞證據之一種,但因該等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從而其正確性高,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是以,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其真實之保障極高,亦為上開法條增訂立法理由明白述及。而海關驗貨關員依照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等相關規定,得對於進出口貨物以電腦或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決定指櫃、指位或開驗件數,此乃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訂定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二條所規定,是關稅局人員查驗貨物乃其權責,且證人即上開稽核報告製作人員蔡連和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其任職臺北關稅局稽核組,負責事後稽核,因總局及臺北關稅局進口組發現久津公司進口貨物有低價高報情形而交辦,其乃依照程序先要求久津公司提供交易文件,再檢具當時驗貨時抽樣人員抽取之樣品向專業廠商即證人劉在莒(臺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利浦公司】進出口部經理)、夏承恩(承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溢公司】)、吳文玲(荃茂實業有限公司、鑫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荃茂公司、鑫華公司】)詢問價格、鑑價而完成上開稽核報告等情(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八至二四頁),檢察官並補充提出上開稽核報告之進口報單與相關應付帳款傳票整理表,並經財政部關稅總局函覆飛利浦公司劉在莒、承溢公司夏承恩、荃茂公司與鑫華公司之吳文玲均為該局建檔之鑑價廠商及鑑價人,有檢察官九十四年度蒞字第九八九九號補充理由書所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北普核字第0九三0二00二三二號函暨所附該局稽核報告、報單號碼CA/91/508/4512等之進口報單資料及相關應付帳款傳票整理表、檢察官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一00八三號補充理由書所附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台總局驗字第0九五一0一五三三八號、同年月二十六日總局驗字第0九五一0一五八三二號函各一份附原審卷足參(附原審卷三之附件、卷七),足證上開稽核報告係臺北關稅局稽核組蔡連和依相關法規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證人劉在莒、夏承恩、吳文玲之證詞詳後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⑵中華徵信所之工商徵信報告(見調查處卷三第五五至五九、七六至三五三頁):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固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該條立法理由謂「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足徵此等業務文書,因係出於營業之需要而日常性的為機械連續記載,且為了維護業務之信用性及業務之正當運作,虛偽之可能性很低,其記載之正確性得以獲得確保,故有證據能力,亦即此等業務文書必須要有連續性,屬於日常業務所用之文書,始足當之。而此徵信報告之徵信方式係由中華徵信所轉委託國外合作之徵信公司根據委託項目,如有無登記、繼續營業、是否為空頭公司、信用狀況是否良好等進行查訪後彙整成報告,再由中華徵信所人員依照國外徵信公司提供之英文報告翻譯成中文,實則中華徵信所人員並沒有實際參與徵信過程,也不會對於國外徵信公司提供之徵信報告再進行確認,在徵信報告上也沒有提供國外徵信公司之名稱與徵信人員等情,業據證人即中華徵信所業務行銷經理余建中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二九至四十頁),亦即上開徵信報告係受久津公司委託所作之文件,非具有連續性之文書,又其內容純粹係國外徵信公司徵信之結論,並沒有任何徵信過程之紀錄與依據足佐,是本院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各款情形難謂符合,此徵信報告無證據能力。至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具狀聲請向中華徵信所函查各國外徵信公司實際進行查訪之人員後傳喚各徵信人員到庭作證,惟此屬不能調查者,尚無必要,應予駁回。 ⑶證人黃雨淼經原審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然其於調查局中所為之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三款規定,得為證據。 ⒉被告壬○○以久津公司名義,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以買賣IC電子零組件名義,透過大輾公司、櫂笙公司、巡笙公司及聯線報關公司等報關行,向基隆及臺北關稅局報關,作為久津公司自前述UNICHIP等十八家進貨商 進口IC電子零件及再轉出口銷售予前述P.K.C等十四家銷貨 商,並依UNICHIP等十八家進貨商、P.K.C等十四家銷貨商指定付款同意書進行久津公司帳戶與附表二之五個OBU帳戶間 收、付款之轉帳、匯款情形,為被告壬○○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麒麟運通有限公司陳美月證述與大輾公司配合處理久津公司空運提單,處理久津公司自香港進口貨物之事,並不會看到實際貨物等情、證人即大輾公司、櫂笙公司鄭石勤證述與麒麟通運有限公司業務往來,處理久津公司進口報關事宜,也不會實際看到貨物等情、證人即瀚宇通運公司(嗣改名明耀通運有限公司)謝政堯證以有為久津公司處理出口運輸業務,並委託巡笙公司傳送報單給海關電腦系統,因為貨物都封箱,所以無法確認發票、報單上之價格是否確實等情大致相符(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三至十七頁),並有附表一所示交易之久津公司傳票、支票請款單、採購單、銀行匯出匯款書、取款條、進貨廠商指定付款同意書、進口報單、驗收單、附表三所示交易之久津公司國外銷貨單、出口報單、久津公司傳票、繳款單、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客戶指定付款同意書、久津公司中華商銀土城分行、合庫五洲分行、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彰化銀行中和分行、中國商銀中和分行、陽信商銀南京分行、華僑商銀永和分行、安泰商銀天母分行、中國信託敦南分行、大眾商銀建國分行、新竹商銀等美金存款帳戶及合庫五洲分行、華南銀行中和分行等活存帳戶之交易明細、澳紐銀行臺北分行GOLDENTECH、SUN PHOENIX、SMARTEK、DIGITAL、EVERTOP等五家公司OBU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傳票及此 五個OBU帳戶之資金流向表等在卷可憑(見調查處卷五第十 九至四七、五二至六三、七四至一五九、一六九至三二七頁、第七六九一號他字卷第六十至六六頁、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二第一三一至一七四、二三五至二五三頁、二八九至三一七頁、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三第一四八至一六九頁),亦即被告壬○○以久津公司名義與上開進貨商、銷貨商之進、出口確實經過上開報關行公司向海關報關、提領貨物,先予認定。 ⒊被告壬○○又供述:久津公司電子事業處電子IC零件買賣由伊負責,亦由伊親自以電話聯絡客戶買賣事宜、決定成交價格,成交之後寫單據交給戊○○製作採購單、銷貨單等,報單進來之後,再交給戊○○補單完成相關會計流程等情,核與證人即被告戊○○所述相符(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二二至二五、三四、三五頁),是上開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銷貨單、繳款單等都是證人即被告戊○○依被告壬○○指示所製作之文書。 ⒋又被告壬○○指示戊○○完成相關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銷貨單、繳款單後,復交予會計人員文姍姍、汪令川等人以應付帳款、預付購料款名義製作附表一、三所示內容不實之轉帳傳票,並連同其所偽作之指定付款同意書交予庚○○,由庚○○或指示下屬丙○○、陳香如填寫銀行提、匯款傳票,並註記給付或預付購料款予前開UNICHIP 等供貨廠商,經乙○○形式審核流程用印無誤後蓋用久津公司印鑑章後辦理相關轉帳、匯款程序等情,亦據被告壬○○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財務人員丙○○、陳香如、證人即會計經理汪令川之證詞相符(見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三第一一八至一二二頁、原審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二二至三四頁),是被告壬○○利用上開會計人員完成附表一、三之轉帳傳票。⒌檢察官雖以中華徵信所之徵信報告證明附表一、三所示轉帳情形所表彰交易對象之進貨商、銷貨商公司或已解散、或已撤銷登記、或根本無註冊紀錄、又或登記營業項目與電子零件無關,以證明各該國外公司經營並非正常,推斷被告壬○○以久津公司名義與其等之交易亦非正常交易等情,然中華徵信所之徵信報告並無證據能力,已如上述。惟本院依據下列證據仍認被告壬○○以久津公司名義與前揭國外供應商、銷貨商間交易均屬虛偽: ⑴採購單、支票請款單之記載與常情未符,且內容與用印均為虛偽,為偽造之私文書:上開採購單暨所附支票請款單上內容僅記載廠商名稱、金額,品名部分則記載「IC材料一批」,並無料號、數量與單價,亦未註明製作採購單之依據,已與張芬親自簽名所製作之採購單據詳載序號、品號/品名/規格、採購量、預計交貨日、單位、單價、金額,支票請款單則記載支付何採購單據貨款等不符,且採購單上「經辦:張芬」與「審核:譚蓮伴」、支票請款單上「經(副)理:譚蓮伴」與「經辦:張芬」之印文均非張芬、譚蓮伴所蓋用,其二人亦無如此印章,更未授權他人刻用或使用印章、被告戊○○於蓋用其二人印章前亦未經過其二人同意等情,已據證人張芬、譚蓮伴在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三至十一、十六至二十、二三至二五頁,虛偽內容之採購單及支票請款單部分以調查處卷五第二十頁、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二第二四二至二七六頁為例,張芬親自製作之採購單與支票請款單則見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二第一三五、一三六頁),況上開該採購單、支票請款單之金額動輒高達數百萬美金,以如此大筆款項之買賣,其品名竟僅簡寫為「材料一批」,更與一般常情未符。 ⑵銷貨單、繳款單之內容與用印均屬虛偽:前揭銷貨單上「製單:盧佳吟」與「業務:林嘉駿」、繳款單上「製表:盧佳吟」與「核准:林嘉駿」之印文亦均非盧佳吟、林嘉駿所蓋用,亦未授權他人刻用印章或蓋用於各該單據上,且銷貨單上之產品內容為零件、計價幣別為台幣、統編、發票與營業稅、出貨倉別為D02倉等均非盧佳吟、林嘉駿經辦之業務內 容,其二人製作單據均親自簽名等情,亦據證人盧佳吟、林嘉駿詳證在卷,證人林嘉駿並證以:未見過上開印章等詞(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二六至三一、三六至四一頁,虛偽之銷貨單與繳款單以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一第一四0、一四一、一四六、一四七、一五七、一五八頁、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三第十六、十七頁為例),證人盧佳吟雖證稱:該銷貨單、繳款單上之印章曾經見過,係以前任職歐威公司擔任被告壬○○秘書時曾經刻用,也有帶到久津公司,但未曾使用,被告戊○○曾經向她借過印章等語,惟亦稱:並未同意被告戊○○蓋在何種文件上,她也不是被告戊○○之主管,也沒有製作繳款單乙節,而以證人盧佳吟為業務部人員,而被告戊○○為總經理室人員之編制而言,亦難推論證人盧佳吟為被告戊○○之主管,被告戊○○必須接受證人盧佳吟指揮辦理,被告戊○○之說詞,尚難令人採信。 ⑶貨物並未實際入倉,故倉管人員藍銀雙、許淑珍業務上製作之驗貨單即屬內容不實:被告壬○○並不否認實際上貨物並未入驗收單上所記載之D02倉乙節,核與證人即倉庫管理人 員藍銀雙、許淑珍證述:D02倉並沒有東西,只有應主管要 求配合戊○○支援補單,在驗收單上依照戊○○提供之採購單上數據填寫,因戊○○說貨已經出去,所以請其等幫忙補單,只有在六月、十二月盤點的時候會在其等工作的地方空出一個地方讓他們放東西進行盤點,盤點之後東西就會拿走等語、證人即曾任產品支援部主任之洪季鉦則證以:藍銀雙、許淑珍二人曾經反應貨物未進倉,但戊○○說壬○○要求補齊ISO書面的程序,因為公司是ISO公司,所以就幫忙把單子簽核完畢等詞、證人即前任職久津公司處理進出口業務之翁秉琳(更名為翁羽婕)於原審審理中作證稱:其只負責久津公司生產部門進出口報關,電子零組件之進出口報關不是其負責,曾依戊○○所言因壬○○交代補簽訂單文件而補簽一些非其經手之業務的單據等詞(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五一至五六、五八至六十頁、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三至七、十三至十七頁),均相符合,而被告戊○○亦不否認拿單據要求證人藍銀雙、許淑珍、翁秉琳簽名乙節(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五七頁、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二一頁),若被告壬○○辯稱轉口貿易,所以貨物不進倉乙節係屬正常,又何須在每年盤點時,要求證人藍銀雙、許淑珍等人空出辦公室位置放置物品,盤點後又移離該處? ⑷被告壬○○雖辯稱為了簡化流程,所以開會刻用在淡水工廠之員工印章使用云云,而證人即被告戊○○於分離調查證據程序改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亦附合其詞稱:伊有參加上開簡化流程會議,會議後,由譚蓮伴將其與張芬之印章交付給伊,林嘉駿因無印章,所以同意伊請公司總務代刻,盧佳吟之印章即是由其本人交付,所以伊前於調查局中陳述印章是被告壬○○交付乙節係屬虛偽云云(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三六頁)。然: ①證人張芬、譚蓮伴於原審審理中經交互詰問後均稱從未見過上開印章,也未同意刻用印章時,被告戊○○均表示無意見,被告戊○○並表示蓋章之前沒有經過張芬、譚蓮伴之同意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十五、二五頁),而被告戊○○對於證人林嘉駿證述未使用印章,也沒有同意他人使用印章等情,並未表示不同意見,僅陳稱:伊製作之許多單據都是林嘉駿親自簽名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四四頁),然此與證人林嘉駿上開證詞並無矛盾,則證人即被告戊○○嗣後改稱前詞,即難令人採信。 ②被告壬○○坦稱伊未親自參與此簡化流程會議,而證人即被告戊○○則稱此會議是曾朝宗召開,伊與曾朝宗、王誠、陳芳儀、翁秉瑀、整個稽核部門等都有參加,而在庭之被告壬○○、乙○○、庚○○均未參加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三六、四十頁),然以證人即被告戊○○於久津公司之層級僅係總經理室員工,層級不高,而關於此等用印流程之會議,涉及公司內部相關單據製作過程與各人印章之使用方式,僅由證人即被告戊○○參與,相關人士如被使用印章之張芬等人或其主管、財務部門主管許育人、財務經理黎向明均無人參加,實屬蹊蹺,此亦經證人許育人證述未參加過簡化流程會議等詞在卷(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四七、五二頁)。而證人即被告戊○○所稱有參與之會議之證人曾朝宗證以:曾經因為董事長提出IC零件買賣文件從中和辦公室拿到三芝(即淡水廠)路程太遠而討論簡化流程,詳細紀錄要看開會紀錄但沒有印象討論關於用印之會議,也沒有為了簡化採購流程而要求人員將印章交出等語,證人即久津公司總稽核戴榮茂、證人洪季鉦則完全未曾證述關於簡化流程會議乙節(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四六至四九、六八至七五頁、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三至十二頁),均與證人即被告戊○○所述不同。證人王誠雖證稱:有與曾朝宗、洪季鉦參加簡化流程會議,有說要刻譚蓮伴的章,但還有何人,事後有無得到這些人同意等則不清楚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六七頁),亦不能證明會議內容為何?究竟有無得到當事人之同意?另證人即曾經擔任業務部助理之許秀芬雖證以曾向戊○○拿過盧佳吟之印章等語、證人即業務助理邱詩涵證稱有去找戊○○拿過張芬的章,但沒有看過譚蓮伴的章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七六、七七、八十、八一頁),但此僅能證明證人即被告戊○○處有其等曾經取得之「盧佳吟」、「張芬」之章,並不足以證明該等印章是否得證人盧佳吟、張芬等人同意而使用,自不足認定證人即被告戊○○所稱有獲得盧佳吟、張芬等人同意使用印章乙節,更不足為有利於被告壬○○之認定。 ③況證人林嘉駿、盧佳吟均在久津公司中和辦公室上班,與證人即被告戊○○在同一辦公地點,甚至同在九樓乙節,為被告壬○○自承(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二三頁),如此又何來節省路程耗費之理?益證被告壬○○所辯,並非可採。 ④且證人即被告戊○○陳稱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並無任何強暴、脅迫、恐嚇等不正方法(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三六頁),難認其調查局與偵查中所為供述與事實不符,且證人即被告戊○○事後於原審本案審理中作證時所為證述顯不足採,已如上述,是其事後改稱印章是由張芬等人提供或同意刻用,並非被告壬○○交給等詞,即難採信,應以其於調查局、偵查中所為陳述為實在。從而,被告壬○○所稱有開簡化流程會議,印章不是伊給證人即被告戊○○云云,並非可採。既前揭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銷貨單及繳款單上所蓋用之「張芬」、「譚蓮伴」、「盧佳吟」、「林嘉駿」等印文均非經其等同意而蓋用,是證人即被告戊○○於其業務上依被告壬○○指示製作之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銷貨單、繳款單等文書即均屬不實。 ⑸被告壬○○雖辯稱這是為了符合ISO流程,所以才會要求將 相關單據備齊,要求開簡化流程會議,由戊○○保管張芬等人之印章並蓋用於上開採購單等單據上,並請藍銀雙等人簽名云云。惟證人曾朝宗證稱:ISO是有規定要簽名或蓋章, 但沒有一定要使用印章,也沒有說為了要加速文件的流程而刻印擺在一定地方讓其他人來使用等情(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四八頁),已見被告壬○○上開辯詞,並非可採。且所謂「ISO」即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tandardization國際標準化組織之意,其中最為人熟知者乃ISO 9000系列即國際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制度,其涵蓋不同內容的標準,但不管是ISO-9001強調從設計、發展、生產、安裝一直到售後服務的品質保證系統,或ISO-9002強調生產與安裝過程中之品質保證模式,亦或ISO-9003涵蓋最後的檢驗與測試之品保模式等,重點均在於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之標準化,故相關書面備齊之要求即指使所有應負責人員用印、簽名留下書面表示負責而在於達成上開品質管理與保證之標準,冀望藉由這樣之要求能達到使一般人一見到上開ISO 系列認證時,即能信任此等經認證過之品質管理與保證,而非一昧完成書面資料,以求形式上符合,卻完全不顧該認證要求所表彰之意義。是被告壬○○辯以為了符合ISO 流程,所以才會要求戊○○一人完成應依序由實際執行者用印、簽名之相關程序而備齊相關應用印或簽名之單據云云,純係忽略ISO 認證之真正意義而倒果為因之辯解,委無可採。⑹貨物經抽驗鑑價均出現異常(如停產很久、端子生鏽、磨損、IC腳步整齊之舊品、製造日期超過五年、報單申報價格顯與市價不相當、零件不含軟體、有些商品已無電腦使用等)情形: ①因久津公司進出口貨物疑似舊品IC申報之價格疑似偏高,由臺北關稅局外棧組、進口組移稽核組查核,經檢具不同行號貨樣四十二種及報單資料訪查專業廠商,請其提供出口當時行情價格供參考,經鑑定結果,來貨均為舊品,價格約為新品之一半或至三分之一等情;另臺北關稅局稽核組依據總局驗估處函及臺北市關稅局進口組簽請針對久津公司實施事後稽核,經檢具貨樣及報單資料訪查專業商,請其提供進口當時行情價格供參考,其中十六份報單十九項來貨原申報離岸價格與查得行情價格相比,均明顯高報,其中報單號碼第CA/91/066/08105 號等八份,檢樣經專業商鑑定,來貨為過時商品,無市場價值等情,有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北普核字第0九三0二00二三二號函檢附臺北市關稅局稽核組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稽核報告在卷可稽(見調查處卷五第六六0至六七0頁),且經證人即本件稽核人員蔡連和於原審審理中詳述稽核過程在卷(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八至二九頁)。②證人即飛利浦公司進出口部經理劉在莒證述:臺北關稅局稽核報告談話紀錄所附行情價格係其依照九十二年四月之價格鑑價,是不含軟體的價格等語;證人即先後為荃茂公司、鑫華公司人員吳文玲證以: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任職荃茂公司時曾應臺北關稅局稽核人員委託鑑價,稽核報告談話紀錄中「已經停產」是市場上可能還有流通,但生產者已經不生產,「應無人使用」係產品有漸進式,在當時使用的量已經很少,或當初拿來的樣品是停產很久,屬於呆料,關於價格之認定會先看IC上有些有製造日期,超過五年的,不管是進口時之九十年或訪談時之九十一年都算是舊品;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任職鑫華公司時也曾經受委託鑑價,關於鑑價之商品在九十一年、九十二年之價格變動率很小,價格差不多,其所看到的零件樣品功能是不可能灌軟體的等語;證人即承溢公司執行董事夏承恩證述:其已經從事電子零件買賣二十年時間,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臺北關稅局向其查訪時,看到的樣品端子生鏽、磨損、IC腳不整齊,類似樣品重整費用很高,比買新品還貴,如以掃貨進貨價格約為一半至三分之一,是舊品,其鑑價價格是出口當時市場新品之價格,其看到的樣品是不能燒軟體的等情(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四一至四三、四五至五九頁),而承溢公司夏承恩、荃茂公司吳文玲、鑫華公司吳文玲、飛利浦公司均為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之專業鑑價廠商、鑑價人,承溢公司夏承恩專業領域為機器零件、電子器材零件、電機電子零組件、電腦、工業雜項,荃茂公司吳文玲專業領域為半導體IC晶體、電子零件,鑫華公司吳文玲專業領域為電子器材零件,飛利浦公司專業領域則為家電等節,亦有關稅總局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台總局驗字第0九五一0一五三三八號函、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台總局驗字第0九五一0一五八三二號函附原審卷七可稽,可佐證人劉在莒、夏承恩、吳文玲之專業廠商資格及其證詞之可信,被告壬○○任意質疑其等專業能力,並泛指上開證人證詞不足採云云,即難採信。 ⑺各筆交易均僅利用附表二被告所使用之OBU帳戶進出往來, 各傳票其所附指定付款同意書亦顯然偽造,是各交易之資金往來顯然不實,從而傳票之記載亦屬不實: ①證人即澳紐銀行臺北分行協理藍黃財證述:九十一年一月間因大學同學黎向明表示久津公司大股東因投資貿易需要開戶,而前往歐威公司辦公室、久津公司中和辦公室為附表六等五家公司負責人辦理在該行開設OFFSHORE BANKING UNIT 帳戶,簡稱OBU帳戶之手續,有留存印鑑卡、開戶申請書、公 司登記證件影本等資料,部分公司在九十二年曾經辦理負責人變更等語,證人即前任久津公司管理處主任亦為GOLDENTECH公司負責人游毅弘雖於原審審理中否認曾於調查局訊問時表示同意擔任負責人一詞,惟其既已稱調查局訊問、偵查中所言均屬實在,且無任何不正方法對其訊問,記憶亦應以當時較為清楚等語,則其嗣後於原審審理中改稱只知道開戶的事不知道做負責人的事云云,即難採信,是依其調查局及原審所為證述:曾經因乙○○告以公司需要而開立澳紐銀行帳戶,作為公司業務往來資金流向之用等語。證人即SMARTEK 公司負責人癸○○證以:因為壬○○要借帳戶,所以用SMARTEK公司名義在澳紐銀行開戶借壬○○使用等詞。證人即GOLDENTECH公司變更後負責人蔡進發證述:壬○○請其設立公 司及開戶,所以有簽了一些英文文件,並交給壬○○使用等語。證人即SUN PHOENIX公司負責人楊昕曦證稱:因為壬○ ○要其設立公司、開戶而設立該公司及開戶,公司登記資料、銀行存摺、印鑑等均非其保管,有簽了很多文件等情。證人即NEWRICH、WELLTEX、EVERTOP公司負責人、股東己○○ 證以: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壬○○,作為三角貿易之用,並無實際倉庫,這二家公司並無其他員工等語(見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一第二四五頁、原審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三八、三九頁、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審判筆錄第六至十、二十至二二、二八至三十、四八至五二頁、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九至十六頁),亦即附表二所示OBU帳戶均 由被告壬○○使用、控制中。 ②又證人即CYBERAPEX、EVER RICH、TECHFUTURE、TOYO等公司負責人、股東簡仰莉證述:曾依其先生闕山財要求擔任海外公司董事,並且以中文姓名簽了一些文件,但沒有簽第一0一號發查卷第六五至六七頁之指定付款同意書等語、證人即COLORADO、CYBERAPEX、EVER RICH、TECHFUTURE、TOYO等公司負責人、股東闕山財證稱;曾與其妻簡仰莉分別擔任一些海外公司負責人、股東供其自己買賣記憶體業務之用曾經將公司名稱借給壬○○使用,但沒有簽過第一0一號發查卷第五九至六一頁之指定付款同意書,這個簽名也不是簡仰莉慣用之字跡,其在澳紐銀行臺北分行沒有帳戶,與久津公司往來之業務也不會要久津公司將款項匯入這樣的帳戶等語、證人即登記為NATURAL TOP公司負責人楊綉娟證稱:未曾擔任 過NATURAL TOP公司負責人,證件曾因遭搶而遺失,也沒有 簽過第一0一號發查卷第三七頁之指定付款同意書等語、證人即SHERFIELD TECHNOLOGY公司股東賴孝英證述:曾因其男友黃雨淼要求而在香港設立公司,但沒有簽過第一0一號發查卷第四二頁之指定付款同意書等語、證人即SHERFIELD TECHNOLOGY公司負責人黃雨淼於調查局中陳稱:成立該公司,有由其女友賴孝英掛名股東,成立此公司之目的為節稅,並沒有實際營業,也沒有與久津公司有往來,九十一年間,壬○○曾以國外客戶節稅為由向其借公司作為三角貿易的出口商,並沒有見過第一0一號發查卷第七四頁之指定付款同意書,也不認識該文件上之LISA等語、證人即KUAN HUNG公司 負責人黃信樺證述:其成立該公司經營電子成品庫存及呆料買賣,也曾借給壬○○使用,其公司使用之帳戶是香港匯豐銀行帳戶,帳戶並沒有提供壬○○使用,但沒有簽過第一0一號發查卷第四九頁之指定付款同意書,也沒有與指定付款同意書上之GOLDTECH公司往來過等語、證人即NEWRICH、WELLTEX、EVERTOP公司負責人、股東己○○亦稱:第一0一號 發查卷第一一一、一一二頁之指定付款同意書非其簽名,也沒有見過等詞(見第一0一號發查卷第六八至七三頁、原審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三五至三七頁、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審判筆錄第三四、三六至四六頁、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三至八、十七頁),上開證人均證述卷內所提示之指定付款同意書非其等簽名,則附表一、三轉帳傳票所附之指定付款同意書已有不實;且觀之由NEWRICH、WELLTEX公司具名之指定付款同意書是匯款至DIGITAL公司,而證人 己○○卻證述上開公司只是上海久津公司與臺灣久津公司轉口貿易之用,又何以該二公司會有款項進出DIGITAL公司之 帳戶中?更證其交易不實。 ③而被告壬○○則坦承指定付款同意書的內容是伊寫好,請財務部人員打字,有些是拿給國外廠商在臺灣代表簽的,有的像香港的公司則是由伊自己簽名,因為這些公司是久津公司用來轉口貿易到大陸,所以伊自己就隨便簽個名字等情(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二九、三十頁、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審判筆錄第十八頁),惟被告壬○○自本案偵查起訴迄今從未供述有部分指定付款同意書是由各該國外廠商在臺灣代表簽名乙節,且此為對其有利事項,若真有此等親自簽名之人,其何不提出所謂國外廠商在臺灣代表之人名、聯絡方式,以供查核?被告壬○○雖又辯稱:這些帳戶是供作國外廠商間或國外廠商與久津公司間沖銷帳款之用云云,然國外廠商間若有資金往來,何須藉由第三人即被告壬○○掌控之人頭帳戶往來?如此,各該國外廠商如何控制各自資金之進出?況依卷附指定付款同意書之內容係將原本應負給自己公司之款項轉匯其他公司帳戶,涉及公司權益,依常情應有公司相關標章、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發文日期等基本資料,但觀諸各該指定付款同意書卻均付之闕如,更與常情不符,益證附表一、三轉帳傳票所附之指定付款同意書根本不實。 ④再綜合附表一、三之交易與資金往來情形為久津公司應付給ARESCOM等公司之貨款均匯至附表二之OBU帳戶,而AGNEOVO 等公司應付給久津公司之貨款則由附表二OBU帳戶匯至久津 公司帳戶,亦即收款、付款彼此間之公司均非實際業務往來之公司,而依上述,指定付款同意書均屬不實,則被告壬○○陳稱獲得ARESCOM等公司授權而匯款即屬不實,則此等無 任何授權而將貨款匯至非直接交易往來之公司之情顯非商業常情,況附表二所示OBU帳戶均由被告壬○○一手掌控,亦 無實際營業,又如何證明被告壬○○所言此種指定付款方式是用以沖抵彼此間貨款?其中附表三編號四一、四七至五十、六九、一四九號之回沖即貨款之回沖,依常理應在先前往來帳戶中反向沖銷,然依其傳票之記載卻是在久津公司國內美金帳戶間交易,足認附表一、三之轉帳傳票暨所附指定付款同意書均為虛偽,其所表彰之交易當屬不實。 ⒍被告壬○○以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製造虛偽資金循環進出等手法,在九十年至九十二年等三年度間,計分別虛增採購金額七億九千九百五十四萬二千零八十五元、二十九億六千零五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一元及九億一千二百八十五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元,另分別虛增銷貨金額十億零六百九十萬一千七百三十元、四十三億八千九百零二萬六千零一元及五億七千八百二十二萬九千五百八十五元,總計虛增採購及銷貨金額分別為四十六億七千二百九十四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元及五十九億七千四百一十五萬七千三百十六元。被告壬○○並將此虛增之營業實績登載於久津公司九十一年度為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所刊印之公開說明書,及九十年度、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上,足使投資大眾誤信久津公司營運甚佳且有獲利而購買久津公司轉換公司債及股票,久津公司因上述虛偽銷售交易致會計帳上有二十八億二千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元無法回收沖銷之「應收帳款」,另因無進貨憑證卻已預付購料款之金額為三億五千二百零六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元,已付款並有進貨憑證,但盤點而無存貨之金額為一億零一百一十二萬一千零四十九元,並使久津公司因無法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依證期會之規定申報及公告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第一季之財務報告,經證交所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報請證期會核准公告終止上市買賣,如前一、所述,並有久津公司九十一年度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之公開說明書、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久津公司預付購料款及應收帳款明細帳在卷可稽(見調查處資料卷二第一三九至一八五頁、調查處資料卷五、調查處卷五第一六0至一六八頁),已嚴重損害股東及投資人利益,被告壬○○確有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二、被告壬○○、乙○○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連續高價買入,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部分: ㈠訊據被告壬○○固不否認僱請鍾善誠於上開地點指示證人姜嘉貞以前揭人頭帳戶買賣久津公司股票,且於上開期間有各次買賣之情形,被告乙○○則不否認有依被告壬○○指示向被告丁○○、丙○○、己○○等人商借帳戶買賣股票,且於每日交易後,將證人姜嘉貞傳真之交易明細拿給被告壬○○看,並且在各帳戶中轉帳作為交割股款之用,若交割款不足則告知被告壬○○等情,惟其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連續高價買入久津股票之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犯行。被告壬○○辯稱:伊並不懂股市操作,是全權交給鍾善誠操作,伊有告知鍾善誠說只需要穩定久津公司股價即可,沒有想到鍾善誠聯合外人故意坑殺伊云云;被告乙○○則辯以:伊不懂股票,只是依照被告壬○○之要求向親友借帳戶給他使用,而每天將股票交易明細交給被告壬○○看也只是做個傳遞的工作,至於股票交割款之籌措是被告壬○○負責云云。 ㈡經查: ⒈證據能力部分: 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死亡者。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定有明文。而檢察官於起訴中證據清單所列之證人即台證證券公司營業員馬桂芳、富邦證券營業員許信美、倍利證券公司營業員柯儀瑤、倍利證券公司營業員鄭惠靜於調查局中之陳述,既未經具結,復未經交互詰問之程序,且無上開各款所列情形,是難認其等於調查局中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 ⑵共同被告鍾善誠於本件案發後,起訴前,已經遠走美國,經原審合法傳喚、拘提未到,現通緝中,無從到庭以證人身分詰問,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三款規定,鍾善誠前於調查局訊問及偵查所為之供述,因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作為證據。 ⑶證交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分析意見書及證交所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台証密字第0九五00一六六八一號函:按證券交易所,係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其設立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原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之許可,並受其監督,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分析意見書、補充函文之製作人鄭伊玲已於原審審理中到庭作證,針對分析意見書中之數據、分析過程及所憑詳述在卷(見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審判筆錄第三至二二頁、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三至十七頁),其內容與證人鄭伊玲所為證詞均相符合,被告壬○○、乙○○等辯稱無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採。 ⒉被告壬○○坦承以附表四所示各證券帳戶買賣久津股票乙節,被告乙○○則坦承因被告壬○○之要求而向被告丁○○、丙○○、癸○○、己○○等人要求開設如附表四所示帳戶,並連同自己之帳戶予被告壬○○使用等情,核與被告辛○○、己○○、證人即被告丁○○、丙○○、癸○○此部分證詞均相符合(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五十、五五、六十頁、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二九、三十頁),並有倍利證券公司(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丙○○、己○○)、德信證券公司(癸○○、辛○○、丁○○、丙○○、己○○、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富邦證券公司(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乙○○、丙○○、丁○○、己○○、趙賀滿、辛○○、黃映卿、李正史、鄭蕙萍)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調查處卷一第二之一至二之五頁、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一第二八三至三七八頁、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二第十九至一0四頁)。是如附表四所示各投資人帳戶既均提供被告壬○○買賣久津股票,則該等帳戶買賣久津股票之交易情形自應合併視為單一個體進行分析而判斷對該有價證券股票交易價格有無造成影響。 ⒊檢察官雖又指除附表四所示帳戶外,因被告壬○○與高盛公司及納克斯郡公司簽訂SWAP合約,而被告壬○○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二月十九日止,透過該二家外資公司間接買超久津公司股票一萬四千八百二十二千股(買進一萬九千六百零三千股、賣出四千七百八十一千股)及一萬六千二百四十八千股(買進一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千股、賣出三千七百五十千股),而對久津公司股票進行「鎖單」,維持久津股票有一定之股價,固該二外資公司於上開時間買賣久津股票之交易亦應併入同一投資人集團進行分析,並由證人即證交所市場監視部專員鄭伊玲製作補充意見即證交所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台証密字第0九五00一六六八一號函(下稱證交所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函)。惟: ⑴被告壬○○與高盛公司訂約時間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與納克斯郡公司訂約時間為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分別有該二合約在卷可參(見調查局卷第五至九、一六二頁背面至一七一頁),其中被告壬○○與高盛公司訂約之時間距離檢察官所指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期間已有一年,且此二合約僅能證明被告壬○○與該二外資公司有簽訂合約而由該二外資公司買進久津股票之事實,至於該二外資公司如何決定買賣?被告壬○○如何介入?均付之闕如,自不能單以該二合約即認該二外資公司可與附表四所示投資人視為同一投資人集團。 ⑵被告壬○○更供稱:與該二外資公司簽訂前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只要繳交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其他的錢由外資公司支付,簽約時就已經約定買賣的金額,並先把錢交給外資公司,外資公司在買進後一星期至二星期會寄通知書到久津公司,伊才知道高盛公司、納克斯郡公司有依據合約約定買進且長期持有久津股票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二五頁),則以被告壬○○僅在外資公司買進久津股票後一至二星期才接獲買賣資訊乙節觀之,被告壬○○是否有可能控制該二外資公司之買賣,尚有疑義? ⑶證人鄭伊玲亦證述:第一份報告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台證密字第0九二000五五二一號暨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下稱證交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分析意見書)有懷疑這二家外資公司與附表四所示十二名投資人有關,但沒有相關證據,所以並沒有把這二家公司納入分析,後來因為證期會提供英文相關契約說該二外資公司疑與久津公司有關,之後應檢察官要求而製作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函,依據原來的資料沒有辦法判斷屬於同一集團等詞(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十二、十四頁),亦即證人鄭伊玲補充分析之內容僅是因為上開二合約,然從該二合約既無從遽認被告壬○○對該二外資公司買賣久津股票有何控制權,又無其他因素可認為同一投資人集團,則證人鄭伊玲因此而將該二外資公司加入同一投資人集團補充分析之意見自難遽採。證人即證交所市場監視部查核組組長吳克昌雖另證稱:一般外資下單會用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下到臺灣的證券商,但是在過去的案例中曾經發現有些外資下的單若有牽涉到炒作或內線交易的時候,有可能是由國內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相對人自己下的單,例如:在八十七年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與瑞利公司之間就曾經有這樣的狀況,且已經經過法院審判,外資下單的錢都是從國外匯進來放在保管銀行,由保管銀行辦理交割等情(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二七頁),然證人吳克昌所提及關於由相對人自行下單部分(在本案中即指由被告壬○○自行下單)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自亦無從由此論斷被告壬○○與上開外資公司間之關係如何。從而,本院認應以附表四所示帳戶為同一投資人集團討論其等買賣久津股票對於該股票價格之影響,亦即以證交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分析意見書為準。 ⒋又被告壬○○以附表四所示由被告乙○○所提供或被告壬○○親自商借之人頭帳戶分別於下列時間買賣久津股票:⑴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①十二時五十七分至十三時十一分八秒間:以辛○○名義帳戶,分別於十二時五十六分三十五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四點五0元十二檔之二十五點七0元之價格、十三時一分五十五秒以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四點五0元之價格、十三時五分五十五秒以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四點六0元之價格,分十六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一千五百六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一千零三十千股,另取消八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佔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上開委託於十二時五十七分十五秒至十三時十一分十五秒間成交一千四百五十六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四點五0元上漲至二十四點九0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三千七百四十三千股之百分之三十八點九。②十三時二十四分一秒至十三時二十八分二十二秒間:以己○○、鄭蕙萍、黃映卿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三0元四檔之二十五點七0元(此為當日漲停價),分六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一千三百五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十九點七三至百分之八十三點五七。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二十四分三十四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間成交一千三百五十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五點三0元上漲至二十五點七0元(此為當日最高成交價),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四千五百二十千股之百分之二十九點八七。⑵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十三時二十二分五十一秒至十三時二十八分三十六秒間:以丙○○、益展投資公司、李正史、辛○○等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之二十六點四0元、二十六點五0元、二十六點六0元及高於揭示成交價九檔之二十七點四0(為當日漲停價)等四種價格,分十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三百五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八百千股,另取消二百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佔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四十八點一五。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二十三分十八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成交一千三百六十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六點三0元上漲至二十六點五0元收盤,共計上漲二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六百三十九千股之百分之五十一點五三。⑶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①九時四十七分七秒至九時五十三分五秒間:以癸○○、辛○○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一0元三十二檔之二十八點三0(為當日漲停價)、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0元五檔之二十五點五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五0元一檔之二十五點六0元等三種價格,分九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一百三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六百千股,另取消三百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六十六點九六至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九間。上開委託於九時四十七分二十秒至九時五十四分零秒間成交一千八百三十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五點一0元上漲至二十五點六0元,共計上漲五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四百零六千股之百分之七十六點零六。②九時五十四分四十五秒至十時三分九秒間:以丙○○、益展投資公司、己○○名義帳戶,分別再以當時成交價及高於當時成交價一至二檔之價格(二十五點六0元至二十六點四0元),分十一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三百千股,其中取消一百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百間。上開委託於九時五十五分二十秒至十時四分零秒間成交一千七百四十一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五點五0元上漲至二十六點二0元,共計上漲七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四百二十九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一點六八。③十一時三十九分零秒:以丙○○名義,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四0元二十九檔之二十八點三0元(為當日漲停價),委託買進五十千股。其該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上開委託於十一時三十九分十七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二十五點四0元上漲至二十五點八0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六十千股之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④收盤前十三時二十三分三十四秒至十三時二十八分二十四秒間:以己○○、鄭蕙萍、李正史、辛○○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三0元及高於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三0元二十檔之二十八點三0元(為當日漲停價)等二種價格,分十一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六百三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二千三百三十千股,另取消三百十八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八十六點二一至百分之九十點九一。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二十三分五十七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成交二千三百十二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六點三0元上漲至二十六點四0元收盤,共計上漲一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三千零三十二千股之百分之七十六點二五。⑷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①十三時十五分五十七秒至十三時二十四分二十秒間:以癸○○、辛○○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之價格(二十六點四0元至二十六點八0元)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三0元十九檔之二十八點二0元(為當日漲停價)等不同價格,分十五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一百九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七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七至百分之七十八點四三間。上開委託於十三時十五分五十九秒至十三時二十四分三十九秒間成交一千八百二十九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六點四0元上漲至二十六點八0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二百九十七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九點六十三。②收盤前十三時二十七分二十九秒至十三時二十九分四十九秒間:以辛○○、李正史、鄭蕙萍、丙○○、益展投資公司、己○○、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八0元十四檔之二十八點二0(為當日漲停價),分十五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三千零二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該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六十八。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收盤時成交三千零二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六點八0元上漲至二十七點一0元收盤,共計上漲三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四千四百四十三千股之百分之六十七點五七。⑸九十二年三月三日:①開盤前:以李正史、鄭蕙萍、丙○○、黃映卿、癸○○、辛○○、趙賀滿、丁○○、己○○、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日漲停價二十八點九0元,分九十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九千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五十四點八十九。上開委託於九時開盤成交二千六百五十二千股,使當日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二十七點一0元)十八檔之二十八點九0元開盤,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四千五百三十四千股之百分之五十八點四九。②十二時五十九分三十一秒至十三時十八分三十六秒間:以癸○○、辛○○、益展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二十七點三0元至二十八點六0元)或當日漲停價等不同價格,分五十三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五千零六十八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七點四0元上漲至二十八點七0元,共計上漲十三檔。此同時段,另以李正史、己○○、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低於當時成交價格一檔(二十七點三0元至二十八點四0元)或低於當時成交價二十一至三十四檔之二十五點三0元等不同價格,分五十一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賣出一千零二十千股。而以前開高價委託買進與低價委託賣出穿插方式,於該時段相對成交一千三百五十八千股,佔同時段該股票總成交量六千二百九十八千股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十六,買進部分成交三千九百七十三千股,占該時段該股票總成交量六千二百九十八千股之百分之六十三點零八。③收盤前十三時十八分四十秒至十三時二十九分三十五秒間:以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丁○○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二十八點七0元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檔之二十八點九0元(為當日漲停價)等價格,分三十二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四千八百四十二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三千九百四十二千股。其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四十七點三七至百分之九十八點三六間。上開委託於十三時十九分十八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間成交四千六百四十二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八點七0元上漲至二十八點九0元,共計上漲二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五千七百四十三千股之百分之八十點八三。⑹九十二年三月四日開盤前:以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丙○○、己○○、趙賀滿、乙○○、癸○○、黃映卿、鄭蕙萍、辛○○、李正史、丁○○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日漲停價三十點九0元,分九十八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四萬零八百二十八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九十一點零二。上開委託於九時開盤成交一萬五千五百九十九千股,使當日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二十八點九0元)二十檔之三十點九0元(為漲停價)開盤。另當日總計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一萬一千三百十千股,占該股票當日市場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一萬五千四百四十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三,且上開帳戶當日成交三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千股,占該股票成交總數量三萬八千二百六十九千股之百分之九十二點二三。⑺九十二年三月五日:①九時十五分三十八秒至九時二十三分四十秒間:以益廣投資公司名義,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九點一0元三檔之二十八點八0元(為跌停價)及低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二十八點九0元至二十九點一0元)之價格,分十七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賣出二千六百二十千股,其中跌停賣出一千六百二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賣出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小於成交價或跌停價賣出數量之百分之七點四一至百分之百間。上開委託於九時十六分零秒至九時二十五分二十秒間成交二千四百七十九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九點一0元下跌至二十八點八0元(為當日最低價),共計下跌三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股票成交量五千二百五十千股之百分之四十七點二二。②十二時四分九秒至十二時十分三十四秒間:以癸○○、辛○○、丁○○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十八點八0元四十二檔之三十三點0元(為漲停價)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之價格(二十九點0元至二十九點一0元),分十七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六千一百七十一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五千零二十一千股,另取消四百四十五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三至百分之九十七點八四間。上開委託於十二時四分十秒至十二時十分四十秒間成交五千七百二十六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八點八0元上漲至二十九點一0元,共計上漲三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八千三百六十一千股之百分之六十八點四八。③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十二時十分五十四秒至十二時二十六分五十三秒間:以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十九點一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九百十元)三十九檔之三十三點0元(為漲停價)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之價格(二十九點五0元至三十點三0元),分五十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一萬一千四百零七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三千八百八十千股,另取消一千七百三十七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九點八五至百分之九十九點八0間。上開委託於十二時十一分二十秒至十二時三十八分零秒間成交八千四百零八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九點一0元上漲至三十點三0元,共計上漲十二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九千六百五十二千股之百分之八十七點一一。且久津股票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收盤價為十八點0元,直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收盤價高達二十六點八0元,計上漲八點八0元,漲幅百分之四十八點八九,期間最高收盤價為三月四日之三十點九0元,最低收盤價為一月二十一日之十七點七0元,振幅為百分之七十三點三三,而同期間久津股票所屬同一類股之食品類股指數跌幅為百分之九點一三,振幅為百分之十三點七九,大盤指數則係跌幅百分之十一點一八,振幅百分之十三點七六等情,為被告壬○○、乙○○所不否認,並有上開證交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交易分析意見書暨所附久津股票股價走勢圖、食品類股指數走勢圖、加權股價指數成交量走勢圖、三合一組合走勢圖、證人鄭伊玲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原審審理中作證時所提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見調查處卷四第一一九至一三八頁、原審卷六),堪信為真。 ⒌而按所謂股價異常波動,非謂每一營業日股價波動均為異常,必須擇取相當時期,並參酌公司之營運狀況及相關類股之波動方能加以綜合判斷,然並無其他證據證明久津股票有何特殊之營業狀況致其股價於該期間有特別變動而與同類股、大盤指數均呈不同走勢之原因。從而,久津股票之股價於上開期間之走勢及漲幅與其同類股之食品類股及大盤指數相異,自屬異常波動。 ⒍再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故該條文所稱「連續」,係指多次而言;「高價、低價」則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買進;或以低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跌停參考價之價格或以當日跌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賣出」而言。而證人鄭伊玲亦於原審審理中作證稱:此投資人集團影響股價之情形之方式為⑴影響開盤價,其中三月三日、三月四日開盤前分別用當天最高價連續委託買進九千千股、四萬零八百二十八千股,所以開盤就漲停,使得開盤以漲停價開盤。⑵拉尾盤,由於交易所採集中競價,在每天一點二十五分至三十分之間是暫停撮合,並在一點三十分時進行一次撮合(就是以價格優先,滿足最大成交量來撮和),所以以高價委買就比較容易成交,而且股價會拉高。其中二月二十四日從二十五點三元拉到二十五點七元,收在最高價;二月二十五日從二十六點三元拉到二十六點五元,利用當天漲停價格及高於當時成交價等價格分十筆委託;二月二十六日從二十六點三0元漲到二十六點四元,這雖不是最高價,但因當天還有其他委託有異常,且當日尾盤成交比率達到百分之七十六點廿五,所以仍然足以認定還是有拉尾盤的情形;二月二十七日從二十六點八元漲到二十七點一元,成交比率也占的很高(百分之六十七點五七),並且用最高價委託買進;三月三日是從二十八點七元漲到二十八點九元,是當天的最高價。⑶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價格:高價是指以高於當時成交價,或者是接近漲停價或者是當天漲停價委託,也有影響到當時的成交價(而用這個價格買進,也確實影響到當時的成交價)。二月二十四日當日以不同的帳戶多次委託而以當天最高價二十五點七元、當時的成交價二十四點五元、二十四點六元等三種價格,交錯買進,分十六筆連續委託一千五百六十千股,其中漲停價買進一千零三十千股,使成交價從二十四點五元上漲到二十四點九元;二月二十六日十一時三十九分以當天漲停價二十八點三元委託買進,造成股票從二十五點四元漲到二十五點八元;三月五日十二時四分以當天的漲停價及高於一檔的價格,分十七筆委託,使成交價由二十八點八元上漲到二十九點一元。⑷連續買進以階梯式方式影響股價:亦即以當時成交價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連續委託買進,當成交價達到委託價格時,就以再高一檔的價格委託買進,致使成交價以階梯方式連續上漲。二月二十六日有二次,一次是九時四十七分開始,用當天的漲停價及高於當時成交價五檔跟一檔的價格,分九筆連續委託,使成交價由二十五點一元上漲到二十五點六元,另外一次是九時五十四分,以當時成交價及高於成交價一到二檔的價格,分十一筆連續委託,使成交價由二十五點五元上漲到二十六點二元;二月二十七日是十三時十五分開始,以當時成交價或高於成交價一檔的價格,還有當天漲停價,分十五筆連續委託,使成交價由二十六點四元上漲到二十六點八元;三月五日是十二時十分,以漲停價及高於成交價一檔的價格,分五十筆連續委託,使成交價由二十九點一元上漲至三十點三元等情(見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審判筆錄第五至七頁),詳述此投資人集團在上開查核期間所使用之影響股價方式,而其等所為亦確實分別影響久津股票於各該日之開盤價格、盤中價格及收盤價格,亦使交易市場誤認該股票交易熱絡。足認被告壬○○、乙○○與共同被告鍾善誠等人確有上開各方式拉抬久津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及行為。因之,被告壬○○辯稱:並無炒作久津股票,只是委託鍾善誠穩定久津股價云云,並非可採。 ⒎被告壬○○雖辯稱:伊不懂股票,都全權交給鍾善誠處理云云,而證人姜嘉貞亦附和稱:壬○○都不懂,連融資融券是何意思都要問她,所有的買賣都是由鍾善誠告訴她,由她下單云云。依被告壬○○所不否認之調查局、偵查中供述及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稱:九十一年間,因久津股票呈現牛皮股狀態,伊認為久津股票表現不應如此,所以透過友人介紹委託鍾善誠操盤,至同年六、七月間,因為發現鍾善誠為伊操盤帳目不清,所以結束合作,又至九十二年二月間,鍾善誠主動聯繫希望再為伊操盤,所以第二次僱請鍾善誠操盤,並告知姜嘉貞依鍾善誠指示在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中下單買賣,每次交易後由姜嘉貞傳真交易明細給乙○○轉交給伊看,在沒有委託鍾善誠操盤時,伊自己會交代營業員,如果久津股票跌的太低要買進,有時會伊會指示姜嘉貞下單等情(見第一四0八號他字卷第六八至七五、八六至九一頁、原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三三至三六頁),證人姜嘉貞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壬○○可以決定這些人頭帳戶中股票之買進、賣出,從伊九十年七月間前往益廣投資公司任職起,壬○○即開始電話連絡其下單買股票,九十二年農曆年後,鍾善誠到益廣公司,壬○○即交代聽從鍾善誠指示下單,鍾善誠會告知其下單之價位及數量,鍾善誠到益廣公司後,壬○○偶而也會電話詢問交易的情形,其先前在調查局中所提到董事長(即壬○○)會和鍾先生(即鍾善誠)討論如何下單,鍾先生會把大方向告訴董事長等陳述係屬實在,鍾善誠會解釋今天的盤勢,應該要如何做,討論的時間在盤中或盤後都有等情(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二三至二八、三一、三二頁),亦即被告壬○○不僅曾經獨力指示證券公司營業員、證人姜嘉貞下單買賣久津股票,在委託共同被告鍾善誠操盤時,也會查詢下單情形,並和共同被告鍾善誠討論,顯然被告壬○○對於股票之買賣亦有一定之認識,且在委託共同被告鍾善誠操盤期間,對於股票買賣亦非完全不管,其不僅會和共同被告鍾善誠討論股票買賣之方向,也會每日透過交易明細了解股票買賣之情形,是證人姜嘉貞於原審審理中陳稱壬○○並不懂股票,會問一些很基本之問題,所以關於買賣股票之技術面都會接受鍾善誠建議云云(見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三二、三三頁),僅屬迴護被告壬○○之詞,被告壬○○辯稱:對股票並不了解,完全授權鍾善誠操盤云云,不足採信。 ⒏被告壬○○再辯以:委託鍾善誠操盤只是要穩定久津股票之股價,大約上下不要超過百分之十,每天大約幾百張的買賣,都在伊能力範圍,伊不知鍾善誠之操作手法等詞。惟如前被告壬○○自承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先後二次委託鍾善誠操盤,第一次是因為鍾善誠帳目不清,所以沒有繼續合作乙節,證人姜嘉貞亦證以;因為其對帳時,發現證券公司的帳與公司庫存的帳不一樣,發現鍾善誠帳目不清,所以鍾善誠曾經有一段時間未在益廣投資公司指示其下單等詞(見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二七頁),亦即被告壬○○之所以未和共同被告鍾善誠繼續合作,是因為共同被告鍾善誠帳目不清,而以被告壬○○當時身為久津公司負責人之經歷,其於九十二年間決定第二次委託共同被告鍾善誠操盤時,必定會對共同被告鍾善誠之操盤行為多所留意,避免再度發生如同第一次帳目不清之情形,此亦應為證人姜嘉貞前所述關於被告壬○○會電話查詢下單情形,也會與共同被告鍾善誠討論股票買賣事宜之緣由,是被告壬○○前開辯詞,已與常情不符,甚有疑義。 ⒐依共同被告鍾善誠於調查局訊問時及偵查中所述:壬○○依據伊對於大盤之分析決定買賣久津股票之價格及數量,若壬○○不在招待所中,也會用電話通知伊買賣之數量及價格,由伊在盤中擇適當時機告訴姜嘉貞喊盤下單之價格與數量,伊能決定小量的交易,依伊之習慣,超過三百張以上的交易量,就會事先徵得壬○○的同意,在伊操盤期間,壬○○幾乎天天會來,壬○○並沒有限制買賣之數量及價額,壬○○也懂股票,在伊幫忙操盤之前,久津股票在壬○○操作下,已由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十三點六五元上漲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的二十四點一元,伊並沒有聯絡外人故意坑殺壬○○等情(見第一四0八號他字卷第二三六至二四二、二五二至二五七、第一0七八八號偵查卷一第三至十頁),核以被告壬○○所述:並沒有對鍾善誠有張數及額度的限制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三三頁),亦證被告壬○○本身對於股票交易有相當之認知,雖然委託共同被告鍾善誠操盤,也有透過每日交易明細、對證人姜嘉貞查詢交易情形、與共同被告鍾善誠討論聽聞其建議等方式掌控伊對於久津股票之買賣。被告壬○○雖又辯解事後才知道共同被告鍾善誠是專門聯合外人故意使其代為操盤之股票下市的人,久津股票也是其中之一云云,然被告壬○○對此既不能提出任何證據相佐,且共同被告鍾善誠第一次已經是因為帳目不清而離開,被告壬○○再度委託共同被告鍾善誠,豈有不審慎考量之理?況如前述,被告壬○○對於委託共同被告鍾善誠操盤並非完全聽由其操作,仍會透過多種方式掌控,被告壬○○欲以此辯稱無犯意聯絡而將犯行推由共同被告鍾善誠擔負,自無從可採。 ⒑再被告乙○○雖辯稱伊只是傳遞交易明細予被告壬○○之工具,並不知道被告壬○○與共同被告鍾善誠買賣股票之情形云云。然其自承為被告壬○○買賣久津股票而向被告丁○○、丙○○、辛○○、己○○及癸○○要求開設、商借證券帳戶,也提供自己及所任負責人之益展投資公司證券帳戶予被告壬○○使用,並代為保管相關存摺,且於相關被告壬○○所使用之證券帳戶有交易時將姜嘉貞傳真之股票交易明細提供給被告壬○○,並於相關股票交割帳戶中轉帳以交割股款等情(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一至四六頁、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二九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壬○○證述請被告乙○○找上開被告等商借證券帳戶乙節相同,證人即被告壬○○雖指未曾告知被告乙○○借證券帳戶是用以買賣久津股票,惟此部分業據被告乙○○供述在卷,且與被告丁○○、丙○○、辛○○及癸○○於偵查中陳稱乙○○曾告知借帳戶是要調節久津股票等詞相符,是證人即被告壬○○上開說詞應係袒護被告乙○○之詞(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三一至三二頁、第一0七八八號偵查卷第三五二、三五三頁,被告丁○○、丙○○、辛○○及癸○○此部分供述應可採信,詳後無罪部分理由所述),證人姜嘉貞並證以:癸○○等人的證券帳戶是乙○○拿給她的,用意是要下單時,用這些公司提供的戶頭進出股票,每天拿到對帳單彙總之後會傳真給乙○○,因為乙○○是財務部副總,要負責每天的交割,鍾善誠第一次為壬○○操盤時相關的對帳結果也是回報給乙○○等詞(見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審判筆錄第二四至二五、二七頁),是被告乙○○不僅知悉被告壬○○商借人頭帳券帳戶是為了買賣久津股票而仍為其四處商借帳戶,且每日經手對帳單交易明細及負責交割款項,而觀之上開被告壬○○所使用之帳券帳戶中各日久津股票交易量,已非被告壬○○所說穩定股價之數百張(即「千股」),而是數千張,顯然有異,被告乙○○對於提供自己包括女兒(丁○○、丙○○)、老友(己○○)之證券帳戶供被告壬○○使用,且明知帳戶進出交易異常,仍未制止或停止將帳戶出借,反而任由被告壬○○繼續使用,且繼續為其處理交割款項,益證被告乙○○對於被告壬○○、共同被告鍾善誠上開連續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久津股票之炒作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乙○○雖以不負責籌措股票交割款,交割款如有不足會告知被告壬○○自行籌措等詞為辯,然此僅足證明就股票交割款部分是否足夠,被告乙○○無法認知,而認被告乙○○對於後述違約交割部分無從與被告壬○○負共犯之責(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起訴被告乙○○為共犯),尚不足排除被告乙○○關於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久津股票犯行之共犯之責。 ⒒檢察官雖指被告乙○○參與之行為尚包括在倍利證券公司下單部分,並以證人鄭惠靜之證詞、授權書等為據,然證人鄭惠靜調查局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業經排除,且證人姜嘉貞於原審審理中對於確實下單之證券公司名稱雖以時間過久不能記憶清晰,然於證人姜嘉貞所不否認真實性之調查局陳述中已詳述附表所示之證券帳戶均由其下單乙節(見第一四0八號他字卷第一八五頁、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審判筆錄第二六、三一頁),而證人即被告壬○○、共同被告鍾善誠也從未曾提及由被告乙○○以附表所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久津股票乙節,是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乙○○參與之行為包括下單買賣部分。 ⒓至證人姜嘉貞部分,檢察官雖指其係不知情而受被告壬○○、共同被告鍾善誠指示下單之人,並將之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依其自承之教育程度為「中國工商專校財政稅務科畢業」、經歷為「中信、群益、統一、太平洋及富邦等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且被告壬○○於九十年七月至九十二年三月間僱請其任職益廣投資公司之工作即以被告壬○○提供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向證券公司下單買賣久津股票(見第一四0八號他字卷第一八四頁、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審判筆錄第二三頁),則其對於一般股票交易市場之常態、規定應知之甚詳;再觀之上開各交易日股票委託買進、賣出及成交情形,其數量均高達數千千股,甚至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分九十筆連續委託買進九千千股,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五十四點八九,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分九十八筆連續委託買進四萬零八百二十八千股,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九十一點零二,開盤時成交達一萬五千五百九十九千股,當日總計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一萬一千三百十千股,占該股票當日市場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一萬五千四百四十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三,當日成交則為三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千股,占該股票成交總數量三萬八千二百六十九千股的百分之九十二點二三等情形,其委託買進、賣出及成交量占市場交易之比例相當高,而委託之價格異常,足以影響開盤價、盤中價格及尾盤等情形,以證人姜嘉貞之上開經歷不可能不知。況證人姜嘉貞不僅負責向證券公司下單,還要將交易情形回報被告乙○○,再以其任職期間為九十年七月到九十二年三月將近二年之時間,則其對於被告壬○○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至三月六日此段期間(含上開涉及連續高價買入久津股票期間)以附表四所示人頭帳戶買賣久津股票之交易情形顯然異常,如何諉為不知?證人姜嘉貞陳稱其只是上班、幫忙打電話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證人姜嘉貞對於被告壬○○、乙○○與共同被告鍾善誠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久津股票之犯行,應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並負共犯之責,檢察官指其不知情,尚屬誤會。 ⒔另,檢察官雖指被告壬○○等人亦有利用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帳戶買賣久津股票,惟此部分分別經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覆:「益廣公司、益展公司、乙○○、癸○○、丙○○、丁○○、己○○等七名投資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至三月六日皆未買賣久津股票。另趙賀滿、辛○○、黃映卿、李正史、鄭蕙萍等五名投資人則未於本公司開戶」;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回覆:「益廣公司、益展公司、乙○○、癸○○、丙○○、丁○○、己○○、辛○○等人雖於本公司有開立證券委託帳戶,但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至三月六日期間未有買賣紀錄,另趙賀滿、黃映卿、李正史、鄭蕙萍等四人未於本公司開戶」,有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九三)華證(企)字第00一一四號函、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函可參(見調查處卷一第七三、八一頁),是起訴書中關於此部分應屬贅載。 ⒕綜上所述,被告壬○○確與被告乙○○、共同被告鍾善誠、證人姜嘉貞共同以附表四所示證券帳戶於前揭各交易日連續以高價買入久津股票犯行,被告壬○○辯稱沒有炒作行為、不知共同被告鍾善誠如何買賣股票等語,被告乙○○辯以只是負責幫被告壬○○轉知被告丁○○等人開立、商借帳戶,單純負責傳遞交易明細而已云云,均非可採。 三、被告壬○○犯業務侵占罪部分: ㈠訊據被告壬○○對於先後以開立久津公司支票、內有二億元存款之久津公司存摺及印鑑章為擔保等方式向于振園、江聰亮共借款四億元,及以簽訂承諾書方式,取得先探公司、家峰公司貨款、欠款,與久津公司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內存款,均供其支應股票交割款項,上開各筆款項之匯進、匯出,詳如附表五、六、七所示等情,均坦承不諱,惟辯稱:並未同意于振園、江聰亮提領僅供擔保用之存摺內存款二億元,且其取得上開款項是為了要支付交割款,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故無侵占之犯意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壬○○先於九十二年二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久津公司出納丙○○開立久津公司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帳號一三六二七─八支存帳戶,到期日為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之支票七張(票號分別為AL0000000號至AL000000 0號,除票號AL0000000號面額為二千萬元外,其 餘面額均為三千萬元),金額共計二億元,持之以為擔保向于振園及江聰亮二人借款二億元,于振園二人取得久津公司支票後,即於同年二月十一日將二億元依被告壬○○之指示分別匯入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又於同年三月三日再次向于振園二人借款二億元,並指示不知情之久津公司財務部副理庚○○及專員陳香如,由久津公司土地銀行臺北分行等六家銀行帳戶轉帳一億八千九百萬元至久津公司農民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另指示陳香如以久 津公司名義向亞洲信託公司借款一千一百萬元,亦匯入上開久津公司農民銀行帳戶內後。被告壬○○另向亦不知情保管公司印鑑章之乙○○及陳香如取得印鑑章及存摺,交與于振園及江聰亮以為借款之擔保,于振園二人取得內存有二億元款項之印鑑章及存摺後,於同年三月四日依被告壬○○之指示將總共二億元之款項匯入如附表六所示之帳戶等情,為被告壬○○所不否認,核與被告壬○○所不爭執之證人陳香如於調查局中陳述依庚○○指示自久津公司土地銀行臺北分行等六家銀行及向亞洲信託公司申請撥款轉帳共二億元至久津公司於農民銀行帳戶,平日負責保管公司存摺,是壬○○指示將存摺交給他等情、證人于振園、江聰亮於原審審理中證述:透過中間人劉淑貞介紹,知道久津公司需要用錢,而與壬○○見過面,並有上述二次各二億元之借款等情、證人即被告乙○○供述保管久津公司印鑑章乙節均相符合(見第一四0八號他字卷第一一五至一一七頁、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三、五、七、八頁、原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十頁),並有上開被告壬○○提出以久津公司為發票人AL0000000號至AL000000 0號之支票影本七紙、久津公司於農民銀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存戶交易明細表(明細表中顯示九十二年三 月三日時餘額為二億零一萬元,同年月六日時領出二億元)、被告壬○○親簽予證人于振園、證人江聰亮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將二億元匯入附表六所示帳戶之匯出匯款回條十二紙、江聰亮之同意書、證人江聰亮二人嗣後自久津公司農民銀行帳戶領出總計二億元之台支支票正反面影本十紙(票號自BB0000000號至BB0000000號)(見調查 處卷四第四十至四一頁、第一四0八號他字卷第一四0至一五七、二七六頁)及扣案被告壬○○交予證人江聰亮二人擔保用之久津公司農民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及印鑑章可稽,並經檢察官補充提出及原審調取附表五、六所示乙○○、己○○、丙○○、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癸○○、辛○○等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確認無誤,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三重分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五)上三重字第一七四號函暨所附益展公司九十二年交易明細資料、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九十五年六月二日(95)華京東存字第二八九號函暨所附己○○、丙○○九十二年度存款往來明細表附原審卷可參(見原審卷四第七一至七六、九一至九三頁),堪信為真。 ⒉證人江聰亮、于振園雖均稱上開款項是借給久津公司,並非借給壬○○云云,然證人于振園亦稱:其並不認識壬○○,於決定借錢前有上網查久津公司股價不錯,產品都很有名,是個正常的公司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六頁),惟依常情,一家正常且股價很好之公司,如有資金上之需求,應會透過銀行或其他熟識、正常之管道借款,何以會經由此種民間借款之方式,向完全不認識之人借款?且以公司之銀行存摺、印鑑章擔保借款,亦非正常之借款擔保方式,況被告壬○○提供久津公司銀行存摺、印鑑章予證人于振園、江聰亮等人作為擔保時,更依其等要求在帳戶內存入與借款金額同額之二億元款項,若久津公司在當時有二億元資金之需求,又可以在該公司上開土銀帳戶內存有二億元款項,自可直接將帳戶內二億元款項提領使用即可,何需將款項存入久津公司自己帳戶內,再以該帳戶為擔保向第三人借款?此更不符常情。且觀之由證人江聰亮所擬、被告壬○○親簽之同意書內亦係是「壬○○(甲方)向李素貞(乙方,為江聰亮之妻)借款新台幣貳億元整」,立書人則為「壬○○(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亦即同意書之雙方當事人為「壬○○」與「李素貞」,並無一般以公司名義簽定書面契約時以公司名稱為當事人及蓋用公司章、負責人章之情,益證此二筆借貸契約之債務人應為被告壬○○,而非久津公司,是證人于振園、江聰亮前開說詞,應僅係因其等現因前開久津公司支票部分與久津公司正涉訟中,為免對其二人訴訟不利,乃為如此說法,尚非可採。 ⒊又支票係金融業者受其支票存款戶之委託,於見票時,在其存款項下,以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支付予票上所載之受款人或其他之執票人之支付證券,是被告壬○○所簽發予證人于振園、江聰亮二人前開面額總計為二億元之支票七紙,最終雖經被告壬○○以其他財物互換而取回二張,另外五張則因為證人于振園二人提示後遭退票,現正與久津公司為此訴訟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號審理中,有土地銀行臺北分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北存字第0九五0000三五0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七八頁),並經原審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影卷附原審卷五)。然依上述支票之意義而言,顯然被告壬○○在將上開七紙支票交付予證人于振園二人之初,已經同意無條件支付支票上之面額二億元,而將久津公司上開七紙支票所表彰之二億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交付于振園二人,且因侵占犯行屬於即成犯,侵占行為一旦完成,犯罪即屬完成,故被告壬○○事後以其他財物換回其中二張,僅屬事後行為,不足為有利於被告壬○○之認定。 ⒋被告壬○○雖又辯稱:並沒有同意于振園二人可以領取伊所交付之久津公司農民銀行帳戶內二億元云云,然依被告壬○○親自簽名之同意書內容「1... 甲方同意以久津公司於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行帳戶(餘額二億零六百萬元【依上開久津公司農民銀行帳戶明細表中之顯示,該帳戶九十二年三月三日時餘額為二億零一萬元】)為本次借款之擔保品。甲方同意乙方於必要時得逕自將前述存款轉開立台支作為擔保。2上列久津公司的存摺及印鑑章全部交由乙方保管。3上列久津公司存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辦理掛失、不得變更印鑑章。4本次借款期為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至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計十一日。5借款到期日,甲方無條件授權乙方逕行將上列款項由存摺中提領償還。... 」,被告壬○○與債權人于振園等人約定提供有二億元餘額的存摺、印鑑章作為擔保,並且保證不會掛失,且同意必要時得轉為台支提領等情,被告壬○○顯然已經將久津公司所有之二億元款項作為自己之財物而運用。而證人于振園、江聰亮亦證稱:三月六日久津公司違約交割,其當然害怕,所以依照同意書第一條第三行,必要時,其等可以將存款提出來開成台支作為擔保,為了自保,而且借錢本來就應該還錢,所以拿去兌現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六至九頁),是依常情,久津公司違約交割,對證人于振園、江聰亮等人而言,當然害怕借款不能受償,而已符合同意書所指之「必要時」,被告壬○○前開辯詞,自無可採。 ⒌被告壬○○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當日另以簽訂承諾書之方式,要求先探公司、家峰公司先行將應支付予久津公司之貨款匯入伊所指示之帳戶內,先探公司於取得前開承諾書後乃委託林秋棠分別於該日及四日、五日將總計一億六千六百十二萬元之貨款匯入附表七所示被告壬○○所指定之帳戶內,家峰公司則將八百萬元貨款,逕匯至花蓮區中小企銀臺北市分行「陳偉瑀」帳戶(帳號:0000000000);被告 壬○○另於同年三月五日,指示陳香如自久津公司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款一 千零五十萬元至被告壬○○所使用之附表四「鄭蕙萍」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即花蓮中小企銀臺北分行「鄭蕙萍」帳號0 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分據被告壬○○坦認 在卷,並有壬○○要求先探公司、家峰公司先行轉付貨款至伊指定之帳戶之承諾書影本、林秋棠設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及世華銀行匯款傳票六紙、匯款至「鄭蕙萍」帳戶之花蓮中小企銀臺北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至「陳偉瑀」帳戶之上海商銀匯出匯款申請書、家峰公司寄予久津公司表明八百萬貨款已經依承諾書匯至「陳偉瑀」帳戶之存證信函等附卷可佐(見調查處卷四第二八八至三一二頁、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第一七七至一七九頁),上開久津公司華南銀行中和分行中之款項與先探公司、家峰公司應付給久津公司之貨款均屬於久津公司所有,由當時任負責人之被告壬○○持有中,其竟逕自轉匯至由其個人使用之帳戶中供支付交割款項之用,此行為當屬於變易為所有之意思。 ⒍而被告壬○○買賣久津股票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如附表四)均由其個人使用、掌控,此等人頭帳戶從未過問,已如前二、所述,亦即被告壬○○買賣之久津股票實質上均屬於其個人所有,則賣出獲利為其所有,買進應付交割款當然亦應由其個人籌措,此乃理所當然。再者,被告壬○○於上開查核期間利用附表四人頭帳戶買賣久津股票乃係以連續高價買入之方式操縱久津股票於交易市場上之價格,最終因資金不足導致違約交割,使久津股價無量下跌,終至下市,亦如上開認定,由此可知,被告壬○○於查核期間買賣久津股票並非基於久津公司負責人為久津公司利益之立場,純粹為其個人利益,而與久津公司無關。從而,被告壬○○為支應其買賣久津股票所需之交割款而為上述各項取得款項之行為,自屬為其個人之利益而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被告壬○○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所取得之款項是用以支付股票交割款,所以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等語,實令人不得其解。⒍綜上所述,被告壬○○為久津公司董事,卻為操縱久津公司股價,從中賺取利益,而以上開方法侵占所持有之久津公司款項,用以支付交割股票款項,被告壬○○辯解,並非可採。 四、被告壬○○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之,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部分: ㈠訊之被告壬○○並不否認有事實二之交易情形,且有如附表八所示股票交易無法交割之情形,惟矢口否認有何違約交割之主觀上犯意,辯稱:當時伊資金不足有告知鍾善誠,要求鍾善誠應儘速賣出,不要再買進,且當時其所使用之帳戶中尚有久津公司股票,所以賣出部分不可能違約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壬○○辯護稱:如果被告壬○○有不為交割之故意,就不會四處籌款而犯檢察官所起訴之侵占罪犯行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壬○○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五日分別以附表八所示人頭帳戶進行如事實欄二所載之交易,惟因資金不足致如附表八所示李正史等人名義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久津股票之交易而未履行交割,金額達二十億五千九百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致使久津股票股價無量下跌,並於同年六月十六日下市而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等情,為被告壬○○坦認在卷,且有證券公司申報久津股票違約交割明細、證交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分析意見書、德信證券公司合併買賣報告暨交割憑單、富邦證券公司合併買賣報告暨交割憑單、倍利證券公司合併買賣報告暨交割憑單等在卷可稽(見調查處卷四第一一五、一一六、一九七至二0七頁、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一第三七九至三九八頁、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二第一0五至一一一、一九一、二0三、二一六、二二七頁),堪信為真。⒉又經原審分別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富邦證券公司、台証證券公司查詢附表八李正史、趙賀滿及益廣投資公司於各該證券公司申報違約時,該投資人集保帳戶中久津股票之庫存餘額,其中李正史庫存餘額為四百十股、趙賀滿庫存餘額為五百零三股,益廣投資公司則查無任何庫存資料,有富邦證券公司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富證管發字第五六九八號函暨所附集保庫存表、台証證券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陳報狀、集保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保結稽字第0九五00四五九一五號函暨所附集保戶往來證券商明細資料表及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附原審卷七可參,集保公司所附李正史之庫存餘額雖有四十九萬八千四百十股、趙賀滿為七十三萬零五百零三股,然此乃分別含已申報違約之買進與賣出相抵部分各四百九十八千股(買進九百九十八千股減賣出五百千股)、七百三十千股(買進九百九十八千股減賣出二百六十八千股),而益廣投資公司在台証證券公司部分則是三月四日買進一萬千股後,同日賣出一萬千股,因買進部分不能交割,故賣出部分亦無法交割,均有上開各函文可憑,是被告壬○○辯以:其所使用之帳戶內尚有庫存餘額云云,自與事實不符,無從採信。 ⒊被告壬○○雖辯以曾經在三月四日、五日告知共同被告鍾善誠已經沒有資金,要賣出股票云云,而證人姜嘉貞亦附和之,並稱:壬○○於三月四日在招待所時,曾經以資金調度有問題,要鍾善誠賣出股票,三月五日也有以電話指示鍾善誠要賣出股票等詞(見原審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審判筆錄第三十至三二頁),而共同被告鍾善誠則供述:久津公司在二月二十七日發布股東會提前召開,伊覺得股價合理可以買進,所以三月三日、四日陸續買進,三月五日早上壬○○在招待所交代伊要賣出股票,如果買進,量不要太大,之後即離開南下,伊在開盤後有陸續賣出,但因當時盤價跌停,而且沒有成交量,股票賣不掉,伊有跟壬○○解釋,若股票沒有跌停,賣掉股票沒有問題,如果股價跌停,沒有交易量時,必須自己做買進的動作,買進自己賣出的股票,壬○○同意伊之意見,其後壬○○曾經以電話查詢交易情形,隨後並直接以電話指示姜嘉貞打開跌停板,伊乃先掛出跌停價以上賣單,之後再掛買單,市場上投資人即陸續跟單,最後仍以跌停價收盤,是為了要打開跌停,一定要買才能賣掉,壬○○很清楚此過程,而且姜嘉貞會將交易情形回報給壬○○等情(見第一0七八八號偵查卷二第二二至二五頁、第二一六六號他字卷第二八七至二九三頁),共同被告鍾善誠雖然不否認被告壬○○曾於三月五日要求伊賣出股票乙節,然對於共同被告鍾善誠表示必須自己先買進打開跌停的盤價,才能賣出股票之操作方式,被告壬○○已經表示同意,並且由共同被告鍾善誠為如此之操作行為,復參酌前述被告壬○○在共同被告鍾善誠曾有帳目不清之記錄下第二次委託共同被告鍾善誠操盤,勢必對其操作行為多有留意,況且在被告壬○○資金調度已經出現困難之情下,若被告壬○○不同意共同被告鍾善誠之操作手法,何以不直接依其個人方式指示姜嘉貞下單或停止下單?反而繼續由共同被告鍾善誠指示姜嘉貞下單買賣久津股票,顯然被告壬○○對於共同被告鍾善誠前開所謂先打開跌停再賣出之方式而大量買進久津股票乙節全然知悉,且同意之。被告壬○○以曾經告知共同被告鍾善誠資金不夠要賣出股票等詞為辯解,尚不足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⒋再參以事實欄一、㈢所述被告壬○○侵占久津公司貨款、存款之行為早於九十二年二月間即陸續展開,益證被告壬○○在九十二年二月間之資金調度已經出現困難,被告壬○○卻仍繼續委請共同被告鍾善誠指示姜嘉貞以附表八所示帳戶下單買賣久津股票,被告壬○○為操縱久津股票之股價,不惜侵占久津公司款項,甚至向同案被告甲○○借款以支付三月三日之交割款,更佐被告壬○○明知自己已無資力卻仍執意買賣久津股票,且下單買賣之數量愈來愈高,被告壬○○之辯護人以被告壬○○為支應股票交割款而侵占公司款項乙節為其辯護稱無不履行交割之主觀上犯意云云,實屬誤會。 ⒌承上所述,被告壬○○因無資力而對於附表八所示久津股票之買賣不履行交割,金額達二十億五千九百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已使久津股票股價無量下跌,並於同年六月十六日下市,自足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被告壬○○前開辯解,均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壬○○、乙○○所犯各罪刑均事證明確,其等辯解均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壬○○、乙○○等人均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科刑: ㈠先論法律之修正: ⑴刑法部分條文於被告等人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其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說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⑵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於被告壬○○、乙○○等人行為後,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三十日施行,又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等行為時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前同法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同法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⑶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於被告壬○○行為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其等行為時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分別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處理該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者。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同條分別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㈡被告壬○○部分: 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雖於被告壬○○行為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有如上述法定刑之修正,且增訂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並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再度修正,同年七月一日施行,按第三款新增部分,分別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之特別規定,因久津公司於被告壬○○行為時為股票上市,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因而被告壬○○犯罪後,法律有修正,新法、舊法皆有處罰之規定,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均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又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亦有如前述修正,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壬○○,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另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經比較附表十一所示修正前、後之規定,亦以修正前有利於被告壬○○,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是核被告壬○○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事實一、㈠)、違反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論處(事實一、㈡)、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事實一、㈢)、違反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論處(事實二)。 ⒉被告壬○○就事實一、㈠部分,利用不知情之戊○○完成上開不實之採購單等文書、利用藍銀雙、許淑珍等完成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利用文珊珊、汪令川等完成不實之附表一、三轉帳傳票,為間接正犯;又與被告乙○○、共同被告鍾善誠及證人姜嘉貞就事實一、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營業員黃文傑、陳玉佩、鄭惠靜、許信美、張妤瑩、何少鈴、李子睿、齊冠寧及林秀英等人喊盤下單買賣久津公司股票,亦為間接正犯。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八號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判決均同此見解,故被告壬○○等人係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即久津公司股票以自己及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僅成立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單純一罪,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壬○○等人係基於操控股價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上述行為(起訴書第三頁㈠第八行),亦屬誤會。被告壬○○先後多次犯事實一、㈠即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事實一、㈢即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等犯行,分別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為炒作久津公司股票之股價而虛增公司交易,進而因無資力繳納股款,乃侵占久津公司款項,是其所犯前開事實一、㈠、㈡、㈢之罪名,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論處;此部分罪名與事實二、違反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論處之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 ㈢被告乙○○部分: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雖於被告乙○○行為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有如上述法定刑之修正,並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再度修正,同年七月一日施行,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之規定,以行為時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之舊法有利於被告乙○○,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是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論處。被告乙○○與被告壬○○、共同被告鍾善誠及證人姜嘉貞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利用不知情之營業員黃文傑、陳玉佩、鄭惠靜、許信美、張妤瑩、何少鈴、李子睿、齊冠寧及林秀英等人喊盤下單買賣久津公司股票,為間接正犯。被告乙○○所為行為本質上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亦如上⒉述,是檢察官認此部分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容有誤會。 七、原審適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等規定,並分別:㈠審酌被告壬○○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未構成累犯,然素行不端,其以上市公司負責人身分,受公司全體股東委託處理事務,經營運用社會大眾投資之巨額資金,理應誠信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謀求全體股東最大利潤,其未思及此,為求私利,虛增業績,用以美化報表,嚴重誤導投資大眾,又以公司資產作為個人操縱股市之工具,侵占金額達五億八千四百六十二萬元,又明知已無資力,卻仍不顧股東權益,持續大量買賣公司股票,終至違約交割,並使公司下市,其行為衝擊證券交易市場安全結構,影響投資人信心,亦使久津公司資產損失甚詎,犯罪後復未能坦承犯行,並無悔改之心等一切情狀,對被告壬○○所犯分別各量處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及有期徒刑5年,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服勞役折算 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暨以被告壬○○利用被告戊○○所偽造之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銷貨單、繳款單及被告壬○○自行偽造附表一、三所示轉帳傳票所附之指定付款同意書均屬偽造之私文書,惟分別向久津公司財務部、會計部等單位提出行使,非被告壬○○所有,爰不予沒收,惟採購單、支票請款單上偽造之「張芬」、「譚蓮伴」、銷貨單、繳款單上偽造之「盧佳吟」、「林嘉駿」等印文,與附表一轉帳傳票上所附ARESCOM公司等外國廠 商名義之指定付款同意書、附表三轉帳傳票上所附AGNEOVO 公司等外國廠商名義之指定付款同意書上所偽造各該公司名義署名及偽造之「張芬」、「譚蓮伴」、「林嘉駿」印章各一枚,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並敘明檢察官雖認被告壬○○指示被告戊○○製作之採購單、銷貨單部分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四十頁),惟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銷貨單及繳款單均為被告戊○○以「張芬」、「譚蓮伴」、「盧佳吟」、「林嘉駿」等人名義製作,因被告戊○○非各該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則其依被告壬○○指示所完成各該文書後行使應屬行使偽造私文書;檢察官又於原審審理中以久津公司為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認被告壬○○所犯事實一、㈠及㈢部分應分別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董事侵占公司資產罪、董事違背職務罪,並更正之(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二頁、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四十頁),然此罪名與被告壬○○行為時之刑法業務侵占罪、背信罪比較結果,以刑法業務侵占罪、背信罪有利於被告壬○○,且於被告壬○○行為時,證券交易法既尚無上開條款規定,顯然檢察官前揭罪名之更正應屬明顯之誤會,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事實及罪名分別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並經原審於準備程序、審理中分別諭知,是上開起訴事實分別相同,檢察官上開認定均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均相同,爰依法分別變更起訴法條。另關於證人藍銀雙、許淑珍等依被告戊○○製作之前開採購單完成驗收單部分,因其登載之內容有所不實,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此雖未據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詳述,然已記載於起訴書中,為已起訴之事實,應僅係檢察官於審理中漏未敘述。㈡審酌被告乙○○前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未構成累犯,然素行不佳,身為久津公司高階主管,與被告壬○○共謀操縱公司股價,罔顧投資人權益,犯罪後未坦承犯行,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對社會經濟造成之危害甚大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暨以又刑法第四十二條雖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 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如附表十一所示,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二條較有利於被告乙○○,是應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經核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壬○○猶執陳詞,上訴否認犯罪,辯稱:伊並無虛偽記載,伊並無炒作股票,不會買賣股票,電子零件伊有進出口,所有文件具備完整,伊是被鍾善誠所設計陷害,伊無意侵占久津公司款項,伊係為交割股票,沒辦法才拿公司存摺向外面的人借錢,外面的人就把錢領走,伊並無侵占,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被告乙○○猶執陳詞,上訴否認犯罪,辯稱關於違反證券交易部分,伊無參與炒作股票,伊只幫助壬○○為匯款轉帳動作,伊無下過單,完全聽從壬○○指示,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均無理由,業已如前所述,被告壬○○、乙○○此部分上訴均應予駁回。㈢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被告壬○○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部分,與前開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判,併此說明。 八、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乙○○明知久津公司並無向UNICHIP、MODULES、ARESCOM、ARTIN(H.K.)CO.、CAPITALAND、CENTURY、KUAN HUNG 、GLOBAL CAPITAL、CYBERAPEX、LANDMARK、LEE HUNG、NATURAL TOP、NITTO、OPUM、PATEN、TOYO ELECTRONIC COMPONENTS(H.K.)CO.,LTD.、WONDER、WORLD等十八家國外廠商實際進貨之事實,亦與P.K.C、WYCHERLEY、ARESCOM、AGNEOVO、BOUTARI ELECTRIC、ETEMAL、EVERRICH IMEX、LAISONIC、LOYALTY、NEWRICH、SABLE、SHERFIELD、TECHFUTURE、WELLTEX等十四家國外客戶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與被告壬○○、庚○○、戊○○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各自利用其經營管理久津公司業務之機會,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假藉買賣IC電子零組件名義,由被告壬○○安排將在市面上顯無價值之IC零組件,透過大輾企業有限公司、櫂笙企業有限公司、巡笙報關有限公司及聯線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等報關行,向基隆及臺北關稅局報關,偽作為久津公司自前述UNICHIP 等十八家進貨商高價進口IC電子零件及再轉出口銷售予前述P.K.C 等十四家銷貨商,並填制不實之相關會計憑證,致使不知情之久津公司會計人員、財務人員登載於久津公司之相關帳冊內,被告乙○○則於不知情之文姍姍、汪令川等會計人員依被告戊○○所偽造之「採購單」、「支票請款單」等文件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傳票,連同被告庚○○所偽造前述十八家供貨廠商指定付款同意書,由被告庚○○自行或利用不知情之財務人員丙○○、陳香如等填製銀行提、匯款傳票,並註記「給付或預付購料款予上述UNICHIP 等供貨廠商,交由被告乙○○蓋妥公司印鑑後,偽作成係支付予前述UNICHIP 等十八家國外供貨廠商之購料貨款。被告壬○○等人為掩飾虛偽進口IC零件之事實,由被告戊○○指示久津公司D02 倉不知情之倉管人員藍銀雙、許淑珍及洪季鉦,在未實際進行收料、品管及入庫等倉管程序下,逕依被告戊○○偽製之採購單製作驗收單,再由被告戊○○於驗收單上「採購」欄位偽蓋張芬印章,虛偽增加採購IC之庫存貨量。另由被告戊○○在「國外銷貨單」蓋用盧佳吟、林嘉駿二人印文以完成該單據之製作後,復要求不知情之倉管人員藍銀雙及報關人員翁秉琳在「國外銷貨單」上簽名,虛偽表示出口至P.K.C等十四家國外銷貨商之IC 自D02 倉出貨。被告庚○○亦承前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偽造其十四家客戶指定付款同意書,併同填製上述GOLDENTECH等五個OBU帳戶之提、存及匯款傳票,透過前開OBU帳戶間相互轉帳及在匯款條上註記「給付P.K.C 等貨款」,將先前久津公司利用前述以虛偽進口IC交易而由久津公司以支付購料貨款名義由前述美金及活存帳戶匯入OBU 帳戶之款項,輾轉再匯回久津公司前述美金帳戶內,偽作成係前述P.K.C 等國外銷貨商支付予久津公司之貨款,嗣由被告戊○○再偽蓋盧佳吟及林嘉駿印章,偽製「繳款單」,將久津公司前述美金帳戶內收回款項沖銷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收帳款」入帳,被告壬○○、乙○○、庚○○及戊○○等四人以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製造虛偽資金循環進出等手法,在九十年至九十二年等三年度間,虛增採購金額、銷貨金額,被告壬○○並將此虛增之營業實績登載於久津公司九十一年度為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所刊印之公開說明書,及九十年度、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上,致使投資大眾誤信久津公司營運甚佳且有獲利而購買久津公司轉換公司債及股票,久津公司則因上述虛偽銷售交易致久津公司會計帳上有二十八億二千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元無法回收沖銷之「應收帳款」,另因無進貨憑證卻已預付購料款之金額為三億五千二百零六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元,已付款並有進貨憑證,但盤點而無存貨之金額為一億零一百一十二萬一千零四十九元,此亦致使久津公司因無法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依證期會之規定申報及公告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第一季之財務報告,經證交所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報請證期會核准公告終止上市買賣,嚴重損害股東及投資人利益。因認被告乙○○與被告壬○○、庚○○、戊○○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董事違背職務罪嫌云云(被告壬○○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如上,被告庚○○、戊○○部分詳後述無罪)。 ⒉被告壬○○與高盛公司及納克斯郡公司簽訂SWAP合約,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二月十九日止,透過該二家外資公司間接買超久津公司股票一萬四千八百二十二千股(買進一萬九千六百零三千股、賣出四千七百八十一千股)及一萬六千二百四十八千股(買進一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千股、賣出三千七百五十千股),對久津公司股票進行「鎖單」,維持久津股票有一定之股價。被告壬○○再利用久津公司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召開第十三屆第九次董事會,強行通過原應照慣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前後召開之股東會而提前至該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利用之前融券放空久津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必須於股東會召開前二個月(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久津股票之機會,以進行「軋空」操作,迫使股市投資者須提前進場追補股票,因認被告壬○○此部分亦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⒊被告壬○○明知如附表九所示之出口報單係虛假不實,竟另基於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九十年至九十二年間,連續指示久津公司業務經辦人,持如附表九所示之前述虛偽交易高報出口貨物單價之出口報單共計二十八筆,以作為退稅憑證,分別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月間及九十一年五月、八月間,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申報退還營業稅,致該稽徵所業務經辦人陷於錯誤且誤信為真,而將該等不實之出口報單資料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上,並核退營業稅金額計一千九百八十九萬四千四百五十六元,匯入久津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 活期存款帳戶,因認被告壬○○此部分另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 ㈡經查: ⒈被告乙○○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董事違背職務罪嫌部分(被告等人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部分尚無明文,應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詳如前述): ⑴被告壬○○所為前開電子IC零件之交易均屬虛偽雖如上壹、一、㈡、⒌所述,而被告乙○○亦不否認受被告壬○○委託要求己○○、游毅弘開設OBU帳戶供被告壬○○使用,且於 其等開設帳戶時在場,並受被告壬○○委託保管帳戶資料,且於上開提匯款傳票上蓋用久津公司印鑑章等情,核與證人己○○、游毅弘、證人即被告壬○○此部分證述相符,惟證人即財務部協理許育人、證人即財務部經理黎向明於原審審理中已證述電子IC零件之交易、出售等均由董事長即被告壬○○決定,財務部雖然會經手採購、費用相關單據,但在處理時不會知道哪些是策略性銷售(即電子零件採購),哪些是真正的銷售,平常只需要看傳票,不需要看卷附指定付款同意書等情(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四三至四六、四九、五十頁),亦即擔任財務部協理、經理之證人許育人及黎向明在接觸相關傳票時均無從辨識傳票所表彰之交易是否屬實,且不會看指定付款同意書,則被告乙○○為證人許育人、黎向明之主管,而久津公司內所謂電子零件採購、銷售之交易又均由被告壬○○處理,並無其他證人提及被告乙○○參與電子零件採購、銷售之交易過程,是伊辯以伊只是審核傳票上所有應蓋用之印章是否蓋用,如果齊備就蓋公司印鑑章,不知道交易真假乙節,尚非不可採信。 ⑵且證人即電子事業處總經理曾朝宗亦證以:關於公司電子零件買賣是由壬○○直接負責,其為董事長壬○○的職務代理人,如果董事長不在,採購單會送到其辦公室,經過與董事長確認有無此筆交易後,就會簽名,寫個「代」字,但實際上有無這筆交易,就不清楚等語(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四六至四八頁),亦即身兼被告壬○○代理人之證人曾朝宗,亦證述關於電子零件買賣均由被告壬○○全權負責,且即使在代理時簽核過電子零件交易之採購單,也不知悉交易之真假,則被告乙○○僅是在交易已經確認後之付款程序文件上蓋用公司印鑑章,能否質疑其應知悉提、匯款單所表彰之交易是否真實,更有疑義。 ⑶而證人癸○○證稱:就其與被告壬○○親戚關係之瞭解,因被告乙○○是被告壬○○姊夫,所以被告壬○○會把一些貴重的東西,如錢、印章、存摺等交給乙○○放在保管箱中,其所開設之OBU帳戶存摺、印章交給被告乙○○等詞(見原 審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審判筆錄第二四、二五頁),同理,此僅足證明被告乙○○接觸的部分為OBU帳戶存摺、印章,如 何確認此與虛偽交易間之關連性?尚有不足。 ⑷證人即當時任管理處主任游毅弘雖證以:因為聽過公司專任會計師林素梅聊過,知道公司業績不是很好,但進出金額很大,也聽過呂芳城與被告乙○○提到說作特定股票買賣假帳、電子部分假業績,遲早會掛掉,但如何作假帳、假業績則沒有說明等詞(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審判筆錄第十一至十三頁),惟被告乙○○則堅決否認曾經表示上開說法,且證人游毅弘所述均是聽聞他人談話之內容,為傳聞證據,不足以作為被告乙○○犯罪之證據。 ⑸從而,開設帳戶借予被告壬○○使用,既為證人己○○、游毅弘等人所同意,而借帳戶使用並非等同犯罪,則被告乙○○受被告壬○○委託請證人己○○、游毅弘開設帳戶使用,及代為保管帳戶存摺、印鑑等,難認其對於被告壬○○所進行之電子IC零件交易即全然知悉而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⒉被告壬○○利用高盛公司、納克斯郡公司操縱久津公司股價及以提早召開股東會方式進行軋空久津公司股票之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部分: ⑴被告壬○○雖不否認與高盛公司、納克斯郡公司訂有前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及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股東會乙節,惟被告壬○○與高盛公司訂約時間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距離檢察官所指連續高價買入之期間已有一年,且此二合約僅能證明被告壬○○與該二外資公司有簽訂合約而由該二外資公司買進久津股票之事實,至於該二外資公司如何決定買賣?被告壬○○如何介入?均付之闕如,自不能單以該二合約即認該二外資公司可與附表一所示投資人視為同一投資人集團,已如上述,而檢察官更因此部分公司行為不明而簽結在案,為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所載,更不能證明被告壬○○利用與高盛公司、納克斯郡公司簽約買賣久津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久津公司股價。 ⑵檢察官雖提出久津公司第十三屆第九次董事會議紀錄內容證明關於股東會召開時間之討論並非全體董事同意,會議中有董事陳忠義表示不同意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股東會,故被告壬○○係強行通過提前召開股東會云云。而被告壬○○亦不否認陳忠義董事於會議中確實曾經表示不同意見乙節,而觀諸會議紀錄第十六案決議內容為「本次董事會出席總表決權共四票,贊成有三票反對一票(陳忠義),同意通過九十二年股東常會訂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有上開會議紀錄可憑(見調查處卷第一九二至一九六頁),則除董事陳忠義持反對意見外,其餘三票均贊成,則以三比一結果通過該議案,亦難得出檢察官所指「強行通過」之結論。 ⑶而關於久津公司歷年召開股東會之時間,經原審函查結果分別為八十一年五月九日、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八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八十四年六月八日、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六月七日、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臨時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有久津公司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陳報狀暨所附八十一年至九十一年股東會議事錄影本附原審卷三可稽,久津公司召開股東會時間橫跨五月初至六月底,則被告壬○○任久津公司董事長期間,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股東會是否異於往例,似有疑義。 ⑷被告壬○○辯稱:是因為預計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所以配合相關時程,必須在這個時間召開股東會通過後,才來得及等詞,而久津公司亦表示該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行國內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及同年月二十七日發行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並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有久津公司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陳報狀附原審卷五足稽,然參諸上開會議紀錄第十六案內容所載召集事由中「承認及討論事項」第⑸項即為「擬議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案」,而檢察官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補充理由書所附久津公司於證交所重大訊息內容公告股東會召開事宜中即將前揭召集事由輸入其上,有久津公司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股東會公告在本院卷四可參,是久津公司上開函文可能僅係久津公司最後並未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結論,惟依上開董事會議紀錄、公告內容,則被告壬○○前揭辯詞,難謂不實。 ⑸因之,尚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壬○○以前開方式操縱久津公司股價,被告壬○○辯解,非不能採信。 ⒊被告壬○○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⑴檢察官雖援引證交所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臺證密字第0九二0一0一四五0號、同年七月十五日臺證密字第0九二00一六六八六號函暨調查處依該函附件所製作之詐取退稅款統計表、證期會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臺財證六字第0九二000二八九0號函、財政部關稅總局政風室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總關政字第九二0一八五號函、中和稽徵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三一00四七三一號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臺北縣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久津公司彰銀中和分行0000 000000活期存款帳戶交易明細、檢察官九十四年度蒞 字第九八九九號補充理由書暨所附中和稽徵所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四一0一五八六0號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四一0二一0七五號函、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四一0二九二一三號函、起訴書附表九所示出口報單資料及相關應收帳款傳票整理表等為據(見調查處卷五第三二八至六一一頁、原審卷三之附件),惟此僅能說明久津公司於附表九所示時間有向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申報退稅,並匯入久津公司彰化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而 此期間進銷貨疑有不法,申報價格與合理行情價格相較嚴重偏高,疑有虛偽製作交易紀錄以虛增營業規模之情而移送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然究竟有無因進銷貨不法而涉詐欺退稅之情,尚待其他積極證據相佐。 ⑵又上開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四一0二九二一三號函中雖又指「倘營業人所申報之零稅率銷售額部分,經查明並未實際銷貨之影響:原申報之得退稅限額將會受影響(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會減少銷貨收入而營業稅會減少得退稅限額」等語,然此乃僅指營業人申報之銷貨部分為不實時,將會影響得申報退稅之限額,此際,營業人係有實際進貨,而無實際銷貨,始與前揭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函覆內容相符,惟檢察官起訴書第四犯罪事實既指訴被告壬○○所為電子IC零件進出口均屬虛偽不實,並經本院認定有罪,如上所述,則其進貨、銷貨均屬不實時,是否仍有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上開函文解釋之適用,即有疑義。 ⑶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一條定有明文,亦即應納營業稅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者,是若無實際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即無依法繳納營業稅之義務。又經原審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詢本案適用退稅之相關依據,經該局回覆依據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其相關規定如下:「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外銷貨物...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有該局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九五00一八三七六號函附原審卷可參(見原審卷七),確認被告壬○○以久津公司名義申報退稅者,為其前已繳納之營業稅。惟被告壬○○以久津公司名義與國外公司之交易既均屬虛偽,其雖有進、出口之事實,然僅係以無價值之電子零件充數,均如前壹、一、㈡、⒌所述,亦即被告壬○○以久津公司名義所為並無實際交易之進口事實,依上開規定,即無應繳納之營業稅,從而被告壬○○同樣以久津公司名義無實際出口之銷貨事實申報退回原即無庸繳納之營業稅,自難認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⑷上開北區國稅局函覆內容更指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每期(月)開始十五日內檢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繳款書及退抵稅款文件、銷貨發票明細表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事後稽徵機關再依其申報資料,產製相關表冊(含退稅清冊)供業務單位查核運用。... 依該營業人(即指久津公司)提示之出口報單、訂單、商業發票、水單相關文件資料,尚未發現重大異常」,是稽徵機關審核是否得以退稅乃依據營業人提出申報之上開文件資料,而本案被告壬○○確有以久津公司名義申報進、出口,有相關報單、訂單、商業發票、水單相關文件資料,此已經稽徵機關查核無誤,至於被告壬○○以久津公司名義有實際申報進、出口與該進、出口所表彰之交易是否實際存在,乃屬二事,稽徵機關依此等資料審核後准予退稅,亦難認為被告壬○○有何施用詐術使稽徵機關陷於錯誤之問題。 ⑸析上,檢察官所舉之論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乙○○涉及上開與被告壬○○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董事違背職務罪嫌部分,亦不能證明壬○○分別有何涉及前開以與高盛公司、納克斯郡公司簽約操縱股價及提早召開股東會軋空久津公司股票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與詐騙退稅之詐欺取財犯行,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乙○○、壬○○確有檢察官所指前揭各犯行,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分別與上開起訴後經認定有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法院因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乙○○、壬○○此部分成立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庚○○係久津公司前財務部協理,負責久津公司所有帳戶資金調度作業;被告戊○○係久津公司前總經理室員工,負責製作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驗收單、國外銷貨單及繳款單等相關文件。被告庚○○、戊○○明知被告壬○○擔保久津公司負責人期間,透過公司員工己○○等人在香港等海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或向博達公司員工黃信樺借用其在香港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向友人闕山財等人借用其在香港地區設立之紙上公司,或冒用楊綉娟等人名義在海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後,利用前開公司與久津公司進行虛偽買賣交易,亦即其等明知久津公司並無向UNICHIP、MODULES、ARESCOM、ARTIN(H.K.)CO.、CAPITALAND、CENTURY、KUAN HUNG、GLOBAL CAPITAL、CYBERAPEX、LANDMARK、LEE HUNG、NATURAL TOP、NITTO、OPUM、PATEN、TOYO ELECTRONIC COMPONENTS( H.K.)CO.,LTD.、WONDER、WORLD 等十八家國外廠商實際無進貨之事實,以及與P.K.C、WYCHERLEY、ARESCOM、AGNEOVO、BOUTARI ELECTRIC、ETEMAL、EVER RICH IMEX、LAISONIC、LOYALTY、NEWRICH、SABLE、SHERFIELD、TECHFUTURE、WELLTEX 等十四家國外客戶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被告庚○○、戊○○竟與被告壬○○、乙○○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各自利用其經營管理久津公司業務之機會,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假藉買賣IC電子零組件名義,由被告壬○○安排將在市面上顯無價值之IC零組件,透過大輾公司、櫂笙公司、巡笙公司及聯線公司等報關行,向基隆及臺北關稅局報關,偽作為久津公司自前述UNICHIP 等十八家進貨商高價進口IC電子零件及再轉出口銷售予前述P.K.C 等十四家銷貨商,並填制不實之相關會計憑證,致使不知情之久津公司會計人員、財務人員登載於久津公司之相關帳冊內,茲詳述其手法如下:①虛偽進口IC電子零件部分:被告壬○○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先行於不詳時地,偽刻久津公司採購中心經理譚蓮伴及採購人員張芬二人印章,並將偽刻之印章及進口報單交予被告戊○○,由被告戊○○在「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連續偽蓋譚蓮伴及張芬之印章完成虛偽買賣IC之採購單據製作,並將上述單據交予不知情之文姍姍、汪令川等會計人員,以「應付帳款」或「預付購料款」名義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傳票,被告庚○○亦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偽造前述十八家供貨廠商指定付款同意書,併同上開供貨廠商指定付款同意書自行或利用不知情之財務人員丙○○、陳香如等填製銀行提、匯款傳票,並註記「給付或預付購料款予上述UNICHIP 等供貨廠商,交由被告乙○○蓋妥公司印鑑後,由久津公司設於中華銀行土城分行等各銀行帳戶,將款項匯至被告壬○○所使用如附表二所示OBU帳戶內,偽作成係支付予前述UNICHIP等十八家國外供貨廠商之購料貨款。而被告壬○○等人為掩飾虛偽進口IC零件之事實,由被告戊○○指示久津公司D02 倉不知情之倉管人員藍銀雙、許淑珍及洪季鉦,在未實際進行收料、品管及入庫等倉管程序下,逕依被告戊○○偽製之採購單製作驗收單,再由被告戊○○於驗收單上「採購」欄位偽蓋張芬印章,虛偽增加採購IC之庫存貨量。②虛偽出口IC電子零件部分:被告壬○○復承前偽造文書概括犯意,事先於不詳時地,偽刻業務人員盧佳吟、林嘉駿二人印章,並將偽刻印章及出口報關文件交予被告戊○○,由被告戊○○在「國外銷貨單」盜蓋盧佳吟、林嘉駿二人印文以完成該單據之製作後,被告戊○○復要求不知情之倉管人員藍銀雙及報關人員翁秉琳在「國外銷貨單」上簽名,虛偽表示出口至P.K.C 等十四家國外銷貨商之IC自D02 倉出貨。被告庚○○亦承前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偽造其十四家客戶指定付款同意書,併同填製上述GOLDENTECH等五個OBU 帳戶之提、存及匯款傳票,透過前開OBU 帳戶間相互轉帳及在匯款條上註記「給付P.K.C 等貨款」,將先前久津公司利用前述以虛偽進口IC交易而由久津公司以支付購料貨款名義由前述美金及活存帳戶匯入OBU 帳戶之款項,輾轉再匯回久津公司前述美金帳戶內,偽作成係前述P.K. C等國外銷貨商支付予久津公司之貨款,嗣由被告戊○○再偽蓋盧佳吟及林嘉駿印章,偽製「繳款單」,將久津公司前述美金帳戶內收回款項沖銷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收帳款」入帳。被告庚○○、戊○○與被告壬○○、乙○○等四人以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製造虛偽資金循環進出等手法,在九十年至九十二年等三年度間,總計虛增採購及銷貨金額分別為四十六億七千二百九十四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元及五十九億七千四百一十五萬七千三百十六元。被告壬○○並將此虛增之營業實績登載於久津公司九十一年度為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所刊印之公開說明書,及九十年度、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上,致使投資大眾誤信久津公司營運甚佳且有獲利而購買久津公司轉換公司債及股票。上述虛偽銷售交易並致久津公司會計帳上有二十八億二千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元無法回收沖銷之「應收帳款」,另因無進貨憑證卻已預付購料款之金額為三億五千二百零六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元,已付款並有進貨憑證,但盤點而無存貨之金額為一億零一百一十二萬一千零四十九元,亦致使久津公司因無法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依證期會之規定申報及公告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第一季之財務報告,經證交所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報請證期會核准公告終止上市買賣,嚴重損害股東及投資人利益。因認被告庚○○、戊○○與被告壬○○、乙○○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董事違背職務罪嫌云云(被告等人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部分尚無明文,應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詳如前述,被告壬○○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如上,被告乙○○部分則詳前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㈡被告辛○○前於久津公司為壬○○之秘書,亦為壬○○之外甥女;被告丁○○、丙○○二人為乙○○之女並前於久津公司任財務部出納等職務;被告癸○○前於久津公司任被告壬○○之特助,亦為被告壬○○之表弟;被告己○○則前於久津公司任被告壬○○之特助,其等均明知被告壬○○與乙○○利用其等設於上開各證券公司帳戶炒作久津公司股票仍同意之,而與被告壬○○、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將其等證券帳戶借予被告壬○○、乙○○使用,而由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鍾善誠負責操盤,而為下列操縱久津公司股價行為:⒈由被告壬○○先與高盛公司及納克斯郡公司簽訂SWAP 合 約,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二月十九日止,透過該二家外資公司間接買超久津公司股票一萬四千八百二十二千股、一萬六千二百四十八千股,對久津公司股票進行「鎖單」,維持久津股票有一定之股價。⒉被告壬○○再利用久津公司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召開第十三屆第九次董事會,強行通過原應照慣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前後召開之股東會而提前至該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利用之前融券放空久津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必須於股東會召開前二個月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久津股票之機會,以進行「軋空」操作,迫使股市投資者須提前進場追補股票。⒊另由被告壬○○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三月六日止,委由鍾善誠指揮被告乙○○與證人姜嘉貞下單,被告乙○○並負責調度資金以支付股票交割股款,而利用被告辛○○、丁○○、丙○○、癸○○、己○○之附表所一所示帳戶為前揭有罪部分之連續高價買入行為。因認被告辛○○、丁○○、丙○○、癸○○、己○○亦與被告壬○○、乙○○、共同被告鍾善誠共同涉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論處云云(被告壬○○、乙○○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如上,共同被告鍾善誠待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更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足參。 三、公訴人認:㈠被告庚○○、戊○○涉與被告壬○○、乙○○共同涉有前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董事違背職務罪嫌等犯行,無非以臺北關稅局稽核報告書及相關報單、附表七之傳票、支票請款單、採購單、銀行匯出匯款書、取款條、進貨廠商指定付款同意書、進口報單、驗收單、附表八之國外銷貨單、出口報單、久津公司傳票、繳款單、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客戶指定付款同意書、附表六所示帳戶OBU帳戶開戶資 料、交易明細、傳票及五個OBU帳戶之資金流向表、久津公 司中華商銀土城分行等美金存款帳戶及合庫五洲分行、華南銀行中和分行等活存帳戶交易明細、久津公司預付購料款、應收帳款明細帳、證交所函與調查處所製作之詐取退稅款統計表、證期會函、關稅總局政風室函、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臺北縣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久津公司彰化銀行中和分行帳戶交易明細、久津公司九十一年度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之公開說明書及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關稅總局函、證人張芬、譚蓮伴、林嘉駿、盧佳吟、藍銀雙、許淑珍、洪季鉦、翁炳琳、丙○○、陳香如、楊昕曦、己○○、游毅弘、癸○○、蔡進發、汪令川、藍黃財、吳淑媺、陳美月、鄭石勤、謝政堯、戴榮茂、楊綉娟、黃信樺、闕山財、簡仰莉、曾朝宗、王誠、賴孝英、蔡連和、劉在莒、吳文玲、夏承恩等人之證詞為據。訊據被告庚○○雖不否認填製上開提、匯款傳票乙節,而被告戊○○亦不否認依被告壬○○指示在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銷貨單等單據上蓋用張芬等人印章而製作各文件,也有請藍銀雙等人依上開採購單製作驗收單等情,惟均否認知悉上開各筆交易係屬虛偽,而有與被告壬○○共犯前揭犯行之行為。㈡被告辛○○、丁○○、丙○○、癸○○、己○○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以被告壬○○、共同被告鍾善誠之供述、證人姜嘉貞、李明哲之證詞、久津公司與高盛公司、納克斯郡公司簽訂之合約、上開證交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之久津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函、久津公司第十三屆第九次董事會議紀錄、富邦證券公司(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乙○○、丁○○、丙○○、己○○、趙賀滿、辛○○、黃映卿、李正史、鄭蕙萍)之開戶資料、倍利證券公司(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丙○○、己○○)之開戶資料、德信證券公司(癸○○、辛○○、丁○○、丙○○、己○○、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之開戶資料等為其論據。惟訊之被告辛○○、丁○○、丙○○、癸○○、己○○等人雖均不否認於前開證券公司開設帳戶,並提供予被告壬○○、乙○○買賣股票,然均堅詞否認有何炒作股票之犯行,均辯稱:因為壬○○、乙○○分別為自己親人、老友,所以才依其等要求開立帳戶提供他們使用,而且開立帳戶之時間均係一、二年前之事,根本不知道會被用來炒作久津股票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庚○○、戊○○部分: ⒈被告戊○○依被告壬○○指示所製作蓋用「張芬」、「譚蓮伴」印文之採購單、支票請款單及蓋用「盧佳吟」、「林嘉駿」印文之銷貨單、繳款單等內容均為不實,亦在無收料、品管及入庫情形下要求倉管人員藍銀雙、許淑珍、洪季鉦依被告戊○○製作之採購單製作驗收單,且附表七、八所示轉帳傳票均屬不實,而所附之指定付款同意書亦屬被告壬○○偽造,故被告壬○○以久津公司名義與上開UNICHIP公司等 十八家國外廠商間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亦與P.K.C公司等 十四家國外廠商間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均已如上有罪部分壹、一、㈡、⒌所述。 ⒉又被告戊○○事後於原審最後審理時改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時除仍稱有開簡化程序用印之會議外,並翻異前詞稱「張芬」與「譚蓮伴」之印章是譚蓮伴拿給她的,而「林嘉駿」印章是經過林嘉駿同意而委請總務科刻的等情,然此均不可採,應依被告戊○○前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所供述:上開印章為被告壬○○交付乙節為可採,亦如上有罪部分壹、一、㈡、⒌⑷④所述。惟被告戊○○因此所製作內容不實之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銷貨單、繳款單等,是否即足以證明被告戊○○明知上開交易均屬虛偽而仍參與之,而與被告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⑴證人即被告壬○○證稱:戊○○是製作訂單、銷貨單之助理,編制在總經理室,因為電子IC零件買賣由其負責電話聯絡買賣事宜、決定成交價格,成交後會將數量、種類、金額等資料寫在單據上交給戊○○製作採購單或銷貨單,有時候買賣種類多,會叫戊○○直接寫成材料一批,因為久津公司是上市公司,需要不同階級的人蓋章,所以才會開簡化流程會議,刻了「張芬」等人的印章交給戊○○保管、用印,報關行將報單交給其之後,會轉給戊○○去補單,戊○○是總經理室中是最低階的職員,只是負責製作相關單據,要她製作單據時她就知道是要訂貨,並沒有告訴她用途為何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二二至二五、三一、三二頁),則以被告戊○○在久津公司之職位只是聽命行事之助理,當其主管即久津公司董事長亦即被告壬○○告以公司內部有所謂簡化流程會議,可以蓋用伊所交付之「張芬」等人之印章時,被告戊○○是否可能質疑其主管即被告壬○○話語之可信度,認為主管即被告壬○○交付之印章係未經同意刻用?且被告戊○○只是依照被告壬○○交易內容之單據製作採購單、銷貨單等,並未實際接觸交易過程,又如何認定被告戊○○知悉交易內容真假? ⑵證人藍銀雙、許淑珍雖均證述:中和DO2倉庫並沒有貨物實 際進出,是依照戊○○所製作之採購單等資料製作驗收單,及在銷貨單上蓋章,表明貨物進出D02倉庫等情,證人翁秉 琳亦證以:戊○○曾經交付一些非其經手之訂單、銷貨單等文件給其簽名,簽完名之後戊○○會拿回去(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五三至六十頁、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十四、十五頁),惟證人藍銀雙、許淑珍亦證述:曾經將此情形反應給主管王誠、徐永祥、洪季鉦等人知道,主管說為了配合ISO流程,所以請其等配合等語,證 人洪季鉦亦證述:因為公司是ISO公司,所以就幫單子簽核 完畢乙節,而證人王誠經與證人藍銀雙、許淑珍當庭對質後則沈默不答,另證人翁秉琳並證稱:因為公司曾經發佈或曾朝宗有說文件必須符合ISO流程,所以其簽過一些不是親自 處理,但為了配合公司ISO流程,必須把每個欄位簽滿之單 據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五九、六 十、六六、六七頁、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六、十五頁),綜合上述證人證詞,顯然久津公司及其高級主管曾經發佈以公司為通過ISO認證之公司,所以相關文件必須 齊備之訊息乙節,而主管如證人王誠、洪季鉦等人甚至告訴其等下屬如證人藍銀雙、許淑珍應配合完成ISO流程之文件 。同理,被告戊○○因其主管即被告壬○○告以必須完成ISO流程相關文件時而依其指示去做,又不能證明被告戊○○ 知悉上開「張芬」等人之印章為偽造而蓋用完成不實之採購單等文書,即無從認定被告戊○○主觀上有冒用「張芬」等人名義而製作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銷貨單、繳款單等文書及利用不知情藍銀雙、許淑珍、洪季鉦等人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犯意。 ⒊被告庚○○前於調查局及偵查中雖曾供述:「財務部辦理出帳業務時都是根據會計傳票後面所附客戶所提供之『指付書』,據以匯入指定帳戶」、「我偶而會應久津公司客戶的要求幫忙處理上述五個OBU帳戶內資金的調度」等語,然並未 明白敘述關於附表一、三之指定付款同意書是伊製作,亦無其他證據證明指定付款同意書為被告庚○○製作,且被告庚○○亦曾供述:「有部分資料是國外客戶寄給我的,有些則是壬○○交給我的」等語(見第七六九一號他字卷第十六、四一頁),況指定付款同意書應係被告壬○○偽造者,已如前有罪部分一、㈡、⒌⑺所述,是無證據證明指定付款同意書為被告庚○○所偽造。 ⒋證人游毅弘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庚○○也有拿過類似領錢之資料給他簽名等詞(見原審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審判筆錄第九頁),而被告庚○○則否認之,惟證人游毅弘為OBU 帳戶開設之名義人,其亦不否認OBU帳戶是供被告壬○○使用, 則被告庚○○擔任財務部人員,負責處理收、付款,為處理所取得指定付款同意書指定之帳戶往來而持提款文件要求證人游毅弘簽名,亦難以此認為被告庚○○即知悉指定付款同意書所伴隨之交易係屬虛偽。 ⒌至附表二所示OBU帳戶開戶資料上載明庚○○之公務電話聯 絡電話,證人即澳紐銀行臺北分行匯款部門承辦人員吳淑媺亦證述:依照印鑑卡上面聯絡電話與庚○○聯絡,款項匯入時會通知庚○○,如果要匯出則由庚○○通知其辦理乙節,惟證人吳淑媺亦解釋稱:印鑑卡上面雖然也有留黎向明的電話,但因黎向明比較不好找,所以就找庚○○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五三至五六頁),顯然證人吳淑媺之所以會與被告庚○○聯繫匯款事宜僅是因為另一位聯絡人黎向明較不容易找到人,所以才會與被告庚○○聯繫,且關於附表二所示OBU帳戶之開戶事宜也是證人黎向明 找其大學同學即當時任澳紐銀行臺北分行協理之藍黃財到久津公司為附表二所示游毅弘等人開設帳戶,開設帳戶過程中,亦無被告庚○○之涉入,此為證人藍黃財證述在卷(見原審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三九頁),是被告庚○○身為財務部人員,經常與澳紐銀行臺北分行匯款部門人員吳淑媺聯繫匯款事宜,僅是偶然促成,非刻意由被告庚○○一人負責附表二所示OBU帳戶事宜。 ⒍且關於電子零件買賣均由被告壬○○全權負責,即使其代理人曾朝宗簽核過電子零件交易之採購單,也不知悉交易之真假,亦如前有罪部分壹、八、㈡⒈⑵所述,則被告庚○○亦是在交易已經確認後之付款程序文件上審核用印章,並執行匯款程序,能否質疑其應知悉此等文件所表彰之交易是否真實,更有疑義。 ⒎因之,被告戊○○在主管即被告壬○○告以公司決議簡化流程,並提供印章,且告以必須依照ISO流程齊備相關文件後 ,依被告壬○○指示完成上開文書,不能認定被告戊○○主觀上知悉被告壬○○所交付之印章實際上未得本人同意而係偽造;而被告庚○○所處理的則是依照被告壬○○所交付之文件處理交易後段之收、付款程序,而依常情,以其二人之職務,亦不可能干涉或過問董事長即被告壬○○全權處理之交易內容,是檢察官所提上述證據僅能證明交易不實,惟不能進一步證明被告庚○○、戊○○係基於犯意聯絡之意思而為其二人職務上進行之事項。 ㈡被告辛○○、丁○○、丙○○、癸○○、己○○部分: ⒈被告辛○○、丁○○、丙○○、癸○○、己○○確實分別於富邦證券公司、倍利證券公司、德信證券公司設立帳戶供被告壬○○、乙○○使用,業據其等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告壬○○證述有委託被告辛○○等人開帳戶供其使用等語、證人即被告乙○○證以曾依壬○○指示向被告丁○○、丙○○、己○○等人要求開立帳戶給壬○○使用等詞,與證人姜嘉貞證稱:被告辛○○等人之帳戶都是壬○○交給她,由她依鍾善誠指示下單等情相符,並有其等開戶資料可憑,是被告辛○○、丁○○、丙○○、癸○○、己○○等人於上開證券公司之帳戶確實提供被告壬○○、乙○○作為人頭帳戶無誤。 ⒉檢察官雖於本案起訴後認被告壬○○等人炒作股票之犯行應加入高盛公司、納克斯郡公司之買賣行為,而提出證交所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函為據,然此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無積極證據證明該二外商公司之買賣久津公司股票行為與被告壬○○等人有關,而應一併列入同一投資人集團討論,已如前有罪部分壹、二、㈡⒊及八、㈡⒉⑴所述;另關於以強行通過提前召開股東會方式迫使融券放空久津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必須提前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久津股票之方式進行軋空久津公司股票而操縱股價之部分,亦屬不能證明,如前有罪部分壹、八、㈡⒉⑵至⑷所述,是被告辛○○、丁○○、丙○○、癸○○、己○○被訴就此部分與被告壬○○、乙○○、共同被告鍾善誠等人共同涉犯操縱久津公司股票股價乙節,自亦屬無法證明。 ⒊被告辛○○、丁○○、丙○○、癸○○、己○○於富邦證券公司、倍利證券公司、德信證券公司所設立之帳戶確實有於上開時間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炒作行為,復如上述,然被告辛○○、丁○○、丙○○、癸○○、己○○既然係被告壬○○、乙○○之人頭帳戶,則其等之帳戶中關於久津股票有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炒作行為,其等是否均知情而應負共犯之責,即尚有探究之餘地。 ⒋被告辛○○、丁○○、丙○○、癸○○雖於原審審理中均否認其等前於偵查中曾經供述知悉被告壬○○借其等帳戶是用來穩定久津公司股票乙節,辯稱:只知道是用來買股票,並不知道是用來買久津公司股票,偵查中並沒有說過這句話云云,而證人即被告乙○○亦於原審審理中附和稱並沒有告知他們借帳戶是為了要買久津股票云云,然被告辛○○、丁○○、丙○○、癸○○及證人即被告乙○○亦均稱:偵查中並沒有遭檢察官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式訊問乙節,且觀之該偵查筆錄之記載,除被告己○○答稱「我知道他是要買股票,但是他沒有說是要買什麼的股票」等語外,被告辛○○、丁○○、丙○○、癸○○均回答以「我們當時知道他是買股票,有時會用來調節久津公司的股價」等詞(見第一0七八八號偵查卷第三五二、三五三頁),顯然筆錄之記載係根據當事人之供述不同而分別紀錄,再核諸證人即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問:癸○○等人是否知道開戶頭的目的,是要穩定久津公司的股票?)知道。董事長找他們,都是親戚或很熟悉的人開」等語(見第一0七八八號偵查卷一第三五二頁),亦可佐被告辛○○、丁○○、丙○○、癸○○於偵查中供述之詞應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告辛○○、丁○○、丙○○、癸○○、己○○均知悉其等之帳戶是提供被告壬○○買賣久津股票,其等事後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應不足採信。惟商借他人帳戶買賣股票之事所在多有,亦非違法之事,況被告辛○○前於久津公司為被告壬○○之秘書,亦為被告壬○○之外甥女,被告丁○○、丙○○二人均為被告乙○○之女,並前於久津公司任財務部出納等職務,被告癸○○前於久津公司任被告壬○○之特助,亦為被告壬○○之表弟;被告己○○曾於另家公司與被告乙○○有同事之誼,且前於久津公司任被告壬○○之特助,分別為被告等人所述,亦即被告辛○○、丁○○、丙○○、癸○○、己○○與被告壬○○、乙○○分別有親屬、上司與下屬或多年友人之關係,因此其等同意提供帳戶予被告壬○○、乙○○買賣股票,亦難認與常情有違。是縱被告辛○○、丁○○、丙○○、癸○○、己○○等人知悉被告壬○○向其等商借帳戶是用以買賣久津公司股票,亦無從遽認其等均知悉帳戶是用以炒作久津股票而應負共犯之責。 ⒌況被告癸○○、辛○○、丁○○、丙○○、己○○於德信證券公司開戶時間均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見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一第二八三、二九四、三0七、三一八、三二九頁);被告己○○、丙○○、丁○○、辛○○於富邦證券公司開戶時間分別為八十八年十月五日、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同年九月三日(被告丁○○、辛○○)(見第一二九三一號偵查卷二第六一、五四、五八、八一頁),其中被告癸○○、辛○○、丁○○、丙○○、己○○(德信證券帳戶)均係因被告壬○○、乙○○之請求而開設,並於開設後即交給被告壬○○使用,也從來沒有拿到開戶之存摺等資料,為其等與證人即被告壬○○、乙○○所述,則上開開戶時間距離檢察官所指炒作久津股票之九十二年一至二月間均有數月,其中富邦證券公司部分更長達半年有餘,則被告辛○○、丁○○、丙○○、癸○○、己○○辯以其等實不可能預見被告壬○○、乙○○等人會在數月後將其等之帳戶用以犯罪等詞,亦難謂與常情不符。 ⒍共同被告鍾善誠供述:伊為被告壬○○分析大盤走勢,由被告壬○○決定買賣久津股票之價格與數量,伊可決定小量的交易,由姜嘉貞向證券商喊盤下單,證券公司之後直接向姜嘉貞回報等語;證人姜嘉貞證述:被告辛○○、丁○○、丙○○、癸○○、己○○之帳戶是被告壬○○提供,被告壬○○告知依共同被告鍾善誠指示由伊在上開各人頭帳戶中自行下單等情,證人李明哲證述見聞被告壬○○在德信證券公司討論放空之事乙節,均未曾提及被告辛○○、丁○○、丙○○、癸○○、己○○等人,而證人馬桂芳、許信美、柯儀瑤、鄭惠靜於調查局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亦如前述。是共同被告鍾善誠之供述、證人姜嘉貞、李明哲等人之證詞亦均不能證明被告辛○○、丁○○、丙○○、癸○○、己○○等人在此段期間有何涉入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久津股票之炒作行為,或有何犯意聯絡。 五、綜上所述,被告戊○○事後於原審審理中變更之供述雖不可採信,然依上開論述,亦不能證明被告戊○○涉有檢察官所指前開犯行;而被告庚○○、辛○○、丁○○、丙○○、癸○○、己○○等人所為之辯解,則非不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庚○○、戊○○、辛○○、丁○○、丙○○、癸○○、己○○等人分別涉有檢察官所指前揭犯行,原審判決分別為被告庚○○、戊○○、辛○○、丁○○、丙○○、癸○○、己○○等人無罪之諭知,於法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庚○○、戊○○、辛○○、丁○○、丙○○、癸○○、己○○等人成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使本院為被告庚○○、戊○○、辛○○、丁○○、丙○○、癸○○、己○○等人有所指摘犯罪之確信,其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邦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應付或預付帳款傳票資料) 註:起訴書附表七編號漏列第二六至二七號、第四六至五六號、第八三號、第二一二號,故本附表依序排列編號。 ┌─┬─┬──┬──┬────────────┬──┬─────┬──┬───┐ │編│傳│傳票│廠商│摘要 │匯入│匯出 │銀行│銀行別│ │號│票│號碼│名稱│D:澳鈕銀行臺北分行 │ │ │代號│ │ │ │日│ │ │ DIGITAL帳戶 │ │ │ │ │ │ │期│ │ │G:澳鈕銀行臺北分行 │ │ │ │ │ │ │ │ │ │ GOLDENTECH帳戶 │ │ │ │ │ │ │ │ │ │E:澳鈕銀行臺北分行 │ │ │ │ │ │ │ │ │ │ EVERTOP帳戶 │ │ │ │ │ │ │ │ │ │SUN:澳鈕銀行臺北分 │ │ │ │ │ │ │ │ │ │ 行SUN PHONEX帳戶 │ │ │ │ │ │ │ │ │ │S:澳鈕銀行臺北分行 │ │ │ │ │ │ │ │ │ │ SMARTEK帳戶 │ │ │ │ │ ├─┼─┼──┼──┼────────────┼──┼─────┼──┼───┤ │一│90│909K│ARES│ARESCOM(→E) │0 │一千三百七│1102│土銀臺│ │ │09│0070│COM │ │ │十六萬三千│0448│北美金│ │ │26│ │ │ │ │六百五十六│ │帳戶 │ │ │ │ │ │ │ │元 │ │ │ ├─┼─┼──┼──┼────────────┼──┼─────┼──┼───┤ │二│90│90CN│ARES│USD0000000.95ARESCOM(→│0 │四千三百二│1102│土銀臺│ │ │12│0158│COM │E) │ │十六萬八千│0448│北美金│ │ │12│ │ │ │ │三百四十六│ │帳戶 │ │ │ │ │ │ │ │元 │ │ │ ├─┼─┼──┼──┼────────────┼──┼─────┼──┼───┤ │三│91│917I│ARES│USD999997.04-Ares預付款 │三千│0 │1102│華銀中│ │ │07│0192│COM │繳回 │三百│ │0417│和美金│ │ │31│ │ │(←D) │八十│ │ │ │ │ │ │ │ │ │三萬│ │ │ │ │ │ │ │ │ │九千│ │ │ │ │ │ │ │ │ │九百│ │ │ │ │ │ │ │ │ │元 │ │ │ │ ├─┼─┼──┼──┼────────────┼──┼─────┼──┼───┤ │四│91│91CI│ARES│US373212.35-ARESCOM(→D│0 │一千三百零│1102│華銀中│ │ │12│0008│COM │) │ │二萬五千零│0417│和美金│ │ │09│ │ │ │ │五十元 │ │ │ ├─┼─┼──┼──┼────────────┼──┼─────┼──┼───┤ │五│90│90AK│ARTI│USD750000ARTIN預付材料款│0 │二千五百八│1102│安泰天│ │ │10│0079│N │(→G) │ │十九萬元 │0452│母美金│ │ │26│ │ │ │ │ │ │ │ ├─┼─┼──┼──┼────────────┼──┼─────┼──┼───┤ │六│90│90AK│ARTI│USD554000ARTIN00000000(│0 │一千九百十│1102│中信美│ │ │10│0151│N │→D) │ │二萬四千零│0453│金 │ │ │30│ │ │ │ │八十元 │ │ │ ├─┼─┼──┼──┼────────────┼──┼─────┼──┼───┤ │七│90│90BN│ARTI│USD1,610,500 ARTIN(→E │0 │五千五百五│1102│土銀臺│ │ │11│0072│N │) │ │十九萬四千│0448│北美金│ │ │28│ │ │ │ │四百六十元│ │帳戶 │ ├─┼─┼──┼──┼────────────┼──┼─────┼──┼───┤ │八│90│90CN│ARTI│USD0000000 ARTIN(→D) │0 │一億二千三│1102│土銀臺│ │ │12│0084│N │ │ │百二十三萬│0448│北美金│ │ │07│ │ │ │ │七千四百三│ │帳戶 │ │ │ │ │ │ │ │十八元 │ │ │ ├─┼─┼──┼──┼────────────┼──┼─────┼──┼───┤ │九│90│90CN│ARTI│USD0000000 ARTIN(→E) │0 │六千二百五│1102│土銀臺│ │ │12│0085│N │ │ │十八萬二千│0448│北美金│ │ │20│ │ │ │ │三百三十九│ │帳戶 │ │ │ │ │ │ │ │元 │ │ │ ├─┼─┼──┼──┼────────────┼──┼─────┼──┼───┤ │十│90│90CN│ARTI│USD490000 ARTIN(→E) │0 │一千六百八│1102│土銀臺│ │ │12│0086│N │ │ │十八萬二千│0448│北美金│ │ │21│ │ │ │ │九百五十元│ │帳戶 │ ├─┼─┼──┼──┼────────────┼──┼─────┼──┼───┤ │十│90│90CN│ARTI│USD222600 ARTIN(→G) │0 │七百六十六│1102│土銀臺│ │一│12│0156│N │ │ │萬九千六百│0448│北美金│ │ │24│ │ │ │ │八十三元 │ │帳戶 │ ├─┼─┼──┼──┼────────────┼──┼─────┼──┼───┤ │十│91│911N│ARTI│USD500000ARTIN00000000 │0 │一千七百四│1102│土銀臺│ │二│01│0162│N │(→E) │ │十七萬五千│0448│北美金│ │ │22│ │ │ │ │元 │ │帳戶 │ ├─┼─┼──┼──┼────────────┼──┼─────┼──┼───┤ │十│91│912N│ARTI│USD998000ARTIN000000-0 │0 │三千四百八│1102│土銀臺│ │三│02│0147│N │(→E) │ │十九萬零八│0448│北美金│ │ │25│ │ │ │ │十元 │ │帳戶 │ ├─┼─┼──┼──┼────────────┼──┼─────┼──┼───┤ │十│91│913N│ARTI│USD500000ARTIN000000-0 │0 │一千七百五│1102│ICBC中│ │四│03│0014│N │(→E) │ │十五萬五千│0458│和美金│ │ │06│ │ │ │ │元 │ │ │ ├─┼─┼──┼──┼────────────┼──┼─────┼──┼───┤ │十│91│913N│ARTI│USD0000000ARTIN000000-0 │0 │二千二百八│1102│ICBC中│ │五│03│0109│N │(→E) │ │十二萬一千│0458│和美金│ │ │18│ │ │(起訴書誤載為USD650000A│ │五百元 │ │ │ │ │ │ │ │ RTIN000000-0《→E》) │ │ │ │ │ ├─┼─┼──┼──┼────────────┼──┼─────┼──┼───┤ │十│91│913N│ARTI│USD353500ARTIN000000-0 │0 │一千二百四│1102│ICBC中│ │六│03│0152│N │(→E) │ │十一萬一千│0458│和美金│ │ │28│ │ │ │ │三百八十五│ │ │ │ │ │ │ │ │ │元 │ │ │ ├─┼─┼──┼──┼────────────┼──┼─────┼──┼───┤ │十│91│914N│ARTI│USD950000ARTIN000000-0 │0 │三千三百二│1102│彰銀中│ │七│04│0012│N │(→E) │ │十萬七千二│0456│和美金│ │ │10│ │ │ │ │百五十元 │ │ │ ├─┼─┼──┼──┼────────────┼──┼─────┼──┼───┤ │十│91│914N│ARTI│USD50000ARTIN000000-0 │0 │一千七百四│1102│ICBC中│ │八│04│0012│N │(→E) │ │十七萬七千│0458│和美金│ │ │10│ │ │ │ │一百五十元│ │ │ │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 │ │載為一百七│ │ │ │ │ │ │ │ │ │十四萬七千│ │ │ │ │ │ │ │ │ │七百五十元│ │ │ │ │ │ │ │ │ │) │ │ │ ├─┼─┼──┼──┼────────────┼──┼─────┼──┼───┤ │十│91│914N│ARTI│USD400000ARTIN000000-0 │0 │一千三百九│1102│合庫五│ │九│04│0032│N │(→E) │ │十九萬八千│0454│洲美金│ │ │15│ │ │ │ │元 │ │ │ ├─┼─┼──┼──┼────────────┼──┼─────┼──┼───┤ │二│91│915N│ARTI│USD339540-ARTIN(→E) │0 │一千一百七│1102│ICBC中│ │十│05│0031│N │ │ │十八萬七千│0458│和美金│ │ │16│ │ │ │ │一百三十一│ │ │ │ │ │ │ │ │ │元 │ │ │ ├─┼─┼──┼──┼────────────┼──┼─────┼──┼───┤ │二│91│919I│ARTI│US40萬-ARTIN預付910917 │0 │一千三百六│1102│合庫五│ │一│09│0073│N │(→E) │ │十七萬四千│0454│洲美金│ │ │18│ │ │ │ │元 │ │ │ ├─┼─┼──┼──┼────────────┼──┼─────┼──┼───┤ │二│91│919I│ARTI│US35萬-ARTIN預付910917 │0 │一千一百九│1102│彰銀中│ │二│09│0073│N │(→E) │ │十六萬四千│0456│和美金│ │ │18│ │ │ │ │七百五十元│ │ │ ├─┼─┼──┼──┼────────────┼──┼─────┼──┼───┤ │二│91│919I│ARTI│US50萬-ARTIN預付910924 │0 │一千七百零│1102│合庫五│ │三│09│0081│N │(→E) │ │九萬二千五│0454│洲美金│ │ │25│ │ │ │ │百元 │ │ │ ├─┼─┼──┼──┼────────────┼──┼─────┼──┼───┤ │二│91│919I│ARTI│US45459-ARTIN預付910920-│0 │一百五十五│1102│合庫五│ │四│09│0105│N │4(→E) │ │萬四千零十│0454│洲美金│ │ │30│ │ │ │ │六元 │ │ │ ├─┼─┼──┼──┼────────────┼──┼─────┼──┼───┤ │二│91│91AI│ARTI│US480240-ARTIN(→E) │0 │一千六百七│1102│土銀臺│ │五│10│0008│N │ │ │十四萬五千│0448│北美金│ │ │09│ │ │ │ │九百六十九│ │帳戶 │ │ │ │ │ │ │ │元 │ │ │ ├─┼─┼──┼──┼────────────┼──┼─────┼──┼───┤ │二│91│916I│CAPI│USD0000000-CAPITLAND │0 │三千四百零│1102│ICBC中│ │六│06│0001│TLAN│(→S) │ │八萬元 │0458│和美金│ │ │10│ │D │ │ │ │ │ │ ├─┼─┼──┼──┼────────────┼──┼─────┼──┼───┤ │二│91│916I│CAPI│USD380000-CAPITLAND │0 │一千二百九│1102│合庫五│ │七│06│0098│TLAN│(→E) │ │十五萬零四│0454│洲美金│ │ │26│ │D │ │ │百元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06│ │ │ │ │ │ │ │ │ │25│ │ │ │ │ │ │ │ │ │)│ │ │ │ │ │ │ │ ├─┼─┼──┼──┼────────────┼──┼─────┼──┼───┤ │二│91│916I│CAPI│USD900000-CAPITLAND │0 │三千零六十│1102│ICBC中│ │八│06│0098│TLAN│(→E) │ │七萬二千元│0458│和美金│ │ │26│ │D │ │ │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06│ │ │ │ │ │ │ │ │ │25│ │ │ │ │ │ │ │ │ │)│ │ │ │ │ │ │ │ ├─┼─┼──┼──┼────────────┼──┼─────┼──┼───┤ │二│91│918I│CAPI│US53萬-Capitland繳回貨款│一千│0 │1102│合庫五│ │九│08│0117│TLAN│(←E) │八百│ │0454│洲美金│ │ │27│ │D │ │十四│ │ │ │ │ │ │ │ │ │萬七│ │ │ │ │ │ │ │ │ │千二│ │ │ │ │ │ │ │ │ │百元│ │ │ │ ├─┼─┼──┼──┼────────────┼──┼─────┼──┼───┤ │三│91│918I│CAPI│US40萬-Capitland繳回貨款│一千│0 │1102│彰銀中│ │十│08│0199│TLAN│(←E) │三百│ │0456│和美金│ │ │30│ │D │ │六十│ │ │ │ │ │ │ │ │ │九萬│ │ │ │ │ │ │ │ │ │六千│ │ │ │ │ │ │ │ │ │元 │ │ │ │ ├─┼─┼──┼──┼────────────┼──┼─────┼──┼───┤ │三│91│919I│CAPI│US135萬-Capitland繳回貨 │四千│0 │1102│華銀中│ │一│09│0209│TLAN│款(←E) │七百│ │0471│和美金│ │ │03│ │D │ │十四│ │ │ │ │ │ │ │ │ │萬二│ │ │ │ │ │ │ │ │ │千元│ │ │ │ ├─┼─┼──┼──┼────────────┼──┼─────┼──┼───┤ │三│91│911N│CENT│USD700000CENTURY000000-0│0 │二千四百四│1102│合庫五│ │二│01│0179│URY │(→E) │ │十六萬五千│0454│洲美金│ │ │31│ │ │(起訴書誤載為USD0000000│ │元 │ │ │ │ │ │ │ │CENTUR000000-0《→E》) │ │ │ │ │ ├─┼─┼──┼──┼────────────┼──┼─────┼──┼───┤ │三│91│912N│CENT│USD0000000CENTURY910225-│0 │三千四百九│1102│合庫五│ │三│02│0148│URY │1(→E) │ │十六萬元 │0454│洲美金│ │ │25│ │ │ │ │ │ │ │ ├─┼─┼──┼──┼────────────┼──┼─────┼──┼───┤ │三│91│914N│CENT│USD500000CENTURY910411 │0 │一千七百四│1102│合庫五│ │四│04│0015│URY │(→E) │ │十七萬七千│0454│洲美金│ │ │12│ │ │ │ │五百元 │ │ │ ├─┼─┼──┼──┼────────────┼──┼─────┼──┼───┤ │三│91│917I│CENT│USD790000-預付CENTURY-91│0 │二千六百三│1102│土銀臺│ │五│07│0080│URY │0724(E) │ │十三萬八千│0448│北美金│ │ │25│ │ │ │ │六百元 │ │帳戶 │ ├─┼─┼──┼──┼────────────┼──┼─────┼──┼───┤ │三│91│917I│CENT│USD449000-預付CENTURY-91│0 │一千四百九│1102│合庫五│ │六│07│0080│URY │0724(E) │ │十六萬九千│0454│洲美金│ │ │25│ │ │ │ │六百六十元│ │ │ ├─┼─┼──┼──┼────────────┼──┼─────┼──┼───┤ │三│91│918I│CENT│USD960000-CENTURY-預付91│0 │三千二百三│1102│土銀臺│ │七│08│0086│URY │0816(E) │ │十五萬二千│0448│北美金│ │ │20│ │ │ │ │元 │ │帳戶 │ ├─┼─┼──┼──┼────────────┼──┼─────┼──┼───┤ │三│91│918I│CENT│USD270000-CENTURY-預付91│0 │九百零九萬│1102│彰銀中│ │八│08│0086│URY │0816(E) │ │九千元 │0456│和美金│ │ │20│ │ │ │ │ │ │ │ ├─┼─┼──┼──┼────────────┼──┼─────┼──┼───┤ │三│91│918I│CENT│USD170000-CENTURY-預付91│0 │五百七十二│1102│華銀中│ │九│08│0086│URY │0816(E) │ │萬九千元 │0471│和美金│ │ │20│ │ │ │ │ │ │ │ ├─┼─┼──┼──┼────────────┼──┼─────┼──┼───┤ │四│91│918I│CENT│US0000000-CENTURY(→E)│0 │三千三百七│1102│合庫五│ │十│08│0111│URY │ │ │十萬元 │0454│洲美金│ │ │30│ │ │ │ │ │ │ │ ├─┼─┼──┼──┼────────────┼──┼─────┼──┼───┤ │四│91│91AI│CENT│US45萬-CENTURY貨款繳回 │一千│0 │1102│土銀臺│ │一│10│0222│URY │(←E) │五百│ │0448│北美金│ │ │04│ │ │ │七十│ │ │帳戶 │ │ │ │ │ │ │一萬│ │ │ │ │ │ │ │ │ │四千│ │ │ │ │ │ │ │ │ │元 │ │ │ │ ├─┼─┼──┼──┼────────────┼──┼─────┼──┼───┤ │四│91│91AI│CENT│US95萬-CENTURY貨款繳回 │三千│0 │1102│華銀中│ │二│10│0223│URY │(←E) │三百│ │0471│和美金│ │ │18│ │ │ │十七│ │ │ │ │ │(│ │ │ │萬四│ │ │ │ │ │起│ │ │ │千元│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10│ │ │ │ │ │ │ │ │ │15│ │ │ │ │ │ │ │ │ │)│ │ │ │ │ │ │ │ ├─┼─┼──┼──┼────────────┼──┼─────┼──┼───┤ │四│91│91AI│CENT│US55萬-CENTURY貨款繳回 │一千│0 │1102│彰銀中│ │三│10│0224│URY │(←E) │九百│ │0456│和美金│ │ │18│ │ │ │二十│ │ │ │ │ │ │ │ │ │萬六│ │ │ │ │ │ │ │ │ │千元│ │ │ │ ├─┼─┼──┼──┼────────────┼──┼─────┼──┼───┤ │四│91│917I│CYBE│USD650000-預付CYBERAPEX │0 │二千一百六│1102│ICBC中│ │四│07│0081│RAPE│(→D) │ │十七萬一千│0458│和美金│ │ │26│ │X │ │ │元 │ │ │ ├─┼─┼──┼──┼────────────┼──┼─────┼──┼───┤ │四│91│917I│CYBE│USD800000-預付CYBERAPEX │0 │二千六百六│1102│陽信南│ │五│07│0081│RAPE│(→D) │ │十七萬二千│0462│京美金│ │ │26│ │X │ │ │元 │ │ │ ├─┼─┼──┼──┼────────────┼──┼─────┼──┼───┤ │四│91│917I│CYBE│USD250000-預付CYBERAPEX │0 │八百三十三│1102│華銀中│ │六│07│0081│RAPE│(→D) │ │萬五千元 │0471│和美金│ │ │26│ │X │ │ │ │ │ │ ├─┼─┼──┼──┼────────────┼──┼─────┼──┼───┤ │四│91│918I│CYBE│USD850000-CYBERA-預付910│0 │二千八百六│1102│合庫五│ │七│08│0085│RAPE│816(→D) │ │十四萬五千│0454│洲美金│ │ │19│ │X │ │ │元 │ │ │ ├─┼─┼──┼──┼────────────┼──┼─────┼──┼───┤ │四│91│919I│CYBE│USD100萬-CYBERAPEX(→D │0 │三千四百二│1102│合庫五│ │八│09│0001│RAPE│) │ │十四萬元 │0454│洲美金│ │ │04│ │X │ │ │ │ │(起訴│ │ │ │ │ │ │ │ │ │書誤載│ │ │ │ │ │ │ │ │ │為華銀│ │ │ │ │ │ │ │ │ │中和美│ │ │ │ │ │ │ │ │ │金) │ ├─┼─┼──┼──┼────────────┼──┼─────┼──┼───┤ │四│91│919I│CYBE│USD120萬-CYBERAPEX(→D │0 │四千一百零│1102│合庫五│ │九│09│0103│RAPE│) │ │二萬二千元│0454│洲美金│ │ │27│ │X │ │ │ │ │ │ ├─┼─┼──┼──┼────────────┼──┼─────┼──┼───┤ │五│91│919I│CYBE│US601860-預付CYBERAPEX │0 │二千零五十│1102│合庫五│ │十│09│0106│RAPE│(→D) │ │七萬四千五│0454│洲美金│ │ │30│ │X │ │ │百八十四元│ │ │ ├─┼─┼──┼──┼────────────┼──┼─────┼──┼───┤ │五│91│91AI│CYBE│US303264-CYBERAPEX(→D │0 │一千零五十│1102│華銀中│ │一│10│0002│RAPE│) │ │八萬九千九│0471│和美金│ │ │02│ │X │ │ │百七十九元│ │ │ ├─┼─┼──┼──┼────────────┼──┼─────┼──┼───┤ │五│91│91AI│CYBE│US568620-CYBERAPEX(→D │0 │一千九百八│1102│華銀中│ │二│10│0004│RAPE│) │ │十八萬四千│0471│和美金│ │ │11│ │X │ │ │六百四十一│ │ │ │ │(│ │ │ │ │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10│ │ │ │ │ │ │ │ │ │02│ │ │ │ │ │ │ │ │ │)│ │ │ │ │ │ │ │ ├─┼─┼──┼──┼────────────┼──┼─────┼──┼───┤ │五│91│91AI│CYBE│US700000-CYBERAPEX(→D │0 │二千四百四│1102│合庫五│ │三│10│0011│RAPE│) │ │十萬九千元│0454│洲美金│ │ │11│ │X │ │ │ │ │ │ ├─┼─┼──┼──┼────────────┼──┼─────┼──┼───┤ │五│91│91AI│CYBE│US989450-CYBERAPEX(→D │0 │三千四百五│1102│華銀中│ │四│10│0011│RAPE│) │ │十萬二千一│0471│和美金│ │ │15│ │X │ │ │百二十一元│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 │五│91│91AI│CYBE│US55萬-CYBERAPEX(→D │0 │一千九百十│1102│合庫五│ │五│10│0059│RAPE│) │ │七萬八千五│0454│洲美金│ │ │18│ │X │ │ │百元 │ │ │ ├─┼─┼──┼──┼────────────┼──┼─────┼──┼───┤ │五│91│91AI│CYBE│US95萬-CYBERAPEX(→D │0 │三千三百十│1102│陽信南│ │六│10│0059│RAPE│) │ │二萬六千五│0462│京美金│ │ │18│ │X │ │ │百元 │ │ │ ├─┼─┼──┼──┼────────────┼──┼─────┼──┼───┤ │五│91│91BI│CYBE│US750000-CYBERAPEX(→D │0 │二千六百零│1102│合庫五│ │七│11│0019│RAPE│) │ │三萬二千五│0454│洲美金│ │ │14│ │X │ │ │百元 │ │ │ ├─┼─┼──┼──┼────────────┼──┼─────┼──┼───┤ │五│91│91CI│CYBE│US826838-CYBERAPEX(→D │0 │二千八百七│1102│合庫五│ │八│12│0006│RAPE│) │ │十四萬八百│0454│洲美金│ │ │09│ │X │ │ │八十九元 │ │ │ ├─┼─┼──┼──┼────────────┼──┼─────┼──┼───┤ │五│91│91CI│CYBE│US610000-CYBERAPEX(→D │0 │二千一百二│1102│合庫五│ │九│12│0009│RAPE│) │ │十六萬四千│0454│洲美金│ │ │11│ │X │ │ │六百元 │ │ │ ├─┼─┼──┼──┼────────────┼──┼─────┼──┼───┤ │六│91│91CI│CYBE│US610000-CYBERAPEX(→D │0 │二千一百二│1102│華銀中│ │十│12│0027│RAPE│) │ │十萬三千六│0471│和美金│ │ │16│ │X │ │ │百元 │ │ │ ├─┼─┼──┼──┼────────────┼──┼─────┼──┼───┤ │六│92│921I│CYBE│US610000-CYBERAPEX(→D │0 │二千一百十│1102│中華土│ │一│01│0016│RAPE│) │ │九萬七千五│0447│城美金│ │ │14│ │X │ │ │百元 │ │帳戶 │ ├─┼─┼──┼──┼────────────┼──┼─────┼──┼───┤ │六│92│921I│CYBE│US779068-CYBERAPEX(→D │0 │二千七百零│1102│彰銀中│ │二│01│0017│RAPE│) │ │七萬二千六│0456│和美金│ │ │14│ │X │ │ │百十三元 │ │ │ ├─┼─┼──┼──┼────────────┼──┼─────┼──┼───┤ │六│92│921I│CYBE│US700000-CYBERAPEX(→D │0 │二千四百三│1102│華銀中│ │三│01│0072│RAPE│) │ │十二萬五千│0471│和美金│ │ │16│ │X │ │ │元 │ │ │ ├─┼─┼──┼──┼────────────┼──┼─────┼──┼───┤ │六│92│921I│CYBE│US860980-CYBERAPEX(→D │0 │二千九百九│1102│土銀臺│ │四│01│0085│RAPE│) │ │十一萬九千│0448│北美金│ │ │22│ │X │ │ │零五十五元│ │帳戶 │ ├─┼─┼──┼──┼────────────┼──┼─────┼──┼───┤ │六│92│921I│CYBE│US900000-CYBERAPEX(→D │0 │三千一百二│1102│彰銀中│ │五│01│0085│RAPE│) │ │十七萬五千│0456│和美金│ │ │22│ │X │ │ │元 │ │ │ ├─┼─┼──┼──┼────────────┼──┼─────┼──┼───┤ │六│92│921I│CYBE│US700000-CYBERAPEX(→D │0 │二千四百三│1102│華銀中│ │六│01│0085│RAPE│) │ │十二萬五千│0488│和美金│ │ │22│ │X │ │ │元 │ │(新)│ ├─┼─┼──┼──┼────────────┼──┼─────┼──┼───┤ │六│92│922I│CYBE│US700000-CYBERAPEX(→D │0 │二千四百三│1102│合庫五│ │七│02│0013│RAPE│) │ │十五萬二百│0254│洲乙存│ │ │10│ │X │ │ │元 │ │ │ ├─┼─┼──┼──┼────────────┼──┼─────┼──┼───┤ │六│92│923I│CYBE│US920000-CYBERAPEX(→D │0 │三千一百九│1102│土銀臺│ │八│03│0004│RAPE│) │ │十七萬元 │0448│北美金│ │ │06│ │X │ │ │ │ │帳戶 │ ├─┼─┼──┼──┼────────────┼──┼─────┼──┼───┤ │六│92│923I│CYBE│US447672-CYBERA繳回貨款 │一千│0 │1102│彰銀中│ │九│03│0028│RAPE│(←D) │五百│ │0456│和美金│ │ │06│ │X │ │四十│ │ │ │ │ │ │ │ │ │八萬│ │ │ │ │ │ │ │ │ │四百│ │ │ │ │ │ │ │ │ │九十│ │ │ │ │ │ │ │ │ │八元│ │ │ │ ├─┼─┼──┼──┼────────────┼──┼─────┼──┼───┤ │七│91│91BI│GLOB│US900000-GLOBAL(→SUN)│0 │三千一百二│1102│合庫五│ │十│11│0017│AL │ │ │十三萬九千│0454│洲美金│ │ │12│ │ │ │ │元 │ │ │ ├─┼─┼──┼──┼────────────┼──┼─────┼──┼───┤ │七│91│91BI│GLOB│US600000-GLOBAL(→SUN)│0 │二千零八十│1102│陽信南│ │一│11│0017│AL │ │ │二萬六千元│0462│京美金│ │ │12│ │ │ │ │ │ │ │ ├─┼─┼──┼──┼────────────┼──┼─────┼──┼───┤ │七│91│91BI│GLOB│US750000-GLOBAL(→SUN)│0 │二千六百零│1102│土銀臺│ │二│11│0018│AL │ │ │三萬二千五│0448│北美金│ │ │13│ │ │ │ │百元 │ │帳戶 │ ├─┼─┼──┼──┼────────────┼──┼─────┼──┼───┤ │七│92│921I│GLOB│US741532-GLOBAL(→SUN)│0 │二千五百七│1102│中華土│ │三│01│0082│AL │ │ │十六萬八千│0447│城美金│ │ │20│ │ │ │ │二百三十七│ │帳戶 │ │ │ │ │ │ │ │元 │ │ │ ├─┼─┼──┼──┼────────────┼──┼─────┼──┼───┤ │七│92│921I│GLOB│US700000-GLOBAL(→SUN)│0 │二千四百三│1102│合庫五│ │四│01│0083│AL │ │ │十二萬五千│0454│洲美金│ │ │20│ │ │ │ │元 │ │ │ ├─┼─┼──┼──┼────────────┼──┼─────┼──┼───┤ │七│92│921O│GLOB│US800000-GLOBAL(→SUN)│0 │二千七百八│1102│陽信南│ │五│01│0082│AL │ │ │十萬元 │0462│京美金│ │ │10│ │ │ │ │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01│ │ │ │ │ │ │ │ │ │20│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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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90│90AK│MODU│USD36750MODULES00000000 │0 │一百二十六│1102│中信美│ │二│10│0156│LES │(→G) │ │萬八千六百│0453│金 │ │九│30│ │ │ │ │一十元 │ │ │ ├─┼─┼──┼──┼────────────┼──┼─────┼──┼───┤ │一│90│90CN│MODU│USD0000000MODULE(→D) │0 │四千九百十│1102│ICBC中│ │三│12│0010│LES │ │ │四萬一千四│0458│和美金│ │0│03│ │ │ │ │百四十四元│ │ │ ├─┼─┼──┼──┼────────────┼──┼─────┼──┼───┤ │一│91│911N│MODU│USD3400MODULES(←D) │一百│0 │1102│合庫五│ │三│01│0167│LES │ │十八│ │0454│洲美金│ │一│23│ │ │ │萬八│ │ │ │ │ │ │ │ │ │千三│ │ │ │ │ │ │ │ │ │百元│ │ │ │ ├─┼─┼──┼──┼────────────┼──┼─────┼──┼───┤ │一│91│913N│NATU│USD162840NATURA00000000 │0 │五百七十一│1102│土銀臺│ │三│03│0153│RAL │(→E) │ │萬七千三百│0448│北美金│ │二│28│ │ │ │ │十二元 │ │帳戶 │ ├─┼─┼──┼──┼────────────┼──┼─────┼──┼───┤ │一│91│914N│NATU│USD0000000NATURA00000000│0 │四千七百四│1102│合庫五│ │三│04│0007│RAL │(→E) │ │十三萬三千│0454│洲美金│ │三│08│ │ │ │ │九百三十五│ │ │ │ │ │ │ │ │ │元 │ │ │ ├─┼─┼──┼──┼────────────┼──┼─────┼──┼───┤ │一│91│917I│NATU│USD0000000.32-預付NATURA│0 │三千三百七│1102│合庫五│ │三│07│0073│RAL │L(→E) │ │十七萬五千│0454│洲美金│ │四│22│ │ │ │ │二百八十三│ │ │ │ │ │ │ │ │ │元 │ │ │ ├─┼─┼──┼──┼────────────┼──┼─────┼──┼───┤ │一│91│918I│NATU│USD0000000-預付NATURAL(│0 │三千三百七│1102│土銀臺│ │三│08│0002│RAL │→E) │ │十萬元 │0448│北美金│ │五│05│ │ │ │ │ │ │帳戶 │ ├─┼─┼──┼──┼────────────┼──┼─────┼──┼───┤ │一│91│918I│NATU│USD300000-NATURAL-預付 │0 │一千零十一│1102│合庫五│ │三│08│0004│RAL │910807(E) │ │萬元 │0454│洲美金│ │六│07│ │ │ │ │ │ │ │ ├─┼─┼──┼──┼────────────┼──┼─────┼──┼───┤ │一│91│918I│NATU│USD500000-NATURAL-預付 │0 │一千六百八│1102│ICBC中│ │三│08│0083│RAL │910812(E) │ │十五萬元 │0458│和美金│ │七│15│ │ │ │ │ │ │ │ ├─┼─┼──┼──┼────────────┼──┼─────┼──┼───┤ │一│91│919I│NATU│US84萬-NATURAL預付910917│0 │二千八百七│1102│彰銀中│ │三│09│0092│RAL │(→E) │ │十一萬五千│0456│和美金│ │八│26│ │ │ │ │四百元 │ │ │ ├─┼─┼──┼──┼────────────┼──┼─────┼──┼───┤ │一│91│919I│NATU│US66萬-NATURAL預付910917│0 │二千二百五│1102│華銀中│ │三│09│0092│RAL │(→E) │ │十六萬二千│0471│和美金│ │九│26│ │ │ │ │一百元 │ │ │ ├─┼─┼──┼──┼────────────┼──┼─────┼──┼───┤ │一│91│91AI│NATU│US455532-NATURAL(→E) │0 │一千五百九│1102│合庫五│ │四│10│0119│RAL │ │ │十二萬零八│0454│洲美金│ │0│29│ │ │ │ │百四十四元│ │ │ ├─┼─┼──┼──┼────────────┼──┼─────┼──┼───┤ │一│91│91CI│NATU│US319722.56-NATURA退回款│一千│0 │1102│土銀臺│ │四│12│0217│RAL │(←E) │一百│ │0448│北美金│ │一│31│ │ │ │十一│ │ │帳戶 │ │ │ │ │ │ │萬零│ │ │ │ │ │ │ │ │ │三百│ │ │ │ │ │ │ │ │ │五十│ │ │ │ │ │ │ │ │ │九元│ │ │ │ ├─┼─┼──┼──┼────────────┼──┼─────┼──┼───┤ │一│90│90CN│NITT│USD300830 NITTO(→E) │0 │一千零三十│1102│土銀臺│ │四│12│0081│O │ │ │六萬五千零│0448│北美金│ │二│12│ │ │ │ │九十八元 │ │帳戶 │ ├─┼─┼──┼──┼────────────┼──┼─────┼──┼───┤ │一│91│913N│NITT│USD450000NITTO000000-0(│0 │一千五百七│1102│ICBC中│ │四│03│0015│O │→E) │ │十九萬九千│0458│和美金│ │三│06│ │ │ │ │五百元 │ │ │ ├─┼─┼──┼──┼────────────┼──┼─────┼──┼───┤ │一│91│913N│NITT│USD50000NITTO000000-0( │0 │一百七十五│1102│合庫五│ │四│03│0016│O │→E) │ │萬五千五百│0454│洲美金│ │四│07│ │ │ │ │元 │ │ │ ├─┼─┼──┼──┼────────────┼──┼─────┼──┼───┤ │一│91│913N│NITT│USD620000NITTO000000-0(│0 │二千一百七│1102│土銀臺│ │四│03│0029│O │→E) │ │十六萬八千│0448│北美金│ │五│12│ │ │ │ │二百元 │ │帳戶 │ ├─┼─┼──┼──┼────────────┼──┼─────┼──┼───┤ │一│91│913N│NITT│USD30000NITTO000000-0( │0 │一百零五萬│1102│ICBC中│ │四│03│0029│O │→E) │ │三千三百元│0458│和美金│ │六│12│ │ │ │ │ │ │ │ ├─┼─┼──┼──┼────────────┼──┼─────┼──┼───┤ │一│91│914N│NITT│USD48150 NITTO沖預付(←│一百│0 │1102│ICBC中│ │四│04│0290│O │E) │六十│ │0458│和美金│ │七│30│ │ │ │九萬│ │ │ │ │ │ │ │ │ │零五│ │ │ │ │ │ │ │ │ │百四│ │ │ │ │ │ │ │ │ │十七│ │ │ │ │ │ │ │ │ │元 │ │ │ │ ├─┼─┼──┼──┼────────────┼──┼─────┼──┼───┤ │一│91│915N│NITT│USD364562-NITTO(→E) │0 │一千二百六│1102│ICBC中│ │四│05│0032│O │ │ │十五萬五千│0458│和美金│ │八│16│ │ │ │ │七百七十元│ │ │ ├─┼─┼──┼──┼────────────┼──┼─────┼──┼───┤ │一│91│916I│NITT│USD750000-預付NITTO(→E│0 │二千五百五│1102│合庫五│ │四│06│0102│O │) │ │十六萬元 │0454│洲美金│ │九│27│ │ │ │ │ │ │ │ ├─┼─┼──┼──┼────────────┼──┼─────┼──┼───┤ │一│91│919I│NITT│US50萬-NITTO預付910918(│0 │一千七百零│1102│合庫五│ │五│09│0082│O │→E) │ │九萬二千五│0454│洲美金│ │0│25│ │ │ │ │百元 │ │ │ ├─┼─┼──┼──┼────────────┼──┼─────┼──┼───┤ │一│91│919I│NITT│US80萬-NITTO-預付910920 │0 │二千七百三│1102│ICBC中│ │五│09│0093│O │(→E) │ │十四萬八千│0458│和美金│ │一│26│ │ │ │ │元 │ │ │ ├─┼─┼──┼──┼────────────┼──┼─────┼──┼───┤ │一│91│919I│NITT│US67888-NITTO-預付910920│0 │二百三十二│1102│土銀臺│ │五│09│0107│O │-2(→E) │ │萬零七百五│0448│北美金│ │二│30│ │ │ │ │十一元 │ │帳戶 │ ├─┼─┼──┼──┼────────────┼──┼─────┼──┼───┤ │一│91│91AI│NITT│US320160-NITTO(→E) │0 │一千一百十│1102│合庫五│ │五│10│0007│O │ │ │六萬三千九│0454│洲美金│ │三│08│ │ │ │ │百七十九元│ │ │ ├─┼─┼──┼──┼────────────┼──┼─────┼──┼───┤ │一│91│91AI│NITT│US542800-NITTO(→E) │0 │一千八百九│1102│合庫五│ │五│10│0014│O │ │ │十二萬七千│0454│洲美金│ │四│14│ │ │ │ │四百三十六│ │ │ │ │ │ │ │ │ │元 │ │ │ ├─┼─┼──┼──┼────────────┼──┼─────┼──┼───┤ │一│91│91CI│NITT│US213220-NITTO(→E) │0 │七百四十一│1102│陽信南│ │五│12│0115│O │ │ │萬一千五百│0462│京美金│ │五│27│ │ │ │ │二十七元 │ │ │ ├─┼─┼──┼──┼────────────┼──┼─────┼──┼───┤ │一│92│921I│NITT│US898560-NITTO(→E) │0 │三千一百二│1102│土銀臺│ │五│01│0005│O │ │ │十二萬四千│0448│北美金│ │六│10│ │ │ │ │九百六十元│ │帳戶 │ ├─┼─┼──┼──┼────────────┼──┼─────┼──┼───┤ │一│92│921I│NITT│US500000-NITTO(→E) │0 │一千七百三│1102│土銀臺│ │五│01│0087│O │ │ │十七萬五千│0448│北美金│ │七│22│ │ │ │ │元 │ │帳戶 │ ├─┼─┼──┼──┼────────────┼──┼─────┼──┼───┤ │一│92│921I│NITT│US100000-NITTO(→E) │0 │三百四十七│1102│彰銀中│ │五│01│0088│O │ │ │萬五千元 │0456│和美金│ │八│27│ │ │ │ │ │ │ │ ├─┼─┼──┼──┼────────────┼──┼─────┼──┼───┤ │一│92│922I│NITT│US584340-NITTO(→E) │0 │二千零二十│1102│華銀中│ │五│02│0018│O │ │ │四萬一千五│0488│和美金│ │九│07│ │ │ │ │百三十八元│ │(新)│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2│ │ │ │ │ │ │ │ │ │02│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 │ │ ├─┼─┼──┼──┼────────────┼──┼─────┼──┼───┤ │一│91│911N│OPUM│USD143676OPUM(←G) │五百│0 │1102│合庫五│ │六│01│0166│ │ │零二│ │0454│洲美金│ │0│23│ │ │ │萬一│ │ │ │ │ │ │ │ │ │千四│ │ │ │ │ │ │ │ │ │百七│ │ │ │ │ │ │ │ │ │十六│ │ │ │ │ │ │ │ │ │元 │ │ │ │ ├─┼─┼──┼──┼────────────┼──┼─────┼──┼───┤ │一│91│913N│OPUM│USD500000OPUM000000-0( │0 │一千七百五│1102│合庫五│ │六│03│0017│ │→G) │ │十五萬五千│0454│洲美金│ │一│07│ │ │ │ │元 │ │ │ ├─┼─┼──┼──┼────────────┼──┼─────┼──┼───┤ │一│91│913N│OPUM│USD400000OPUM000000-0( │0 │一千四百零│1102│合庫五│ │六│03│0027│ │→G) │ │四萬四千元│0454│洲美金│ │二│11│ │ │ │ │ │ │ │ ├─┼─┼──┼──┼────────────┼──┼─────┼──┼───┤ │一│91│913N│OPUM│USD250000OPUM000000-0( │0 │八百七十七│1102│ICBC中│ │六│03│0027│ │→G) │ │萬七千五百│0458│和美金│ │三│11│ │ │ │ │元 │ │ │ ├─┼─┼──┼──┼────────────┼──┼─────┼──┼───┤ │一│91│914N│OPUM│USD2500 OPUM沖預付(←G │八千│0 │1102│ICBC中│ │六│04│0289│ │) │七百│ │0458│和美金│ │四│30│ │ │ │七十│ │ │ │ │ │ │ │ │ │五元│ │ │ │ │ │ │ │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誤載│ │ │ │ │ │ │ │ │ │為八│ │ │ │ │ │ │ │ │ │萬七│ │ │ │ │ │ │ │ │ │千七│ │ │ │ │ │ │ │ │ │百七│ │ │ │ │ │ │ │ │ │十五│ │ │ │ │ │ │ │ │ │元)│ │ │ │ ├─┼─┼──┼──┼────────────┼──┼─────┼──┼───┤ │一│91│916K│OPUM│OPUM 材料款預知USD750000│0 │二千五百五│1102│彰銀中│ │六│06│0090│ │﹡34.13(G) │ │十九萬七千│0456│和美金│ │五│27│ │ │ │ │五百元 │ │ │ ├─┼─┼──┼──┼────────────┼──┼─────┼──┼───┤ │一│91│918I│OPUM│USD900000-OPUM-預付91081│0 │三千零三十│1102│土銀臺│ │六│08│0094│ │5(→G) │ │三萬元 │0448│北美金│ │六│22│ │ │ │ │ │ │帳戶 │ ├─┼─┼──┼──┼────────────┼──┼─────┼──┼───┤ │一│91│918I│OPUM│USD850000-OPUM-預付91081│0 │二千八百六│1102│合庫五│ │六│08│0094│ │5(→G) │ │十四萬五千│0454│洲美金│ │七│22│ │ │ │ │元 │ │ │ ├─┼─┼──┼──┼────────────┼──┼─────┼──┼───┤ │一│91│919I│OPUM│USD100萬-OPUM-預付910902│0 │三千四百二│1102│華銀中│ │六│09│0002│ │(→G) │ │十四萬元 │0471│和美金│ │八│04│ │ │ │ │ │ │ │ ├─┼─┼──┼──┼────────────┼──┼─────┼──┼───┤ │一│91│919I│OPUM│USD85萬-OPUM-預付910924 │0 │二千九百零│1102│華銀中│ │六│09│0079│ │(→G) │ │五萬七千二│0471│和美金│ │九│04│ │ │ │ │百五十元 │ │ │ ├─┼─┼──┼──┼────────────┼──┼─────┼──┼───┤ │一│91│919I│OPUM│USD50萬-OPUM-預付910919 │0 │一千七百零│1102│土銀臺│ │七│09│0083│ │(→G) │ │九萬二千五│0448│北美金│ │0│25│ │ │ │ │百元 │ │帳戶 │ ├─┼─┼──┼──┼────────────┼──┼─────┼──┼───┤ │一│91│919I│OPUM│US83928-OPUM-預付910920-│0 │二百八十六│1102│華銀中│ │七│09│0108│ │3(→G) │ │萬九千零七│0471│和美金│ │一│30│ │ │ │ │十九元 │ │ │ ├─┼─┼──┼──┼────────────┼──┼─────┼──┼───┤ │一│91│91AI│OPUM│US949990-OPUM-預付910930│0 │三千三百十│1102│合庫五│ │七│10│0003│ │(→G) │ │七萬三千六│0454│洲美金│ │二│02│ │ │ │ │百五十一元│ │ │ ├─┼─┼──┼──┼────────────┼──┼─────┼──┼───┤ │一│91│91AI│OPUM│US457600-OPUM(→G) │0 │一千五百九│1102│合庫五│ │七│10│0012│ │ │ │十五萬六千│0454│洲美金│ │三│11│ │ │ │ │五百十二元│ │ │ ├─┼─┼──┼──┼────────────┼──┼─────┼──┼───┤ │一│90│90CN│P.K.│USD230375 P.K.C(→G) │0 │七百九十三│1102│土銀臺│ │七│12│0157│.C. │ │ │萬七千五百│0448│北美金│ │四│24│ │ │ │ │七十一元 │ │帳戶 │ ├─┼─┼──┼──┼────────────┼──┼─────┼──┼───┤ │一│91│919I│PATE│US100萬-PATEN預付910919 │0 │三千四百十│1102│土銀臺│ │七│09│0078│N │(→S) │ │八萬五千元│0448│北美金│ │五│23│ │ │ │ │ │ │帳戶 │ ├─┼─┼──┼──┼────────────┼──┼─────┼──┼───┤ │一│91│919I│PATE│US80萬-PATEN預付910923 │0 │二千七百三│1102│合庫五│ │七│09│0077│N │(→S) │ │十四萬八千│0454│洲美金│ │六│23│ │ │ │ │元 │ │ │ ├─┼─┼──┼──┼────────────┼──┼─────┼──┼───┤ │一│91│919I│PATE│US50萬-PATEN預付910919 │0 │一千七百零│1102│土銀臺│ │七│09│0080│N │(→S) │ │九萬二千五│0448│北美金│ │七│25│ │ │ │ │百元 │ │帳戶 │ ├─┼─┼──┼──┼────────────┼──┼─────┼──┼───┤ │一│91│91AI│PATE│US0000000-PATEN(→S) │0 │三千六百零│1102│土銀臺│ │七│10│0015│N │ │ │一萬六千五│0448│北美金│ │八│14│ │ │ │ │百二十六元│ │帳戶 │ ├─┼─┼──┼──┼────────────┼──┼─────┼──┼───┤ │一│91│91CI│PATE│US368400-PATEN(→S) │0 │一千二百八│1102│中華土│ │七│12│0005│N │ │ │十萬五千五│0447│城美金│ │九│09│ │ │ │ │百八十四元│ │帳戶 │ ├─┼─┼──┼──┼────────────┼──┼─────┼──┼───┤ │一│91│91CI│PATE│US600000-PATEN(→S) │0 │二千零八十│1102│中華土│ │八│12│0116│N │ │ │五萬六千元│0447│城美金│ │0│27│ │ │ │ │ │ │帳戶 │ ├─┼─┼──┼──┼────────────┼──┼─────┼──┼───┤ │一│91│91CI│PATE│US900000-PATEN(→S) │0 │三千一百二│1102│土銀臺│ │八│12│0116│N │ │ │十八萬四千│0448│北美金│ │一│27│ │ │ │ │元 │ │帳戶 │ ├─┼─┼──┼──┼────────────┼──┼─────┼──┼───┤ │一│92│921I│PATE│US0000000-PATEN(→S) │0 │三千五百四│1102│合庫五│ │八│01│0006│N │ │ │十九萬一千│0454│洲美金│ │二│10│ │ │ │ │七百零四元│ │ │ ├─┼─┼──┼──┼────────────┼──┼─────┼──┼───┤ │一│92│921I│PATE│US0000000-PATEN(→S) │0 │三千四百七│1102│合庫五│ │八│01│0018│N │ │ │十五萬元 │0454│洲美金│ │三│14│ │ │ │ │ │ │ │ ├─┼─┼──┼──┼────────────┼──┼─────┼──┼───┤ │一│92│923I│PATE│US900000-PATEN(→S) │0 │三千一百二│1102│合庫五│ │八│03│0003│N │ │ │十七萬五千│0454│洲美金│ │四│05│ │ │ │ │元 │ │ │ ├─┼─┼──┼──┼────────────┼──┼─────┼──┼───┤ │一│92│923I│PATE│US196560-PATEN(→S) │0 │六百八十三│1102│華銀中│ │八│03│0006│N │ │ │萬零四百六│0488│和美金│ │五│06│ │ │ │ │十元 │ │(新)│ ├─┼─┼──┼──┼────────────┼──┼─────┼──┼───┤ │一│91│917K│TOYO│TOYO(→D) │0 │一千零一萬│1102│彰銀中│ │八│07│0082│ │ │ │二千零四元│0456│和美金│ │六│30│ │ │ │ │ │ │ │ ├─┼─┼──┼──┼────────────┼──┼─────┼──┼───┤ │一│91│918K│TOYO│TOYO-USD12411.6(→S) │0 │四十二萬零│1102│華銀中│ │八│09│0102│ │ │ │五百二十六│0471│和美金│ │七│03│ │ │ │ │元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08│ │ │ │ │ │ │ │ │ │26│ │ │ │ │ │ │ │ │ │)│ │ │ │ │ │ │ │ ├─┼─┼──┼──┼────────────┼──┼─────┼──┼───┤ │一│91│91AK│TOYO│TOYO-USD950,000(→S) │0 │三千三百十│1102│合庫五│ │八│10│0054│ │ │ │七萬四千元│0454│洲美金│ │八│15│ │ │ │ │ │ │ │ ├─┼─┼──┼──┼────────────┼──┼─────┼──┼───┤ │一│91│91AK│TOYO│TOYO-USD948,900(→S) │0 │三千三百十│1102│華銀中│ │八│11│0062│ │ │ │三萬五千五│0471│和美金│ │九│08│ │ │ │ │百八十八元│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10│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 │ │ ├─┼─┼──┼──┼────────────┼──┼─────┼──┼───┤ │一│91│91CK│TOYO│TOYO-USD430,600(→S) │0 │一千四百九│1102│土銀臺│ │九│12│0006│ │ │ │十八萬九千│0448│北美金│ │0│09│ │ │ │ │一百八十六│ │帳戶 │ │ │ │ │ │ │ │元 │ │ │ ├─┼─┼──┼──┼────────────┼──┼─────┼──┼───┤ │一│92│921K│TOYO│USD609,100-TOYO(→SUN)│0 │二千一百十│1102│中華土│ │九│01│0090│ │ │ │三萬五千七│0447│城美金│ │一│24│ │ │ │ │百七十元 │ │帳戶 │ ├─┼─┼──┼──┼────────────┼──┼─────┼──┼───┤ │一│92│921K│TOYO│USD950,000-TOYO(→SUN)│0 │三千二百九│1102│合庫五│ │九│01│0090│ │ │ │十六萬五千│0454│洲美金│ │二│24│ │ │ │ │元 │ │ │ ├─┼─┼──┼──┼────────────┼──┼─────┼──┼───┤ │一│92│921K│TOYO│USD870,000-TOYO(→SUN)│0 │三千零十八│1102│陽信南│ │九│01│0090│ │ │ │萬九千元 │0462│京美金│ │三│24│ │ │ │ │ │ │ │ ├─┼─┼──┼──┼────────────┼──┼─────┼──┼───┤ │一│92│921K│TOYO│USD450,000-TOYO(→SUN)│0 │一千五百六│1102│華銀中│ │九│01│0090│ │ │ │十一萬五千│0488│和美金│ │四│24│ │ │ │ │元 │ │(新)│ ├─┼─┼──┼──┼────────────┼──┼─────┼──┼───┤ │一│92│921K│TOYO│USD757,200-TOYO(→SUN)│0 │二千六百二│1102│土銀臺│ │九│01│0096│ │ │ │十七萬四千│0448│北美金│ │五│27│ │ │ │ │八百四十元│ │帳戶 │ ├─┼─┼──┼──┼────────────┼──┼─────┼──┼───┤ │一│92│922K│TOYO│TOYO-USD950,000(→SUN)│0 │三千二百八│1102│合庫五│ │九│02│0013│ │ │ │十六萬零五│0454│洲美金│ │六│14│ │ │ │ │百元 │ │ │ ├─┼─┼──┼──┼────────────┼──┼─────┼──┼───┤ │一│92│922K│TOYO│TOYO-USD248,800(→SUN)│0 │八百六十萬│1102│華銀中│ │九│02│0028│ │ │ │五千九百九│0488│和美金│ │七│20│ │ │ │ │十二元 │ │(新)│ ├─┼─┼──┼──┼────────────┼──┼─────┼──┼───┤ │一│90│909K│UNI │USD790000 UNI CHIP(→E │0 │二千七百二│1102│土銀臺│ │九│09│0073│CHIP│) │ │十七萬八千│0448│北美金│ │八│27│ │ │ │ │七百元 │ │帳戶 │ ├─┼─┼──┼──┼────────────┼──┼─────┼──┼───┤ │一│90│909K│UNI │USD400000 UNI CHIP(→D │0 │一千三百八│1102│中信美│ │九│09│0073│CHIP│) │ │十一萬二千│0453│金 │ │九│27│ │ │ │ │元 │ │ │ ├─┼─┼──┼──┼────────────┼──┼─────┼──┼───┤ │二│90│909K│UNI │USD760000 UNI CHIP(→G │0 │二千六百二│1102│土銀臺│ │0│09│0078│CHIP│) │ │十四萬二千│0448│北美金│ │0│28│ │ │ │ │八百元 │ │帳戶 │ ├─┼─┼──┼──┼────────────┼──┼─────┼──┼───┤ │二│90│90AK│UNI │UNI CHIP USD520000(→D │0 │一千七百九│1102│安泰天│ │0│10│0001│CHIP│) │ │十五萬零四│0452│母美金│ │一│02│ │ │ │ │百元 │ │ │ ├─┼─┼──┼──┼────────────┼──┼─────┼──┼───┤ │二│90│90AK│UNI │UNI CHIP USD580000(→D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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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九十六│1102│土銀臺│ │0│12│0162│ER │E) │ │萬三千九百│0448│北美金│ │八│20│ │ │ │ │三十五元 │ │帳戶 │ ├─┼─┼──┼──┼────────────┼──┼─────┼──┼───┤ │二│91│911N│WOND│USD86350.5WONDER(←G) │三百│0 │1102│合庫五│ │0│01│0168│ER │ │零一│ │0454│洲美金│ │九│23│ │ │ │萬七│ │ │ │ │ │ │ │ │ │千九│ │ │ │ │ │ │ │ │ │百五│ │ │ │ │ │ │ │ │ │十元│ │ │ │ ├─┼─┼──┼──┼────────────┼──┼─────┼──┼───┤ │二│91│913K│WOND│預付Wonder材料款US450000│0 │一千五百七│1102│土銀臺│ │一│03│0005│ER │(→G) │ │十九萬九千│0448│北美金│ │0│06│ │ │ │ │五百元 │ │帳戶 │ ├─┼─┼──┼──┼────────────┼──┼─────┼──┼───┤ │二│91│913K│WOND│預付Wonder材料款US5000 │0 │一百七十五│1102│合庫五│ │一│03│0006│ER │(→G) │ │萬五千五百│0454│洲美金│ │一│07│ │ │ │ │元 │ │ │ ├─┼─┼──┼──┼────────────┼──┼─────┼──┼───┤ │二│91│914K│WOND│WONDER USD40萬*34.955( │0 │一千三百九│1102│土銀臺│ │一│04│0015│ER │→G) │ │十八萬二千│0448│北美金│ │二│10│ │ │ │ │元 │ │帳戶 │ ├─┼─┼──┼──┼────────────┼──┼─────┼──┼───┤ │二│91│914K│WOND│WONDER USD60萬*34.955( │0 │二千零九十│1102│ICBC中│ │一│04│0015│ER │→G) │ │七萬三千元│0458│和美金│ │三│10│ │ │ │ │ │ │ │ ├─┼─┼──┼──┼────────────┼──┼─────┼──┼───┤ │二│91│914K│WOND│WONDER預付購料款USD40000│0 │一千三百九│1102│合庫五│ │一│04│0022│ER │0(→G) │ │十九萬八千│0454│洲美金│ │四│15│ │ │ │ │元 │ │ │ ├─┼─┼──┼──┼────────────┼──┼─────┼──┼───┤ │二│91│915K│WOND│預付Wonder材料款USD35766│0 │一千二百四│1102│合庫五│ │一│05│0045│ER │0(→G) │ │十一萬六千│0454│洲美金│ │五│15│ │ │ │ │一百六十七│ │ │ │ │ │ │ │ │ │元 │ │ │ ├─┼─┼──┼──┼────────────┼──┼─────┼──┼───┤ │二│91│918K│WOND│WONDER T/T USD77071.01(│0 │二百六十一│1102│華銀中│ │一│08│0101│ER │→G) │ │萬五千零四│0471│和美金│ │六│26│ │ │ │ │十三元 │ │ │ ├─┼─┼──┼──┼────────────┼──┼─────┼──┼───┤ │二│91│919K│WOND│WONDER USD750,000(→G)│0 │二千五百六│1102│土銀臺│ │一│09│0057│ER │ │ │十八萬元 │0448│北美金│ │七│18│ │ │ │ │ │ │帳戶 │ ├─┼─┼──┼──┼────────────┼──┼─────┼──┼───┤ │二│91│919K│WOND│USD750,000-WONDER 預付款│0 │二千五百零│1102│陽信南│ │一│09│0062│ER │(→G) │ │六萬五千元│0462│京美金│ │八│26│ │ │ │ │ │ │ │ ├─┼─┼──┼──┼────────────┼──┼─────┼──┼───┤ │二│91│919K│WOND│USD4,160-WONDER(→G) │0 │十四萬二千│1102│彰銀中│ │一│09│0076│ER │ │ │四百三十八│0456│和美金│ │九│30│ │ │ │ │元 │ │ │ ├─┼─┼──┼──┼────────────┼──┼─────┼──┼───┤ │二│91│91AK│WOND│WONDER-USD634800(→G) │0 │二千二百十│1102│土銀臺│ │二│10│0003│ER │ │ │六萬七千二│0448│北美金│ │0│08│ │ │ │ │百十六元 │ │帳戶 │ ├─┼─┼──┼──┼────────────┼──┼─────┼──┼───┤ │二│91│91AK│WOND│WONDER-USD295,460(→G)│0 │一千零三十│1102│土銀臺│ │二│10│0063│ER │ │ │一萬七千四│0448│北美金│ │一│17│ │ │ │ │百六十三元│ │帳戶 │ ├─┼─┼──┼──┼────────────┼──┼─────┼──┼───┤ │二│92│921K│WOND│USD414,780-WONDER預付材 │0 │一千四百三│1102│華銀中│ │二│01│0043│ER │料款(→G) │ │十九萬二千│0471│和美金│ │二│10│ │ │ │ │八百六十六│ │ │ │ │ │ │ │ │ │元 │ │ │ ├─┼─┼──┼──┼────────────┼──┼─────┼──┼───┤ │二│92│922K│WOND│WONDER-USD528,400(→G)│0 │一千八百二│1102│合庫五│ │二│02│0014│ER │ │ │十七萬七千│0454│洲美金│ │三│17│ │ │ │ │三百五十六│ │ │ │ │ │ │ │ │ │元 │ │ │ ├─┼─┼──┼──┼────────────┼──┼─────┼──┼───┤ │二│91│91AK│WORL│WORLD-USD950,000(→S) │0 │三千三百十│1102│合庫五│ │二│10│0064│D │ │ │七萬四千元│0454│洲美金│ │四│23│ │ │ │ │ │ │ │ ├─┼─┼──┼──┼────────────┼──┼─────┼──┼───┤ │二│91│91AK│WORL│WORLD-USD550,000(→S) │0 │一千九百二│1102│彰銀中│ │二│10│0064│D │ │ │十萬六千元│0456│和美金│ │五│23│ │ │ │ │ │ │ │ ├─┼─┼──┼──┼────────────┼──┼─────┼──┼───┤ │二│91│91BK│WORL│WORLD-USD800,000(→S) │0 │二千七百八│1102│土銀臺│ │二│11│0007│D │ │ │十萬八千元│0448│北美金│ │六│08│ │ │ │ │ │ │帳戶 │ ├─┼─┼──┼──┼────────────┼──┼─────┼──┼───┤ │二│91│91BK│WORL│WORLD-USD700,000(→S) │0 │二千四百三│1102│華銀中│ │二│12│0007│D │ │ │十三萬二千│0471│和美金│ │七│09│ │ │ │ │元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11│ │ │ │ │ │ │ │ │ │08│ │ │ │ │ │ │ │ │ │)│ │ │ │ │ │ │ │ ├─┼─┼──┼──┼────────────┼──┼─────┼──┼───┤ │二│91│91CK│WORL│WORLD-USD900,000(→S) │0 │三千一百二│1102│合庫五│ │二│12│0106│D │ │ │十八萬四千│0454│洲美金│ │八│27│ │ │ │ │元 │ │ │ ├─┼─┼──┼──┼────────────┼──┼─────┼──┼───┤ │二│91│91CK│WORL│WORLD-USD600,000(→S) │0 │二千零八十│1102│華僑永│ │二│12│0106│D │ │ │五萬六千元│0469│和美金│ │九│27│ │ │ │ │ │ │ │ ├─┼─┼──┼──┼────────────┼──┼─────┼──┼───┤ │二│92│921K│WORL│USD500,000-WORLD預付材料│0 │一千七百三│1102│陽信南│ │三│01│0042│D │款(→S) │ │十五萬元 │0462│京美金│ │0│20│ │ │ │ │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2│ │ │ │ │ │ │ │ │ │01│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二│92│921K│WORL│WORLD-USD800,812(→S) │0 │二千七百七│1102│土銀臺│ │三│01│0082│D │ │ │十八萬八千│0448│北美金│ │一│16│ │ │ │ │一百七十六│ │帳戶 │ │ │ │ │ │ │ │元 │ │ │ ├─┼─┼──┼──┼────────────┼──┼─────┼──┼───┤ │二│92│921K│WORL│WORLD-USD723,600(→S) │0 │二千五百一│1102│彰銀中│ │三│01│0082│D │ │ │十萬元八千│0456│和美金│ │二│16│ │ │ │ │九百二十元│ │ │ ├─┼─┼──┼──┼────────────┼──┼─────┼──┼───┤ │二│92│922K│WORL│WORLD-819,250(→S) │0 │二千八百三│1102│華銀中│ │三│02│0005│D │ │ │十三萬七千│0488│和美金│ │三│17│ │ │ │ │八百五十八│ │(新)│ │ │(│ │ │ │ │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2│ │ │ │ │ │ │ │ │ │02│ │ │ │ │ │ │ │ │ │07│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壬○○委請下列人員以各國外公司名義在澳紐銀行臺北分行所開設之OFFSHORE BANKING UNIT帳戶,簡稱OBU帳戶):┌───────────────┬───┬───────────┬──┐ │公司名稱 │負責人│澳紐銀行臺北分行帳號 │備註│ ├───────────────┼───┼───────────┼──┤ │英屬維京群島GOLDENTECH │游毅弘│00000000000│ │ │INVESTMENT CORPORATION │ │ │ │ ├───────────────┼───┼───────────┼──┤ │英屬維京群島 │蔡進發│00000000000│ │ │SUNPHOENIX CORPORATION │ │ │ │ ├───────────────┼───┼───────────┼──┤ │英屬維京群島SMARTEK TECHNOLOGY│楊昕儀│00000000000│ │ │INVESTMENT CORPORATION │ │ │ │ ├───────────────┼───┼───────────┼──┤ │英屬維京群島 │癸○○│00000000000│ │ │DIGITAL UNITED LIMITED │ │ │ │ ├───────────────┼───┼───────────┼──┤ │英屬維京群島EVERTOP HOLDING │乙○○│00000000000│ │ │INVESTMENT CORPORATION │己○○│ │ │ └───────────────┴───┴───────────┴──┘ 附表三:(應收帳款傳票資料) 註:起訴書附表八編號漏列第二四至二九號、第七六至八八號,故本附表依序排列編號。 ┌─┬─┬───┬──┬───────────┬─────┬──┬──┬───┐ │編│傳│傳票 │客戶│摘要 │借方金額 │貸方│銀行│銀行名│ │號│票│號碼 │名稱│D:澳鈕銀行臺北分行 │ │金額│代號│稱 │ │ │日│ │ │ DIGITAL帳戶 │ │ │ │ │ │ │期│ │ │G:澳鈕銀行臺北分行 │ │ │ │ │ │ │ │ │ │ GOLDENTECH帳戶 │ │ │ │ │ │ │ │ │ │E:澳鈕銀行臺北分行 │ │ │ │ │ │ │ │ │ │ EVERTOP帳戶 │ │ │ │ │ │ │ │ │ │SUN:澳鈕銀行臺北分 │ │ │ │ │ │ │ │ │ │ 行SUN PHONEX帳戶 │ │ │ │ │ │ │ │ │ │S:澳鈕銀行臺北分行 │ │ │ │ │ │ │ │ │ │ SMARTEK帳戶 │ │ │ │ │ ├─┼─┼───┼──┼───────────┼─────┼──┼──┼───┤ │一│90│909K │AGNE│AGNEOVO USD575575沖AGN│一千九百八│0 │1102│中信美│ │ │09│0108 │OVO │EOVO(←G) │十七萬四千│ │0453│金 │ │ │28│ │ │ │六百零五元│ │ │ │ ├─┼─┼───┼──┼───────────┼─────┼──┼──┼───┤ │二│90│90AK │AGNE│AGNEOVO USD616400AGNEO│二千一百二│0 │1102│中信美│ │ │10│0276 │OVO │VO7/9(←G) │十七萬八千│ │0453│金 │ │ │31│ │ │ │一百二十八│ │ │ │ │ │ │ │ │ │元 │ │ │ │ ├─┼─┼───┼──┼───────────┼─────┼──┼──┼───┤ │三│91│911O │AGNE│AGNEOVO T/T@590000*34.│二千零六十│0 │1102│合庫五│ │ │01│0233 │OVO │95(←D) │二萬五百元│ │0454│洲美金│ │ │31│ │ │ │ │ │ │ │ ├─┼─┼───┼──┼───────────┼─────┼──┼──┼───┤ │四│91│912O │AGNE│AGNEOVO T/T@0000000*34│三千四百九│0 │1102│土銀臺│ │ │01│0233 │OVO │.95(←D) │十五萬元 │ │0448│北美金│ │ │31│ │ │ │ │ │ │帳戶 │ ├─┼─┼───┼──┼───────────┼─────┼──┼──┼───┤ │五│91│912O │AGNE│AGNEOVO T/T@0000000*34│八千七百四│0 │1102│合庫五│ │ │02│0093 │OVO │.96(←D) │十萬元 │ │0454│洲美金│ │ │07│ │ │ │ │ │ │ │ ├─┼─┼───┼──┼───────────┼─────┼──┼──┼───┤ │六│91│912O │AGNE│AGNEOVO T/T@40000*34.9│一千三百九│0 │1102│土銀臺│ │ │02│0080 │OVO │6(←D) │十八萬四千│ │0448│北美金│ │ │18│ │ │ │元 │ │ │帳戶 │ ├─┼─┼───┼──┼───────────┼─────┼──┼──┼───┤ │七│91│913O │AGNE│AGNEOVO T/T@430000*35.│一千五百零│0 │1102│合庫五│ │ │03│0108 │OVO │11(←D) │九萬七千三│ │0454│洲美金│ │ │06│ │ │ │百元 │ │ │ │ ├─┼─┼───┼──┼───────────┼─────┼──┼──┼───┤ │八│91│915O │AGNE│AGNEOVO T/T@0000000*34│三千八百八│0 │1102│合庫五│ │ │05│0117 │OVO │.715(←D) │十八萬八百│ │0454│洲美金│ │ │29│ │ │ │元 │ │ │ │ ├─┼─┼───┼──┼───────────┼─────┼──┼──┼───┤ │九│91│915O │AGNE│AGNEOVO T/T@0000000( │四千一百六│0 │1102│ICBC中│ │ │05│0129 │OVO │←D) │十五萬八千│ │0458│和美金│ │ │31│ │ │ │元 │ │ │ │ ├─┼─┼───┼──┼───────────┼─────┼──┼──┼───┤ │十│91│916O │AGNE│AGNEOVO T/T@910400*34.│三千一百零│0 │1102│ICBC中│ │ │06│0074 │OVO │13(←D) │七萬一千九│ │0458│和美金│ │ │19│ │ │ │百五十二元│ │ │ │ ├─┼─┼───┼──┼───────────┼─────┼──┼──┼───┤ │十│91│916O │AGNE│AGNEOVO T/T@0000000*34│六千六百五│0 │1102│大眾建│ │一│06│0157 │OVO │.13 │十三萬七千│ │0477│國美金│ │ │28│ │ │ │零十五元 │ │ │ │ ├─┼─┼───┼──┼───────────┼─────┼──┼──┼───┤ │十│91│917O │AGNE│AGNEOVO T/T@550000*33.│一千八百四│0 │1102│合庫五│ │二│07│0069 │OVO │53(←D) │十四萬一千│ │0454│洲美金│ │ │15│ │ │ │五百元 │ │ │ │ ├─┼─┼───┼──┼───────────┼─────┼──┼──┼───┤ │十│91│917O │AGNE│AGNEOVO T/T@836466*33.│二千八百零│0 │1102│陽信南│ │三│07│0135 │OVO │53(←D) │四萬六千七│ │0462│京美金│ │ │23│ │ │ │百零五元 │ │ │ │ ├─┼─┼───┼──┼───────────┼─────┼──┼──┼───┤ │十│91│918O │AGNE│AGNEOVO T/T@900162*33.│三千零三十│0 │1102│合庫五│ │四│08│0173 │OVO │75(←D) │八萬四百六│ │0454│洲美金│ │ │29│ │ │ │十八元 │ │ │ │ ├─┼─┼───┼──┼───────────┼─────┼──┼──┼───┤ │十│91│918O │AGNE│AGNEOVO T/T@300000*33.│一千零十二│0 │1102│ICBC中│ │五│08│0173 │OVO │75(←D) │萬五千元 │ │0458│和美金│ │ │29│ │ │ │ │ │ │ │ ├─┼─┼───┼──┼───────────┼─────┼──┼──┼───┤ │十│91│91AO │AGNE│AGNEOVO T/T@0000000.2*│三千六百九│0 │1102│土銀臺│ │六│10│0176 │OVO │34.91(←D) │十三萬七千│ │0448│北美金│ │ │21│ │ │ │八百九十四│ │ │帳戶 │ │ │ │ │ │ │元 │ │ │ │ ├─┼─┼───┼──┼───────────┼─────┼──┼──┼───┤ │十│91│91AO │AGNE│AGNEOVO T/T@525546*34.│一千八百二│0 │1102│華銀中│ │七│10│0202 │OVO │765(←D) │十七萬六百│ │0471│和美金│ │ │29│ │ │ │零七元 │ │ │ │ ├─┼─┼───┼──┼───────────┼─────┼──┼──┼───┤ │十│91│91AO │AGNE│AGNEOVO T/T@0000000*34│六千四百六│0 │1102│大眾建│ │八│10│0211 │OVO │.82(←D) │十五萬二千│ │0477│國美金│ │ │30│ │ │ │六百六十二│ │ │ │ ├─┼─┼───┼──┼───────────┼─────┼──┼──┼───┤ │十│91│91BO │AGNE│AGNEOVO T/T@775409.34*│二千六百七│0 │1102│華銀中│ │九│11│0222 │OVO │34.51(←D) │十五萬九千│ │0471│和美金│ │ │12│ │ │ │三百七十六│ │ │ │ │ │ │ │ │ │元 │ │ │ │ ├─┼─┼───┼──┼───────────┼─────┼──┼──┼───┤ │二│91│91BO │AGNE│AGNEOVO T/T@0000000*34│三千四百七│0 │1102│土銀臺│ │十│11│0223 │OVO │.71(←D) │十一萬元 │ │0448│北美金│ │ │14│ │ │ │ │ │ │帳戶 │ ├─┼─┼───┼──┼───────────┼─────┼──┼──┼───┤ │二│91│91CO │AGNE│AGNEOVO T/T@345331.72*│一千二百零│0 │1102│華銀中│ │一│12│0073 │OVO │34.815(←D) │二萬二千七│ │0471│和美金│ │ │11│ │ │ │百二十四元│ │ │ │ ├─┼─┼───┼──┼───────────┼─────┼──┼──┼───┤ │二│92│923O │AGNE│AGNEOVO T/T@748908*34.│二千六百零│0 │1102│土銀臺│ │二│03│0022 │OVO │76(←D) │三萬二千零│ │0448│北美金│ │ │03│ │ │ │四十二元 │ │ │帳戶 │ ├─┼─┼───┼──┼───────────┼─────┼──┼──┼───┤ │二│91│911O │AGNE│AGNEOVO T/T@800000*34.│二千七百九│0 │1102│合庫五│ │三│01│0233 │OVO │95(←D) │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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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彰銀中│ │九│03│0116 │COM │D) │十二萬一千│ │0456│和美金│ │ │18│ │ │ │三百元 │ │ │ │ ├─┼─┼───┼──┼───────────┼─────┼──┼──┼───┤ │三│91│913O │ARES│ARESCOM T/T@145萬*35.1│五千零九十│0 │1102│土銀臺│ │十│03│0112 │COM │1(←D) │萬九千五百│ │0448│北美金│ │ │27│ │ │ │元 │ │ │帳戶 │ ├─┼─┼───┼──┼───────────┼─────┼──┼──┼───┤ │三│91│913O │ARES│ARESCOM T/T USD100萬 │三千五百一│0 │1102│ICBC中│ │一│03│0111 │COM │(←D) │十一萬元 │ │0458│和美金│ │ │27│ │ │ │ │ │ │ │ ├─┼─┼───┼──┼───────────┼─────┼──┼──┼───┤ │三│91│913O │ARES│ARESCOM T/T@50萬*35.11│一千七百五│0 │1102│合庫五│ │二│03│0160 │COM │(←D) │十五萬五千│ │0454│洲美金│ │ │28│ │ │ │元 │ │ │ │ ├─┼─┼───┼──┼───────────┼─────┼──┼──┼───┤ │三│91│914O │ARES│ARES T/T640000*34.995 │二千二百三│0 │1102│土銀臺│ │三│04│0102 │COM │(←D) │十九萬六千│ │0448│北美金│ │ │08│ │ │ │八百元 │ │ │帳戶 │ ├─┼─┼───┼──┼───────────┼─────┼──┼──┼───┤ │三│91│914O │ARES│ARESCOM T/T@699994.27*│二千四百四│0 │1102│彰銀中│ │四│04│0102 │COM │34.995(←D) │十九萬六千│ │0456│和美金│ │ │08│ │ │ │三百元 │ │ │ │ ├─┼─┼───┼──┼───────────┼─────┼──┼──┼───┤ │三│91│914O │ARES│ARESCOM T?T@200萬*34.9│六千九百九│0 │1102│合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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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91│916O │ETEM│ETEMAL T/T @682990*34.│二千三百三│0 │1102│合庫五│ │八│06│0095 │AL │13(←D) │十一萬四百│ │0454│洲美金│ │ │25│ │ │ │四十九元 │ │ │ │ ├─┼─┼───┼──┼───────────┼─────┼──┼──┼───┤ │八│91│917O │ETEM│ETEMAL T/T @0000000*33│三千八百零│0 │1102│彰銀中│ │九│07│0142 │AL │.53(←D) │一萬八千七│ │0456│和美金│ │ │31│ │ │ │百九十五元│ │ │ │ │ │ │ │ │ │ │ │ │ │ ├─┼─┼───┼──┼───────────┼─────┼──┼──┼───┤ │九│91│91AO │ETEM│ETEMAL T/T @0000000*34│四千八百二│0 │1102│合庫五│ │十│10│0175 │AL │.865(←D) │十五萬六千│ │0454│洲美金│ │ │21│ │ │ │五百七十七│ │ │ │ │ │ │ │ │ │元 │ │ │ │ ├─┼─┼───┼──┼───────────┼─────┼──┼──┼───┤ │九│91│91AO │ETEM│ETEMAL T/T @700000*34.│二千四百三│0 │1102│合庫五│ │一│10│0171 │AL │84(←D) │十八萬八千│ │0454│洲美金│ │ │30│ │ │ │元 │ │ │ │ ├─┼─┼───┼──┼───────────┼─────┼──┼──┼───┤ │九│91│91CO │ETEM│ETEMAL T/T @500000*34.│一千七百三│0 │1102│中華土│ │二│12│0258 │AL │79(←D) │十九萬五千│ │0447│城美金│ │ │13│ │ │ │元 │ │ │帳戶 │ ├─┼─┼───┼──┼───────────┼─────┼──┼──┼───┤ │九│91│91CO │ETEM│ETEMAL T/T @660000*34.│二千二百九│0 │1102│合庫五│ │三│12│0091 │AL │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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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土銀臺│ │九│01│0129 │ONIC│4.505(←E) │十五萬三千│ │0448│北美金│ │ │21│ │ │ │五百元 │ │ │帳戶 │ ├─┼─┼───┼──┼───────────┼─────┼──┼──┼───┤ │一│92│921O │LAIS│LAISONIC T/T @730000*3│二千五百二│0 │1102│華銀中│ │0│01│0144 │ONIC│4.61(←E) │十六萬五千│ │0462│和美金│ │0│21│ │ │ │三百元 │ │ │(新)│ ├─┼─┼───┼──┼───────────┼─────┼──┼──┼───┤ │一│92│921O │LAIS│LAISONIC T/T @865000*3│二千九百九│0 │1102│陽信南│ │0│01│0132 │ONIC│4.58(←E) │十一萬六千│ │0462│京美金│ │一│22│ │ │ │零二十五元│ │ │ │ ├─┼─┼───┼──┼───────────┼─────┼──┼──┼───┤ │一│91│912O │LOYA│LOYALTY T/T USD190萬*3│六千六百四│0 │1102│土銀臺│ │0│02│0062 │LTY │4.96(←G) │十二萬四千│ │0448│北美金│ │二│06│ │ │ │元 │ │ │帳戶 │ ├─┼─┼───┼──┼───────────┼─────┼──┼──┼───┤ │一│91│912O │LOYA│LOYALTY T/T @168994.3 │五千九百零│0 │1102│彰銀中│ │0│02│0077 │LTY │(←G) │八萬二千二│ │0456│和美金│ │三│09│ │ │ │百零一元 │ │ │ │ ├─┼─┼───┼──┼───────────┼─────┼──┼──┼───┤ │一│91│912O │LOYA│LOYALTY T/T @0000000*3│三千六百七│0 │1102│土銀臺│ │0│02│0076 │LTY │4.96(←G) │十五萬四百│ │0448│北美金│ │四│21│ │ │ │零六元 │ │ │帳戶 │ ├─┼─┼───┼──┼───────────┼─────┼──┼──┼───┤ │一│91│915O │LOYA│LOYALTY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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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YA│LOYALTY T/T @900000*33│三千零十七│0 │1102│陽信南│ │一│07│0143 │LTY │.53(←G) │萬七千元 │ │0462│京美金│ │一│31│ │ │ │ │ │ │ │ ├─┼─┼───┼──┼───────────┼─────┼──┼──┼───┤ │一│91│918O │LOYA│LOYALTY T/T @876334.35│二千九百五│0 │1102│華銀中│ │一│08│0123 │LTY │(←G) │十七萬六千│ │0471│和美金│ │二│21│ │ │ │二百八十四│ │ │ │ │ │ │ │ │ │元 │ │ │ │ ├─┼─┼───┼──┼───────────┼─────┼──┼──┼───┤ │一│91│91AO │LOYA│LOYALTY T/T @672072.56│二千三百四│0 │1102│中華土│ │一│10│0177 │LTY │*34.85(←G) │十二萬一千│ │0447│城美金│ │三│21│ │ │ │七百二十九│ │ │帳戶 │ │ │ │ │ │ │元 │ │ │ │ ├─┼─┼───┼──┼───────────┼─────┼──┼──┼───┤ │一│91│91AO │LOYA│LOYALTY T/T @400000*34│一千三百九│0 │1102│華銀中│ │一│10│0224 │LTY │.76(←G) │十萬四千元│ │0471│和美金│ │四│30│ │ │ │ │ │ │ │ ├─┼─┼───┼──┼───────────┼─────┼──┼──┼───┤ │一│91│91BO │LOYA│LOYALTY T/T @0000000.7│四千二百八│0 │1102│合庫五│ │一│11│0224 │LTY │6*34.69(←G) │十八萬五千│ │0454│洲美金│ │五│14│ │ │ │九百五十五│ │ │ │ │ │ │ │ │ │元 │ │ │ │ ├─┼─┼───┼──┼───────────┼─────┼──┼──┼───┤ │一│91│91BO │LOYA│LOYALTY T/T @950000*34│三千二百八│0 │1102│彰銀中│ │一│11│0225 │LTY │.618(←G) │十八萬七千│ │0456│和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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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R│NEWRICH USD527500 沖 │一千八百二│0 │1102│安泰天│ │二│29│0107 │ICH │NEWRICH 5/31(←G) │十一萬四千│ │0452│母美金│ │二│28│ │ │ │五百七十五│ │ │ │ │ │ │ │ │ │元 │ │ │ │ ├─┼─┼───┼──┼───────────┼─────┼──┼──┼───┤ │一│92│90AK │NEWR│NEWRICH USD760000 沖 │二千六百二│0 │1102│土銀臺│ │二│29│0104 │ICH │NEWRICH 3/28(←D) │十四萬二千│ │0448│北美金│ │三│28│ │ │ │八百元 │ │ │帳戶 │ ├─┼─┼───┼──┼───────────┼─────┼──┼──┼───┤ │一│90│90AK │NEWR│NEWRICH USD750000 NEW │二千五百八│0 │1102│安泰天│ │二│10│0284 │ICH │RICH00000000(←E) │十九萬元 │ │0452│母美金│ │四│25│ │ │ │ │ │ │ │ ├─┼─┼───┼──┼───────────┼─────┼──┼──┼───┤ │一│90│90AK │NEWR│NEWRICH USD750000 NEW │二千五百八│0 │1102│中信美│ │二│10│0283 │ICH │RICH 6/22(←G) │十九萬元 │ │0453│金 │ │五│29│ │ │ │ │ │ │ │ ├─┼─┼───┼──┼───────────┼─────┼──┼──┼───┤ │一│90│90AK │NEWR│NEWRICH USD157142 NEW │五百四十二│0 │1102│土銀臺│ │二│10│0282 │ICH │RICZ 00000000 0/22(G │萬四千五百│ │0448│北美金│ │六│31│ │ │) │四十二元 │ │ │帳戶 │ ├─┼─┼───┼──┼───────────┼─────┼──┼──┼───┤ │一│90│90BO │NEWR│NEWRICH USD676262 NEW │二千三百三│0 │1102│土銀臺│ │二│11│0030 │ICH │RICH T/T(←D) │十四萬四千│ │0448│北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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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R│NEWRICH T/T @160萬*34.│五千五百五│0 │1102│合庫五│ │三│05│0125 │ICH │715(←D) │十四萬四千│ │0454│洲美金│ │三│31│ │ │ │元 │ │ │ │ ├─┼─┼───┼──┼───────────┼─────┼──┼──┼───┤ │一│91│915O │NEWR│NEWRICH T/T @70萬(←D│二千四百三│0 │1102│土銀臺│ │三│05│0125 │ICH │) │十萬五百元│ │0448│北美金│ │四│31│ │ │ │ │ │ │帳戶 │ ├─┼─┼───┼──┼───────────┼─────┼──┼──┼───┤ │一│91│916O │NEWR│NEWRICH T/T @0000000* │四千七百二│0 │1102│大眾建│ │三│06│0160 │ICH │34.13 │十七萬七千│ │0477│國美金│ │五│28│ │ │ │一百四十九│ │ │ │ │ │ │ │ │ │元 │ │ │ │ ├─┼─┼───┼──┼───────────┼─────┼──┼──┼───┤ │一│91│916O │NEWR│NEWRICH T/T @0000000* │五千九百八│0 │1102│大眾建│ │三│06│0160 │ICH │34.13 │十一萬三千│ │0477│國美金│ │六│28│ │ │ │五百零八元│ │ │ │ ├─┼─┼───┼──┼───────────┼─────┼──┼──┼───┤ │一│91│916O │NEWR│NEWRICH T/T 00000000 │三千九百八│0 │1102│大眾建│ │三│06│0160 │ICH │ │十六萬一千│ │0477│國美金│ │七│28│ │ │ │八百二十六│ │ │ │ │ │ │ │ │ │元 │ │ │ │ ├─┼─┼───┼──┼───────────┼─────┼──┼──┼───┤ │一│91│917O │NEWR│NEWRICH T/T @120萬*33.│四千零二十│0 │1102│土銀臺│ │三│07│0141 │ICH │53(←D) │三萬六千元│ │0448│北美金│ │八│31│ │ │ │ │ │ │帳戶 │ ├─┼─┼───┼──┼───────────┼─────┼──┼──┼───┤ │一│91│918O │NEWR│NEWRICH T/T @850000( │二千八百六│0 │1102│合庫五│ │三│08│0154 │ICH │←D) │十八萬七千│ │0454│洲美金│ │九│14│ │ │ │五百元 │ │ │ │ ├─┼─┼───┼──┼───────────┼─────┼──┼──┼───┤ │一│91│918O │NEWR│T-00000000轉入(←D) │二千零二十│0 │1102│華銀中│ │四│08│0207 │ICH │ │五萬元 │ │0471│和美金│ │0│30│ │ │ │ │ │ │ │ ├─┼─┼───┼──┼───────────┼─────┼──┼──┼───┤ │一│91│918O │NEWR│NEWRICH T/T @100萬*33.│三千三百七│0 │1102│彰銀中│ │四│08│0175 │ICH │75(←D) │十五萬元 │ │0456│和美金│ │一│30│ │ │ │ │ │ │ │ ├─┼─┼───┼──┼───────────┼─────┼──┼──┼───┤ │一│91│918O │NEWR│NEWRICH T/T @710132*33│二千三百九│0 │1102│合庫五│ │四│08│0176 │ICH │.75(←D) │十六萬六千│ │0454│洲美金│ │二│30│ │ │ │九百五十五│ │ │ │ │ │ │ │ │ │元 │ │ │ │ ├─┼─┼───┼──┼───────────┼─────┼──┼──┼───┤ │一│91│919O │NEWR│NEWRICH T/T @0000000* │一億二千七│0 │1102│大眾建│ │四│09│0172 │ICH │34.96 │百二十五萬│ │0477│國美金│ │三│27│ │ │ │六千三百二│ │ │ │ │ │ │ │ │ │十三元 │ │ │ │ ├─┼─┼───┼──┼───────────┼─────┼──┼──┼───┤ │一│91│91AO │NEWR│NEWRICH T/T @692718.89│二千四百零│0 │1102│陽信南│ │四│10│0198 │ICH │(←D) │八萬二千三│ │0462│京美金│ │四│29│ │ │ │百七十二元│ │ │ │ ├─┼─┼───┼──┼───────────┼─────┼──┼──┼───┤ │一│91│91CO │NEWR│NEWRICH T/T @0000000 │一億零四百│0 │1102│新竹商│ │四│12│0264 │ICH │ │七十萬元 │ │0479│銀美金│ │五│27│ │ │ │ │ │ │ │ ├─┼─┼───┼──┼───────────┼─────┼──┼──┼───┤ │一│91│91CO │NEWR│NEWRICH T/T @800000*34│二千七百七│0 │1102│華僑永│ │四│12│0272 │ICH │.7(←D) │十六萬元 │ │0469│和美金│ │六│31│ │ │ │ │ │ │ │ ├─┼─┼───┼──┼───────────┼─────┼──┼──┼───┤ │一│92│921O │NEWR│NEWRICH T/T @587725.38│二千零三十│0 │1102│中華土│ │四│01│0131 │ICH │*34.58(←D) │二萬三千五│ │0447│城美金│ │七│22│ │ │ │百四十四元│ │ │帳戶 │ ├─┼─┼───┼──┼───────────┼─────┼──┼──┼───┤ │一│92│922O │NEWR│NEWRICH T/T @840000*34│二千九百十│0 │1102│華僑永│ │四│02│0134 │ICH │.69(←D) │三萬九千六│ │0469│和美金│ │八│26│ │ │ │百元 │ │ │ │ ├─┼─┼───┼──┼───────────┼─────┼──┼──┼───┤ │一│92│923O │NEWR│NEWRICH 回沖 91CO0264│0 │一億│1102│新竹商│ │四│03│0116 │ICH │@000000000 │ │零四│0479│銀美金│ │九│07│ │ │ │ │百七│ │ │ │ │ │ │ │ │ │十萬│ │ │ │ │ │ │ │ │ │元 │ │ │ ├─┼─┼───┼──┼───────────┼─────┼──┼──┼───┤ │一│90│90CI │PKC │PKC USD0000000 │三千四百四│0 │1102│土銀臺│ │五│12│0013 │ │PKC10/26,29(←D) │十五萬五千│ │0448│北美金│ │0│31│ │ │ │元 │ │ │帳戶 │ ├─┼─┼───┼──┼───────────┼─────┼──┼──┼───┤ │一│90│90CI │PKC │PKC USD500,000 │一千七百二│0 │1102│土銀臺│ │五│12│0019 │ │PKC10/26(←D) │十二萬七千│ │0448│北美金│ │一│11│ │ │ │五百元 │ │ │帳戶 │ ├─┼─┼───┼──┼───────────┼─────┼──┼──┼───┤ │一│91│91CO │SABL│SABLE T/T @668000*34. │二千三百二│0 │1102│華僑永│ │五│12│0150 │E │81(←SUN) │十五萬三千│ │0469│和美金│ │二│20│ │ │ │零八十元 │ │ │ │ ├─┼─┼───┼──┼───────────┼─────┼──┼──┼───┤ │一│90│923O │SABL│SABLE T/T @500000*34. │一千七百三│0 │1102│華銀中│ │五│03│0006 │E │71_1(←SUN) │十五萬五千│ │0488│和美金│ │三│03│ │ │ │元 │ │ │(新)│ ├─┼─┼───┼──┼───────────┼─────┼──┼──┼───┤ │一│91│91AO │SHER│SHERFIELD T/T @0000000│三千五百九│0 │1102│合庫五│ │五│10│0208 │FIEL│*34.78(←E) │十四萬五千│ │0454│洲美金│ │四│30│ │D │ │一百三十元│ │ │ │ ├─┼─┼───┼──┼───────────┼─────┼──┼──┼───┤ │一│91│91BO │SHER│SHERFIELD T/T @895700 │三千零八十│0 │1102│土銀臺│ │五│11│0080 │FIEL│(←E) │九萬七千一│ │0448│北美金│ │五│13│ │D │ │百七十二元│ │ │帳戶 │ ├─┼─┼───┼──┼───────────┼─────┼──┼──┼───┤ │一│91│91CO │SHER│SHERFIELD T/T @895700*│三千一百十│0 │1102│陽信南│ │五│12│0074 │FIEL│34.81(←E) │七萬九千三│ │0462│京美金│ │六│11│ │D │ │百十七元 │ │ │ │ ├─┼─┼───┼──┼───────────┼─────┼──┼──┼───┤ │一│92│921O │SHER│SHERFIELD T/T @830000*│二千八百六│0 │1102│土銀臺│ │五│01│0080 │FIEL│34.47(←E) │十一萬一百│ │0448│北美金│ │七│15│ │D │ │元 │ │ │帳戶 │ ├─┼─┼───┼──┼───────────┼─────┼──┼──┼───┤ │一│92│921O │SHER│SHERFIELD T/T @750000*│二千五百八│0 │1102│中華土│ │五│01│0085 │FIEL│34.4(←E) │十萬元 │ │0447│城美金│ │八│16│ │D │ │ │ │ │帳戶 │ ├─┼─┼───┼──┼───────────┼─────┼──┼──┼───┤ │一│92│921O │SHER│SHERFIELD T/T @750000*│二千五百八│0 │1102│陽信南│ │五│01│0081 │FIEL│34.406(←E) │十萬四千五│ │0462│京美金│ │九│16│ │D │ │百元 │ │ │ │ ├─┼─┼───┼──┼───────────┼─────┼──┼──┼───┤ │一│92│921O │SHER│SHERFIELD T/T @830000*│二千八百五│0 │1102│合庫五│ │六│01│0084 │FIEL│34.39(←E) │十四萬三千│ │0454│洲美金│ │0│16│ │D │ │七百元 │ │ │ │ ├─┼─┼───┼──┼───────────┼─────┼──┼──┼───┤ │一│92│921O │SHER│SHERFIELD T/T @698400*│二千四百零│0 │1102│彰銀中│ │六│01│0165 │FIEL│34.486(←E) │八萬五千零│ │0456│和美金│ │一│27│ │D │ │二十二元 │ │ │ │ ├─┼─┼───┼──┼───────────┼─────┼──┼──┼───┤ │一│91│91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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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90AK │Wych│Wycherley USD280000 │九百六十六│0 │1102│土銀臺│ │九│10│0281 │erle│Wycherley(←D) │萬五千六百│ │0448│北美金│ │一│22│ │y │ │元 │ │ │帳戶 │ ├─┼─┼───┼──┼───────────┼─────┼──┼──┼───┤ │一│90│90AK │Wych│Wycherley USD0000000 │四千三百八│0 │1102│土銀臺│ │九│10│0277 │erle│WycherleZ 00000000 0 │十四萬四百│ │0448│北美金│ │二│30│ │y │(D) │元 │ │ │帳戶 │ ├─┼─┼───┼──┼───────────┼─────┼──┼──┼───┤ │一│90│90AK │Wych│Wycherley USD230000 │七百九十三│0 │1102│安泰天│ │九│10│0280 │erle│Wycherley(←E) │萬九千六百│ │0452│母美金│ │三│30│ │y │ │元 │ │ │ │ ├─┼─┼───┼──┼───────────┼─────┼──┼──┼───┤ │一│90│90AK │Wych│Wycherley USD883600 │三千零五十│0 │1102│中信美│ │九│10│0279 │erle│Wycherley(←G) │萬一千八百│ │0453│金 │ │四│30│ │y │ │七十二元 │ │ │ │ ├─┼─┼───┼──┼───────────┼─────┼──┼──┼───┤ │一│90│90AK │Wych│Wycherley USD824000 │二千八百四│0 │1102│土銀臺│ │九│10│0278 │erle│Wycherley(←D) │十四萬四千│ │0448│北美金│ │五│31│ │y │ │四百八十元│ │ │帳戶 │ ├─┼─┼───┼──┼───────────┼─────┼──┼──┼───┤ │一│90│90BK │Wych│Wycherley USD470000 │一千六百二│0 │1102│土銀臺│ │九│11│0104 │erle│WYCHERLEY(←E) │十二萬四千│ │0448│北美金│ │六│09│ │y │ │四百元 │ │ │帳戶 │ ├─┼─┼───┼──┼───────────┼─────┼──┼──┼───┤ │一│90│90BK │Wych│Wycherley USD0000000 │三千四百五│0 │1102│土銀臺│ │九│11│0105 │erle│WYCHERLEY(←D) │十二萬元 │ │0448│北美金│ │七│19│ │y │ │ │ │ │帳戶 │ ├─┼─┼───┼──┼───────────┼─────┼──┼──┼───┤ │一│90│90BO │Wych│Wycherley USD0000000 │五千五百六│0 │1102│中華土│ │九│11│0029 │erle│WycherleyT/T(←E) │十二萬八千│ │0447│城美金│ │八│28│ │y │ │九百八十元│ │ │帳戶 │ ├─┼─┼───┼──┼───────────┼─────┼──┼──┼───┤ │一│90│90CI │Wych│Wycherley USD830781 │二千八百六│0 │1102│土銀臺│ │九│12│0014 │erle│WYCHERLE10/19(←E) │十二萬四千│ │0448│北美金│ │九│05│ │y │(起訴書誤載為Wycjerle│五百五十九│ │ │帳戶 │ │ │ │ │ │ y USD830781 WYCHERLE│元 │ │ │ │ │ │ │ │ │ 10/19《←E》) │ │ │ │ │ ├─┼─┼───┼──┼───────────┼─────┼──┼──┼───┤ │二│91│912O │Wych│Wycherley T/T USD10560│三千六百九│0 │1102│合庫五│ │0│02│0102 │erle│00 34.96(←E) │十一萬七千│ │0454│洲美金│ │0│02│ │y │ │七百六十元│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誤│ │ │ │ │ │ │ │ │ │載│ │ │ │ │ │ │ │ │ │為│ │ │ │ │ │ │ │ │ │91│ │ │ │ │ │ │ │ │ │02│ │ │ │ │ │ │ │ │ │21│ │ │ │ │ │ │ │ │ │)│ │ │ │ │ │ │ │ ├─┼─┼───┼──┼───────────┼─────┼──┼──┼───┤ │二│91│913O │Wych│Wycherley T/T @480000*│一千六百八│0 │1102│土銀臺│ │0│03│0106 │erle│35.11(←E) │十五萬二千│ │0448│北美金│ │一│05│ │y │ │八百元 │ │ │帳戶 │ └─┴─┴───┴──┴───────────┴─────┴──┴──┴───┘ 附表四:(壬○○、乙○○、鍾善誠及姜嘉貞所使用之人頭證券帳戶) ┌───────┬───────────────────────┐ │證券公司名稱 │帳戶名稱及帳號 │ ├───────┼───────────────────────┤ │富邦證券公司 │益廣公司(0000-000000-0)、益展公司(0000-0000│ │ │50-7)、乙○○(0000-000000-0)、丙○○(9645-│ │ │000000-0)、丁○○(0000-000000-0)、己○○( │ │ │0000-000000-0)、趙賀滿(0000-000000-0)、郭怡│ │ │婷(0000-00000-0)、黃映卿(原中日證券9327-9)│ │ │、李正史(原中日證券9329-5)、鄭蕙萍(原中日證│ │ │券7615-7) │ ├───────┼───────────────────────┤ │倍利證券公司 │益展公司(原國際綜合證券000000-0)、益廣公司(│ │ │原國際綜合證券000000-0)、丙○○(原國際綜合證│ │ │券000000-0)、己○○(原國際綜合證券000000-0)│ ├───────┼───────────────────────┤ │德信證券公司 │癸○○(0000000-0)、辛○○(000000-0)、吳俐 │ │ │靜(000000-0)、丙○○(000000-0)、己○○( │ │ │000000-0)、益廣公司(000000-0)、益展公司( │ │ │000000-0) │ ├───────┼───────────────────────┤ │台証證券公司 │益廣公司(0000-000000-0)、益展公司、乙○○、 │ │ │丙○○、己○○ │ ├───────┼───────────────────────┤ │日盛證券公司 │辛○○(247309) │ ├───────┼───────────────────────┤ │石橋證券公司 │丙○○(0-000000-0) │ ├───────┼───────────────────────┤ │富順證券公司 │益展公司(000000-0)、丙○○(000000-0)、范中│ │ │秋(000000-0) │ └───────┴───────────────────────┘ 附表五:(于振園、江聰亮以壬○○所提出共二億元久津公司支票為擔保後,借款給壬○○之資金流向) ┌───┬───────────────┬──────┬────┐ │編號 │帳戶資料 │金額 │備註 │ ├───┼───────────────┼──────┼────┤ │一 │乙○○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三千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二 │己○○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三千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三 │丙○○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三千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四 │益展公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三千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五 │益廣公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三千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六 │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三千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七 │辛○○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二千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附表六:(于振園、江聰亮以壬○○提出內有二億元存款之久津公司印鑑及存摺為擔保後,借款給壬○○之資金流向)┌───┬───────────────────┬──────┬──┐ │編號 │帳戶資料 │金額 │備註│ ├───┼───────────────────┼──────┼──┤ │一 │辛○○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三千八百二十│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萬元 │ │ ├───┼───────────────────┼──────┼──┤ │二 │益廣公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二千七百萬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三 │益展公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一千九百八十│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六萬元 │ │ ├───┼───────────────────┼──────┼──┤ │四 │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一千六百零六│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萬元 │ │ │ │(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0000000 │ │ │ │ │二六號) │ │ │ ├───┼───────────────────┼──────┼──┤ │五 │益展公司上海商銀三重分行 │三千八百七十│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萬元 │ │├───┼───────────────────┼──────┼──┤ │六 │己○○上海商銀三重分行 │三千八百六十│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萬元 │ │├───┼───────────────────┼──────┼──┤ │七 │丙○○華僑銀行復興分行 │二千一百五十│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八萬元 │ │└───┴───────────────────┴──────┴──┘ 附表七:(先探公司依壬○○提出之承諾書先行支付貨款而委請林秋棠匯款之資料) ┌───┬───┬─────┬────────┬────┬───────┬──┐ │匯款人│匯款日│匯入至指定│匯入至指定帳號 │帳戶名稱│匯款金額(新臺│備註│ │ │期 │銀行 │ │ │幣) │ │ ├───┼───┼─────┼────────┼────┼───────┼──┤ │林秋棠│92.3.3│上海商銀三│00000000000000 │益展公司│二百萬元 │ │ │ │ │重分行 │(共二筆計二千二│ ├───────┤ │ │ │ │ │ 百萬元) │ │二千萬元 │ │ │ ├───┼─────┼────────┼────┼───────┼──┤ │ │92.3.3│華南銀行忠│000000000000 │丙○○ │八百萬元 │ │ │ │ │孝東路分行│(共三筆計四千八│ ├───────┤ │ │ │ │(起訴書附│ 百萬元) │ │二千萬元 │ │ │ │ │表誤載為華│ │ │ │ │ │ │ │南南京東路│ │ ├───────┤ │ │ │ │分行) │ │ │二千萬元 │ │ │ ├───┼─────┼────────┼────┼───────┼──┤ │ │92.3.4│華南銀行忠│000000000000 │己○○ │六百二十二萬元│ │ │ │ │孝東路分行├────────┼────┼───────┤ │ │ │ │ │000000000000 │益展公司│三百七十八萬元│ │ │ │ │ ├────────┼────┼───────┤ │ │ │ │ │000000000000 │益展公司│二千萬元 │ │ │ ├───┼─────┼────────┼────┼───────┼──┤ │ │92.3.5│華南銀行南│000000000000 │趙賀滿 │五百萬元 │ │ │ │ │京東路分行│ │ │ │ │ │ ├───┼─────┼────────┼────┼───────┼──┤ │ │92.3.5│華南銀行南│000000000000(起│趙賀滿(│三百萬元 │ │ │ │ │京東路分行│訴書附表誤載為11│起訴書附│ │ │ │ │ │ │0000000000) │表誤載為│ │ │ │ │ │ │ │乙○○)│ │ │ │ │ │ ├────────┼────┼───────┤ │ │ │ │ │000000000000 │乙○○ │一千四百四十萬│ │ │ │ │ │ │ │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 │益展公司│一千四百二十萬│ │ │ │ │ │ │ │元 │ │ │ ├───┼─────┼────────┼────┼───────┼──┤ │ │92.3.5│上海商銀三│00000000000000 │丙○○ │七百零二萬元 │ │ │ │ │重分行 ├────────┼────┼───────┼──┤ │ │ │ │00000000000000 │益展公司│一千四百五十萬│ │ │ │ │ │ │ │元 │ │ │ ├───┼─────┼────────┼────┼───────┼──┤ │ │92.3.5│花蓮中小企│00000000000 │蕭永中 │八百萬元 │ │ │ │ │銀臺北分行│ │ │ │ │ ├───┴───┴─────┴────────┴────┴───────┴──┤ │總計:一億六千六百十二萬元 │ └──────────────────────────────────────┘ 附表八:(壬○○利用下列投資人頭證券帳戶買賣久津公司股票,合計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買進三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千股、無賣出;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買進二萬一千八百一十千股、賣出一萬零七百六十八千股,其違約交割明細如下) 單位:千股 ┌───┬───────┬─────┬─────┬──────┬───────┐ │證券商│ 台證 │ 德信仁愛 │ 倍利國際 │ 富邦南京 │ 合計 │ │ │ │ │ 埔乾 │ │ │ ├───┼───┬───┼───┬─┼───┬─┼───┬──┼───┬───┤ │投資人│買進 │賣出 │買進 │賣│買進 │賣│買進 │賣出│買進 │賣出 │ │ │ │ │ │出│ │出│ │ │ │ │ ├───┼───┼───┼───┼─┼───┼─┼───┼──┼───┼───┤ │李正史│ │ │ │ │ │ │998 │500 │998 │500 │ ├───┼───┼───┼───┼─┼───┼─┼───┼──┼───┼───┤ │趙賀滿│ │ │ │ │ │ │998 │268 │998 │268 │ ├───┼───┼───┼───┼─┼───┼─┼───┼──┼───┼───┤ │辛○○│ │ │4,491 │ │ │ │499 │ │4,990 │ │ ├───┼───┼───┼───┼─┼───┼─┼───┼──┼───┼───┤ │鄭蕙萍│ │ │ │ │ │ │499 │ │499 │ │ ├───┼───┼───┼───┼─┼───┼─┼───┼──┼───┼───┤ │黃映卿│ │ │ │ │ │ │998 │ │998 │ │ ├───┼───┼───┼───┼─┼───┼─┼───┼──┼───┼───┤ │丙○○│ │ │499 │ │1,250 │ │ │ │1,749 │ │ ├───┼───┼───┼───┼─┼───┼─┼───┼──┼───┼───┤ │癸○○│ │ │5,761 │ │ │ │ │ │5,761 │ │ ├───┼───┼───┼───┼─┼───┼─┼───┼──┼───┼───┤ │乙○○│ │ │ │ │ │ │998 │ │998 │ │ ├───┼───┼───┼───┼─┼───┼─┼───┼──┼───┼───┤ │己○○│ │ │1,996 │ │1,104 │ │ │ │3,100 │ │ ├───┼───┼───┼───┼─┼───┼─┼───┼──┼───┼───┤ │丁○○│ │ │5,236 │ │ │ │ │ │5,236 │ │ ├───┼───┼───┼───┼─┼───┼─┼───┼──┼───┼───┤ │益廣公│10,000│10,000│8,701 │ │1,250 │ │499 │ │20,450│10,000│ │司 │ │ │ │ │ │ │ │ │ │ │ ├───┼───┼───┼───┼─┼───┼─┼───┼──┼───┼───┤ │益展公│ │ │9,631 │ │1,250 │ │446 │ │11,327│ │ │司 │ │ │ │ │ │ │ │ │ │ │ ├───┼───┼───┼───┼─┼───┼─┼───┼──┼───┼───┤ │合計 │10,000│10,000│36,315│0 │4,854 │0 │5,935 │768 │57,104│10,768│ └───┴───┴───┴───┴─┴───┴─┴───┴──┴───┴───┘ 附表九:(甲○○借款給壬○○二億八千五百五十萬元之資金流向) ┌───┬───────────────┬─────────┬────┐ │編號 │帳戶資料 │金額 │備註 │ ├───┼───────────────┼─────────┼────┤ │一 │益廣公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五千零十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二 │益廣公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九千零十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三 │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三千二百五十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四 │辛○○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五千六百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五 │丁○○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二千八百二十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六 │丙○○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一千四百五十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七 │己○○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一千四百十萬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附表十: ┌─┬────────┬────┬──────┬──┬──────────┬─┐ │編│出口報單號碼 │出口日期│臺幣金額 │出口│廠商名稱(計三家) │備│ │號│ │ │ │商 │(起訴書誤載為六家)│註│ ├─┼────────┼────┼──────┼──┼──────────┼─┤ │1 │CL/90/52A/82760 │90/11/19│一千一百三十│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 │ │八萬七千九百│公司│CS INC. │ │ │ │ │ │五十七元 │ │ │ │ ├─┼────────┼────┼──────┼──┼──────────┼─┤ │2 │CL/90/52A/82763 │90/11/20│一千一百二十│久津│LOYALTY TRADING CO. │ │ │ │ │ │一萬五百零六│公司│ │ │ │ │ │ │元 │ │ │ │ ├─┼────────┼────┼──────┼──┼──────────┼─┤ │3 │CL/90/52A/82764 │90/11/21│一千一百二十│久津│AGNEOVO TECHNOLOGY │ │ │ │ │ │五萬六千七百│公司│CORP. │ │ │ │ │ │三十七元 │ │ │ │ ├─┼────────┼────┼──────┼──┼──────────┼─┤ │4 │CL/90/52A/82768 │90/11/22│一千一百三十│久津│LOYALTY TRADING CO. │ │ │ │ │ │四萬五千四百│公司│ │ │ │ │ │ │八十三元 │ │ │ │ ├─┼────────┼────┼──────┼──┼──────────┼─┤ │5 │CL/90/52A/82770 │90/11/23│一千零六十二│久津│LOYALTY TRADING CO. │ │ │ │ │ │萬六千八百九│公司│ │ │ │ │ │ │十五元 │ │ │ │ ├─┼────────┼────┼──────┼──┼──────────┼─┤ │6 │CL/90/52A/82773 │90/11/23│一千一百四十│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 │ │四萬九千五百│公司│CS INC. │ │ │ │ │ │八十四元 │ │ │ │ ├─┼────────┼────┼──────┼──┼──────────┼─┤ │7 │CL/90/52A/82774 │90/11/26│一千二百九十│久津│AGNEOVO TECHNOLOGY │ │ │ │ │ │五萬二千八百│公司│CORP. │ │ │ │ │ │二十一元 │ │ │ │ ├─┼────────┼────┼──────┼──┼──────────┼─┤ │8 │CL/90/52A/82775 │90/11/26│一千零九十七│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 │ │萬八千一百三│公司│CS INC. │ │ │ │ │ │十三元 │ │ │ │ ├─┼────────┼────┼──────┼──┼──────────┼─┤ │9 │CL/90/52A/82776 │90/11/27│一千一百五十│久津│LOYALTY TRADING CO. │ │ │ │ │ │三萬五百十六│公司│ │ │ │ │ │ │元 │ │ │ │ ├─┼────────┼────┼──────┼──┼──────────┼─┤ │10│CL/90/52A/82779 │90/11/28│一千六百十三│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 │ │萬七千零六十│公司│CS INC. │ │ │ │ │ │四元 │ │ │ │ ├─┼────────┼────┼──────┼──┼──────────┼─┤ │11│CL/90/52A/82782 │90/11/28│一千五百七十│久津│AGNEOVO TECHNOLOGY │ │ │ │ │ │五萬四百七十│公司│CORP. │ │ │ │ │ │一元 │ │ │ │ ├─┼────────┼────┼──────┼──┼──────────┼─┤ │12│CL/90/52A/82783 │90/11/29│一千六百三十│久津│LOYALTY TRADING CO. │ │ │ │ │ │萬九千一百八│公司│ │ │ │ │ │ │十九元 │ │ │ │ ├─┼────────┼────┼──────┼──┼──────────┼─┤ │13│CL/90/52A/82786 │90/12/3 │一千五百六十│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 │ │六萬六千零九│公司│CS INC. │ │ │ │ │ │十五元 │ │ │ │ ├─┼────────┼────┼──────┼──┼──────────┼─┤ │14│CL/90/52A/82789 │90/12/6 │一千四百七十│久津│AGNEOVO TECHNOLOGY │ │ │ │ │ │九萬九千六百│公司│CORP. │ │ │ │ │ │五十三元 │ │ │ │ ├─┼────────┼────┼──────┼──┼──────────┼─┤ │15│CL/90/52A/82791 │90/12/7 │一千五百零七│久津│LOYALTY TRADING CO. │ │ │ │ │ │萬二千一百二│公司│ │ │ │ │ │ │十五元 │ │ │ │ ├─┼────────┼────┼──────┼──┼──────────┼─┤ │16│CL/90/52A/82794 │90/12/10│一千五百一十│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 │ │萬三千九百六│公司│CS INC. │ │ │ │ │ │十九元 │ │ │ │ ├─┼────────┼────┼──────┼──┼──────────┼─┤ │17│CL/90/52A/82798 │90/12/11│一千五百七十│久津│AGNEOVO TECHNOLOGY │ │ │ │ │ │三萬一千六百│公司│CORP. │ │ │ │ │ │元 │ │ │ │ ├─┼────────┼────┼──────┼──┼──────────┼─┤ │18│CL/90/52A/82799 │90/12/12│一千六百二十│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 │ │五萬九千六百│公司│CS INC. │ │ │ │ │ │七十七元 │ │ │ │ ├─┼────────┼────┼──────┼──┼──────────┼─┤ │19│CL/90/52A/82800 │90/12/12│一千六百零四│久津│AGNEOVO TECHNOLOGY │ │ │ │ │ │萬五千一百四│公司│CORP. │ │ │ │ │ │十六元 │ │ │ │ ├─┼────────┼────┼──────┼──┼──────────┼─┤ │20│CL/90/52A/82803 │90/12/12│一千六百零六│久津│LOYALTY TRADING CO. │ │ │ │ │ │萬七百八十九│公司│ │ │ │ │ │ │元 │ │ │ │ ├─┼────────┼────┼──────┼──┼──────────┼─┤ │21│CL/90/52A/82805 │90/12/13│一千六百三十│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 │ │二萬二千二百│公司│CS INC. │ │ │ │ │ │四十九元 │ │ │ │ ├─┼────────┼────┼──────┼──┼──────────┼─┤ │22│CL/90/52A/82806 │90/12/13│一千五百九十│久津│AGNEOVO TECHNOLOGY │ │ │ │ │ │一萬一千零六│公司│CORP. │ │ │ │ │ │十四元 │ │ │ │ ├─┼────────┼────┼──────┼──┼──────────┼─┤ │23│CL/90/52A/82808 │90/12/14│一千五百九十│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 │ │五萬五千七百│公司│CS INC. │ │ │ │ │ │五十八元 │ │ │ │ ├─┼────────┼────┼──────┼──┼──────────┼─┤ │24│CL/90/52A/82809 │90/12/14│一千五百八十│久津│LOYALTY TRADING CO. │ │ │ │ │ │九萬三千一百│公司│ │ │ │ │ │ │八十六元 │ │ │ │ ├─┼────────┼────┼──────┼──┼──────────┼─┤ │25│CL/90/52A/82810 │90/12/14│一千六百零四│久津│AGNEOVO TECHNOLOGY │ │ │ │ │ │萬五千一百四│公司│CORP. │ │ │ │ │ │十六元 │ │ │ │ ├─┼────────┼────┼──────┼──┼──────────┼─┤ │26│CL/91/520/82751 │91/11/6 │一千二百六十│久津│ETEMAL WIN ELECTRONI│ │ │ │(起訴書誤載為 │ │四萬九千七百│公司│CS INC. │ │ │ │ CL/90/520/82751│ │四十八元 │ │ │ │ │ │ ) │ │ │ │ │ │ ├─┼────────┼────┼──────┼──┼──────────┼─┤ │27│CL/91/52A/82586 │91/5/15 │一千四百零三│久津│LOYALTY TRADING CO. │ │ │ │(起訴書誤載為 │ │萬二千五百八│公司│ │ │ │ │ CL/90/52A/82586│ │十四元 │ │ │ │ │ │ ) │ │ │ │ │ │ ├─┼────────┼────┼──────┼──┼──────────┼─┤ │28│CL/91/52A/82665 │91/8/15 │一千五百四十│久津│AGNEOVO TECHNOLOGY │ │ │ │(起訴書誤載為 │ │萬四千九百七│公司│CORP. │ │ │ │ CL/90/52A/82665│ │十三元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 │規定名稱 │修正前規定 │修正後規定 │新舊法個別比較結│ │ │ │ │論與理由 │ ├────────┼────────┼────────┼────────┤ │刑法第二百十條 │法定刑中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一│適用舊法(仍依罰│ │ │以銀元計算。 │條之一規定,法定│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 │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中罰金數額改以│例第一條規定提高│ │ │數額二倍至十倍。│新臺幣計算。 │法定刑中罰金數額│ │ │ │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十倍),新法並無│ │ │ │數額至三十倍。 │較有利於被告。 │ ├────────┼────────┼────────┼────────┤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法定刑中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一│適用舊法(仍依罰│ │ │以銀元計算。 │條之一規定,法定│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 │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中罰金數額改以│例第一條規定提高│ │ │數額二倍至十倍。│新臺幣計算。提高│法定刑中罰金數額│ │ │ │法定刑中罰金數額│十倍)新法並無較│ │ │ │至三十倍。 │有利於被告。 │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法定刑中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一│適用舊法(仍依罰│ │條 │以銀元計算。 │條之一規定,法定│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 │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中罰金數額改以│例第一條規定提高│ │ │數額二倍至十倍。│新臺幣計算。提高│法定刑中罰金數額│ │ │ │法定刑中罰金數額│十倍)新法並無較│ │ │ │至三十倍。 │有利於被告。 │ ├────────┼────────┼────────┼────────┤ │刑法第二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二人以上共同實行│適用舊法。 │ │共同正犯 │犯罪之行為者,皆│犯罪之行為者,皆│本件事實,於新舊│ │ │為正犯。 │為共犯。 │法均構成共同正犯│ │ │ │ │,新法並無較有利│ │ │ │ │於被告。 │ ├────────┼────────┼────────┼────────┤ │刑法第五十五條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刪除。 │適用舊法。 │ │牽連犯 │結果之行為犯他罪│ │本件事實,於新法│ │ │名者,從一重處斷│ │時應分論併罰,較│ │ │。 │ │不利於被告。 │ ├────────┼────────┼────────┼────────┤ │刑法第五十六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刪除。 │適用舊法。 │ │連續犯 │一罪名者,以一罪│ │本件事實,於新法│ │ │論。但得加重其刑│ │時應分論併罰,較│ │ │至二分一。 │ │不利於被告。 │ ├────────┼────────┼────────┼────────┤ │刑法第四十二條易│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刑法第四十二條第│適用新法 │ │服勞役折算標準 │二項:易服勞役以│二項:易服勞役以│新法之易服勞役折│ │ │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新臺幣一千元、二│算標準較高,較少│ │ │,折算一日。但勞│千元、三千元折算│之勞役時間即能換│ │ │役期限不得逾六個│一日。但勞役期限│刑,較有利於被告│ │ │月。刑法第四十二│不得逾一年。 │。 │ │ │條第三項:罰金總│刑法第四十二條第│ │ │ │額折算逾六個月之│五項前段:罰金總│ │ │ │日數者,以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 │ │ │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數者,以罰金總額│ │ │ │比例折算。 │與一年之日數比例│ │ │ │ │折算。 │ │ ├────────┼────────┼────────┼────────┤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於各刑中之最長期│適用舊法 │ │五款分別宣告多數│以上,各刑合併之│以上,各刑合併之│就本件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之情形而言,新法│ │ │。但不得逾二十年│。但不得逾三十年│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