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5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6號,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9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81年11月17日以81年度易字第26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81年12月18日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7年3月5日以86年度上易字第1750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詎不知悔改,於94年3月25日申請設立宏群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宏群公司,設臺北市○○區○○路2段166號6 樓之2),並自94年3月25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上開期間,明知宏群公司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連續虛偽開立宏群公司統一發票,以此方式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共計124 紙,銷售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7,659萬3,517元,提供予榮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榮能公司)等33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經各該買受人持其中如附表所示之114張銷售金額 共7,335萬4,831元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售稅額,而幫助榮能公司等29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366萬7,74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審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承認係宏群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即臺北市○○區○○路2段166號6樓之2,是伊承租的,並親自請領公司設立後第一次統一發票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辯稱:因友人許傑斌說有人需要公司,於94年5月間,伊就將公司文件、大小章 等交給許傑斌,辦理負責人變更云云。經查: (一)宏群公司於94年3月25日由被告甲○○申請設立登記,宏群 公司為一人公司,被告甲○○為宏群公司唯一董事兼代表人,有宏群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府94年3月25日府 建商字第09407365300號函、宏群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可稽(見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第00000000號宏群工程有限公司案卷第1頁至第3頁、95年偵字第8948號偵查卷第32頁至第33頁)。94年8月9日,宏群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宏群公司仍為一人公司,變更登記楊玉樹為宏群公司唯一董事兼代表人,有宏群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95年偵字第8948號偵查卷第30頁至第31頁)。從上,可知被告甲○○自94年3 月25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為宏群公司唯一董事兼代表人。因此,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規定,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起至同年8月8日期間,為宏群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應堪認定。 (二)另查,宏群公司於94年4月至同年8月間確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無實際銷貨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各該公司、商號,此有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1份及宏群公司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稽(見95年偵字第8948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7頁、第62頁至第72頁)。又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申請設立宏群公司後,於94年4月18日即親自請領公司設立後第一次統一發票,有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在卷可憑(見95年偵字第8948號偵查卷第34頁)。從上,可知被告甲○○於94年3 月25日申請設立宏群公司後,即親自請領公司設立後第一次統一發票,而渠於擔任宏群公司負責人期間,宏群公司確有販賣無實際銷貨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甚明。 (三)被告甲○○辯稱:因友人許傑斌說有人需要公司,於94年5 月間就將公司文件、大小章等交給許傑斌,辦理負責人變更云云;證人許傑斌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94 年曾向被 告買公司給林松雄,幾月忘記了,被告有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大小章、發票、公司章程交給伊辦理負責人變更云云(見原審卷第34頁至第35頁)。從上證詞,可知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申請設立宏群公司後,於同年確有將宏群公司營 利事業登記證、大小章、發票、公司章程等交給許傑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雖被告甲○○所稱其交付上開證件予許傑斌之時間為94年5月一節無法確定,而事實上宏群公司嗣於 94年8月9日方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已如前述)。據此,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才申請設立宏群公司,不論係於同 年5月或8月即將該公司轉賣予他人,均可認被告甲○○並非以商業經營之目的而設立宏群公司。又查,證人許傑斌於原審另具結後經檢察官、被告甲○○交互詰問,證稱:「(你有無向被告買過公司?)前年(94年)被告聲請一家公司,後來說不要,我本來要跟他買拿給朋友,但錢沒有給被告。」「(哪家公司?)宏群工程公司。」「(哪個朋友要的?)林松雄。」「(朋友在做什麼?)他專門買公司的。」「(所以你知道林松雄專門在買公司,所以就向甲○○買了宏群公司?)是。」「(用多少錢買的?)當初是講十萬,但林松雄沒有給錢,所以我也沒給被告錢。」「(何時買公司的?)94年,幾月忘記了。」「(買了公司之後就辦理變更登記?)我跟被告拿證件,然後把證件拿給林松雄,後來就找不到林松雄,所以錢也沒有拿到。」「(林松雄買公司做什麼?)要走銀行貸款,後來他公司賣發票被抓了。」等語(見原審卷第34頁至第35頁),證稱被告甲○○於94年設立宏群公司後旋即透過伊之介紹將宏群公司賣予林松雄,林松雄是專門買公司跟銀行借錢,後來林松雄因公司賣發票被抓等情。益證被告甲○○設立宏群公司之目的,並非在於商業經營甚明。另被告甲○○無法說明於94年5月間,就將宏群 公司文件、大小章等交給許傑斌,為何遲至94年8月9日,始辦理負責人變更。承上論證,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至 同年8月8日期間仍為宏群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而期間,被告甲○○於94年4月18日有請領本件統一發票之事實,且宏群 公司於94年4月至94年8月期間(被告甲○○擔任宏群公司商業負責人期間)確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無實際銷售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各該公司、商號,則在94年8月8日宏群公司變更負責人之前之行為,被告甲○○自難脫其責任。是被告甲○○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又被告甲○○於本院再次聲請傳喚證人許傑斌到庭作證,然證人許傑斌於原審已到庭具結後,經檢察官、被告甲○○交互詰問證述如前,核無再次傳喚之必要。另被告甲○○於本院聲請傳喚證人陳文賢到庭作證,以證明其於94年6月就將宏群公司文件、大小 章等交給許傑斌,辦理負責人變更云云(見本院卷第11頁)。然被告甲○○於原審辯稱係於94年5月將宏群公司文件交 給許傑斌,於本院又改稱係於94年6月將宏群公司文件交給 許傑斌,前後辯詞不一,已難採信;且被告甲○○將宏群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大小章、發票、公司章程等交給許傑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乙節,已認定如前,不論被告甲○○係於94年5月、6月或8月將該公司轉賣予他人,均不影響被告 甲○○並非以商業經營之目的而設立宏群公司之認定,核無傳喚證人陳文賢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設立宏群公司後旋即透過 許傑斌之介紹將宏群公司賣予林松雄,而於同年8月完成負 責人變更登記,可認被告甲○○申請設立宏群公司之目的,並非在於商業經營。而被告甲○○於宏群公司設立登記後,即請領統一發票,宏群公司於94年4月至94年8月即被告甲○○擔任宏群公司商業負責人期間,確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無實際銷售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各該公司、商號等情,均堪以認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明知宏群公司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連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無實際銷售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各該公司、商號之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至被告甲○○聲請傳喚證人即宏群公司辦公室地址(臺北市○○區○○路2段166號6樓之2)之房東何惠珠到庭作證,以證明94年6月30日已解除該辦公室租賃契約乙事,然 此待證事實並不影響被告甲○○於宏群公司設立登記後,即請領統一發票,宏群公司於94年4月至94年8月即被告甲○○擔任宏群公司商業負責人期間,確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無實際銷售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各該公司、商號等情之認定,核無傳喚之必要(被告甲○○嗣於準備程序訊問時,亦表示捨棄證人何惠珠,見本院卷第39頁),併此敘明。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7 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修正後刑法 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本件被告連續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詳如後述),依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應依第56 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連 續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 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所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罪(詳如後述)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依新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 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 年2月2日修正後之刑罰法律,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 ,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已於95年5月24日修正,該法第71條原法定 刑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另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 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 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多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最多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 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甲○○依公司法規定,為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負責人。其填製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各該公司、商號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其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不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被告甲○○先後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原審以被告甲○○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被告甲○ ○上訴意旨否認本件犯行,辯稱:發票不是伊開的,伊將宏群公司文件、大小章等交給許傑斌,對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並不知情;第一審審理過程,伊因前詐欺案件執行中,對於國稅局的稽查報告、證人等均沒有看過;伊於94年5月、7月均有申報繳稅,如沒有繳稅,如何請領發票云云。然查: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申請設立宏群公司後,即親自請領公 司設立後第一次統一發票,而渠於擔任宏群公司負責人期間,宏群公司確有販賣無實際銷貨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有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1份及宏群公司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可稽。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申請設立宏群 公司後,雖於同年確有將宏群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大小章、發票、公司章程等交給許傑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然不論係於同年5月或8月即將該公司轉賣予他人,均可認被告甲○○並非以商業經營之目的而設立宏群公司,且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至同年8月8日期間仍為宏群公司之商業負責 人。而期間,被告甲○○於94年4月18日有請領本件統一發 票之事實,且宏群公司於94年4月至94年8月期間(被告甲○○擔任宏群公司商業負責人期間)確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無實際銷售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各該公司、商號,均已認定如前,則被告甲○○對於94年8月8日宏群公司變更負責人之前之行為,自難以發票非其所開立,或諉為不知,脫免其責任;又被告甲○○於原審審理過程中,原審就本案卷證內之證據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包含國稅局的稽查報告、證人證言等)均已提示並告以要旨(見原審卷第38頁至第39頁),被告辯稱伊於原審中,對於國稅局的稽查報告、證人等均沒有看過云云,顯不足採;另被告甲○○辯稱:伊於94年5月、7月均有申報繳稅云云,並不影響被告甲○○所為本件犯行之認定。綜上,被告甲○○上訴意旨,均核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達7,335萬4,831元,幫助逃漏稅之金額亦達366萬7,746元,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且犯後未承認犯行,顯無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甲○○所為本件犯行,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相符,依法減為有期徒刑6月,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行 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行為時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以宏群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使用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 │稅額 │張數│開立年月│已申報扣 │已申報扣 │張 │ │號│之公司名稱 │ │ │ │ │抵銷售額 │抵稅額 │數 │ ├─┼────────┼─────┼─────┼──┼────┼─────┼─────┼──┤ │1 │榮能國際有限公司│66,000 │3,300 │1 │94年7月 │66,000 │3,300 │1 │ │ │ │ │ │ │開立 │ │ │ │ ├─┼────────┼─────┼─────┼──┼────┼─────┼─────┼──┤ │2 │柏築企業有限公司│4,000,000 │200,000 │5 │均為94年│2,308,000 │115,400 │3 │ │ │ │ │ │ │6月開立 │ │ │ │ ├─┼────────┼─────┼─────┼──┼────┼─────┼─────┼──┤ │3 │吾師有限公司 │17,430,426│ 871,523 │19 │其中 │17,430,426│871,523 │19 │ │ │ │ │ │ │1張94年5│ │ │ │ │ │ │ │ │ │月開立 │ │ │ │ │ │ │ │ │ │18張94年│ │ │ │ │ │ │ │ │ │6月開立 │ │ │ │ ├─┼────────┼─────┼─────┼──┼────┼─────┼─────┼──┤ │4 │昌昕工程行 │5,200,000 │ 260,000 │14 │其中 │5,200,000 │260,000 │14 │ │ │ │ │ │ │3張94年5│ │ │ │ │ │ │ │ │ │月開立 │ │ │ │ │ │ │ │ │ │8張94年6│ │ │ │ │ │ │ │ │ │月開立 │ │ │ │ │ │ │ │ │ │3張94年 │ │ │ │ │ │ │ │ │ │7月開立 │ │ │ │ ├─┼────────┼─────┼─────┼──┼────┼─────┼─────┼──┤ │5 │殷琪營造股份有限│1,200,000 │ 60,000 │2 │均為94年│1,200,000 │ 60,000 │2 │ │ │公司 │ │ │ │6月開立 │ │ │ │ ├─┼────────┼─────┼─────┼──┼────┼─────┼─────┼──┤ │6 │日擎工程有限公司│2,500,000 │125,000 │5 │其中 │2,500,000 │125,000 │5 │ │ │ │ │ │ │2張94年6│ │ │ │ │ │ │ │ │ │月開立 │ │ │ │ │ │ │ │ │ │1張94年7│ │ │ │ │ │ │ │ │ │月開立 │ │ │ │ │ │ │ │ │ │2張94年8│ │ │ │ │ │ │ │ │ │月開立 │ │ │ │ ├─┼────────┼─────┼─────┼──┼────┼─────┼─────┼──┤ │7 │臺北市私立華爾階│3,540 │177 │1 │94年7月 │0 │ 0 │0 │ │ │語文短期補習班微│ │ │ │開立 │ │ │ │ │ │風分班 │ │ │ │ │ │ │ │ ├─┼────────┼─────┼─────┼──┼────┼─────┼─────┼──┤ │8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800,000 │40,000 │2 │其中 │800,000 │40,000 │2 │ │ │公司 │ │ │ │1張94年5│ │ │ │ │ │ │ │ │ │月開立 │ │ │ │ │ │ │ │ │ │1張94年6│ │ │ │ │ │ │ │ │ │月開立 │ │ │ │ ├─┼────────┼─────┼─────┼──┼────┼─────┼─────┼──┤ │9 │亞述空間設計開發│141,460 │7,073 │1 │94年6月 │141,460 │7,073 │1 │ │ │有限公司 │ │ │ │開立 │ │ │ │ ├─┼────────┼─────┼─────┼──┼────┼─────┼─────┼──┤ │10│長聯發實業有限公│4,783,000 │239,150 │6 │均為94年│4,783,000 │239,150 │6 │ │ │司 │ │ │ │4月開立 │ │ │ │ ├─┼────────┼─────┼─────┼──┼────┼─────┼─────┼──┤ │11│福高企業有限公司│1,005,531 │50,277 │5 │均為94年│1,005,531 │50,277 │5 │ │ │ │ │ │ │8月開立 │ │ │ │ ├─┼────────┼─────┼─────┼──┼────┼─────┼─────┼──┤ │12│樹達實業有限公司│15,642,400│782,120 │4 │均為94年│15,642,400│782,120 │4 │ │ │ │ │ │ │6月開立 │ │ │ │ ├─┼────────┼─────┼─────┼──┼────┼─────┼─────┼──┤ │13│臺北市私立華爾南│4,350 │218 │1 │94年7月 │0 │0 │0 │ │ │京語文短期補習班│ │ │ │開立 │ │ │ │ ├─┼────────┼─────┼─────┼──┼────┼─────┼─────┼──┤ │14│優樂國際股份有限│1,020,000 │51,000 │5 │均為94年│1,020,000 │51,000 │5 │ │ │公司 │ │ │ │6月開立 │ │ │ │ ├─┼────────┼─────┼─────┼──┼────┼─────┼─────┼──┤ │15│高雄市○○○○街│3,420 │171 │1 │94年7月 │0 │0 │0 │ │ │語文短期補習班 │ │ │ │開立 │ │ │ │ ├─┼────────┼─────┼─────┼──┼────┼─────┼─────┼──┤ │16│全宏興工程有限公│515,000 │25,750 │1 │94年6月 │515,000 │25,750 │1 │ │ │司 │ │ │ │開立 │ │ │ │ ├─┼────────┼─────┼─────┼──┼────┼─────┼─────┼──┤ │17│吉翔科技有限公司│321,500 │16,075 │1 │94年6月 │321,500 │16,075 │1 │ │ │ │ │ │ │開立 │ │ │ │ ├─┼────────┼─────┼─────┼──┼────┼─────┼─────┼──┤ │18│昌豐鋼鐵有限公司│5,500,000 │275,000 │7 │其中 │5,500,000 │275,000 │7 │ │ │ │ │ │ │3張94年4│ │ │ │ │ │ │ │ │ │月開立 │ │ │ │ │ │ │ │ │ │4張94年 │ │ │ │ │ │ │ │ │ │6月開立 │ │ │ │ ├─┼────────┼─────┼─────┼──┼────┼─────┼─────┼──┤ │19│協榮實業股份有限│42,000 │2,100 │1 │94年6月 │42,000 │2,100 │1 │ │ │公司 │ │ │ │開立 │ │ │ │ ├─┼────────┼─────┼─────┼──┼────┼─────┼─────┼──┤ │20│文隆空調機電工程│188,100 │9,405 │1 │94年5月 │188,100 │9,405 │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開立 │ │ │ │ ├─┼────────┼─────┼─────┼──┼────┼─────┼─────┼──┤ │21│北新家電股份有限│3,809,524 │190,477 │7 │均為94年│3,809,524 │190,477 │7 │ │ │公司 │ │ │ │7月開立 │ │ │ │ ├─┼────────┼─────┼─────┼──┼────┼─────┼─────┼──┤ │22│合敬企業有限公司│1,002,515 │50,125 │5 │均為94年│1,002,515 │50,125 │5 │ │ │ │ │ │ │8月開立 │ │ │ │ ├─┼────────┼─────┼─────┼──┼────┼─────┼─────┼──┤ │23│鉅虹裝潢有限公司│601,152 │30,058 │3 │均為94年│600,476 │30,024 │2 │ │ │ │ │ │ │7月開立 │ │ │ │ ├─┼────────┼─────┼─────┼──┼────┼─────┼─────┼──┤ │24│銓榮國際有限公司│150,000 │7,500 │1 │94年5月 │150,000 │7,500 │1 │ │ │ │ │ │ │開立 │ │ │ │ ├─┼────────┼─────┼─────┼──┼────┼─────┼─────┼──┤ │25│鼎揚電子工業股份│204,000 │10,200 │1 │94年7月 │204,000 │10,200 │1 │ │ │有限公司 │ │ │ │開立 │ │ │ │ ├─┼────────┼─────┼─────┼──┼────┼─────┼─────┼──┤ │26│綵韻室內設計有限│183,030 │9,152 │1 │94年7月 │183,030 │9,152 │1 │ │ │公司 │ │ │ │開立 │ │ │ │ ├─┼────────┼─────┼─────┼──┼────┼─────┼─────┼──┤ │27│發現設計工程有限│80,259 │4,013 │1 │94年7月 │80,259 │4,013 │1 │ │ │公司 │ │ │ │開立 │ │ │ │ ├─┼────────┼─────┼─────┼──┼────┼─────┼─────┼──┤ │28│竑銓營造有限公司│483,840 │24,192 │1 │94年6月 │483,840 │24,192 │1 │ │ │ │ │ │ │開立 │ │ │ │ ├─┼────────┼─────┼─────┼──┼────┼─────┼─────┼──┤ │29│庚森工程有限公司│850,000 │42,500 │2 │均為94年│850,000 │42,500 │2 │ │ │ │ │ │ │8月開立 │ │ │ │ ├─┼────────┼─────┼─────┼──┼────┼─────┼─────┼──┤ │30│百易工業股份有限│67,100 │3,355 │1 │94年7月 │67,100 │3,355 │1 │ │ │公司 │ │ │ │開立 │ │ │ │ ├─┼────────┼─────┼─────┼──┼────┼─────┼─────┼──┤ │31│琿凰實業有限公司│6,655,660 │332,784 │12 │均為94年│6,655,660 │332,784 │12 │ │ │ │ │ │ │6月開立 │ │ │ │ ├─┼────────┼─────┼─────┼──┼────┼─────┼─────┼──┤ │32│全翔營造有限公司│1,534,700 │76,735 │4 │均為94年│0 │ 0 │0 │ │ │ │ │ │ │6月開立 │ │ │ │ ├─┼────────┼─────┼─────┼──┼────┼─────┼─────┼──┤ │33│群弘工業股份有限│605,010 │30,251 │2 │均為94年│605,010 │30,251 │2 │ │ │公司 │ │ │ │6月開立 │ │ │ │ ├─┼────────┼─────┼─────┼──┼────┼─────┼─────┼──┤ │ │ 合 計│76,593,517│3,829,681 │124 │ │73,354,831│3,667,746 │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