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7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24,19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 被告自民國93年5月間起任職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員,竟自94 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6日止,連續多次向原告公司負責人乙○○詐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客戶欲訂購牛小排、黃瓜條等物,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予被告,被告得手後旋將貨物折價轉售,供己花用。復連續向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後未繳回原告公司而侵占入己。合計詐欺、侵占原告公司2,384,192元,僅償還6萬元,尚欠2,324,192元,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96年1 月17日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有判決書乙紙在卷可稽。原告至96年1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