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律師 楊敏玲律師 被 告 龍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被 告 擷華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上訴字第5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