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 96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代表人 謝諒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欣怡 胡再發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何鴻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芷華 台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蘇素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盟欽 陳宗志 勞工保險局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史 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 王 林芳珠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郭吉仁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豐賓 徐成波 唐雲騰 黃國義 陳茂全 董文雅 蔡式穀 江雅康 黃安中 鄭至臻 柳文震 周麗芳 廖文瑞 鄭素華 王鑫基 邱兆鑫 莊進國 賴錦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李應元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謝博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凱勳 羅紀琼 林誠二 吳憲明 黃錦堂 蔡明誠 胡惠德 黃富源 謝維銓 韓良俊 林明芳 洪伯廷 陳時中 薛瑞元 陳怡安 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賴進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文章 沈慶村 吳中立 邱秋菊 高宗賢 陳聰富 楊美鈴 詹森林 廖峻亨 駱永家 謝唯音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康長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身分不詳) 邵○○(身分不詳) 林○○(身分不詳) 張○○(身分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告胡欣怡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原審判決自訴不受理後,自訴人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