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265號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松棟律師 邱昱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自更 (一)字第3號),提起上訴,經 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9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