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2號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4 號,中華民國96年7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84、479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判決如下: 主 文 壹、原判決關於辛○○、丙○○、戊○○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定執行刑部分;甲○○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均撤銷。 貳、辛○○觸犯附表一至七各罪,累犯,各處附表一至七各欄所示宣告刑,並宣告應沒收銷燬或沒收物。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電子磅秤壹臺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應與丙○○、戊○○及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另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台幣玖仟元應與丑○○、子○○(其中肆仟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參、丙○○觸犯附表一至六各罪,累犯,各處附表一至六各欄所示宣告刑,並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物。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應與辛○○、戊○○及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肆、甲○○觸犯附表一至六各罪,各處附表一至六各欄所示宣告刑,並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物。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應與辛○○、丙○○及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伍、戊○○觸犯附表一至六各罪,累犯,各處附表一至六各欄所示宣告刑,並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物。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應與辛○○、丙○○及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犯罪事實 壹、辛○○綽號「水哥」、「坤哥」或「阿水」、「阿坤」,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民國94年10月1 日執行完畢。 丙○○綽號「阿賢」、「阿機(居)」,曾因施用毒品、過失傷害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93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 戊○○綽號「阿嘉」,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91年8 月26日執行完畢。 丑○○綽號「阿西」、「冬瓜」,因本案已經原審認定觸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2 月確定。 子○○因本案已經本院另案認定觸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2 月確定。 貳、辛○○、丙○○、戊○○、甲○○(綽號阿利、阿弟仔)、丑○○及子○○平日聚集在辛○○不知情的女友寅○○(無罪確定)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532 號7 樓賃居處打牌、施用毒品。 參、辛○○等明知海洛因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仍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營利的犯意聯絡,以辛○○為首,使用非辛○○所有的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絡販賣毒品的工具。丙○○分擔介紹上游藥頭予辛○○以販入海洛因並接聽買毒者電話;戊○○則依辛○○指示交付海洛因予購買人;甲○○則利用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轉接前述辛○○使用的行動電話工具,並分擔接聽買毒者電話、交付海洛因予購買人。 辛○○或提供生活費予甲○○,或提供安非他命予甲○○、戊○○及丙○○施用(辛○○轉讓安非他命犯行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作為其等共同販賣海洛因的利益。 肆、辛○○先於不詳時地,向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阿正」、「阿進」,以不詳價格,販入不詳數量的海洛因。 95年11月間某日,戊○○駕車搭載辛○○及丙○○同往臺北縣三重市某處,由辛○○出資向丙○○介紹的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阿道」,再以不詳價格販入不詳數量海洛因。 辛○○又於同年11月下旬某日至12月間,多次在上述賃居處,以不詳價格向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阿正」,販入不詳數量海洛因。 伍、上述販入的海洛因除供辛○○施用之外,並分裝為每小包約0.15公克或分裝為供施用1 至2 次,不到1 公克的數量,以每包新台幣(下同)1 至3 千元價格販賣予他人。 購毒者先撥打0000000000或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與辛○○聯絡購買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價格;或由丙○○、甲○○接聽,轉告辛○○,再由辛○○親自或指示甲○○、戊○○前往指定地點將海洛因交付購買人。購買人或當場交付價金或另行將價金交付辛○○。 辛○○等人除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2 、4 及附表三編號1 各次販賣海洛因行為,因未交付毒品而未遂之外,各次分別基於共同的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地、方法,分別由辛○○、甲○○及戊○○交付毒品予購買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小棋」庚○○、「阿華」丁○○、「慶仔」乙○○、「阿火」卯○○、辰○○及己○○。前後販賣海洛因既遂12次,販毒所得共16500 元。 陸、辛○○另與丑○○、子○○共同基於販賣海洛因營利的犯意聯絡,於96年1 月間,由辛○○提供海洛因予丑○○,購毒者撥打丑○○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丑○○或子○○接聽,聯絡購買的數量及價格,再由丑○○或子○○交付海洛因予購買人並收取價金,丑○○再將價金轉交辛○○,而於附表七所示時、地、方法,分別由丑○○、子○○交付海洛因予乙○○、卯○○及丁○○,共同販賣海洛因6 次,得款9 千元。 辛○○則以無償轉讓海洛因予丑○○施用(未據起訴),再由丑○○無償轉讓海洛因予子○○施用(未據起訴),並免除丑○○積欠的債務,作為共同販賣海洛因的利益。 柒、嗣因購毒者庚○○於95年12月27日下午4 時5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62號前經警查獲,並扣得甫向甲○○購得的海洛因1 包,淨重0.09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 96年1 月5 日下午4 時35分許,購毒者己○○在桃園市○○路182 號前經警查獲,並扣得數分鐘前剛向辛○○購買,而由甲○○交付的海洛因1 包,淨重0. 43 公克,空包裝重 0.18公克。 經警循線於96年1 月28日下午3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259 號6 樓查獲丑○○,扣得丑○○供己施用的海洛因2 小包(驗餘淨重合計0.23公克)、安非他命1 小包(含包裝袋重0.9 公克)、殘渣袋2 個、分裝袋5 個及供販賣海洛因使用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具、現金1萬1千元。 當日晚間8 時11分許,經警前往寅○○賃居處搜索扣得辛○○所有、供販賣海洛因使用的電子磅秤1 台、帳冊1 本(只記載2 頁其餘空白)。並陸續拘提癸○○、甲○○、丙○○、戊○○及辛○○到案,而查得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庚○○、乙○○及己○○於本院審理,均證述於警詢因施用毒品提藥中,意識不清等語而否認警詢供述的任意性。被告及辯護人並均爭執證人庚○○、壬○○、丁○○、乙○○、卯○○、辰○○及己○○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審酌證人庚○○、壬○○、丁○○、乙○○、卯○○、辰○○及己○○的警詢筆錄,均經證人閱覽並親自簽名,核與通訊監察所得相符。 製作筆錄的員警午○○、巳○○也均證述證人於警詢過程並無提藥的狀況(本院98年8 月12日審判筆錄4-10)。 於警詢證人關於所撥打的被告電話號碼、綽號等細節均能清楚陳述,警方提示被告相片,並能清楚指認無誤。 參酌案發之初,記憶猶新,較少權衡利害關係,以及證人陳述的原因、始末、態度,認為證人於警局接受詢問所為供述的外部附隨條件及環境顯具有較自然、可信的特別情況,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受有污染而存有不宜作為證據的瑕疵,並且均經本院依直接審理方式,顯示於公判庭加以調查,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證人己○○的警詢錄音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顯示錄音內容與筆錄記載完全一致,訊問方式為一答一問,並同時打字記錄,證人答詢文字清晰,並無模楜不清的情況(本院98年8 月12日審判筆錄3) 。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59 條之2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雖無犯罪嫌疑人、被告指認程序的規定。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雖於90年5 月、8 月分別頒布「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點」、「人犯指認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但法院應就偵查過程中所實行的第一次指認,應綜合指認人當時所處環境,是否足以認定確能對犯罪嫌疑人觀察明白、認知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內容,此等事後依憑個人知覺及記憶所為的指認是否客觀可信,非出於不當暗示等進行事後審查,並說明認定指認有無證據能力的理由。不得僅因指認人指認程序與上述要點(領)規範不盡相符,即認定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68號判決參照。 證人卯○○、乙○○及丁○○於警詢,均主動陳述綽號「阿利」、「阿嘉」與其等交易海洛因。卯○○於96年1 月8 日,經警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詢問紀錄表當中有無與其進行交易之人、綽號為何?並表明被指認人共有3 名,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等語,供卯○○指認(偵4792卷56)。經卯○○明確指認編號2 為辛○○,編號4 為戊○○。 同年月16日經警以相同程序,供乙○○、丁○○指認(偵 4792卷67、73),也均明確指認編號2 辛○○、編號5 甲○○、編號7 戊○○確實是與其等交易海洛因之人。 以其等於獲案之初,記憶猶新,較少權衡利害關係,且非「是非式單一指認」,應認指認程序並無違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甲○○曾於本院主張通訊監察取得的監察譯文於本案並無證據能力。 經查,監察譯文是由偵查人員依法定程序實施通訊監察,將監聽錄音翻譯成文書證據,屬於偵查人員工作上紀錄。紀錄人並無刻意竄改的理由,自可期待具有特別信用性,並無顯不可信情況。 經辯護人聲請拷貝自行收聽之後認為並無勘驗調查必要,對於監聽錄音譯文的真實性不爭執(本院98年5 月22日審判筆錄3) 。 則通監察譯文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的顯有不可信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的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其餘卷證的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本院98年8月12日筆錄)。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一、辛○○綽號「水哥」、「坤哥」或「阿水」、「阿坤」;丙○○綽號「阿賢」、「阿機(居)」;戊○○綽號「阿嘉」;甲○○(綽號阿利、阿弟仔)已經被告等明確供述(偵 4792卷12、16、74、79、85、87;原審卷二280)。 二、證人庚○○、壬○○、丁○○、乙○○、卯○○、辰○○及己○○警詢的證述:證明證人撥打被告辛○○使用的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被告等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事實(偵3549卷28-30 、31-33 、34-39 、45-48 、49-52、53-57、58-61、62-66)。 三、證人寅○○的證述:證明被告辛○○、丙○○、戊○○及甲○○等人,平日均聚集於桃園縣桃園市○○路532 號7 樓,寅○○賃居處的事實(偵3548卷19-23 、200-201 、325- 327) 。 四、被告辛○○、丙○○坦承於不詳時地,向年籍不詳成年人「阿正」、「阿進」,販入不詳數量海洛因,以及95年11月間,由戊○○駕車搭載辛○○及丙○○同往臺北縣三重市某處,由辛○○出資向丙○○介紹的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阿道」,販入海洛因的事實(原審卷一125 、137 、卷二182 、 188 、191 、193) 。 五、共同被告丑○○、子○○的證述:證明由辛○○供給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由丑○○或子○○將海洛因交付買毒人,並收取價金,再由丑○○將價金交予辛○○的事實(偵3584卷12-15 、24-27 、196-198 、325-327 、原審卷一70、206 ;卷二50、169 、236 ;卷三73、234 ;卷0000-000) 。 六、95年11月至96年2 月被告等使用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證明證人庚○○、壬○○、丁○○、乙○○、卯○○及辰○○與被告間相互溝通聯繫購買毒品的事實(偵3584卷87-134、214-218 、236-247 、277-298)。 七、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證明被告甲○○交付海洛因予證人庚○○等的販賣毒品事實(偵3584卷113-143 、227-235) 。 八、法務部調查局96年2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 000000 000000號鑑定書:證明證人庚○○、己○○經警查 扣的白色粉末,確含海洛因毒品成分的事實(原審卷三0-54)。 九、辛○○所有供分裝販賣的毒品使用的電子磅秤1 台、帳冊1 本:證明販賣海洛因的事實。 參、被告均矢口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辯解如下: 一、被告辛○○辯稱: 購入毒品均是供己施用,僅以原價或低價轉讓給庚○○、丁○○及乙○○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的SIM 卡於案發前2 個月即已賣給「阿正」。通訊監察譯文均未提及交易毒品的數量、金錢,究竟有無交易,應有可疑。證人乙○○、卯○○均未證述是向被告購買毒品,而被告於96年1 月4 日至同年月8 日因病住院,證人辰○○、己○○的毒品均是向「阿賢」購買等語。 二、被告丙○○辯稱: 95年11月間戊○○駕車搭載丙○○與辛○○同往台北縣三重市某處購買海洛因,是為了自己施用,並無營利意圖。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非丙○○所有與使用。辛○○雖將手機賣給丙○○,但其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的SIM 已賣給阿正。丙○○只是幫辛○○接聽電話,請來電者稍後再撥,因辛○○無暇接聽。癸○○、丑○○均未證述丙○○參與販毒等語。 三、被告甲○○辯稱: 未曾參與販賣,不知辛○○交付的物品是海洛因,也未向對方收取價金等語。 四、被告戊○○辯稱: 卯○○、乙○○的指認不合法律程序,且被告戊○○的聲音從未曾出現在通訊監察錄音中。 95年12月底某日因辛○○的太太準備開茶藝館需要卡拉OK音響設備,而與辛○○、丙○○同往察看現場,並決定安裝設備,之後與吳警官有約,即私自下車離去,未曾共同購買海洛因。 癸○○、甲○○、丑○○、丙○○及辛○○均證稱:未見過戊○○販毒。被告戊○○也完全不認識乙○○、丁○○、卯○○及辰○○。其等均未曾向被告戊○○購買毒品等語。 肆、對於被告辯解的認定 一、共同正犯,在合同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即應對全部所發生的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 共同正犯的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行為當時,基於相互認識,以共同犯罪意思參與,無礙於共同正犯成立。且表示的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限,即使是相互間有默示合致,也屬共同正犯。 被告戊○○駕車搭載辛○○、丙○○同往三重市購買海洛因毒品;被告辛○○、丙○○、戊○○及甲○○,平日均聚集在辛○○女友寅○○的賃居處;辛○○並無償提供安非他命、部分生活費用予丙○○、戊○○及甲○○;被告等相互接聽購毒者來電;戊○○、甲○○分擔出外交付毒品的行為,參酌購毒者庚○○的證言:「我購買海洛因,以前都是跟辛○○直接進行交易。最近辛○○都派『阿利』、『阿賢』跟我接洽交易毒品。」、丁○○證稱:「與我交易毒品者為辛○○、『阿利』、『阿嘉』等人。」、乙○○證述:「我以電話聯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購買海洛因事宜,辛○○指示我到桃園市○○○○○街等待,他會派小弟跟我交易。辛○○本人、『阿利』、『阿嘉』均跟我交易毒品。」等語。足證被告辛○○居於首腦地位與被告戊○○等各司其職、分擔販毒各階段行為,被告等應同負共同正犯罪責,可以認定。 二、被告辛○○於警詢供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2 個月前就交給丙○○使用。」(偵3584卷271) 。於原審則供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從去年8 、9 月或10月開始用,被警查獲前1 個月交給丙○○使用;我在賣手機,當時拿了1 支手機給丙○○試用,裡面有放我的晶片卡,第二天我賣給阿正5 張晶片卡,因我只有4 張,所以就把交給丙○○的那1 張晶片卡一齊交給阿正。」(原審卷一126 、卷二249 )。關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何交給被告丙○○的供述前後不一,已難採信。 被告丙○○於警詢供述:「辛○○平常均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買家聯絡。」(偵4792卷13)。 證人寅○○證稱:「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從我去年,95年6 月認識辛○○一直到現在,他都是用這兩支。」(原審卷一108) 。 參酌附表一至三通訊監察譯文於95年12月底仍有辛○○與庚○○、丁○○及乙○○等的聯絡紀錄,被告甲○○並供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轉到我所使用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語(偵3584卷224) 。 足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本案行為時均由被告辛○○等用以販賣海洛因。 被告辛○○關於前述行動電話已經販賣予「阿正」等辯解,不可採信。 三、被告辛○○等販毒,既經分工,均為共同正犯。無論購毒者來電是由何人接聽,何人交付海洛因或縱使於辛○○住院期間(96年1 月4 日至同年月8 日,販毒予己○○部分),其餘共同正犯販賣海洛因的行為,均如常進行,並不影響被告辛○○等共同正犯的刑責。 四、被告辛○○販賣海洛因的時間集中於95年11月至96年1 月間,正與95年11月間某日,由戊○○駕車搭載辛○○及丙○○共同向「阿道」販入海洛因的時間相符。以被告辛○○販賣海洛因的次數眾多、數量不少,除部分供己施用外,並用以販賣的事實,可以認定。 辛○○分批、分次向「阿正」、「阿進」及「阿道」購入數量不詳的海洛因,再逐次販賣予附表各購毒者,因而於獲案時未能扣得大量海洛因,並不違背常情。 原審同案被告癸○○、丑○○僅屬辛○○販毒成員的下線,其等未能確實知悉丙○○在前述販毒成員中扮演的角色,合情合理。證人癸○○、丑○○的證詞不足採為被告等有利的認定。 五、被告甲○○於警詢坦承:「有人要海洛因時,辛○○就會拿海洛因給我,叫我送給買家。」等語,並且員警跟監攝得的照片也顯示甲○○交付海洛因的位置均選在較不易引人注意的處所。被告甲○○甚至引導購毒者庚○○到某處公寓樓梯間交易。 足證被告甲○○於警詢供述:知悉被告辛○○交付遞送的物品是海洛因等語,與事實相符。被告甲○○事後翻異改稱不知被告辛○○交付遞送的是何許物品等語,不能採信。 六、證人即購毒者卯○○、乙○○於警詢均主動陳述綽號「阿利」、「阿嘉」與其等交易海洛因,並均依「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點」、「人犯指認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相關規定指認編號7 的戊○○是與其等交易海洛因的人。購毒者依憑個人感官、記憶,進行非「是非式單一指認」,指認程序並無違法。 七、被告戊○○關於何以前往上述寅○○賃居處的供述:或稱收取音響尾款,或稱裝用音響、冷氣(偵3584卷275 ,原審一113 、114 ,原審二172) ,前後供述不一,已難盡信。 原審同案被告丑○○供稱:「去年(95年)10月底我在寅○○租屋處見過戊○○,辛○○、丙○○、甲○○、癸○○、戊○○、子○○及寅○○都有在租屋處一起用毒品。」(原審一71、73)。 被告辛○○、丙○○也均供稱:於95年11月間由戊○○駕車搭載向「阿道」購買毒品等語(原審二182 、188 、193 )。 被告戊○○辯稱未曾與被告辛○○、丙○○共同購買海洛因等語,不能採信。 八、被告辛○○等販毒成員,各有分工、分擔犯行,證人即購毒者乙○○、丁○○均明確指認戊○○即為交易海洛因之人。則分擔交付毒品的被告戊○○其聲音未出現於附表一至六接聽購毒者來電的通訊監察譯文中,自有可能且合理。 共同正犯被告甲○○、丙○○、戊○○及辛○○既均致力撇清參與本案販毒行為,則被告甲○○、丙○○及辛○○立於證人地位證稱:未見過被告戊○○販毒等語,可信性極其薄弱。證人即購毒者乙○○、丁○○於詰問程序礙於情面供稱:「不認識戊○○。」等語,難為有利於被告戊○○的認定。 被告戊○○雖未分擔交付海洛因予購毒者卯○○、辰○○該部分犯行,但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對於全部所發生結果,應共同負責。被告戊○○於本案共同正犯的犯罪事實應予認定。 九、關於附表六的犯罪事實,證人即購毒者己○○於警詢,對於於向被告等販毒成員購買毒品的時間、地點、接聽電話的對象、價格、數量,以及由何人交付毒品等構成要件細節,均鉅細靡遺,明確陳述。前述警詢筆錄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錄音帶,結果:「錄音內容與筆錄記載完全一樣,訊問方式為一問一答,並同時打字紀錄,證人答詢文字清晰,並無模糊不清狀況。」(本院98年8 月12日審判筆錄3) 。 審酌證人己○○剛向被告辛○○等購得洛因,即刻為警查獲,扣案白色粉末,經送請檢驗證實含有海洛因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2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可憑(原審卷三0-46)。 證人己○○供稱經警查獲的毒品海洛因是向被告等購買等語,可以認定與事實相符。 雖然證人己○○於本院審理結證辯稱:於警詢因處於毒癮發作狀態,意識不清等語。 但證人己○○如上辯解,已經證人即製作警詢筆錄的員警午○○、巳○○於本院結證明確證述並非事實:「他(己○○)當時沒有提藥,精神很正常。」、「偵訊過程現場還有其他同事在場,可以證明證人己○○沒有提藥。」、「證人己○○當天沒有提藥狀況。」等語,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兩位證人即員警的證言也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98年8 月12日審判筆錄6-8) 。 而證人己○○對於本院質問何以意識不清仍能清楚說出被告的姓名綽號、長串的電話號碼等細節,且能於眾多指認標的中清楚指認被告等疑問,或不語或搖頭以對,不能解釋。 證人己○○於本院否認向被告購買毒品以及警詢陳述的真實性等語,顯然是迴護之詞,不能採信。 十、被告等其餘辯解均無礙於前述犯罪事實的認定,無須再一一論述。 十一、扣案帳冊明確記述:「女x2 8600 」、「男x2 6500」等文字;而「女」、「男」各自為販賣及施用毒品者用以代表海洛因與安非他命等毒品的「黑話」,屬於法院職務上已知的事實。 上述帳冊記載的販毒時間,1 月17日、18日,適與附表七編號2 、4 、6 各次犯行吻合,足以證明共同正犯辛○○確實持續實行販毒的事實。 伍、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2 、4 與附表三編號1 各次犯行,被告等雖與購買者通聯,著手於販毒的行為;但依通訊監察所得並無證據證明已達於交付毒品與買受人的既遂程度,應認各該次行為仍屬未遂階段。起訴各次販賣海洛因的所得金額即應沒收的標的物應予扣減。 陸、撤銷改判的理由 一、撤銷原判決的理由 (一)集合犯限於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本即預定有複數的同種行為反覆實行的犯罪。 施用、販賣毒品的犯罪構成要件,本質上不當然具有同種行為反覆施行的要件。 刑法刪除連續犯的立法意旨,即將原須各自獨立評價的數罪,回歸本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的原貌。因此,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販賣、施用毒品犯行,採一罪一罰,才符合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65號判決參照。 被告辛○○、丙○○、戊○○及甲○○意圖營利而實行附表一至六販賣海洛因既、未遂共18次犯行。辛○○與另案被告子○○、丑○○意圖營利實行附表七販賣海洛因共6 次行為。販毒期間自95年11月間起至96年1 月18日止,近2 個月。販賣對象包括庚○○、乙○○等多人。各次犯罪時間、地點不同,對象也不同。各次販毒行為,顯屬可分、各別起意。客觀上不能認為具有同一反覆、延續性的行為觀念,與集合犯的要件並不相符,應分別論斷處罰。原判決採集合犯概念論以一罪,應有誤會。 (二)被告等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2 、4 、附表三編號1 各次犯行,除證人即購毒者的證述之外,有關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無已達成交付海洛因合意的對話,無法證明已經交付毒品而販賣既遂,各應論以未遂。 (三)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8 、26-27 頁)論處被告於95年11月間某日,販賣1 千元海洛因予證人卯○○的犯罪事實;但原判決第49頁附表四漏列該次犯行。 (四)被告辛○○因提供海洛因予丑○○、子○○共同實行附表七犯行,被告辛○○與丑○○、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五)共同正犯的現款犯罪所得應合併計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為避免執行發生重複沒收或抵償,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原判決漏未諭知連帶沒收。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的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所稱查獲的毒品,指犯人被查獲的毒品而言。 證人即購毒者庚○○、己○○被查獲分別向被告等購得的海洛因各1 包(分別淨重0.09公克,空包裝重0. 20 公克;淨重0.43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各應於購毒者即施用者庚○○、己○○的罪刑宣告沒收銷燬;原判決將上述毒品列於被告等罪刑下宣告沒收銷燬,也有誤會。 二、自為判決的論罪科刑理由 (一)被告辛○○、丙○○、戊○○及甲○○所為,均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二)被告辛○○等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低度行為,經販賣的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辛○○、丙○○、戊○○及甲○○就附表一至六犯行,因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辛○○與另案被告丑○○、子○○(其中2 次)就附表七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辛○○等各次販毒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2 、4 、附表三編號1 各次未遂犯行,分別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刑罰。(六)被告辛○○、丙○○及戊○○曾經事實欄記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罪,累犯,均應加重刑罰。 (七)被告辛○○等多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易次數及販毒的數量均非鉅大,也無大量囤積毒品的情形;被告丙○○、戊○○及甲○○,因貪圖免費施用辛○○提供毒品的利益,而與辛○○合意販毒,分擔犯行,犯罪情節與大盤毒梟相較均非十惡不赦。被告等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所定法定本刑,縱科以最低度法定刑仍嫌過重,情輕法重,顯可憫恕,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刑罰,被告辛○○、丙○○及戊○○,並均先加後減。 (八)審酌被告等素行不良,均明知毒品海洛因對人體有莫大戕害,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辛○○圖一己私利,居於主導地位,無償提供毒品施用或以供給生活費用方式,作為吸引共犯的對價;參酌被告等於各次犯行分擔的角色、參與程度、販毒時間、對象眾多及所得利益,犯後均不具悔意等一切情狀,認各宜量處如主文所示刑罰及應執行刑。 (九)扣案電子磅秤1 臺及帳冊1 本屬被告辛○○所有供販賣海洛因使用,已經證人寅○○供明。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具屬另案共同被告丑○○所有供販毒使用,有網路資料查詢單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7年9 月4 日遠傳 (企營)字 第09710804 527號函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上述沒收物皆已扣案,並無不能沒收,不另諭知追徵或抵償。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具屬被告甲○○所有供販毒使用,已經被告甲○○坦承利用上述行動電話轉接至被告辛○○使用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7年8 月19日法大字第0970812232號函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附表一至六,被告辛○○、丙○○、戊○○及甲○○共同販賣海洛因所得共16500 元;附表七,被告辛○○與另案共同被告丑○○、子○○(其中4000元)共同販賣海洛因所得財物共9000元,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扣案海洛因2 包、安非他命1 小包、殘渣袋2 個、分裝袋5 個及現金11000 元,屬丑○○所有以及供己施用毒品使,已經丑○○供明,與本案無關; 未扣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非以被告辛○○、丙○○名義申請使用,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7年9 月4 日遠傳(企營)字第09710804527 號函可憑,均不另沒收諭知。 扣案購毒者庚○○、己○○分別持有海洛因各1 包(各淨重0.09公克;淨重0.43公克),除供本案犯行佐證之外,因非本案被告經查獲的毒品,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柒、被告辛○○涉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丑○○(前述犯罪事實陸,原審卷二77);被告丙○○涉犯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戊○○、辛○○(原審卷二173 、249) ,均未據起訴,應請檢察官另行依法辦理。 捌、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 第5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共同販賣海洛因予庚○○ ┌─┬────┬───────┬────────┬────────────┐ │編│時 間 │ 犯罪行為 │證 據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民國)│ │ │ (時間、內容) │ ├─┼────┼───────┼────────┼────────────┤ │1 │95年12月│庚○○以091689│庚○○證述(偵 │★95年12月17日11時54分 │ │ │17日上午│6032電話聯絡謝│3584 卷32) │ A為辛○○、B為庚○○ │ │ │11時54分│良坤使用的0931│ │B:喂,我小棋拿一張。 │ │ │後某時 │227070電話購買│通訊監聽譯文(偵│A:是哪一個小棋,阿賢在 │ │ │ │海洛因1 千元,│3584卷100 ) │ 睡覺。 │ │ │ │並約在桃園某地│ │B:是兩天都拿一張一張那 │ │ │ │交易。 │指認(偵3584 卷 │ 一個。 │ │ │ │ │148 ) │A:要幾張。 │ │ │ │ │ │B:要一張。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B:我在桃園。 │ │ │ │ │ │A:等一下打給你。 │ │ ├────┴───────┴────────┴────────────┤ │主│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文│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2 │95年12月│庚○○以03-332│庚○○證述(偵 │★95年12月23日1時11分 │ │ │23日凌晨│5936號電話聯絡│3584 卷32) │ A為辛○○、B為庚○○ │ │ │1 時11分│辛○○使用的 │ │B:喂我小棋拿一張。 │ │ │許後某時│0000000000號電│通訊監聽譯文(偵│A:等一下我很忙。 │ │ │ │話購買海洛因1 │3584卷104 ) │ │ │ │ │千元,並約在不│ │ │ │ │ │詳地點交易。 │指認(偵3584 卷 │ │ │ │ │ │148 )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文│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3 │95年12月│庚○○以03-335│庚○○證述(偵 │★95年12月24日00時00分 │ │ │24日零時│5937號電話聯絡│3584 卷32) │ A為辛○○、B為庚○○ │ │ │許後某時│辛○○使用的09│ │A:喂。 │ │ │ │00000000號電話│通訊監聽譯文(偵│B:我小棋,我要拿一張, │ │ │ │購買海洛因2 千│3584卷105 ) │ 拿二張好了,順便拿我手│ │ │ │元,並約在不詳│ │ 機。 │ │ │ │地點交易。 │指認(偵3584 卷 │A:好,等一下,因為手機 │ │ │ │ │148 ) │ 沒帶出來。 │ │ │ │ │ │B:好。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文│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4 │95年12月│庚○○以091689│庚○○證述(偵 │★95年12月26日01時12分 │ │ │26日凌晨│6032號電話聯絡│3584 卷32) │ A為庚○○、B為辛○○ │ │ │1時12分 │辛○○使用的09│ │A:喂,我小棋拿一張 │ │ │許後某時│00000000號電話│通訊監聽譯文(偵│B:你在哪? │ │ │ │購買海洛因1 千│3584卷107 ) │A:我在我家 │ │ │ │元,並約在桃園│ │B:我拿過去,五分鐘到。 │ │ │ │市庚○○住處交│指認(偵3584 卷 │ │ │ │ │易。 │148 )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文│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5 │95年12月│庚○○以091689│庚○○證述(偵 │★95年12月27日16時19分 │ │ │27日下午│6032號電話聯絡│3584卷32、42、43│ A為庚○○、B為辛○○ │ │ │4時19分 │辛○○使用的 │) │A:喂,水哥,我小棋要一 │ │ │許後某時│0000000000號電│ │ 張。 │ │ │ │話購買海洛因1 │甲○○供述(偵 │B:我人在台北,下午才會 │ │ │ │千元未果,再由│3584 卷253) │ 回去。 │ │ │ │丙○○以 │ │A:一小時打給你。 │ │ │ │0000000000號聯│通訊監聽譯文(偵│B:好。 │ │ │ │絡庚○○約定交│3584卷111、114)│★95年12月27日16時29分 │ │ │ │易地點後,由利│ │ A為庚○○、B為丙○○ │ │ │ │承霖以相同電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A:喂,我坐車過去,你在 │ │ │ │聯絡庚○○,2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哪裡。 │ │ │ │人在桃園市中山│代碼表及台灣檢驗│B:中山北跟忠武街口。 │ │ │ │北路、忠武街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好。 │ │ │ │近交易。 │96年1月8日濫用藥│★95年12月27日16時41分 │ │ │ │ │物尿液檢驗報告(│ A為甲○○、B為庚○○ │ │ │ │ │原審卷三0-52、53│B:喂,我小棋到了。 │ │ │ │ │) │A:馬上到。 │ │ │ │ │法務部調查局96年│ │ │ │ │ │2月16日調科壹字 │ │ │ │ │ │第00000000000號 │ │ │ │ │ │鑑定書(原審卷三│ │ │ │ │ │0-54) │ │ │ │ │ │照片(偵3584 卷 │ │ │ │ │ │136 ) │ │ │ │ │ │指認(偵3584 卷 │ │ │ │ │ │148 )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主│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文│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附表二:共同販賣海洛因予丁○○ ┌─┬────┬───────┬────────┬────────────┐ │編│時 間 │犯罪行為 │證 據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民國)│ │ │ (時間、內容) │ ├─┼────┼───────┼────────┼────────────┤ │1 │95年12月│丁○○(綽號「│丁○○證述(偵 │★95年12月21日18時23分 │ │ │21日18時│阿華」)先後以│3584卷63、64;上│ A為辛○○、B為丁○○ │ │ │38分後某│00-0000000、03│訴卷四66) │A:喂 │ │ │時 │-0000000號電話│ │B:喂,我阿華,東西回來沒│ │ │ │與辛○○使用 │通訊監聽譯文(偵│A:要還錢嗎 │ │ │ │的0000000000 │3584卷102 ) │B:我說晚一點,你相我一次│ │ │ │電話聯絡,購買│ │ ,我晚一點還給你。 │ │ │ │3 千元海洛因,│指認(偵4792卷73│A:好,你說多少 │ │ │ │並約在桃園市民│) │B:15啦 │ │ │ │安路與中華路口│ │A:15好啦 │ │ │ │交易。 │ │B:在什麼地方 │ │ │ │ │ │A:來民安路與中華路 │ │ │ │ │ │B:我15分鐘到 │ │ │ │ │ │A:錢不要少 │ │ │ │ │ │B:好啦 │ │ │ │ │ │★95年12月21日18時38分 │ │ │ │ │ │A:喂,誰。 │ │ │ │ │ │B:喂,我阿華。 │ │ │ │ │ │A:你到了。 │ │ │ │ │ │B:我跟你說,我現在要拿 │ │ │ │ │ │ 三千元,你幫我分成二 │ │ │ │ │ │ 包。 │ │ │ │ │ │A:要分二包ㄡ,好啦。 │ │ │ │ │ │B:我約五分鐘到。 │ │ │ │ │ │A:好。 │ │ ├────┴───────┴────────┴────────────┤ │主│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參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文│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參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參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參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2 │95年12月│丁○○以03-341│丁○○證述(偵 │★95年12月22日18時44分 │ │ │22日18時│4434電話與謝良│3584卷63、64;上│ A為辛○○、B為丁○○ │ │ │44分後某│坤使用的 │訴卷四66) │B:水哥我阿華三千元分二 │ │ │時 │0000000000電話│ │ 包。 │ │ │ │聯絡,購買3 千│通訊監聽譯文(偵│A:好,你再二十分後打。 │ │ │ │元海洛因,並於│3584卷104) │ │ │ │ │不詳地點交易。│ │ │ │ │ │ │指認(偵4792卷73│ │ │ │ │ │)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文│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3 │95年12月│丁○○以091756│丁○○證述(偵 │★95年12月24日11時43分 │ │ │24日11時│1274電話聯絡謝│3584卷頁63、64;│ A為甲○○、B丁○○ │ │ │43分後某│良坤0000000000│上訴卷四頁66) │A:喂。 │ │ │時 │電話購買海洛因│ │B:我阿華,拜託你放一張 │ │ │ │1千元,並由利 │通訊監聽譯文(偵│ 到敏盛醫院好嗎。 │ │ │ │承霖以00000000│3584卷頁105 ) │A:不行,我們沒有人手。 │ │ │ │13電話聯絡康承│ │B:好,我過去拿好了,我 │ │ │ │華後,約在不詳│指認(偵4792卷頁│ 到了打這支電話。 │ │ │ │地點交易,交付│73) │ │ │ │ │海洛因。 │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文│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4 │95年12月│丁○○以03-358│丁○○證述(偵 │★95年12月26日12時39分 │ │ │26日12時│4914電話聯絡謝│3584卷頁63、64)│ A為辛○○、B丁○○ │ │ │39分後某│良坤之00000000│ │B:喂。我阿華要三張。 │ │ │時 │70電話,購買3 │通訊監聽譯文(偵│A:不好意思,現在放空城 │ │ │ │千元海洛因,並│3584卷頁108 ) │ ,晚一點有,我再打電 │ │ │ │約在不詳地點交│ │ 話給你。 │ │ │ │易。 │指認(偵4792卷頁│B:要多久。 │ │ │ │ │73) │A:差不多一個鐘頭。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文│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5 │95年12月│丁○○以091756│丁○○證述(偵 │★95年12月27日12時13分 │ │ │27日13時│1274電話聯絡謝│3584卷頁63、64;│ A為辛○○、B丁○○ │ │ │56分後某│良坤使用的 │上訴卷四66) │B:喂。我阿華,一張。 │ │ │時 │0000000000電話│ │A:你到中山北路永安路口全│ │ │ │,購買2 千元,│通訊監聽譯文(偵│ 家。 │ │ │ │並由甲○○約在│3584卷110) │B:每二張分成二個。 │ │ │ │桃園市○○○路│ │A:好。 │ │ │ │、永安路口全家│指認(偵4792卷73│★95年12月27日13時56分 │ │ │ │便利商店前交易│) │ A為甲○○、B丁○○ │ │ │ │。 │ │B:喂。我到了,你多久會到│ │ │ │ │95年12月27日16時│ 。 │ │ │ │ │19分許之交易照片│A:我就在網咖裡面。 │ │ │ │ │(偵3584卷143) │B:好。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主│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文│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附表三:共同販賣海洛因予乙○○ ┌─┬────┬───────┬────────┬────────────┐ │編│時 間 │犯罪行為 │證 據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民國)│ │ │ (時間、內容) │ ├─┼────┼───────┼────────┼────────────┤ │1 │95年12月│乙○○以091666│乙○○證述(偵 │★95年12月26日00時31分 │ │ │26日00時│4823電話聯絡謝│3584卷頁59至60)│ A為集團成員某人、B為秦│ │ │31分後某│良坤使用 │ │ 孝慶 │ │ │時 │的0000000000 │通訊監聽譯文(偵│B:喂,水哥,我慶阿女的一│ │ │ │電話,由共犯成│3584卷頁107) │ 個。 │ │ │ │員之一接聽,購│ │A:找誰。 │ │ │ │買1 千元海洛因│指認(偵3584卷頁│B:水哥。 │ │ │ │,並約在不詳地│155) │A:你等一下打我電話轉過 │ │ │ │點交易。 │ │ 去。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文│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2 │95年12月│乙○○以091666│乙○○證述(偵 │★95年12月26日11時18分A │ │ │26日11時│4823電話聯絡謝│3584卷頁59至60)│ 為辛○○、B為乙○○ │ │ │20分後某│良坤使用 │ │B:喂。我慶阿我要一張。 │ │ │時許 │的0000000000 │通訊監聽譯文(偵│A:女的嗎。 │ │ │ │電話購買1 千元│3584 卷頁107 、 │B:對弄好一點在哪裡。 │ │ │ │海洛因,並約在│108) │A:中山北路全家。 │ │ │ │桃園市○○○路│ │★95年12月26日11時20分 │ │ │ │、民權路口之全│指認(偵3584卷頁│B:喂。我慶阿我到了,你 │ │ │ │家便利商店前交│155) │ 說中山北路跟民權路。 │ │ │ │易,由辛○○交│ │A:對,全家,我下去。 │ │ │ │付海洛因。 │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文│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3 │95年12月│乙○○以091666│乙○○證述(偵 │★95年12月27日9時56分 │ │ │27日9時 │4823電話聯絡謝│3584卷頁59至60)│ A為辛○○、B為乙○○ │ │ │56分後某│良坤使用 │ │B:喂。我慶阿要15A。 │ │ │時許 │的0000000000 │通訊監聽譯文(偵│A:好。 │ │ │ │電話購買1 千5 │3584卷頁109) │B:要到哪裡。 │ │ │ │百元海洛因,並│ │A:永安中山北路全家。 │ │ │ │約在桃園市中山│指認(偵3584卷頁│B:好。 │ │ │ │北路、民權路口│155 ) │ │ │ │ │之全家便利商店│ │ │ │ │ │前交易,並指派│ │ │ │ │ │甲○○交付海洛│ │ │ │ │ │因。 │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與丙○○、戊○○、甲○○連帶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文│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與辛○○、戊○○、甲○○連帶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與辛○○、丙○○、戊○○連帶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與辛○○、丙○○、甲○○連帶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4 │95年12月│乙○○以091666│乙○○證述(偵 │★95年12月27日12時26分A │ │ │27日12時│4823電話聯絡謝│3584卷頁59至60)│ 為辛○○、B為乙○○ │ │ │26分後某│良坤0000000000│ │B:喂。我慶仔拿一張。 │ │ │時許 │電話購買1千元 │通訊監聽譯文(偵│A:到全家。 │ │ │ │海洛因,並約在│3584卷頁110) │B:好。 │ │ │ │桃園市○○○路│ │ │ │ │ │、民權路口之全│指認(偵3584卷頁│ │ │ │ │家便利商店前交│155) │ │ │ │ │易,並指派張文│ │ │ │ │ │嘉交付海洛因。│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文│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附表四:共同販賣海洛因予卯○○ ┌─┬────┬───────┬─────────────────────┐ │編│時 間 │犯罪行為 │ 證 據 │ │號│(民國)│ │ │ ├─┼────┼───────┼─────────────────────┤ │1 │95年11月│卯○○(綽號「│卯○○證述(偵3584卷50至51) │ │ │間某日 │阿火」)以0936│ │ │ │ │795802電話聯絡│甲○○證述(原審卷二65、73) │ │ │ │辛○○使用 │ │ │ │ │的0000000000 │指認(偵3584卷152) │ │ │ │電話購買1 千元│ │ │ │ │海洛因,由利承│ │ │ │ │霖(綽號「阿弟│ │ │ │ │仔」)與卯○○│ │ │ │ │約在中山北路、│ │ │ │ │永安路口交易。│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主│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文│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2 │95年12月│卯○○以093679│卯○○證述(偵 │ 通訊監察譯文 │ │ │26日7時 │5802電話聯絡謝│3584卷頁50-51) │★95年12月26日7時29分 │ │ │37分後某│良坤使用 │ │ A為卯○○、B為甲○○ │ │ │時 │的0000000000 │通訊監聽譯文(偵│B:阿弟阿再一張。 │ │ │ │電話,由甲○○│3584 卷頁107 、 │A:你誰。 │ │ │ │接聽,購買1 千│108) │B:我阿火。 │ │ │ │元海洛因,並約│ │A:阿火兄,你到中山北路中│ │ │ │在中山北路、中│指認(偵3584卷頁│ 二街口。 │ │ │ │二街口交易。 │152) │B:好,我到了打給你。 │ │ │ │ │ │★95年12月26日7時37分 │ │ │ │ │ │ A為甲○○、B為乙○○ │ │ │ │ │ │B:喂。阿弟阿,我到了。 │ │ │ │ │ │A:好。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主│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文│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沒│ │ │ 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附表五:共同販賣海洛因予辰○○ ┌─┬────┬───────┬────────┬────────────┐ │編│時 間 │犯罪行為 │證 據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民國)│ │ │ (時間、內容) │ ├─┼────┼───────┼────────┼────────────┤ │1 │95年12月│辰○○以03-335│辰○○證述(偵 │★95年12月27日10時15分 │ │ │27日10時│5900電話聯絡謝│4792卷58-60 ;上│ A為丙○○、B為辰○○ │ │ │15分後某│良坤0000000000│訴卷四59) │B:喂,水哥再一張。 │ │ │時 │電話,由丙○○│ │A:你誰。 │ │ │ │接聽,購買1 千│通訊監聽譯文(偵│B:我長勝,在哪裡。 │ │ │ │元海洛因,並約│3584卷頁109) │A:永安路全家。 │ │ │ │在永安路全家便│ │B:好。 │ │ │ │利商店前交易。│指認(偵4792卷62│ │ │ │ │ │)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文│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附表六:共同販賣海洛因予己○○ ┌─┬────┬───────┬─────────────────────┐ │編│時 間 │犯罪行為 │ 證 據 │ │號│(民國)│ │ │ ├─┼────┼───────┼─────────────────────┤ │1 │96年1月5│己○○以公用電│己○○證述(偵4792卷47-48) │ │ │日16時30│話撥打辛○○使│ │ │ │分後某時│用的0000000000│指認(偵卷0000000) │ │ │ │電話,由丙○○│ │ │ │ │接聽,購買2 千│法務部調查局96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 │ │ │ │元海洛因,並約│00000000000號鑑定書(原審卷三0-46) │ │ │ │在桃園市○○路│ │ │ │ │、永康街口交易│本院98年8 月12日勘驗證人己○○警詢錄音及筆│ │ │ │,由甲○○交付│錄(本院卷二) │ │ │ │海洛因。 │ │ │ │ │ │ │ │ ├────┴───────┴─────────────────────┤ │ │壹、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沒收│ │ │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丙○○、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貳、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 │文│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辛○○、戊○○、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參、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辛○○、丙○○、戊○○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肆、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扣案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 │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辛○○、丙○○、甲○○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附表七:辛○○指示丑○○實行交付,與丑○○、子○○ 共同販賣海洛予乙○○、卯○○ ┌─┬────┬───────┬────────┬────────────┐ │編│時 間 │犯罪行為 │證 據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民國)│ │ │ (時間、內容) │ ├─┼────┼───────┼────────┼────────────┤ │1 │96年1月 │乙○○以091666│乙○○證述(偵 │★96年1月15日21時51分 │ │ │15日21時│4823電話聯絡呂│3584卷59-60 ;上│ A為丑○○、B為乙○○ │ │ │51分後某│啟明的 │訴卷四62) │A:喂。 │ │ │時許 │0000000000號電│ │B:我「慶仔」,電話怎麼沒│ │ │ │話購買1 千元海│丑○○、子○○證│ 有接,是茫了嗎?還是在│ │ │ │洛因,並約在桃│述(前述理由欄貳│ 睡覺? │ │ │ │園市○○路之華│、四) │A:沒呀,什麼事? │ │ │ │納威秀旅行社前│ │B:我要拿,我要一張,要到│ │ │ │交易。 │通訊監聽譯文(偵│ 哪裡拿? │ │ │ │ │3584卷88) │A:你到華納威秀。 │ │ │ │ │ │B:中山路嗎? │ │ │ │ │指認(偵3584 卷 │A:對呀。 │ │ │ │ │155 ) │ │ │ ├────┴───────┴────────┴────────────┤ │ │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 │文│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丑○○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以其等財產抵償。 │ │ │ │ ├─┼────┬───────┬────────┬────────────┤ │2 │96年1月 │乙○○以091666│乙○○證述(偵 │★96年1月17日12時17分 │ │ │17日12時│4823電話聯絡呂│3584卷59-60 ;上│ A為丑○○、B為乙○○ │ │ │17分後某│啟明的00000000│訴卷四62) │B:喂,還你錢,還要一張。│ │ │時許 │88號電話購買1 │ │A:好,你在哪裡? │ │ │ │千元海洛因,並│丑○○、子○○證│B:春日路這邊。 │ │ │ │約在桃園市春日│述(上述理由欄貳│A:到春日路與成功路口。 │ │ │ │路與成功路口交│、四) │ │ │ │ │易。 │ │ │ │ │ │ │通訊監聽譯文(偵│ │ │ │ │ │3584卷92) │ │ │ │ │ │ │ │ │ │ │ │指認(偵3584 卷 │ │ │ │ │ │155 ) │ │ │ ├────┴───────┴────────┴────────────┤ │主│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電子磅秤壹台、帳冊壹本均沒│ │文│收。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丑○○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以其等財產抵償。 │ ├─┼────┬───────┬────────┬────────────┤ │3 │96年1月1│乙○○以091666│乙○○證述(偵 │★96年1月16日12時30分 │ │ │6 日12時│4823電話聯絡呂│3584 卷29-30) │ A為子○○、B為乙○○ │ │ │35分後某│啟明的 │ │A:我找「阿西」。 │ │ │時許 │0000000000號電│丑○○、子○○證│B:他在睡覺? │ │ │ │話,由其女友高│述(上述理由欄貳│A:我要拿多東西。 │ │ │ │雅欣,即「多多│、四) │B:拿多少? │ │ │ │」接聽,購買2 │ │A:我要拿二張,他要給我三│ │ │ │千元海洛因,並│通訊監聽譯文(偵│ 包,妳知道嗎? │ │ │ │約在桃園市華納│3584卷90、284) │B:我會跟他說,你可以過來│ │ │ │威秀旅行社前交│ │ 嗎? │ │ │ │易。 │指認(偵3584 卷 │A:在哪裡? │ │ │ │ │145 ) │B:民族路與,就是華納威秀│ │ │ │ │ │ 這邊。 │ │ │ │ │ │A:我知道,我昨天去過。 │ │ │ │ │ │★96年1月16日12時35分 │ │ │ │ │ │ A為乙○○、B為子○○ │ │ │ │ │ │A:我到了。 │ │ │ │ │ │B:好,你等一下 │ │ │ │ │ │A:妳多久到。 │ │ │ │ │ │B:約二分鐘。 │ │ ├────┴───────┴────────┴────────────┤ │ │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丑○○、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文│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 │ ├─┼────┬───────┬────────┬────────────┤ │4 │96年1月 │乙○○以091666│乙○○證述(偵 │★96年1月18日11時19分 │ │ │18日11時│4823電話聯絡呂│3584 卷29-30) │ A為子○○、B為乙○○ │ │ │19分後某│啟明的 │ │B:喂,我「慶仔」,要二張│ │ │時許 │0000000000號電│丑○○、子○○證│ ,去哪裡? │ │ │ │話,由子○○接│述(上述理由欄貳│A:中山路、民族路口。 │ │ │ │聽,購買2 千元│、四) │★96年1月18日11時21分 │ │ │ │海洛因,並約在│ │ A為丑○○、B為子○○ │ │ │ │桃園市○○路與│通訊監聽譯文(偵│A:妳在哪裡? │ │ │ │民族路口交易。│3584卷94、288) │B:送東西呀,「阿慶」要東│ │ │ │ │ │ 西,要不要給他? │ │ │ │ │指認(偵3584 卷 │A:如果他錢夠,就給他,沒│ │ │ │ │145 ) │ 關係。 │ │ │ │ │ │★96年1月18日11時52分 │ │ │ │ │ │ A為丑○○、B為子○○ │ │ │ │ │ │A:喂,你剛才有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B:對呀,東西都沒了。 │ │ │ │ │ │A:收到多少錢。 │ │ │ │ │ │B:我還沒算。 │ │ │ │ │ │A:除了「阿慶」二張,三包│ │ │ │ │ │ 外,其他都是一張的。 │ │ │ │ │ │A:妳等一下肚子餓了,先買│ │ │ │ │ │ 東西吃。 │ │ │ │ │ │★96年1月18日11時56分 │ │ │ │ │ │ A為丑○○、B為子○○ │ │ │ │ │ │A:妳那裡剩下幾包。 │ │ │ │ │ │B:都沒有了。 │ │ │ │ │ │A:好,我打電話跟「水哥」│ │ │ │ │ │ 講。 │ │ ├────┴───────┴────────┴────────────┤ │ │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電子磅秤壹台、帳冊壹本均沒│ │ │收。 │ │文│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丑○○、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抵償。 │ ├─┼────┬───────┬────────┬────────────┤ │5 │96年1月 │辛○○以095528│卯○○證述(偵 │★96年1月16日19時14分 │ │ │16日19時│5501電話聯絡呂│3584 卷50-51) │ A為辛○○、B為丑○○ │ │ │14分後某│啟明的 │ │A:喂。 │ │ │時 │0000000000號電│丑○○證述(上述│B:喂,老大,電話都不接 │ │ │ │話,交代卯○○│理由欄貳、四) │ ,一堆人家要拿東西, │ │ │ │要購買1 千元海│ │ 你電話都沒接。 │ │ │ │洛因,並由謝良│通訊監聽譯文(偵│A:回來了嗎。 │ │ │ │坤到三民路、中│3584卷90、93) │B:還沒。 │ │ │ │山路口麥當勞速│ │A:在哪裡。 │ │ │ │食店前交易。 │指認(偵3584 卷 │B:你現在到三民路、中山 │ │ │ │ │152 ) │ 路麥當勞那裡,「阿火 │ │ │ │ │ │ 」要拿。 │ │ │ │ │ │A:阿火還差我500元。 │ │ │ │ │ │B:沒關係,這一張先跟他 │ │ │ │ │ │ 做,做好後再跟他講。 │ │ │ │ │ │A:好。 │ │ │ │ │ │★96年1月17日19時07分 │ │ │ │ │ │ A為丑○○、B為辛○○ │ │ │ │ │ │A:喂,「水哥」,我這邊 │ │ │ │ │ │ 女生都沒有了。 │ │ │ │ │ │B:等一下。 │ │ │ │ │ │A:還有事情跟你講,剛才 │ │ │ │ │ │ 「阿火」來跟我拿東西 │ │ │ │ │ │ 有跟我講,伊還有「阿 │ │ │ │ │ │ 慶」二人被抓有被照相 │ │ │ │ │ │ ,說你這二支電話要換 │ │ │ │ │ │ 掉,有被監聽ㄡ。 │ │ ├────┴───────┴────────┴────────────┤ │ │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 │主│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具、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與丑○○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文│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 │ ├─┼────┬───────┬────────┬────────────┤ │6 │96年1月1│丁○○以093245│丑○○證述(原審│★96年1月17日12時48分 │ │ │7日12時4│1148電話聯絡呂│卷二77) │ A為丑○○、B丁○○ │ │ │8分後某 │啟明(綽號「阿│ │B:喂,「阿西」,我「阿華│ │ │時 │西」或「冬瓜」│通訊監聽譯文(偵│ 」,拿半半。 │ │ │ │)的 │3584卷92) │A:什麼。 │ │ │ │0000000000號電│ │B:半半就是五千元。 │ │ │ │話,購買2 千元│指認(偵4792卷73│A:你稍等。 │ │ │ │海洛因,分裝成│) │B:沒,我跟你講,拿二張,│ │ │ │3包 ,並約在桃│ │ 你要給我分三包,看在什│ │ │ │園市新光三越百│ │ 麼地方等。 │ │ │ │貨公司前交易。│ │A:新光三越。 │ │ │ │ │ │B:好,我現在民族路馬上過│ │ │ │ │ │ 去。 │ │ ├────┴───────┴────────┴────────────┤ │主│辛○○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具、電子磅秤壹台、帳冊壹本均沒 收。 │文│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與丑○○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以其等財產抵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