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丙○○○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巨星通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25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桂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