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 告 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Daimler AG) 上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 住7054 被 告 台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505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共同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278萬828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座落台北市○○路○段245巷32弄7、9號之 停車塔其中38個車位為原告所有並出租予第三人台灣聯通停車有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丁○○於民國97年4月28日 晚上11時許,將飛行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9499-SG 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上開停車塔內,因失火燒燬該停車機器設備,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為該自用小客車之製造商,被告台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則係進口商,依法應與被告丁○○共負侵權行為責任。爰依民法第185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機器修復費 用及租金損失共278萬828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乙、被告方面: 被告丁○○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被告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台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