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原名劉承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5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63號、第872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與許承得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暨執行刑撤銷。 甲○○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與許承得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應與許承得連帶追繳發還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七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甲○○上訴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一一八所示偽造之劉懋德印章、印文、署押各壹枚沒收,與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與許承得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應與許承得連帶追繳發還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七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自民國(下同)87年1月2日至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以下簡稱新店稽徵所)任職,於97年5月20日離 職,其自94年7月間起,至96年11月間止,擔任新店稽徵所 第二股書記,負責辦理轄屬之第八區包括新店市新和里、新店里、忠孝里、復興里、江陵里、國豐里、大豐里、大鵬里、大同里及坪林鄉等地區,負責轄區內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整理及編造,並運用其專業知識,就整理編造程序對不合規定之列報或錯誤申報事實審辨,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決定其結果,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擔任書記期間,職務上負責綜合所得稅開徵及退補稅業務,有權限進入該公務機關之電子稅務管理系統修改納稅義務人資料,及負責處理退稅支票核發及領取作業,竟自94年7月間起,與許承得(現通緝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另行審結)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寶橋路口之麥當勞速食店內謀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其個人通行碼進入新店稽徵所電子稅務管理系統,利用電腦系統產生之綜合所得稅審核清單資料,以錯誤之事實更動綜合所得稅核定更正系統,產生異常退稅。其或以變更增加轄區不知情納稅義務人陳義郎等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中之撫養親屬人數、增列列舉扣除額或薪資扣除額等方式,使電子稅務管理系統自動產出退稅金額資料,並於系統欄位中,將納稅義務人之姓名變更竄改為許承得、或不知情之陳囿中(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或由許承得提供不知情之陳政偉、麥裕震等人頭之姓名,俟退稅款項資料匯出並整合為退稅清冊時,上開系統即自動將退稅清冊上遭甲○○竄改之姓名轉為退稅支票之受款人,使不知情之北區國稅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據以核發退稅支票,致生損害於各該遭竄改姓名之納稅義務人、及北區國稅局對稅務管理之正確性。俟上開轉出之退稅支票寄送至新店稽徵所進行發放作業時,甲○○再於領據上偽造上開陳囿中等人頭之署押,簽領上開不實之退稅支票,交由許承得蓋用偽造之人頭印章,或在該支票背面偽造陳政偉等人之署押,持往金融機構兌領;或由甲○○未更改納稅義務人之姓名,而由其直接盜領、或逕將退稅款帳號變更竄改為其與許承得約定之人頭帳戶內直接受領,所得款項則由許承得、甲○○朋分。渠等利用甲○○職務上機會,合計詐得新台幣(下同)845萬0,034元(詳如附表一所載)。嗣因新店稽徵所 人員察覺有異,循線查獲。甲○○始於97年1月28日偵查時 ,以其妻程佩真名義,匯款355萬7,041元(應扣除下述與 乙○○共犯部分之9萬9,634元,即355萬7,041元-9萬9,634元=345萬7,407元);再於97年12月25日原審審理時,以其妻程佩真名義,匯款430元予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 復於98年7月1日及98年12月23日,以其個人名義,各匯款45萬元及17萬3,226元予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以返還部分不法所得,合計408萬1,063元,尚餘不法所得436萬8,971元未返還。 二、甲○○因與非公務員而擔任新店稽徵所電腦維修人員之友人乙○○(原名劉承德),於94年間,閒聊甲○○上開利用電腦程式管理漏洞詐取退稅款事宜,乙○○即告知甲○○伊亦缺錢花用,甲○○遂另行起意,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甲○○於94年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同前述之手法,將納稅義務人「劉定芝」姓名更改為不知情之劉懋德(為乙○○之弟,係由乙○○提供之人頭),使該系統產出不實退稅金額99,634元之退稅支票,致 生損害於劉定芝、及北區國稅局對稅務管理之正確性。俟上開轉出之退稅支票寄送至新店稽徵所進行發放作業時,甲○○再於領據上偽造劉懋德之署押,簽領上開不實之退稅支票,交由乙○○蓋用偽造之劉懋德印章,於95年11月20日持往金融機構兌領。復於96年5月間,由乙○○於申報乙○○、 劉懋德等人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以虛增乙○○配偶許婷宜及任職「中天法律事務所」等虛偽不實之列舉扣除額之方式,產出不實之退稅金額16,802元、97,399元,由系統直接匯入乙○○帳戶,由乙○○兌領而詐得各該款,金額共計30萬3,835元(即99,634元+16,802元+97,399元)。 嗣因新店稽徵所人員察覺有異,循線查獲,乙○○始於96年12月21日偵查時繳交不法所得20萬4201元;再由甲○○於97年1月28日偵查時,匯款355萬7,041元(含與乙○○共犯部分之99,634元)予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以返還此部分 之全部不法所得。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移送、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與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乙○○,除被告甲○○就事實欄一所載之事實,辯稱:其中原申報納稅人林逢三元(源)23,237元,因兌領人及帳號均為林逢元(源),故不應算入 被告犯罪所得云云外,對事實欄一所載之其他事實及前開事實欄二所載之事實,均未否認;被告乙○○則對前開事實欄二所載之事實,均坦承不諱;前開犯罪事實,並經證人劉懋德、高珮瑛、陳囿中、陳政偉、麥裕震、張義郎、張淑娟等人於調查局及偵查時證述明確,復有新店稽徵所綜合所得稅退稅作業流程圖、承辦人異動狀況示意表、徵收服務區業務分配表、遭變更之退稅支票及退稅憑單明細表、由被告甲○○直接盜領未變更受款人之退稅支票及退稅憑單明細表、金融機構往來明細表、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書、被告甲○○、乙○○繳回款項繳款書、匯款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二人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徵信。二、至被告甲○○所稱:原申報納稅人林逢元(源)23,237元 ,因兌領人及帳號均為林逢元(源),故不應算入被告犯罪所得乙節,經本院核對原審判決附表一所載120件詐領之退 稅款中,並未列林逢源(元)亦為被詐領退稅款之人之一,此有原審判決書附卷可稽,是被告甲○○對此部分所指,顯有誤會。 三、被告甲○○就其所擔任之「秘書」或「書記」一職之法定職務權限如何?依據法令,其法定工作項目、職權,有無「綜合所得稅開徵及審核退補稅業務」項目?依有關之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書記」一職,其工作權責,有無「審核」、「核定」稅捐之權責等各情,有所置疑乙節,經本院函臺彎省北區國稅局查詢下列各項,即:「依被告擔任書記,其當時之職務、權責,是否為稅捐之擬辦人員?其權責權限是否僅為稅捐之『擬辦』,而無『審核』、『核定』之權?其自民國94年10月至96年11月間擔任貴局新店稽征所第二股書記,負責『辦理轄屬之第八區包括新店市新和里、新店里、忠孝里、復興里、江陵里、國豐里、大豐里、大鵬里、大同里及坪林鄉等地區之個人綜合所得稅開徵及退補稅業務』,是否為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其法令依據如何?以及在本案其所為之『以其個人通行碼,進入新店稽徵所電子稅務管理系統,或以變更增加轄區不知情納稅義務人陳義郎等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中之撫養親屬人數、增列列舉扣除額或薪資扣除額等方式,使電子稅務管理系統自動產出退稅金額資料,並於系統欄位中,將納稅義務人之姓名變更竄改為許承得、或陳囿中、或由許承得提供陳政偉、麥裕震等人頭之姓名,俟退稅款項資料匯出並整合為退稅清冊時,上開系統即自動將退稅清冊上遭甲○○竄改之姓名轉為退稅支票之受款人,使不知情之北區國稅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據以核發退稅支票』等行為,依貴局之見解,是否為其依法執行職務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所為之行為?」等各節結果,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99年7月23日北區 國稅人字第0991036562號函覆稱:「說明:一、(略)。二、甲○○君之職務及權貴,查明事項分述如下:㈠高君自87年1月2日至新店稽徵所任職,於97年5月20日離職,職稱為 『書記』並非『秘書』。㈡依本局職務說明書,有關書記工作權責有二,其一為在法律規定及一般或直接監督下,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知識,獨立判斷,從事轄區國稅資料之編造、整理工作。其二為應就主辦事項作說明或解答,并稍須審辨力以辨別不合規定或錯誤之事實。又書記所需職能,為具有行政及法律等知識,並須熟悉有關稅務法令規章及會計、電子作業知識。㈢高君從事業務係負責轄區內綜合所得稅之整理及編造,並運用其專業知識,就整理編造程序對不合規定之列報或錯誤申報事實審辨,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決定其結果。㈣高君於94年10月至96年11月間擔任新店稽徵所第二股徵收服務區人員,負責轄區為新和里、新店里、忠孝里、復興里、江陵里、坪林鄉等區域,另依本局頒訂『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分局、稽徵所第二課(股)所得稅徵收之有關『綜所稅審查』,其決行層次為承辦人。㈤高君係利用電腦系統產生之綜合所得稅審核清單資料,以錯誤之事實更動綜合所得稅核定更正系統,產生異常退稅。」等情;該局復以99年8月2日北區國稅人字第0991038388號函覆稱:「說明:一、(略)。二、本局業於99年7月23日北區國稅人 字第0991036562號函覆貴院所函詢事項在案(檢附原函影本),查本案係以電子公文系統交換公文,函覆內容並未有㈥1、應係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出現異常致增加項次,謹就函詢 第六之內容再補充說明如下,甲○○君於執行職務時,確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電腦系統產出之綜合所得稅審核清單資料,以錯誤之事實更動不知情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核定內容,並產生異常退稅,再將該等退稅款退予許承得、陳囿中等人頭,而非退予納稅義務人。」等語,以上各情,有前開覆文附卷可稽,顯見本件被告甲○○前開所為,均係在其職務範圍之內甚明。 四、至被告甲○○在事發後,就事實欄一所為詐得之稅款,已返還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多少不法所得部分,經核對被告甲○○所提出之台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書)、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等影本所載,共計四筆,各為355萬7,041元(應扣除事實欄二與乙○○共犯部分之9萬9,634元,即355萬7,041元-9萬9,634元=345萬7,407元) 、430元、45萬元、17萬3,226元,合計408萬1,063元,此有前開各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書)、匯出匯款回條等影本附卷(本院卷第107頁、第108頁)可資佐證,應堪認真實。 五、綜上所述,被告等之犯行因罪證明確,已足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六、論罪部分: (一)被告甲○○就事實欄一部分: ①、核被告甲○○就事實欄一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 法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之3第2項 之違法製作財產權罪、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被告 甲○○、與許承得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偽造各該退稅人之印章、在退稅支票上偽造印文、在領取退稅支票領據上、退稅支票背面偽造署押等行為,為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被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進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犯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 ,應依刑法第361條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利用職務上機 會變更公務電腦紀錄以詐取財物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反覆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以變更公務電腦紀錄資料以詐領款項,屬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又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在領據及退稅支票背面偽造署押以偽造各該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然該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亦此敘明。 ②、被告甲○○雖指稱:依原審98年12月31日裁定書所載二人合計得8,579,668元,於各半朋分後被告甲○○之實際所 得為4,289,834元,並於扣除同案被告劉承得之所得99,634元,及非為犯罪所得之林達元23,237元(兌領人及帳號 均為林達元),實際被告甲○○應繳納之犯罪所得為4,166,963元,而被告甲○○於偵審中計已繳還新店稽徵所計 4,180,697元;依此,被告甲○○即應依本條例第8條第1 、2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原審誤認僅繳交3,457,83 7元,而未依本條例第8條第1、2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顯有違誤云云;經查: 1、被告甲○○所指「林達元(源)23,237元」部分,經核對原審判決附表一所載部分,並未列「林逢元(源)23,237元」,如前所述,是此部分,被告甲○○顯有誤 會。 2、至被告所指其已返還詐欺所得,應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2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部分,按貪污治罪 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細繹其文意,既已明示減輕其刑之要件為:「在偵查中自白」,是「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自指於偵查中,不但已為自白,且就其所得財物,已全部自動繳交所得,足以證明確已有悛悔向善之意,自有減輕其刑,以鼓勵自新之必要。復按前開條例第8條所規定之「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同條例 第10條規定有關共同收受財物、賄賂之沒收追繳,係採共犯連帶追徵說,揆其立法意旨,無非在求貫徹嚴懲貪污目的,兼收警戒之效,故亦應將共犯全部所得財物繳交,如此方可求懲戒及給予自新之衡;故如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後,雖於偵查中自白,惟並未同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包括共犯已分得部分),自與本規定應予減輕之要件不合。是本件被告甲○○與共犯許承得就犯罪事實欄一之犯罪所得合計845萬0,034元( 詳如附表一所載),而被告甲○○就其與許承得因之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之罪部分,雖在偵查中自白,並 自動繳交不法所得合計408萬1,063元,尚有不法所得 436萬8,971元未返還,自不得依該條例第8條第2項之 規定減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3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甲○○、乙○○二人就事實欄二部分: ①、核被告甲○○、乙○○二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 法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之3第2項之 違法製作財產權罪、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被告甲 ○○、乙○○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雖無公務員身分,其共同實行犯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應依該條例處斷。又被 告二人偽造劉懋德之印章、在退稅支票上偽造印文、及在領取退稅支票領據上偽造署押等行為,為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被告二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進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二人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犯刑法第359 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應依刑法第361條規定加重其刑。 至被告二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變更公務電腦紀錄以詐取財物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反覆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二人係基於單一犯意,以變更公務電腦紀錄資料以詐領款項,屬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又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二人在領據及退稅支票背面偽造署押後以偽造各該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②、被告甲○○、乙○○二人就所渠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之罪部分,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此部分之全部所得財物,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另被告甲○○就事實欄一部分與許承得共犯之犯行,與被告甲○○就事實欄二部分與乙○○共犯之犯行,時地有別,係分別起意,應予分論併罰。 (四)辯護意旨另認被告二人得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減輕、免除其刑,及諭知緩刑部分: ①、按證人保護法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②、查被告甲○○、乙○○等人固有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且於偵查中即聲請適用證人保護法,惟檢察官並未同意,於起訴書亦僅載明「請斟酌被告甲○○、乙○○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請於審酌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等語,並未敘及同意被告二人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是被告二人不符合該條項之減刑要件,附此敘明。 七、沒收部分: (一)被告甲○○、許承得等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台灣省北845萬0,034元(詳如附表一所載),其中已與被告甲○ ○返還部分不法所得合計408萬1,063元,尚餘不法所得 436萬8,971元未返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應與許承得連帶追繳,並發還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7所示由被告甲○○、許承得偽造之印章、印文及 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如附表二編號118由被告甲○○、乙○○偽造之劉懋德印 章、印文、署押各一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至被告甲○○、乙○○等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詐取款項合計30萬3,835元部分,業據被告甲○○、乙○○二人返還全部不法所得,爰不另宣告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附此敘明。 八、撤銷改判部分: 被告甲○○就事實欄一部分,原審以被告甲○○之犯罪證據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就被告返還犯罪所得部分之金額合計845萬0,034元(詳如附表一所載),卻 誤為845萬6797元,其已返還之金額合計408萬1,063元,卻誤為345萬7837元,尚餘不法所得436萬8,971元未返還,卻誤為499萬8,960元,均有違誤。本件被告甲○○之上訴意 旨請求依前開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及請求能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減刑,固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自應將此部分及執行刑撤銷。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僅為一己之私利、犯罪之手段、詐得財物之數額、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甲○○繳回部分不法所得,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示懲儆。 九、上訴駁回部分: 被告甲○○、乙○○二人就事實欄二部分,原審援引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1 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3條、第210條、第339條之3第2項、第359條、第361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219 條、第37條 第2項等規定,審酌被告二人各自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 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犯罪之手段、詐得財物之數額、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二人已繳回全部不法所得,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一一八所示偽造之劉懋德印章、印文、署押各壹枚沒收;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一一八所示偽造之劉懋德印章、印文、署押各壹枚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本件被告二人之上訴意旨請求依前開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及請求能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減刑,經核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十、被告甲○○所犯前開二罪,如前所述,應併合處罰,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與許承得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應與許承得連帶追繳發還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七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3條、第210條、第339條之3第2項、第359條、第361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219條、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麗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附表一: ┌──┬──┬──────┬────┬────┬─────┬────┬───────┐ │編號│年度│ 國稅局檔案 │ 原申報 │退稅金額│支票號碼 │兌領日 │支票變更後受款│ │ │ │ 編 號 │ 納稅人 │(元) │ │ │人或存入戶名 │ ├──┼──┼──────┼────┼────┼─────┼────┼───────┤ │ 1 │ 91 │Z0000000000 │陳錦玉 │ 63,032 │FA0000000 │95.08.17│陳若婕 │ ├──┼──┼──────┼────┼────┼─────┼────┼───────┤ │ 2 │ 91 │Z0000000000 │曲蔡嬌 │156,389 │FA0000000 │95.05.15│陳政偉 │ ├──┼──┼──────┼────┼────┼─────┼────┼───────┤ │ 3 │ 92 │Z0000000000 │林炳東 │ 34,290 │FA0000000 │95.06.02│麥裕震 │ ├──┼──┼──────┼────┼────┼─────┼────┼───────┤ │ 4 │ 92 │Z0000000000 │李永圭 │ 58,379 │FA0000000 │95.06.05│徐巧媚 │ ├──┼──┼──────┼────┼────┼─────┼────┼───────┤ │ 5 │ 92 │Z0000000000 │卓蘇淑芬│ 76,876 │FA0000000 │95.07.24│詹益清 │ ├──┼──┼──────┼────┼────┼─────┼────┼───────┤ │ 6 │ 92 │Z0000000000 │游德一 │ 84,295 │FA0000000 │95.07.14│陳若婕 │ ├──┼──┼──────┼────┼────┼─────┼────┼───────┤ │ 7 │ 92 │Z0000000000 │陳錦玉 │ 95,036 │FA0000000 │95.07.24│許承得 │ ├──┼──┼──────┼────┼────┼─────┼────┼───────┤ │ 8 │ 92 │Z0000000000 │許福來 │ 95,202 │FA0000000 │96.02.07│許承得 │ ├──┼──┼──────┼────┼────┼─────┼────┼───────┤ │ 9 │ 93 │Z0000000000 │劉君燦 │ 45,339 │FA0000000 │95.05.11│許承得 │ ├──┼──┼──────┼────┼────┼─────┼────┼───────┤ │ 10 │ 93 │Z0000000000 │王明 │ 63,224 │FA0000000 │95.06.21│余福來 │ ├──┼──┼──────┼────┼────┼─────┼────┼───────┤ │ 11 │ 93 │Z0000000000 │張哲榮 │ 65,221 │FA0000000 │95.08.10│張正龍 │ ├──┼──┼──────┼────┼────┼─────┼────┼───────┤ │ 12 │ 93 │Z0000000000 │郭宗翔 │ 70,936 │FA0000000 │95.11.02│郭又豪 │ ├──┼──┼──────┼────┼────┼─────┼────┼───────┤ │ 13 │ 93 │Z0000000000 │鐘嘉彬 │ 82,532 │FA0000000 │95.05.16│陳政偉 │ ├──┼──┼──────┼────┼────┼─────┼────┼───────┤ │ 14 │ 93 │Z0000000000 │游德一 │ 87,096 │FA0000000 │95.06.21│詹益清 │ ├──┼──┼──────┼────┼────┼─────┼────┼───────┤ │ 15 │ 93 │Z0000000000 │陳富麗 │ 90,467 │FA0000000 │95.08.16│陳囿中 │ ├──┼──┼──────┼────┼────┼─────┼────┼───────┤ │ 16 │ 93 │Z0000000000 │許福來 │ 91,796 │FA0000000 │96.02.08│許承得 │ ├──┼──┼──────┼────┼────┼─────┼────┼───────┤ │ 17 │ 93 │Z0000000000 │陳福生 │ 96,732 │FA0000000 │95.10.17│陳明坤 │ ├──┼──┼──────┼────┼────┼─────┼────┼───────┤ │ 18 │ 93 │Z0000000000 │陳義郎 │ 97,408 │FA0000000 │95.06.16│陳囿中 │ ├──┼──┼──────┼────┼────┼─────┼────┼───────┤ │ 19 │ 93 │Z0000000000 │游錦俊 │131,776 │FA0000000 │95.06.16│陳囿中 │ ├──┼──┼──────┼────┼────┼─────┼────┼───────┤ │ 20 │ 94 │Z0000000000 │陳金泉 │ 40,964 │FA0000000 │96.06.20│陳明川 │ ├──┼──┼──────┼────┼────┼─────┼────┼───────┤ │ 21 │ 94 │Z0000000000 │陳寶全 │ 43,572 │FA0000000 │96.08.08│陳政偉 │ ├──┼──┼──────┼────┼────┼─────┼────┼───────┤ │ 22 │ 94 │Z0000000000 │林文珍 │ 66,662 │FA0000000 │96.06.28│林志雄 │ ├──┼──┼──────┼────┼────┼─────┼────┼───────┤ │ 23 │ 94 │Z0000000000 │許福來 │ 91,201 │FA0000000 │96.02.09│許承得 │ ├──┼──┼──────┼────┼────┼─────┼────┼───────┤ │ 24 │ 94 │Z0000000000 │陳綵蓮 │ 96,542 │FA0000000 │95.10.30│陳淑華 │ ├──┼──┼──────┼────┼────┼─────┼────┼───────┤ │ 25 │ 94 │Z0000000000 │郭鶴皋 │ 97,242 │0000000000│95.12.12│郭又豪 │ ├──┼──┼──────┼────┼────┼─────┼────┼───────┤ │ 26 │ 94 │Z0000000000 │張超閔 │ 97,384 │FA0000000 │95.10.26│張正龍 │ ├──┼──┼──────┼────┼────┼─────┼────┼───────┤ │ 27 │ 94 │Z0000000000 │徐永芳 │ 97,851 │FA0000000 │95.11.03│徐添進 │ ├──┼──┼──────┼────┼────┼─────┼────┼───────┤ │ 28 │ 89 │Z0000000000 │曲榮福 │ 35,917 │FA0000000 │95.04.03│曲榮福 │ ├──┼──┼──────┼────┼────┼─────┼────┼───────┤ │ 29 │ 89 │Z0000000000 │曲蔡嬌 │183,114 │FA0000000 │95.04.28│曲蔡嬌 │ ├──┼──┼──────┼────┼────┼─────┼────┼───────┤ │ 30 │ 89 │Z0000000000 │李顯琪 │ 33,831 │FA0000000 │95.05.23│李顯琪 │ ├──┼──┼──────┼────┼────┼─────┼────┼───────┤ │ 31 │ 91 │Z0000000000 │曲延林 │ 36,797 │FA0000000 │95.06.09│曲延林 │ ├──┼──┼──────┼────┼────┼─────┼────┼───────┤ │ 32 │ 92 │Z0000000000 │張美玢 │ 29,089 │FA0000000 │95.06.09│張美玢 │ ├──┼──┼──────┼────┼────┼─────┼────┼───────┤ │ 33 │ 92 │Z0000000000 │林麗蓉 │ 48,828 │FA0000000 │95.05.23│林麗蓉 │ ├──┼──┼──────┼────┼────┼─────┼────┼───────┤ │ 34 │ 91 │Z0000000000 │黃炳盛 │ 48,175 │FA0000000 │95.07.07│黃炳盛 │ ├──┼──┼──────┼────┼────┼─────┼────┼───────┤ │ 35 │ 93 │Z0000000000 │葛思惠 │ 22,289 │FA0000000 │96.01.15│葛思惠 │ ├──┼──┼──────┼────┼────┼─────┼────┼───────┤ │ 36 │ 93 │Z0000000000 │許景松 │ 32,533 │FA0000000 │96.01.15│許景松 │ ├──┼──┼──────┼────┼────┼─────┼────┼───────┤ │ 37 │ 93 │Z0000000000 │鄭玥玲 │ 25,336 │FA0000000 │96.01.15│鄭玥玲 │ ├──┼──┼──────┼────┼────┼─────┼────┼───────┤ │ 38 │ 94 │Z0000000000 │羅麗君 │ 27,382 │FA0000000 │95.12.21│羅麗君 │ ├──┼──┼──────┼────┼────┼─────┼────┼───────┤ │ 39 │ 91 │Z0000000000 │劉慶龍 │ 46,695 │FA0000000 │96.02.08│劉慶龍 │ ├──┼──┼──────┼────┼────┼─────┼────┼───────┤ │ 40 │ 94 │0000000000 │文玉芬 │ 45,326 │FA0000000 │96.07.11│季德安 │ ├──┼──┼──────┼────┼────┼─────┼────┼───────┤ │ 41 │ 94 │0000000000 │許俊仁 │ 45,295 │FA0000000 │96.07.11│李敦弘 │ ├──┼──┼──────┼────┼────┼─────┼────┼───────┤ │ 42 │ 94 │0000000000 │張清鏡 │ 20,195 │FA0000000 │96.08.07│李敦弘 │ ├──┼──┼──────┼────┼────┼─────┼────┼───────┤ │ 43 │ 94 │0000000000 │游錦俊 │ 49,869 │FA0000000 │96.08.07│李敦弘 │ ├──┼──┼──────┼────┼────┼─────┼────┼───────┤ │ 44 │ 94 │0000000000 │楊胤勛 │ 30,064 │FA0000000 │96.08.07│周秀枝 │ ├──┼──┼──────┼────┼────┼─────┼────┼───────┤ │ 45 │ 94 │0000000000 │曾國鎮 │ 23,176 │FA0000000 │96.08.07│李敦弘 │ ├──┼──┼──────┼────┼────┼─────┼────┼───────┤ │ 46 │ 94 │0000000000 │許添壽 │ 27,019 │FA0000000 │96.08.07│周秀枝 │ ├──┼──┼──────┼────┼────┼─────┼────┼───────┤ │ 47 │ 94 │0000000000 │蕭長庚 │ 22,044 │FA0000000 │93.08.16│季德安 │ ├──┼──┼──────┼────┼────┼─────┼────┼───────┤ │ 48 │ 94 │0000000000 │林玉城 │ 24,701 │FA0000000 │96.07.11│蔣瑪莉 │ ├──┼──┼──────┼────┼────┼─────┼────┼───────┤ │ 49 │ 94 │0000000000 │黃淑嬪 │ 38,851 │FA0000000 │96.08.07│季德安 │ ├──┼──┼──────┼────┼────┼─────┼────┼───────┤ │ 50 │ 94 │0000000000 │凌聰明 │ 28,573 │FA0000000 │96.07.11│李敦弘 │ ├──┼──┼──────┼────┼────┼─────┼────┼───────┤ │ 51 │ 94 │0000000000 │張美惠 │ 32,466 │FA0000000 │96.07.11│李敦弘 │ ├──┼──┼──────┼────┼────┼─────┼────┼───────┤ │ 52 │ 94 │0000000000 │李平義 │ 44,698 │FA0000000 │96.08.07│季德安 │ ├──┼──┼──────┼────┼────┼─────┼────┼───────┤ │ 53 │ 94 │0000000000 │唐周秀卿│ 42,832 │FA0000000 │96.07.11│周秀枝 │ ├──┼──┼──────┼────┼────┼─────┼────┼───────┤ │ 54 │ 94 │0000000000 │鄭金連 │ 44,226 │FA0000000 │96.07.11│周秀枝 │ ├──┼──┼──────┼────┼────┼─────┼────┼───────┤ │ 55 │ 94 │0000000000 │李佩虹 │ 72,475 │退稅憑單 │96.01.15│季德安 │ ├──┼──┼──────┼────┼────┼─────┼────┼───────┤ │ 56 │ 94 │0000000000 │黃昭源 │ 12,258 │FA0000000 │96.07.16│孟昭強 │ ├──┼──┼──────┼────┼────┼─────┼────┼───────┤ │ 57 │ 94 │0000000000 │陳麗如 │ 43,102 │FA0000000 │95.12.14│麥裕震 │ ├──┼──┼──────┼────┼────┼─────┼────┼───────┤ │ 58 │ 87 │ │ │350,006 │0000000 │95.06.06│許建中 │ ├──┼──┼──────┼────┼────┼─────┼────┼───────┤ │ 59 │ 94 │ │ │ 95,763 │000000000 │95.08.01│許建中 │ ├──┼──┼──────┼────┼────┼─────┼────┼───────┤ │ 60 │ 93 │0000000000 │葉日欽 │ 20,208 │H0000000 │95.03.23│陳政偉 │ ├──┼──┼──────┼────┼────┼─────┼────┼───────┤ │ 61 │ 93 │0000000000 │周至賢 │ 56,522 │H0000000 │95.03.14│許承得 │ ├──┼──┼──────┼────┼────┼─────┼────┼───────┤ │ 62 │ 93 │0000000000 │唐齊家 │ 26,630 │H0000000 │95.03.23│陳政偉 │ ├──┼──┼──────┼────┼────┼─────┼────┼───────┤ │ 63 │ 93 │0000000000 │高世錦 │ 36,074 │H0000000 │95.03.23│陳政偉 │ ├──┼──┼──────┼────┼────┼─────┼────┼───────┤ │ 64 │ 93 │0000000000 │劉天 │ 25,355 │H0000000 │95.03.23│陳政偉 │ ├──┼──┼──────┼────┼────┼─────┼────┼───────┤ │ 65 │ 94 │0000000000 │劉中堅 │ 96,092 │H0000000 │96.01.15│麥裕震 │ ├──┼──┼──────┼────┼────┼─────┼────┼───────┤ │ 66 │ 94 │0000000000 │高錦滿 │ 95,141 │H0000000 │95.12.19│季德安 │ ├──┼──┼──────┼────┼────┼─────┼────┼───────┤ │ 67 │ 94 │0000000000 │陳一融 │ 98,575 │H0000000 │95.12.14│麥裕震 │ ├──┼──┼──────┼────┼────┼─────┼────┼───────┤ │ 68 │ 94 │0000000000 │陳素月 │ 91,314 │H0000000 │95.11.20│麥裕震 │ ├──┼──┼──────┼────┼────┼─────┼────┼───────┤ │ 69 │ 94 │0000000000 │蔡于璇 │212,600 │H0000000 │95.11.13│許承得 │ ├──┼──┼──────┼────┼────┼─────┼────┼───────┤ │ 70 │ 94 │0000000000 │李佳純 │ 50,654 │H0000000 │95.11.20│麥裕震 │ ├──┼──┼──────┼────┼────┼─────┼────┼───────┤ │ 71 │ 94 │0000000000 │楊進旺 │ 95,405 │H0000000 │95.11.21│許承得 │ ├──┼──┼──────┼────┼────┼─────┼────┼───────┤ │ 72 │ 94 │0000000000 │余榮發 │ 99,539 │H0000000 │96.03.09│李敦弘 │ ├──┼──┼──────┼────┼────┼─────┼────┼───────┤ │ 73 │ 94 │0000000000 │牟維曼 │ 89,676 │H0000000 │96.03.09│李敦弘 │ ├──┼──┼──────┼────┼────┼─────┼────┼───────┤ │ 74 │ 94 │0000000000 │邱顯明 │209,520 │H0000000 │96.03.28│李敦弘 │ ├──┼──┼──────┼────┼────┼─────┼────┼───────┤ │ 75 │ 94 │0000000000 │陳明明 │ 56,503 │H0000000 │96.03.28│季德安 │ ├──┼──┼──────┼────┼────┼─────┼────┼───────┤ │ 76 │ 94 │0000000000 │吳美玲 │ 82,033 │H0000000 │96.03.09│季德安 │ ├──┼──┼──────┼────┼────┼─────┼────┼───────┤ │ 77 │ 94 │0000000000 │魏麗惠 │ 83,940 │H0000000 │96.03.13│季德安 │ ├──┼──┼──────┼────┼────┼─────┼────┼───────┤ │ 78 │ 94 │0000000000 │蘇銀和 │ 71,064 │H0000000 │96.03.20│周秀枝 │ ├──┼──┼──────┼────┼────┼─────┼────┼───────┤ │ 79 │ 94 │0000000000 │楊漢津 │ 50,207 │H0000000 │96.03.30│周秀枝 │ ├──┼──┼──────┼────┼────┼─────┼────┼───────┤ │ 80 │ 94 │0000000000 │許黃素瓊│ 99,480 │H0000000 │96.03.09│李敦弘 │ ├──┼──┼──────┼────┼────┼─────┼────┼───────┤ │ 81 │ 94 │0000000000 │洪子和 │ 78,545 │H0000000 │96.03.21│季德安 │ ├──┼──┼──────┼────┼────┼─────┼────┼───────┤ │ 82 │ 94 │0000000000 │趙炯明 │131,792 │H0000000 │96.03.28│李敦弘 │ ├──┼──┼──────┼────┼────┼─────┼────┼───────┤ │ 83 │ 94 │0000000000 │吳春蘭 │ 99,882 │H0000000 │96.03.09│季德安 │ ├──┼──┼──────┼────┼────┼─────┼────┼───────┤ │ 84 │ 94 │0000000000 │邱錕煜 │ 64,518 │H0000000 │96.03.28│李敦弘 │ ├──┼──┼──────┼────┼────┼─────┼────┼───────┤ │ 85 │ 94 │0000000000 │韓淡英 │ 61,443 │H0000000 │96.03.27│周秀枝 │ ├──┼──┼──────┼────┼────┼─────┼────┼───────┤ │ 86 │ 94 │0000000000 │姚振祥 │ 141,754│H0000000 │96.03.28│季德安 │ ├──┼──┼──────┼────┼────┼─────┼────┼───────┤ │ 87 │ 94 │0000000000 │傅建明 │ 71,290 │H0000000 │96.03.13│蔣瑪莉 │ ├──┼──┼──────┼────┼────┼─────┼────┼───────┤ │ 88 │ 94 │0000000000 │黃明雄 │ 73,588 │H0000000 │96.03.13│季德安 │ ├──┼──┼──────┼────┼────┼─────┼────┼───────┤ │ 89 │ 94 │0000000000 │高豪璟 │ 60,473 │H0000000 │96.03.27│季德安 │ ├──┼──┼──────┼────┼────┼─────┼────┼───────┤ │ 90 │ 95 │0000000000 │張文堅 │ 91,893 │H0000000 │96.08.07│蔣瑪莉 │ ├──┼──┼──────┼────┼────┼─────┼────┼───────┤ │ 91 │ 95 │0000000000 │張之灣 │ 98,463 │H0000000 │96.09.07│李敦弘 │ ├──┼──┼──────┼────┼────┼─────┼────┼───────┤ │ 92 │ 95 │0000000000 │孫中強 │ 82,839 │H0000000 │96.09.20│蔣瑪莉 │ ├──┼──┼──────┼────┼────┼─────┼────┼───────┤ │ 93 │ 95 │0000000000 │張家和 │ 80,592 │H0000000 │96.09.20│李敦弘 │ ├──┼──┼──────┼────┼────┼─────┼────┼───────┤ │ 94 │ 95 │0000000000 │洪逢鈾 │ 88,653 │H0000000 │96.09.20│季德安 │ ├──┼──┼──────┼────┼────┼─────┼────┼───────┤ │ 95 │ 94 │0000000000 │岳宗岱 │ 19,998 │FA0000000 │96.10.09│李敦弘 │ ├──┼──┼──────┼────┼────┼─────┼────┼───────┤ │ 96 │ 94 │0000000000 │黃睿謙 │ 15,517 │FA0000000 │96.10.09│李敦弘 │ ├──┼──┼──────┼────┼────┼─────┼────┼───────┤ │ 97 │ 94 │0000000000 │林詠莉 │ 16,602 │FA0000000 │96.10.09│李敦弘 │ ├──┼──┼──────┼────┼────┼─────┼────┼───────┤ │ 98 │ 94 │0000000000 │韋中旭 │ 12,877 │FA0000000 │96.10.11│林楠淵 │ ├──┼──┼──────┼────┼────┼─────┼────┼───────┤ │ 99 │ 94 │0000000000 │裘秋蓉 │ 18,487 │FA0000000 │96.10.09│蔣瑪莉 │ ├──┼──┼──────┼────┼────┼─────┼────┼───────┤ │100 │ 94 │0000000000 │賴進華 │ 13,403 │FA0000000 │96.10.09│季德安 │ ├──┼──┼──────┼────┼────┼─────┼────┼───────┤ │101 │ 94 │0000000000 │蔡敏權 │ 19,702 │FA0000000 │96.10.09│季德安 │ ├──┼──┼──────┼────┼────┼─────┼────┼───────┤ │102 │ 94 │0000000000 │許崇潤 │ 12,566 │FA0000000 │96.10.12│林楠淵 │ ├──┼──┼──────┼────┼────┼─────┼────┼───────┤ │103 │ 94 │0000000000 │廖呂勤煌│ 13,203 │FA0000000 │96.10.11│林運賢 │ ├──┼──┼──────┼────┼────┼─────┼────┼───────┤ │104 │ 94 │0000000000 │林炳偉 │ 19,001 │FA0000000 │96.10.09│周秀枝 │ ├──┼──┼──────┼────┼────┼─────┼────┼───────┤ │105 │ 94 │0000000000 │鄭念琪 │ 16,445 │FA0000000 │96.10.09│周秀枝 │ ├──┼──┼──────┼────┼────┼─────┼────┼───────┤ │106 │ 94 │0000000000 │蔡文紫 │ 16,229 │FA0000000 │96.10.09│季德安 │ ├──┼──┼──────┼────┼────┼─────┼────┼───────┤ │107 │ 93 │0000000000 │黃種清 │ 26,591 │FA0000000 │95.12.19│季德安 │ ├──┼──┼──────┼────┼────┼─────┼────┼───────┤ │108 │ 92 │0000000000 │林玫紅 │ 46,563 │FA0000000 │95.03.23│陳政偉 │ ├──┼──┼──────┼────┼────┼─────┼────┼───────┤ │109 │ 92 │0000000000 │林楊貞如│ 40,148 │FA0000000 │95.03.23│陳政偉 │ ├──┼──┼──────┼────┼────┼─────┼────┼───────┤ │110 │ 92 │0000000000 │王台德 │ 24,708 │FA0000000 │95.03.23│陳政偉 │ ├──┼──┼──────┼────┼────┼─────┼────┼───────┤ │111 │ 92 │0000000000 │廖富榮 │ 10,235 │FA0000000 │95.03.30│陳政偉 │ ├──┼──┼──────┼────┼────┼─────┼────┼───────┤ │112 │ 92 │0000000000 │蔡慧玫 │ 48,081 │FA0000000 │95.03.23│陳政偉 │ ├──┼──┼──────┼────┼────┼─────┼────┼───────┤ │113 │ 92 │0000000000 │林景義 │ 41,295 │FA0000000 │95.03.23│陳政偉 │ ├──┼──┼──────┼────┼────┼─────┼────┼───────┤ │114 │ 92 │0000000000 │張銀樹 │ 45,239 │FA0000000 │95.03.10│許承得 │ ├──┼──┼──────┼────┼────┼─────┼────┼───────┤ │115 │ 92 │0000000000 │劉承遠 │ 43,796 │FA0000000 │95.03.10│許承得 │ ├──┼──┼──────┼────┼────┼─────┼────┼───────┤ │116 │ 92 │0000000000 │張美玢 │ 29,089 │FA0000000 │95.06.09│許建中 │ ├──┼──┼──────┼────┼────┼─────┼────┼───────┤ │117 │ 91 │0000000000 │李松明 │ 35,783 │FA0000000 │96.01.15│許承得 │ ├──┼──┼──────┼────┼────┼─────┼────┼───────┤ │118 │ 93 │綜所稅 │ │ 37,927 │BD0000000 │95.04.01│甲○○ │ ├──┼──┼──────┼────┼────┼─────┼────┼───────┤ │119 │ 85 │營業稅 │肯祥公司│222,779 │FA0000000 │94.08.18│陳囿中 │ ├──┼──┼──────┼────┼────┼─────┼────┼───────┤ │120 │ 85 │營所稅 │茂訊公司│781,144 │FA0000000 │94.07.15│陳囿中 │ ├──┴──┴──────┴────┴────┴─────┴────┴───────┤ │合計: 8,456,797 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應 沒 收 之 物 品 及 數 量 │ ├──┼───────────────────────────────┤ │ 1 │偽造之陳錦玉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 │ │錦玉印文壹枚、陳若婕署押壹枚、及領據上陳錦玉之署押壹枚。 │ ├──┼───────────────────────────────┤ │ 2 │偽造之曲蔡嬌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曲│ │ │蔡嬌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曲蔡嬌之署押壹枚。 │ ├──┼───────────────────────────────┤ │ 3 │偽造之林炳東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林│ │ │炳東印文壹枚、麥裕震署押壹枚、及領據上林炳東之署押壹枚。 │ ├──┼───────────────────────────────┤ │ 4 │偽造之李永圭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李│ │ │永圭印文壹枚、徐巧媚署押壹枚、及領據上李永圭之署押壹枚。 │ ├──┼───────────────────────────────┤ │ 5 │偽造之卓蘇淑芬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 │ │卓蘇淑芬印文壹枚、詹益清署押壹枚、及領據上卓蘇淑芬之署押壹枚。│ ├──┼───────────────────────────────┤ │ 6 │偽造之游德一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游│ │ │德一印文壹枚、陳若婕署押壹枚、及領據上游德一之署押壹枚。 │ ├──┼───────────────────────────────┤ │ 7 │偽造之陳錦玉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 │ │錦玉印文壹枚、及領據上陳錦玉之署押壹枚。 │ ├──┼───────────────────────────────┤ │ 8 │偽造之許福來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許│ │ │福來印文壹枚、及領據上許福來之署押壹枚。 │ ├──┼───────────────────────────────┤ │ 9 │偽造之劉君燦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劉│ │ │君燦印文壹枚、及領據上劉君燦之署押壹枚。 │ ├──┼───────────────────────────────┤ │ 10 │偽造之王明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王明│ │ │印文壹枚、余福來署押壹枚、及領據上王明之署押壹枚。 │ ├──┼───────────────────────────────┤ │ 11 │偽造之張哲榮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 │ │哲榮印文壹枚、張正龍署押壹枚、及領據上張哲榮之署押壹枚。 │ ├──┼───────────────────────────────┤ │ 12 │偽造之郭宗翔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郭│ │ │宗翔印文壹枚、郭又豪署押壹枚、及領據上郭宗翔之署押壹枚。 │ ├──┼───────────────────────────────┤ │ 13 │偽造之鐘嘉彬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鐘│ │ │嘉彬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鐘嘉彬之署押壹枚。 │ ├──┼───────────────────────────────┤ │ 14 │偽造之游德一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 │ │ │游德一印文壹枚、詹益清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游德一署押壹枚。 │ ├──┼───────────────────────────────┤ │ 15 │偽造之陳富麗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 │ │富麗印文壹枚、陳囿中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富麗署押壹枚。 │ ├──┼───────────────────────────────┤ │ 16 │偽造之許福來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許│ │ │福來印文壹枚、及領據上之許福來署押壹枚。 │ ├──┼───────────────────────────────┤ │ 17 │偽造之陳福生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 │ │福生印文壹枚、陳明坤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福生署押壹枚。 │ ├──┼───────────────────────────────┤ │ 18 │偽造之陳義郎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 │ │義郎印文壹枚、陳囿中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義郎署押壹枚。 │ ├──┼───────────────────────────────┤ │ 19 │偽造之游錦俊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游│ │ │錦俊印文壹枚、陳囿中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游錦俊署押壹枚。 │ ├──┼───────────────────────────────┤ │ 20 │偽造之陳金泉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 │ │金泉印文壹枚、陳明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金泉署押壹枚。 │ ├──┼───────────────────────────────┤ │ 21 │偽造之陳寶全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 │ │寶全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寶全署押壹枚。 │ ├──┼───────────────────────────────┤ │ 22 │偽造之林文珍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林│ │ │文珍印文壹枚、林志雄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林文珍署押壹枚。 │ ├──┼───────────────────────────────┤ │ 23 │偽造之許福來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許│ │ │福來印文壹枚、及領據上之許福來署押壹枚。 │ ├──┼───────────────────────────────┤ │ 24 │偽造之陳綵蓮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 │ │綵蓮印文壹枚、陳淑華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綵蓮署押壹枚。 │ ├──┼───────────────────────────────┤ │ 25 │偽造之郭鶴皋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郭│ │ │鶴皋印文壹枚、郭又豪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郭鶴皋署押壹枚。 │ ├──┼───────────────────────────────┤ │ 26 │偽造之張超閔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 │ │超閔印文壹枚、張正龍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張超閔署押壹枚。 │ ├──┼───────────────────────────────┤ │ 27 │偽造之徐永芳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徐│ │ │永芳印文壹枚、徐添進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徐永芳署押壹枚。 │ ├──┼───────────────────────────────┤ │ 28 │偽造之曲榮福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曲│ │ │榮福印文壹枚、曲榮福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曲榮福署押壹枚。 │ ├──┼───────────────────────────────┤ │ 29 │偽造之曲蔡嬌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曲│ │ │蔡嬌印文壹枚、曲蔡嬌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曲蔡嬌署押壹枚。 │ ├──┼───────────────────────────────┤ │ 30 │偽造之李顯琪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李│ │ │顯琪印文壹枚、李顯琪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李顯琪署押壹枚。 │ ├──┼───────────────────────────────┤ │ 31 │偽造之曲延林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曲│ │ │延林印文壹枚、曲延林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曲延林署押壹枚。 │ ├──┼───────────────────────────────┤ │ 32 │偽造之張美玢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 │ │美玢印文壹枚、張美玢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張美玢署押壹枚。 │ ├──┼───────────────────────────────┤ │ 33 │偽造之林麗蓉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林│ │ │麗蓉印文壹枚、林麗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林麗蓉署押壹枚。 │ ├──┼───────────────────────────────┤ │ 34 │偽造之黃炳盛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黃│ │ │炳盛印文壹枚、黃炳盛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黃炳盛署押壹枚。 │ ├──┼───────────────────────────────┤ │ 35 │偽造之葛思惠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葛│ │ │思惠印文壹枚、葛思惠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葛思惠署押壹枚。 │ ├──┼───────────────────────────────┤ │ 36 │偽造之許景松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許│ │ │景松印文壹枚、許景松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許景松署押壹枚。 │ ├──┼───────────────────────────────┤ │ 37 │偽造之鄭玥玲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鄭│ │ │玥玲印文壹枚、鄭玥玲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鄭玥玲署押壹枚。 │ ├──┼───────────────────────────────┤ │ 38 │偽造之羅麗君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羅│ │ │麗君印文壹枚、羅麗君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羅麗君署押壹枚。 │ ├──┼───────────────────────────────┤ │ 39 │偽造之劉慶龍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劉│ │ │慶龍印文壹枚、劉慶龍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劉慶龍署押壹枚。 │ ├──┼───────────────────────────────┤ │ 40 │偽造之文玉芬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文│ │ │玉芬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文玉芬署押壹枚。 │ ├──┼───────────────────────────────┤ │ 41 │偽造之許俊仁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許│ │ │俊仁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許俊仁署押壹枚。 │ ├──┼───────────────────────────────┤ │ 42 │偽造之張清鏡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 │ │清鏡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張清鏡署押壹枚。 │ ├──┼───────────────────────────────┤ │ 43 │偽造之游錦俊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游│ │ │錦俊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游錦俊署押壹枚。 │ ├──┼───────────────────────────────┤ │ 44 │偽造之楊胤勛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楊│ │ │胤勛印文壹枚、周秀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楊胤勛署押壹枚。 │ ├──┼───────────────────────────────┤ │ 45 │偽造之曾國鎮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曾│ │ │國鎮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曾國鎮署押壹枚。 │ ├──┼───────────────────────────────┤ │ 46 │偽造之許添壽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許│ │ │添壽印文壹枚、周秀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許添壽署押壹枚。 │ ├──┼───────────────────────────────┤ │ 47 │偽造之蕭長庚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蕭│ │ │長庚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蕭長庚署押壹枚。 │ ├──┼───────────────────────────────┤ │ 48 │偽造之林玉城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林│ │ │玉城印文壹枚、蔣瑪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林玉城署押壹枚。 │ ├──┼───────────────────────────────┤ │ 49 │偽造之黃淑嬪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黃│ │ │淑嬪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黃淑嬪署押壹枚。 │ ├──┼───────────────────────────────┤ │ 50 │偽造之凌聰明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凌│ │ │聰明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凌聰明署押壹枚。 │ ├──┼───────────────────────────────┤ │ 51 │偽造之張美惠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 │ │美惠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張美惠署押壹枚。 │ ├──┼───────────────────────────────┤ │ 52 │偽造之李平義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李│ │ │平義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李平義署押壹枚。 │ ├──┼───────────────────────────────┤ │ 53 │偽造之唐周秀卿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 │ │唐周秀卿印文壹枚、周秀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唐周秀卿署押壹枚。│ ├──┼───────────────────────────────┤ │ 54 │偽造之鄭金連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鄭│ │ │金連印文壹枚、周秀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鄭金連署押壹枚。 │ ├──┼───────────────────────────────┤ │ 55 │偽造之李佩虹印章壹枚,及領據上之李佩虹署押壹枚。 │ ├──┼───────────────────────────────┤ │ 56 │偽造之黃昭源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黃│ │ │昭源印文壹枚、孟昭強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黃昭源署押壹枚。 │ ├──┼───────────────────────────────┤ │ 57 │偽造之陳麗如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 │ │麗如印文壹枚、麥裕震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麗如署押壹枚。 │ ├──┼───────────────────────────────┤ │ 58 │偽造之葉日欽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葉日│ │ │欽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葉日欽署押壹枚。 │ ├──┼───────────────────────────────┤ │ 59 │偽造之周至賢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周至│ │ │賢印文壹枚、及領據上之周至賢署押壹枚。 │ ├──┼───────────────────────────────┤ │ 60 │偽造之唐齊家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唐齊│ │ │家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唐齊家署押壹枚。 │ ├──┼───────────────────────────────┤ │ 61 │偽造之高世錦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高世│ │ │錦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高世錦署押壹枚。 │ ├──┼───────────────────────────────┤ │ 62 │偽造之劉天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劉天印│ │ │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劉天署押壹枚。 │ ├──┼───────────────────────────────┤ │ 63 │偽造之劉中堅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劉中│ │ │堅印文壹枚、麥裕震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劉中堅署押壹枚。 │ ├──┼───────────────────────────────┤ │ 64 │偽造之高錦滿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高錦│ │ │滿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高錦滿署押壹枚。 │ ├──┼───────────────────────────────┤ │ 65 │偽造之陳一融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一│ │ │融印文壹枚、麥裕震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一融署押壹枚。 │ ├──┼───────────────────────────────┤ │ 66 │偽造之陳素月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素│ │ │月印文貳枚、麥裕震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素月署押壹枚。 │ ├──┼───────────────────────────────┤ │ 67 │偽造之蔡于璇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蔡于│ │ │璇印文貳枚、及領據上之蔡于璇署押壹枚。 │ ├──┼───────────────────────────────┤ │ 68 │偽造之李佳純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李佳│ │ │純印文壹枚、麥裕震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李佳純署押壹枚。 │ ├──┼───────────────────────────────┤ │ 69 │偽造之楊進旺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楊進│ │ │旺印文貳枚、及領據上之楊進旺署押壹枚。 │ ├──┼───────────────────────────────┤ │ 70 │偽造之余榮發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余榮│ │ │發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余榮發署押壹枚。 │ ├──┼───────────────────────────────┤ │ 71 │偽造之牟維曼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牟維│ │ │曼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牟維曼署押壹枚。 │ ├──┼───────────────────────────────┤ │ 72 │偽造之邱顯明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邱顯│ │ │明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邱顯明署押壹枚。 │ ├──┼───────────────────────────────┤ │ 73 │偽造之陳明明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陳明│ │ │明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陳明明署押壹枚。 │ ├──┼───────────────────────────────┤ │ 74 │偽造之吳美玲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吳美│ │ │玲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吳美玲署押壹枚。 │ ├──┼───────────────────────────────┤ │ 75 │偽造之魏麗惠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魏麗│ │ │惠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魏麗惠署押壹枚。 │ ├──┼───────────────────────────────┤ │ 76 │偽造之蘇銀和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蘇銀│ │ │和印文壹枚、周秀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蘇銀和署押壹枚。 │ ├──┼───────────────────────────────┤ │ 77 │偽造之楊漢津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楊漢│ │ │津印文壹枚、周秀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楊漢津署押壹枚。 │ ├──┼───────────────────────────────┤ │ 78 │偽造之許黃素琼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許│ │ │黃素琼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許黃素琼署押壹枚。 │ ├──┼───────────────────────────────┤ │ 79 │偽造之洪子和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洪子│ │ │和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洪子和署押壹枚。 │ ├──┼───────────────────────────────┤ │ 80 │偽造之趙炯民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趙炯│ │ │民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趙炯民署押壹枚。 │ ├──┼───────────────────────────────┤ │ 81 │偽造之吳春蘭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吳春│ │ │蘭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吳春蘭署押壹枚。 │ ├──┼───────────────────────────────┤ │ 82 │偽造之邱錕煜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邱錕│ │ │煜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邱錕煜署押壹枚。 │ ├──┼───────────────────────────────┤ │ 83 │偽造之韓淡英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韓淡│ │ │英印文壹枚、周秀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韓淡英署押壹枚。 │ ├──┼───────────────────────────────┤ │ 84 │偽造之姚振祥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姚振│ │ │祥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姚振祥署押壹枚。 │ ├──┼───────────────────────────────┤ │ 85 │偽造之傅建明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傅建│ │ │明印文壹枚、蔣瑪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傅建明署押壹枚。 │ ├──┼───────────────────────────────┤ │ 86 │偽造之黃明雄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黃明│ │ │雄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黃明雄署押壹枚。 │ ├──┼───────────────────────────────┤ │ 87 │偽造之高豪璟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高豪│ │ │璟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高豪璟署押壹枚。 │ ├──┼───────────────────────────────┤ │ 88 │偽造之張文堅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文│ │ │堅印文壹枚、蔣瑪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張文堅署押壹枚。 │ ├──┼───────────────────────────────┤ │ 89 │偽造之張之灣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之│ │ │灣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張之灣署押壹枚。 │ ├──┼───────────────────────────────┤ │ 90 │偽造之孫中強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孫中│ │ │強印文壹枚、蔣瑪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孫中強署押壹枚。 │ ├──┼───────────────────────────────┤ │ 91 │偽造之張家和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家│ │ │和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張家和署押壹枚。 │ ├──┼───────────────────────────────┤ │ 92 │偽造之洪逢鈾印章壹枚、支票號碼H0000000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洪逢│ │ │鈾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洪逢鈾署押壹枚。 │ ├──┼───────────────────────────────┤ │ 93 │偽造之岳宗岱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岳│ │ │宗岱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岳宗岱署押壹枚。 │ ├──┼───────────────────────────────┤ │ 94 │偽造之黃睿謙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黃│ │ │睿謙印文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黃睿謙署押壹枚。 │ ├──┼───────────────────────────────┤ │ 95 │偽造之林詠莉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林│ │ │詠莉印文、署押各壹枚、李敦弘署押壹枚、及領據上林詠莉之署押壹枚│ ├──┼───────────────────────────────┤ │ 96 │偽造之韋中旭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韋│ │ │中旭印文壹枚、林楠淵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韋中旭署押壹枚。 │ ├──┼───────────────────────────────┤ │ 97 │偽造之裘秋蓉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裘│ │ │秋蓉印文壹枚、蔣瑪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裘秋蓉署押壹枚。 │ ├──┼───────────────────────────────┤ │ 98 │偽造之賴進華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賴│ │ │進華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賴進華署押壹枚。 │ ├──┼───────────────────────────────┤ │ 99 │偽造之蔡敏權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蔡│ │ │敏權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蔡敏權署押壹枚。 │ ├──┼───────────────────────────────┤ │100 │偽造之許崇潤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許│ │ │崇潤印文壹枚、林楠淵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許崇潤署押壹枚。 │ ├──┼───────────────────────────────┤ │101 │偽造之廖呂勤煌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 │ │廖呂勤煌印文壹枚、林運賢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廖呂勤煌署押壹枚。│ ├──┼───────────────────────────────┤ │102 │偽造之林炳偉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林│ │ │炳偉印文壹枚、周秀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林炳偉署押壹枚。 │ ├──┼───────────────────────────────┤ │103 │偽造之鄭念琪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鄭│ │ │念琪印文壹枚、周秀枝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鄭念琪署押壹枚。 │ ├──┼───────────────────────────────┤ │104 │偽造之蔡文紫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蔡│ │ │文紫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蔡文紫署押壹枚。 │ ├──┼───────────────────────────────┤ │105 │偽造之黃種清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黃│ │ │種清印文壹枚、季德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黃種清署押壹枚。 │ ├──┼───────────────────────────────┤ │106 │偽造之林玫紅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林│ │ │玫紅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林玫紅署押壹枚。 │ ├──┼───────────────────────────────┤ │107 │偽造之林楊貞如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 │ │林楊貞如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林楊貞如署押壹枚。│ ├──┼───────────────────────────────┤ │108 │偽造之王台德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王│ │ │台德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王台德署押壹枚。 │ ├──┼───────────────────────────────┤ │109 │偽造之廖富榮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廖│ │ │富榮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廖富榮署押壹枚。 │ ├──┼───────────────────────────────┤ │110 │偽造之蔡慧玫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蔡│ │ │慧玫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蔡慧玫署押壹枚。 │ ├──┼───────────────────────────────┤ │111 │偽造之林景義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林│ │ │景義印文壹枚、陳政偉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林景義署押壹枚。 │ ├──┼───────────────────────────────┤ │112 │偽造之張銀樹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 │ │銀樹印文壹枚、及領據上之張銀樹署押壹枚。 │ ├──┼───────────────────────────────┤ │113 │偽造之劉承遠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劉│ │ │承遠印文貳枚、及領據上之劉承遠署押壹枚。 │ ├──┼───────────────────────────────┤ │114 │偽造之張美玢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張│ │ │美玢印文壹枚、及領據上之張美玢署押壹枚。 │ ├──┼───────────────────────────────┤ │115 │偽造之李松明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李│ │ │松明印文壹枚、許承得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李松明署押壹枚。 │ ├──┼───────────────────────────────┤ │116 │偽造之肯祥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壹枚、賴明福印章壹枚、支票號碼 │ │ │FA0000000號 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肯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壹枚、賴明福│ │ │印文壹枚、陳囿中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肯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賴明福署押壹枚。 │ ├──┼───────────────────────────────┤ │117 │偽造之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沈頤同印章壹枚、支票號碼 │ │ │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沈│ │ │頤同印文壹枚、陳囿中署押壹枚、及領據上之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印│ │ │文壹枚、沈頤同署押壹枚。 │ ├──┼───────────────────────────────┤ │118 │偽造之劉懋德印章壹枚、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退稅支票上,偽造之劉│ │ │懋德印文壹枚、及領據上劉懋德之署押壹枚。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之3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1 條:(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