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05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5087號起訴書所載被告甲○○之住所位於高雄市,犯罪地及藏匿地在高雄市○○區○○街108、110號之「正利行」,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應為無管轄權之法院,爰聲請裁定准予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如管轄法院與移轉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則應向最高法院聲請移轉管轄(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被訴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係繫屬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10 號),該院之直接上級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惟聲請人聲請移轉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其直接上級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則本件管轄法院及移轉法院即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其聲請移轉管轄,應向最高法院為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依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