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枝茂、銳林有限公司、戴寶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90號上 訴 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 上訴人 銳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寶月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9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