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曉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61號上訴人 張曉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峻毅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54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並應將附件所示道歉聲明啟事,發表於痞客邦PIXNET部落格之「維尼媽の幸福花園」(不可設為隱藏或加密)連續六個月,或以連續三日登載於「痞客邦」網站首頁代之;另應將附件所示道歉聲明啟事,以「Antonio+Daniel's Mom」之帳號,發表於「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之親子討論區」網站,連續六個月不得撤除,或以連續三日登載於「BabyHome」網站首頁代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應繳納1萬2600元,除已繳納8100元外,其餘4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