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72號上 訴 人 吳閎宇 陳增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趙彥雯律師 被上訴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蔡文彬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金橋電子實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佩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