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689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志鴻即井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卉妤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宏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 訴訟代理人 袁秋惠 紀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9號第一審判決分別上訴、 附帶上訴,本院於10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8萬97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附帶上訴駁回。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59萬6120元本息部分廢棄。㈢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含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伊訂製「製模(新定作模具)」、「修模(即舊模具超過訂購單第7點保證使用30萬模次以上 之翻修)」、「設變(即舊模具設計變更)」、「簡易模(即較簡易之模具定作)」等類型模具,報酬分三期支付:訂金三成、交貨初驗四成、客戶驗收三成。伊已交付附表1、2模具,並就附表1交易開立發票,被上訴人亦持以申報稅捐 。附表1帳款82萬8975元,附表2為123萬9945元,合計206萬8920元(828,975+1,239,945=2,068,920);扣抵被上訴人 損害賠償債權8萬9250元,尚餘197萬9670元(2,068,920-89,250=1,979,670)。爰依承攬報酬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97萬96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6萬8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08萬9935元,及自9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僅就敗訴中88萬9735元本息提起上訴,其餘部分未上訴。被上訴人僅就原判決命其給付超過59萬6120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餘部分未上訴) 三、被上訴人則以:兩造約定製模報酬分三期支付;設變、修模與簡易模,則於客戶驗收時一次付款。上訴人雖已交付附表1、2模具,嗣伊試行生產產品(零件)並交予客戶檢驗;僅有註記「A」之模具符合約定品質,註記「B」「C」模具所 生產零件品質不佳,故上訴人僅得就註記「A」者請求報酬 。再者,承攬報酬既以模具符合品質為前提,故伊雖申報附表1發票,尚與應否支付報酬無關。再其次,上訴人所交付1159模具(或記載D1159)、1159⑵模具(或記載1159第二套模具)、1280模具(或記載D1280),均欠缺約定品質,故 上訴人不得請求此部分承攬報酬31萬3215元(即附表1、2註記「B」項目─見附表1編號6、21、25、附表2編號16、18)。由於1159、1280模具有瑕疵,伊遂向訴外人開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訂製或修繕模具,分別支出16萬8000元、1萬2600元,此為上訴人遲延所致損害,得抵銷之 。再扣減已判決確定之抵銷金額8萬9250元,上訴人僅得請 求59萬6120元(上訴人附表1勝訴金額491, 715+上訴人附表2勝訴金額687,470-313,215-168,000-12,600-89,250=596,120);其餘請求均非可採等語,資為抗辯。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訂製附表1、2模具,訂購單第4條記載: 「付款方式:(a)訂金3成,30天期票。(b)交貨初驗4成,90天期票。(c)客戶驗收3成,90天期票」。被上訴人就「製模」類型,依訂購單分三期付款。 ㈡上訴人已將附表1、2模具交付被上訴人。 ㈢附表1、2模具分為「製模」、「修模」、「設變」、「簡易模」四種。 ㈣上訴人就附表1模具交易開立發票,被上訴人則持向稅捐機 關申報營業稅。(見本院卷第49、63頁)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伊定製附表1、2所示模具,伊已交貨,承攬報酬共合計206萬8920元,扣抵損害賠償8萬9250元,被上訴人應支付197萬9670元(其中59萬6120元已勝訴確定 )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㈠修模、設變之付款方式?㈡附表1、2註記「C」之模具 ,是否符合約定品質?㈢附表1、2註記「B」模具(即附表1編號6、21、25、附表2編號16、18。係1159或1159⑵或1280模具),是否符合品質? 六、修模、設變之付款方式? ㈠查被上訴人訂購製模、修模、設變與簡易模等四種模具,且使用同一格式訂購單,第4條載明:「付款方式:(a)訂金3 成,30天期票。(b)交貨初驗4成,90天期票。(c)客戶驗收3成,90天期票」(見不爭執事項㈠㈢)。 ㈡然而,附表1(已開發票者)編號1、4至6、9至16、18至24 ,以及附表2(未開發票者)編號15、19至24之項目,為修 模或設變之模具。上訴人就此等模具「訂金、初驗、驗收」並非分三期請求,而係一併請求(見附表1、2所載「未付款項目」),此有上訴人所製做表格(見原審卷㈠第155、191頁),以及訂購單在卷可證(見同上卷㈠第157、161至163 、167、169至171、173至175、177、179、181至183、185至187、190頁,及206、210至215頁)。再者,上訴人就修模 、設變所開立發票,亦將「訂金、初驗、驗收」全部款項併計一張開立,並未區分「訂金」、「初驗」、「驗收」項目(見原審卷㈠第156、160、164、168、172、176、180、184頁發票)。相較之下,上訴人就製模請款則區分為初驗、驗收等不同期程,亦有上訴人所製做表格(見原審卷㈠第155 、191頁)、以及訂購單、發票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㈠第156、158、159、164至166、176、178、188、189頁,及192至205、207至209頁)。可見製模固然依訂購單分三期付款,修模與設變則於客戶驗收後,始由被上訴人一次付清款項。上訴人僅以製模、修模或設變使用同型訂購單,遂謂修模與設變款項亦分三次付款,被上訴人於訂購時即應支付三成、收受模具應再交付四成云云;顯與兩造實際交易、付款狀況不符,故為本院所不採。從而,修模與設變款項應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上訴人始可請求付款。(兩造就簡易模付款方式並無爭執) 七、附表1、2註記「C」之模具,是否符合約定品質?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㈡上訴人就附表1模具交易均開立發票,固由被上訴人持向稅 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見不爭執事項㈣)。惟按統一發票僅係稅捐稽徵機關用以勾稽公司行號營業金額資以課徵稅捐之憑證,當事人間倘無以開立或收受統一發票為交易證明之特約或習慣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尚難單以統一發票,資為交易支付之證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見本院卷第156至157頁)。原審就系爭工程是否確已由上訴人驗收合格未予置論,明白審認,徒以被上訴人已退場,且上訴人給付部分工程款並持統一發票申報抵稅為由,即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工程款,尚嫌速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判決意旨參照,見本院卷第78頁)。故附表1註記「C」之模具,雖由被上訴人持統一發票申報稅捐,尚不得推論模具確已符合定品質。至於上訴人所舉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456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371號判決 、91年度台聲字第270號裁定、95年台上字第3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判決、本院90年度上字第112號判決、91年度上字第282號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378號判決、97年度上更㈠字第147號判決(見本院卷第89至104頁),由於前述案件除統一發票外,尚以其他證據佐證付款要件是否成就;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已申報統一發票,即應支付此部分報酬,尚嫌武斷。(附表1註記「A」之模具,兩造不爭執其品質) ㈢次查,附表1註記「C」模具,其驗收情形如下: ⑴編號7:連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鋐公司)99年3月1日連字第99030001號函表明:「二、…聲請狀附件二 品名261027交付本公司貨品,雖有按期交貨,但所交貨品(模具)尚有瑕疵,迄未改善。三、茲將本公司內部各部門於收貨後陸續出之反應意見(不合格通知書)共九份隨函附呈…」,並有進料不合格通知書9份在卷(見原審卷 ㈢第125至134頁);應認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⑵編號8: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利公司)99 年12月13日(99)兆(研)字第9912001號函表示:「… ㈠㈡㈢的部分(含附表1編號8『MI0420B/ C202(∮7.0:凹凸輪)』),本公司曾請多元公司開發模具,但未驗收通過…」(見原審卷㈢第267、268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⑶編號9: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電公司)99年2月23日函表明:「二、本公司曾向多元公司採購BOSAT-HOUSING及PX-10-Housing料件,但本公司之採購僅止於零件承認階段,之後因採購策略緣故,多元公司並未成為本公司之合格供應商,本公司未曾使用前述料件投入量產產線…」(見原審卷㈢第122頁)。復於99年12月23日函表示:「…二、本公司與多元公司之交易,僅止於零件承認階段,多元公司曾參與本公司BOSAT-HOUSING及PX-10-Housing料件模具之開發,然本公司未採用多元公司所開發之前述料件,多元公司因此並未成為本公司之合格供應商…」(見原審卷㈢第280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 客戶驗收通過。 ⑷編號10:訂購單交貨日期為97年9月30日(見原審卷㈠第20頁)。而被上訴人97年10月3日生胚、燒結尺寸量測紀錄表記載「NG」(見原審卷㈡第33、34頁);嗣97年11月8 日模具維修單記載「PL面毛邊、尺寸不合」等情(見原審卷㈡第31頁),上訴人亦不爭執模具維修單上「李志鴻」簽名之真正(見同上卷第4頁筆錄、卷㈢第312頁筆錄)。顯見模具確有瑕疵。 ⑸編號11:連鋐公司99年3月1日連字第99030001號函表明:「二、…聲請狀附件二品名261027交付本公司貨品,雖有按期交貨,但所交貨品(模具)尚有瑕疵,迄未改善。三、茲將本公司內部各部門於收貨後陸續出之反應意見(不合格通知書)共九份隨函附呈…」,並有進料不合格通知書9份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25至134頁);應認該件模具 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⑹編號12:寶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鎰公司)99年6 月10日陳報狀第二項表格第2項次「…2、我公司驗收產品時發現品質上有異常,有很多尺寸不符規格,但因業務時間上之需求,暫採允收方式,有一批貨交至國外,國外客戶組裝後發現該零件有瑕疵全數退回多元,目前處理中…」(見原審卷㈢第183、184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⑺編號14:連鋐公司99年3月1日連字第99030001號函表明:「二、…聲請狀附件二品名261027交付本公司貨品,雖有按期交貨,但所交貨品(模具)尚有瑕疵,迄未改善。三、茲將本公司內部各部門於收貨後陸續出之反應意見(不合格通知書)共九份隨函附呈…」,並有進料不合格通知書9份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25至134頁)。顯見該件模具 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⑻編號18: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興公司)99年2 月11日陳報狀固表示:「一、…d1059部分,陳報人曾委 託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生產,上述兩產品多元公司無交貨予陳報人…」(見原審卷㈢90頁);兩造亦不爭執被上訴人並未交貨予客戶。但被上訴人97年11月8日 模具維修單則記載「1、2號穴有毛邊…」,並附有圖說(原審卷㈡第43頁),上訴人既不爭執維修單簽名之真正(見同上卷第4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驗收通過。 ⑼編號19:寶鎰公司99年6月10日陳報狀第二項表格第4項次「4、…我公司驗收產品時發現品質上有異常,但因業務 時間因素,暫採允收,並且多元交貨常有延遲交貨現象或是我公司退貨或允收現象」(見原審卷㈢第183、184頁)。寶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既表示品質有瑕疵,暫採允收,顯見該件模具未通過驗收。 ⑽編號20:連鋐公司99年3月1日連字第99030001號函表明:「二、…聲請狀附件二品名261027交付本公司貨品,雖有按期交貨,但所交貨品(模具)尚有瑕疵,迄未改善。三、茲將本公司內部各部門於收貨後陸續出之反應意見(不合格通知書)共九份隨函附呈…」,並有進料不合格通知書9份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25至134頁);應認該件模具 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⑾編號22及23:寶鎰公司99年6月10日陳報狀第二項表格第1項次「1、因為多元試模送樣後尺寸並沒有在規範內,所 以未向多元訂購此產品」(見原審卷㈢第183、184頁)。顯見此部分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⑿綜上,被上訴人客戶回函既表明附表1註記「C」模具之品質不合格,上訴人自不得請領此部分報酬。 ㈣再查,附表2註記「C」模具,其驗收情形如下: ⑴編號1:兆利公司99年3月2日兆財字第990302003號函表示:「一、廠商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至目前交貨予本公司明細如附件,…"無此料號",係有請多元開發但未通過本公司的認證,所以未入料…」,附件關於MI0425B/C203貨號亦記載「無此料號」(見原審卷㈢第120、121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⑵編號2:兆利公司99年3月2日兆財字第990302003號函曾表示:「一、廠商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至目前交貨予本公司明細如附件,部分產品多元未入料係因該料號屬其他的廠商料號…」,附件關於MI0420B/C201貨號則記載「沒入料」,此顆料進料廠商是豪俊(見原審卷㈢120、121頁)。嗣99年12月13日(99)兆(研)字1159第9912001 號函進一步說明:「…㈠㈡㈢的部分(含編號2『MI0420B/C201』),本公司曾請多元公司開發模具,但未驗收通 過…」(見原審卷㈢第267、268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⑶編號4:台達電公司99年12月23日函表示:「…二、本公 司與多元公司之交易,僅止於零件承認階段,多元公司曾參與本公司BOSA T -HOUSING及PX-10-Housing料件模具之開發,然本公司未採用多元公司所開發之前述料件,多元公司因此並未成為本公司之合格供應商…」(見原審卷㈢第280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⑷編號7:六方精機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21日陳報狀:「 二、…料號000-0000號(即本件系爭模具)…實則本件系爭模具雖有出貨予陳報人,惟屢因尺寸不合規格等問題無法達到陳報人需求,而多次遭陳報人以退貨處理,後續則因被告無法改是類瑕疵,致系爭模具無法適用於陳報人商品,故已不再委由被告提供系爭模具,亦因系爭模具於交貨時即未能通過陳報人驗收,陳報人並未實際使用系爭模具…」,並有驗收單在卷(原審卷㈢第272至276頁)。應認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⑸編號8:兆利公司99年3月2日兆財字第990302003號函固表示:「一、廠商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至目前交貨予本公司明細如附件,部分產品多元未入料係因該料號屬其他的廠商料號…」,附件關於MI0420B/C201貨號則記載「沒入料」,此顆料進料廠商是豪俊(見原審卷㈢第120、121頁)。惟99年12月13日(99)兆(研)字第9912001號 函進一步說明:「…㈠㈡㈢的部分(含編號2『MI042B204/C204』),本公司曾請多元公司開發模具,但未驗收通 過…」(見原審卷㈢第267、268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⑹編號9:台達電公司99年12月23日函表示:「…二、本公 司與多元公司之交易,僅止於零件承認階段,多元公司曾參與本公司BOSA T -HOUSING及PX-10-Housing料件模具之開發,然本公司未採用多元公司所開發之前述料件,多元公司因此並未成為本公司之合格供應商…」(見原審卷㈢第280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⑺編號10: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2月24日陳報狀 第二項表格第2項次:「q4.2套環…模具未達到驗收標準 ,折價給付模具款項…」(見原審卷㈢第123、124頁)。比對報價單與採購單,模具價款為18萬元(1*2穴),嗣晟 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折價為10萬元(見同上卷第307 、308頁);可知,折價比例為10/18,故上訴人僅可請求3萬2375元(58, 275x10/18=32,375,原審就此數額為上 訴人勝訴判決)。上訴人謂該件模具合乎品質,亦得請領其餘2萬5900元云云,自無可採。 ⑻編號13:寶鎰公司99年6月10日陳報狀第二項表格第1項次「1、因為多元試模送樣後尺寸並沒有在規範內,所以未 向多元訂購此產品」(見原審卷㈢第183、184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⑼編號15:兆利公司99年3月2日兆財字第990302003號函表 示「一、廠商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至目前交貨予本公司明細如附件,…"無此料號",係有請多元開發但未通過本公司的認證,所以未入料…」,附件關於MI0312B200/MI0309C200貨號亦記載「無此料號」(見原審卷㈢120、121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⑽從而,上訴人空言前述附表2註記「C」模具已通過客戶驗收云云,自屬不足,難認其可請領此部分報酬。 ㈤上訴人固謂被上訴人製程有六個步驟,除製做模具外,尚有「混練料」、「射出機成型」、「脫臘」、「燒結」、「後處理」等五個程序。伊所製造模具僅為第一道程序,其他程序發生問題致零件不合格,與伊無關;被上訴人應證明模具有瑕疵云云。惟查,上訴人為前述模具之承攬人,關於模具符合約定品質且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之有利於己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其進一步主張被上訴人製程發生問題,尤應就此負舉證責任。然而,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混練料等製程有誤,導致產品(零件)發生瑕疵,其空言註記「C」 模具已符合約定品質一節,自無可採。至於原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27號判決固認定上訴人就「混練料」、「射出機成 型」、「脫臘」、「燒結」、「後處理」等製程並非上訴人所得掌握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20至326頁);惟被上訴人並非該案當事人(充其量為該件被上訴人之關係企業),自不受該件判決所拘束。何況,被上訴人客戶連鋐公司等人已提供驗收未過相關資料,本院自無從採信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再其次,被上訴人已證明前述各項模具未通過客戶驗收,故本件不生民法第101條第1項「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之情事。綜上,附表1、2註記「C」模具,上訴人無從請求 付款。 八、附表1、2註記「B」模具(即附表1編號6、21、25、附表2編號16、18。係1159或1159⑵或1280模具),是否符合品質?㈠經查,上訴人所交付附表1編號6、21、25模具,被上訴人客戶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興公司)驗收情形如下:⑴關於註記「B」模具〔即附表1編號6(1159、1159⑵)、 附表2編號16(1159第二套)〕: 新日興公司99年2月11日陳報狀表示「一、⒉1159…等七 項產品則正常交貨」(見原審卷㈢第90頁),嗣於99年12月20日陳報狀進一步說明「…1159修模,共有5次。美揚 企業(被上訴人關係企業)有三次,第一次修模2008/5/9交付,2008/10/01已承認;第二次修模,承認合格,交付=接收日﹝2008/9/24﹞通過驗收:﹝2008/10/ 01﹞;第 三次修模,條件承認,交付=接收日﹝2009/08/04﹞。多 元公司有二次,第一次修模2009/9/23交付,2009/11/24 已承認;第二次修模2010/6/14交付,無狀態=未通過驗收」、「1159開模,美揚企業有二次,第一次開模2008/4/15交付,2008/10/01已承認;第二次開模,條件承認,交 付=接收日﹝2009/7/31﹞,通過驗收=承認日:﹝2009/8/04﹞」(見同上卷第269、270頁表格第㈢部分)。對照上訴人就附表1編號6訂購單所載交貨日期97年10月11日、附表2編號16訂購單所載交貨日期97年9月8日(見原審卷㈠ 第14、58頁),堪認上訴人所製造模具業已通過被上訴人客戶新日興公司驗收。 ⑵關於註記「B」模具〔即附表1編號21(D1280修模)、25 (D1280開模)、附表2編號18(D1280)〕: 新日興公司99年2月11日陳報狀表示「一、⒉…d1280…等七項產品則正常交貨」(見原審卷㈢第90頁)。嗣於99年12月20日陳報狀進一步說明「…D1280修模,美揚企業有 一次,條件承認,交付日=接收日:﹝2009/ 07/06﹞;通過驗收=承認日:﹝2009/07/09﹞」「D1280開模,美揚企業有一次,條件承認,交付日=接收日:﹝2009/07/06﹞ ;通過驗收=承認日:﹝2009/07/09﹞」(見原審卷㈢第269至271頁表格第㈤部分)。堪認上訴人所製造模具業已通過被上訴人客戶新日興公司驗收。 ㈡被上訴人固謂附表1編號16項目實係追加酬金之約定,但是 上訴人並未完成「1159⑵」模具。上訴人所製做1159、1280模具也未通過驗收云云;並提出1280異常會議紀錄、新日興公司98年1月22日尺寸測量紀錄為證(見原審卷㈡第47、99 頁)。惟會議紀錄僅係被上訴人內部資料,尺寸測量紀錄則為新日興公司文件,均未請上訴人簽認,尚難憑此認定瑕疵係針對上訴人模具所為記載。被上訴人又謂前開新日興公司所驗收模具,係伊委請開元公司所製造、修繕,並提出訂購單、統一發票為證(見原審卷㈡第247、249、250、252頁、卷㈢第224、225頁)。然而,前開資料僅能顯示被上訴人另向開元公司訂製或修繕模具,尚不足證明新日興公司所驗收模具係開元公司所提供。此外,被上訴人未說明陳維鈞(新日興公司員工)如何分辨模具來源,自無訊問陳維鈞之必要。再者,模具有瑕疵,被上訴人應製做模具維修單等文件並請上訴人簽認,但是被上訴人迄未提供相關資料,其主張員工紀國璋明瞭模具瑕疵一節,亦非可信;故無訊問紀國璋必要。 ㈢附表1、2註記「B」之模具(附表1編號6、21、25,附表2編號16、18模具)既經被上訴人客戶新日興公司驗收,上訴人自得請求此部分報酬31萬3215元(上訴人此部分請求,經原審認定為可採)。另一方面,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應賠償此部分16萬8000元、1萬2600元,經伊行使抵銷權云云,並無 可取。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訂製附表1、2所示模具,伊已全數交付,其中附表1、2經註記「A」「B」模具符合約定品質(依附表1、2附註1,此部分金額分別為49萬1715 元、68萬7470元),扣除被上訴人抵銷抗辯8萬9250元(已 確定),伊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8萬9935元(491,715 +687,470-89,250=1,089,935),確屬可取;其餘請求則非可採。從而,上訴人依據承攬報酬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08萬9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98年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就上訴人前開應予准許部分及不應准許部分,分別為上訴人勝訴及敗訴判決(,並依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及被上訴人附帶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上訴人僅就敗訴中88萬9735元本息為指摘,附帶上訴人係就敗訴逾59萬6120元本息部分為指摘),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附帶上訴。 十、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與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于 誠 附表1:(上訴人已開立發票之模具)新台幣(下同) ┌─┬─────┬─────┬─────┬────┬────┬───┬───┬──┐ │編│ 品名 │ 訂單號碼 │ 發票號碼 │開模費用│未付金額│未付款│原判決│備考│ │號│ │ │ │(未稅)│(含稅)│項目 │附表1 │(附 │ │ │ │ │ │ │ │ │編號 │註1)│ ├─┼─────┼─────┼─────┼────┼────┼───┼───┼──┤ │1 │MI0320B201│000000000 │BU00000000│2萬7000 │2萬8350 │訂金,│1-1 │ A │ │ │設變 │ │ │元 │元 │初驗,│ │ │ │ │ │ │ │ │ │驗收 │ │ │ ├─┼─────┼─────┼─────┼────┼────┼───┼───┼──┤ │2 │H05V(只做│Z000000000│BU00000000│7萬8000 │3萬2760 │初驗 │1-2 │ A │ │ │模仁) │ │ │元 │元 │ │ │ │ ├─┼─────┼─────┼─────┼────┼────┼───┼───┼──┤ │3 │MI0425B/C2│000000000 │BU00000000│28萬元 │8萬8200 │驗收 │1-3 │ A │ │ │09 │ │ │ │元 │ │ │ │ ├─┼─────┼─────┼─────┼────┼────┼───┼───┼──┤ │4 │D0721修模 │Z000000000│BU00000000│1萬1000 │1萬1550 │訂金,│1-4 │ A │ │ │ │ │ │元 │元 │初驗,│ │ │ │ │ │ │ │ │ │驗收 │ │ │ ├─┼─────┼─────┼─────┼────┼────┼───┼───┼──┤ │5 │859修模 │Z000000000│BU00000000│1萬1000 │1萬1550 │同上 │1-5 │ A │ │ │ │ │ │元 │元 │ │ │ │ ├─┼─────┼─────┼─────┼────┼────┼───┼───┼──┤ │6 │1159⑴+115│Z000000000│BU00000000│5800元 │6090元 │同上 │1-6 │ B │ │ │9⑵修模 │ │ │ │ │ │ │ │ ├─┼─────┼─────┼─────┼────┼────┼───┼───┼──┤ │7 │026/027 │000000000 │BU00000000│27萬元 │8萬5050 │驗收 │1-7 │C │ │ │ │ │ │ │元 │ │ │ │ ├─┼─────┼─────┼─────┼────┼────┼───┼───┼──┤ │8 │MI0420B/C2│000000000 │BU00000000│27萬元 │8萬5050 │驗收 │1-8 │ │ │ │02(∮7.0 │ │ │ │元 │ │ │C │ │ │凹凸輪) │ │ │ │ │ │ │ │ ├─┼─────┼─────┼─────┼────┼────┼───┼───┼──┤ │9 │BOSA T-HOU│Z000000000│BU00000000│4萬4000 │4萬6200 │訂金,│1-9 │ │ │ │SING 設變 │ │ │元 │元 │初驗,│ │C │ │ │ │ │ │ │ │驗收 │ │ │ ├─┼─────┼─────┼─────┼────┼────┼───┼───┼──┤ │10│D1210 修模│Z000000000│BU00000000│8000元 │8400元 │同上 │1-10 │C │ ├─┼─────┼─────┼─────┼────┼────┼───┼───┼──┤ │11│026/027 │Z000000000│BU00000000│9000元 │9450元 │同上 │1-11 │C │ │ │修模 │ │ │ │ │ │ │ │ ├─┼─────┼─────┼─────┼────┼────┼───┼───┼──┤ │12│LK0010/001│Z000000000│BU00000000│1萬3000 │1萬3650 │同上 │1-12 │C │ │ │設變 │ │ │元 │元 │ │ │ │ ├─┼─────┼─────┼─────┼────┼────┼───┼───┼──┤ │13│D0858 修模│Z000000000│CU00000000│6000元 │6300元 │同上 │1-13 │ A │ ├─┼─────┼─────┼─────┼────┼────┼───┼───┼──┤ │14│026 設變 │Z000000000│CU00000000│2萬8000 │2萬9400 │同上 │1-14 │C │ │ │ │ │ │元 │元 │ │ │ │ ├─┼─────┼─────┼─────┼────┼────┼───┼───┼──┤ │15│ψ7.5ψ8.0│Z000000000│CU00000000│8500元 │8925元 │同上 │1-15 │ A │ │ │簡易母模仁│ │ │ │ │ │ │ │ │ │修模 │ │ │ │ │ │ │ │ ├─┼─────┼─────┼─────┼────┼────┼───┼───┼──┤ │16│RGT2型複合│Z000000000│CU00000000│4萬6000 │4萬8300 │同上 │1-16 │ A │ │ │式板手檔塊│ │ │元 │元 │ │ │ │ │ │左右片15RG│ │ │ │ │ │ │ │ │ │T2B設變 │ │ │ │ │ │ │ │ ├─┼─────┼─────┼─────┼────┼────┼───┼───┼──┤ │17│995 │ │ │14萬3000│4萬5045 │ │1-17 │ A │ │ │ │ │ │元 │元 │ │ │ │ │ ├─────┤000000000 │CU00000000├────┼────┤驗收 │ │ │ │ │996 │ │ │13萬8000│4萬3470 │ │ │ │ │ │ │ │ │元 │元 │ │ │ │ ├─┼─────┼─────┼─────┼────┼────┼───┼───┼──┤ │18│DI059設變 │Z000000000│CU00000000│2萬1000 │2萬2050 │訂金,│1-18 │C │ │ │ │ │ │元 │元 │初驗,│ │ │ │ │ │ │ │ │ │驗收 │ │ │ ├─┼─────┼─────┼─────┼────┼────┼───┼───┼──┤ │19│K19-05 │Z000000000│CU00000000│1萬0500 │1萬1025 │同上 │1-19 │C │ │ │修模 │ │ │元 │元 │ │ │ │ ├─┼─────┼─────┼─────┼────┼────┼───┼───┼──┤ │20│026/027 │Z000000000│CU00000000│9500元 │9975元 │同上 │1-20 │C │ │ │修模 │ │ │ │ │ │ │ │ ├─┼─────┼─────┼─────┼────┼────┼───┼───┼──┤ │21│D1280 修模│Z000000000│CU00000000│1萬2500 │1萬3125 │同上 │1-21 │ B │ │ │ │ │ │元 │元 │ │ │ │ ├─┼─────┼─────┼─────┼────┼────┼───┼───┼──┤ │22│PW0003 │Z000000000│CU00000000│7000元 │7350元 │同上 │1-22 │C │ │ │修模 │ │ │ │ │ │ │ │ ├─┼─────┼─────┼─────┼────┼────┼───┼───┼──┤ │23│PW0003 │Z000000000│CU00000000│9200元 │9660元 │同上 │1-23 │C │ ├─┼─────┼─────┼─────┼────┼────┼───┼───┼──┤ │24│K19-05 │Z000000000│CU00000000│1萬9000 │1萬9950 │同上 │1-24 │ A │ │ │維修 │ │ │元 │元 │ │ │ │ ├─┼─────┼─────┼─────┼────┼────┼───┼───┼──┤ │25│DI280(開 │Z000000000│CU00000000│19萬元 │7萬9800 │初驗 │1-25 │ B │ │ │模) │ │ │ │元 │ │ │ │ ├─┼─────┼─────┼─────┼────┼────┼───┼───┼──┤ │26│RGT2型複合│000000000 │CU00000000│4萬6000 │4萬8300 │同上 │1-26 │ A │ │ │式板手-檔 │ │ │元 │元 │ │ │ │ │ │塊左右片11│ │ │ │ │ │ │ │ │ │RGT2B設變 │ │ │ │ │ │ │ │ ├─┴─────┴─────┴─────┴────┴────┴───┴───┴──┤ │附註1:「A」「B」係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項目,「B」部分經被上訴人附帶上訴;「C」為上 │ │ 訴人於原審敗訴項目。「A」「B」總額為49萬1715元。 │ └────────────────────────────────────────┘ 附表2:(上訴人未開立發票之模具) ┌─┬──────┬─────┬─────┬─────┬───┬───┬───┐ │編│ 品名 │ 訂單號碼 │ 開模費用 │ 未付金額 │未付款│原判決│ 備考 │ │號│ │ │ (未稅) │ (含稅) │項目 │附表2 │(附註 │ │ │ │ │ │ │ │編號 │1) │ ├─┼──────┼─────┼─────┼─────┼───┼───┼───┤ │1 │MI0425B/C203│000000000 │15萬5000元│4萬8825元 │驗收 │2-1 │ C │ │ │(ψ8.0CAM)│ │ │ │ │ │ │ ├─┼──────┼─────┼─────┼─────┼───┼───┼───┤ │2 │MI0420B/C201│000000000 │15萬5000元│4萬8825元 │驗收 │2-2 │ C │ │ │(ψ7.0CAM)│ │ │ │ │ │ │ ├─┼──────┼─────┼─────┼─────┼───┼───┼───┤ │3 │DVD(D1059)│000000000 │22萬5000元│7萬0875元 │驗收 │2-3 │ A │ ├─┼──────┼─────┼─────┼─────┼───┼───┼───┤ │4 │T-Housing(BO│000000000 │18萬5000元│5萬8275元 │驗收 │2-4 │ C │ │ │SA) │ │ │ │ │ │ │ ├─┼──────┼─────┼─────┼─────┼───┼───┼───┤ │5 │1MI-U60S01+1│000000000 │14萬元 │4萬4100元 │驗收 │2-5 │ A │ │ │MI-U60S02 │ │ │ │ │ │ │ ├─┼──────┼─────┼─────┼─────┼───┼───┼───┤ │6 │D1144(修改 │000000000 │21萬元 │6萬6150元 │驗收 │2-6 │ A │ │ │為製作D1210 │ │ │ │ │ │ │ │ │之量產模) │ │ │ │ │ │ │ ├─┼──────┼─────┼─────┼─────┼───┼───┼───┤ │7 │帽蓋 │000000000 │22萬元 │6萬9300元 │驗收 │2-7 │ C │ ├─┼──────┼─────┼─────┼─────┼───┼───┼───┤ │8 │MI042B204/C2│000000000 │27萬元 │8萬5050元 │驗收 │2-8 │ C │ │ │04(∮8) │ │ │ │ │ │ │ ├─┼──────┼─────┼─────┼─────┼───┼───┼───┤ │9 │PX-10-Housin│000000000 │25萬元 │7萬8750元 │驗收 │2-9 │ C │ │ │g │ │ │ │ │ │ │ ├─┼──────┼─────┼─────┼─────┼───┼───┼───┤ │10│Q4.2套環( │000000000 │18萬5000元│5萬8275元 │驗收 │2-10 │A(附註│ │ │N82) │ │ │ │ │ │2) │ ├─┼──────┼─────┼─────┼─────┼───┼───┼───┤ │11│MI0320B201/M│000000000 │28萬元 │8萬8200元 │驗收 │2-11 │ A │ │ │I0315C202 │ │ │ │ │ │ C │ ├─┼──────┼─────┼─────┼─────┼───┼───┼───┤ │12│DSDV959001( │000000000 │14萬元 │4萬4100元 │驗收 │2-12 │ A │ │ │D1280簡易模)│ │ │ │ │ │ C │ ├─┼──────┼─────┼─────┼─────┼───┼───┼───┤ │13│PW0003 │000000000 │23萬元 │7萬2450元 │驗收 │2-13 │ C │ ├─┼──────┼─────┼─────┼─────┼───┼───┼───┤ │14│U60S001/H47V│000000000 │16萬元 │5萬0400元 │驗收 │2-14 │ A │ ├─┼──────┼─────┼─────┼─────┼───┼───┼───┤ │15│MI0312B200/M│000000000 │6萬2000元 │6萬5100元 │訂金,│2-15 │ │ │ │I0309C200( │ │ │ │初驗,│ │ C │ │ │設變) │ │ │ │驗收 │ │ │ ├─┼──────┼─────┼─────┼─────┼───┼───┼───┤ │16│1159(第二套│000000000 │21萬元 │15萬4350元│初驗,│2-16 │ B │ │ │) │ │ │ │驗收 │ │ │ ├─┼──────┼─────┼─────┼─────┼───┼───┼───┤ │17│H05V(只做模│000000000 │7萬8000元 │2萬4570元 │驗收 │2-17 │ A │ │ │仁) │ │ │ │ │ │ │ ├─┼──────┼─────┼─────┼─────┼───┼───┼───┤ │18│D1280 │Z000000000│19萬元 │5萬9850元 │驗收 │2-18 │ B │ ├─┼──────┼─────┼─────┼─────┼───┼───┼───┤ │19│MI0320B201 │Z000000000│1萬1200元 │1萬1760元 │訂金,│2-19 │ A │ │ │修模 │ │ │ │初驗,│ │ │ │ │ │ │ │ │驗收 │ │ │ ├─┼──────┼─────┼─────┼─────┼───┼───┼───┤ │20│MI0320B211修│Z000000000│1萬0500元 │1萬1025元 │同上 │2-20 │ A │ │ │模(MI0320B2│ │ │ │ │ │ │ │ │01) │ │ │ │ │ │ │ ├─┼──────┼─────┼─────┼─────┼───┼───┼───┤ │21│D1210 設變 │Z000000000│6500元 │6825元 │同上 │2-21 │ A │ │ │ │ │ │ │ │ │ │ │ │ │ │ │ │ │ │ │ ├─┼──────┼─────┼─────┼─────┼───┼───┼───┤ │22│1159㈠修模 │Z000000000│7000元 │7350元 │同上 │2-22 │ A │ ├─┼──────┼─────┼─────┼─────┼───┼───┼───┤ │23│D1280 簡易模│Z000000000│4800元 │5040元 │同上 │2-23 │ A │ │ │修模 │ │ │ │ │ │ │ ├─┼──────┼─────┼─────┼─────┼───┼───┼───┤ │24│MI0320B221 │Z000000000│1萬元 │1萬0500元 │同上 │2-24 │ A │ │ │設變 │ │ │ │ │ │ │ ├─┴──────┴─────┴─────┴─────┴───┴───┴───┤ │附註1:「A」「B」係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項目,「B」部分經被上訴人附帶上訴;「C」 │ │ 為上訴人於原審敗訴項目。「A」「B」總額為68萬7470元 │ │附註2:編號10模具,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金額為3萬2375元,其餘部分敗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