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5號上 訴 人 陳天英 被上訴人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舜 訴訟代理人 李德瑋 被上訴人 鍾鳳蘭 號 被上訴人 李傳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