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許文河、曾仁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67號上 訴 人 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河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被上訴人 曾仁宗 (現因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曾浿茹 被上訴人 蔡明燦 王明魁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