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㈢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胡懋麟、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龍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㈢字第6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良彥律師 被上訴人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