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劉兆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李偉東 被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關於民國98年9月間日本 Torishima公司與上訴人間改善對策會議紀錄內容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