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洪密珠、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顏進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 洪密珠 被上訴人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進明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張藝騰律師 被上訴人 陳威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