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48號上訴人 李進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文;且依民 事訴訟法第444條,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李進賢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民國99年4月26日向原審提起 訴訟時之年齡為28歲,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至其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30年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0 元(計算方式:30,000元×12月×10年),依民事訴訟法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