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鄭美雲、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梁馬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鄭美雲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被上訴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13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