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吳東興、洪媛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東興 訴 訟 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 人 洪媛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