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號聲 請 人 蔡襄琦原名:蔡美. 相 對 人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00年度抗字第824號假扣押裁定,對伊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並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