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1號異 議 人 昊天金闕殿天公廟. 法定代理人 朱海豐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70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前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號命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提 起抗告,經本院以100年度抗字第701號裁定廢棄供擔保金額部分,並變更擔保金額為新臺幣111萬元,另駁回相對人其 餘抗告。是該裁定係為相對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裁定,非認異議人之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從而異議人主張依首開規定,對本院100年度抗字第701號裁定,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