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李偉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33號上 訴 人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李怡靜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吳發隆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被 上訴人 文心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鳳嬌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