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29號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三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