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葉美枝、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廖美英、周成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36號上 訴 人 葉美枝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洪旻郁律師 上 訴 人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英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視同上訴人 周成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