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欽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56號上 訴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天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3日本院所為判決(100年度重上字第456號)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76萬1902元(即各該土地占用面積【見本院卷第116頁 】×98年起訴時各該土地公告現值【見原審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 05號卷第8頁至第19頁】,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29萬5364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24萬3092元,尚應補繳5 萬2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附表: (【400-5地號】9㎡×55450元/㎡)+(【432地號】84㎡×250 84元/㎡)+(【385地號】168㎡×96900元/㎡)+(【393-1地 號】5㎡×96900元/㎡)+(【401-1地號】136㎡×70331元/㎡ )+(【401-3地號】405㎡×85984元/㎡)+(【401-13地號】 153.22㎡×87800元/㎡)+(【405地號】59㎡×77700元/㎡) +(【412地號】25㎡×77700元/㎡)+(【423地號】68㎡×75 533元/㎡)+(【423-1地號】100㎡×70478元/㎡)+(【435 地號】60㎡×14000元/㎡)=499050元+0000000元+00000000 元+4845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840000元=000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