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周林良如、周耿立、周耿民、周耿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周林良如 上 訴 人 周耿立 上 訴 人 周耿民 上 訴 人 周耿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孟琪律師 被上訴人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 訴訟代理人 蔡偉仁 被上訴人 崇信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賴升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判決附表之借據原本11紙、本件債權讓 與之書面契約及讓與部分之借據原本暨通知債務人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洪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