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昭勝、謝伃、吳美善即全國兒童樂園雜誌社、徐自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林昭勝 特別代理人 謝伃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 訴 人 吳美善即全國兒童樂園雜誌社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視同上訴人 徐自立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