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22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忠義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王經綸 王林梅 被 上 訴人 王重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振洋律師 參 加 人 林壯淇 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