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3號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被上訴人 游淮銀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孝倫律師 被上訴人 張光明 追加被告 游振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有關系爭房地所屬區域及台北地區在86年及87年間之房市實際交易價格(非土地公告現值)之變動指數之整理表列(排除有關報紙所報導之漲跌幅指數) 二、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86年購買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書。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