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複 代 理人 顏邦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王寵惠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洪志誠 傅遠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 上 訴人 段啟疆 6樓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孟彥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上 訴人 鄭明文 15樓之2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訓練費用部分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下 午3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王寵惠 、洪志誠及被上訴人鄭明文應就附表所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訓練項目表示實際有無參加訓練?對於各該訓練項目金額之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