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淑芬、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殷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被 上 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 琪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