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南華、王玉雲、王志雄、許元常、張俊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裕勳律師 被上訴 人 王玉雲 被上訴 人 王志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 複代理 人 林小燕律師 被上訴 人 許元常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被上訴 人 張俊隆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