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59號上 訴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朱秀晴律師 羅明通律師 複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被上訴人 音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鴻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威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關於法院「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滕允潔、法官王麗莉、法官黃國益」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滕允潔、法官陳麗芬、法官黃國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國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梁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