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許吉慶即窮真視訊電器行 被 上訴人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暉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 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8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 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