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05號上 訴 人 王美心 訴訟代理人 王福村 被上訴人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判決之當事人,不得對於法院就他人間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得以之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者,亦以受判決之當事人為限。 二、查被上訴人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民國100 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5號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即不得以之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