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19號上 訴 人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訴訟代理人 王嘉成 被上訴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