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50號聲 明 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謝志明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阮氏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奕達為聲明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查聲明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4月22日由張杏如變更為何奕達,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何奕達為其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