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961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鄭寧康 上 訴 人 陸寶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任明穎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裴粟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5號第一審判決各自 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鄭寧康、上訴人陸寶珠主張:鄭寧康自民國98年9月19日起至99年9月18日擔任坐落新北市新店區溪園路之湯泉美地社區第6屆管理委員會主任管理委員(下稱管 委會主委),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裴粟城於99年7月13日湯泉 美地社區管委會召開第6屆第11次會議(下稱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時,在多位管理委員面前,以「他媽的」、「不要臉」、「混蛋」等詞辱罵鄭寧康,致鄭寧康名譽受損。而湯泉美地社區第6屆管理委員、志工和物業服務人員等與10位 評審委員於民國99年8月9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該社區參與 臺北縣政府(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下同)舉辦大型優良社區評選複審活動時,裴粟城即入場揚言來踢館,經制止不聽,臺北縣政府全體評審委員即散會離去,裴粟城嚴重毀損湯泉美地社區之形象、聲譽,住戶得知此事極為反彈,湯泉美地社區第6屆管委會乃於99年8月16日緊急召開第17次臨時會(下稱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欲向社區住戶說明經過, 裴粟城竟發言:「你聽到的就是在講我,那天我來做什麼?我來踢館。我講了我是來踢館的,我承認。……」,而曾於97年9月19日至98年9月18日擔任湯泉美地社區第5屆管委會 主委之陸寶珠即以志工身分說明當時情況,惟裴粟城竟在眾多管理委員、物業人員、住戶面前公然大聲吆喝:「陸前主委(指陸寶珠)偽造合約、詐欺管委會,我已經提告了,我已經提告了……」等語,故意以不實之事實貶損陸寶珠之名譽;裴粟城又於會中,在眾多住戶及管理委員面前,以不實之言語指摘鄭寧康:「我發現我們主委在我們這一屆任內做了非常多違法的事情」,故意以不實之事貶損鄭寧康之名譽,造成鄭寧康身心受創,而鄭寧康乃中國航運公司之業務經理,裴粟城上開貶損言語,實對鄭寧康之人格權、名譽權造成莫大損害。至裴粟城所提相關證據,如消防不合格通知單、99年7月消防安檢不合格及消防設備修繕費用部分等項, 均未舉證證明與鄭寧康有關,且相關案件於99年12月15日即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北檢)以99年度偵字第25256號處分不起訴,嗣訴外人樓國隆雖據此對鄭寧康 提出刑事告訴,仍經北檢以100年度偵字第9187號處分不起 訴,並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100年度上聲 議字第3624號所維持,顯示鄭寧康並無任何不法行為。而裴粟城所提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或相關承辦人員私藏燈泡管之刑事告訴,並非以鄭寧康為被告,北檢亦以100年度調偵字 第522號、100年度偵字第8901號處分不起訴,並經高檢署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4921號駁回其再議確定,且由訴外人陳 振坤之電子郵件內容,亦看不出與鄭寧康有何關連性,其餘偵查案件部分,裴粟城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伊等有何不法行為。又關於陸寶珠與訴外人資立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資立通公司)簽立之資源回收契約書部分,裴粟城僅以其於另案所提答辯狀作為證據,惟業經北檢以100年度偵字第 10306號對鄭寧康處分不起訴,另消防申報書並非陸寶珠所 製作,無法證明陸寶珠有偽造文書之行為,況樓國隆以98年消防安檢問題對陸寶珠所提之刑事告訴,亦經北檢處分不起訴,其餘裴粟城所提刑事案件部分,均與陸寶珠無關,且經北檢處分不起訴。是以裴粟城明知檢方不起訴處分之事實,仍執此對外指稱伊等「違法」、「偽造文書」、「詐欺」,確已損害伊等之名譽權,縱令其主觀認此僅為事實而無故意,仍有過失,自應就其侵害伊等名譽權之行為,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裴粟城應給付鄭寧康、陸寶珠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 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並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下稱系爭道歉聲明),以標題24號粗體字、內文16號字體及A4紙版面(長30公分、寬21公分)付費張貼於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所屬3個大型廣告公告欄30天等語。 二、裴粟城則以:陸寶珠在擔任湯泉美地社區第5屆管委會主委 期間,於98年1月1日代表該社區與資立通公司簽立98年度資源回收契約書,約定資立通公司每月給付該社區16,000元作為資源回收對價,惟在北檢100年度偵字第10306號案件中,資立通公司負責人卻表示給付管委會23,000元,且其委託代執行資源回收廠商金門運輸公司提出支付管委會之憑證亦為23,000元,是資源回收契約書所定對價顯與實際收入不符,足認該契約書內容不實,伊已向北檢提出告訴,伊所述並非虛妄誹謗,且與該社區公益有關、可受公評之事。另消防設備器材維修後應進行消防安全申報檢測,然負責修繕之廠商弘昌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3月13日提出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內設備改善計畫書載明尚有各項缺失,預定98年4月30日為完成期限日,卻於98年3月26日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於改善計畫書載明檢測結果「符合」,而陸寶珠於另案原法院100年度司補字第1296號事件又辯稱 98年4月7日第5屆管委會第8次會議決議通過消防缺失修繕由弘昌公司施作,因設備修繕幾近完成,弘昌公司建議先送98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給消防局,因此同意檢附陸寶珠身分證影本,於98年3月26日正式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書云云,顯見陸寶珠明知弘昌公司98年3月26日提出之 申報書內容不實,不但未予究責,反而配合弘昌公司以該申報書進行消防安檢申報,除詐騙管委會外,亦有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責,伊除向臺北縣政府陳情外,並於多次會議中提出質疑,均係為保護湯泉美地社區公益而發言,且上開事項涉及該社區住戶消防安全重大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鄭寧康、陸寶珠所提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錄音譯文內容 並分完整,尤其關於陸寶珠發言部分,只擷取不利伊之部分,與事實有所出入,缺乏證據能力,而伊於該次會議中展示99年1月4日發現該社區機電辦公室天花板私藏燈管與湮滅刑事證據之照片證據,鄭寧康、陸寶珠竟共同包庇物業違法之行為,並公開以電郵誣指伊涉嫌侵占公物,伊除當場駁斥,並連續展示相關相片證據,惟管委會竟予包庇視而不見,而檢方係以伊不具告訴人權利為由,對陸寶珠為程序上之不起訴處分,既未經實體查證,並不影響伊所指陸寶珠擔任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主委之不當作為等節,皆為可受公評之事,自無侵權行為。又鄭寧康在擔任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主委期間,該社區消防安全設備多次遭消防主管處罰限期改善,故該社區管委會委託弘昌公司進行消防安全設備修繕,鄭寧康並於第6屆管委會98年11月20日簽辦單載明暫緩修繕閘門馬 達,惟弘昌公司於99年1月8日之工作報告詳載已修復馬達16只,復於99年7月5日發函載明已修繕該社區第8棟3組閘門馬達,進行請款,然該社區第8棟並無消防排煙閘門,詎鄭寧 康竟簽名同意給付弘昌公司57,183元,顯係圖利他人,涉及背信罪責,依該社區管委會100年8月31日行字第000000-000號公告「消防修繕工程說明會」、「緊急聲明」及「歷年限改單及罰款單」等項,均足證鄭寧康擔任管委會主委任內,有違反消防法規之事實,伊指稱其恐有違法等情,均有實據,且屬該社區公益可受公評之事。至於伊於系爭99年7月13 日會議之不雅發言,並非以鄭寧康為特定對象而辱罵,鄭寧康於另案原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24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時亦證稱其無法記得在伊於上開會議中說出不雅言詞時,有無與其四目交接等語甚明,況伊當日以委員身分發言,均係針對議事規則及提案疑義表達不同意見,純屬就事論事,捍衛公共利益之行為,具正當性及合理性,並無辱罵鄭寧康之意,而系爭刑案一審於100年9月20日勘驗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之錄音光碟時,可清楚聽到伊未說出「媽 的、混蛋」等語之前,已正式表達對該提案決策程序之疑義,但面對議事執行效率不彰,始無奈側頭喃喃輕言自語「媽的、混蛋」,明顯未對著鄭寧康方向而為,卻遭坐在與伊同側之訴外人鄭東興側身指摘伊口出惡言,令伊離席及道歉,伊遂面向鄭東興,提高音量說出「他媽的」、「我他媽的」,雙方互罵對方不要臉,說話方向明顯可與鄭寧康所在位置相區隔,伊自非針對鄭寧康為上開情緒性用語,且此一時性情緒之語句,並無公然侮辱之意,且「媽的」、「他媽的」僅係強烈表達堅持立場之意志,而使用較情緒、粗俗的「口頭禪」,自無侮辱之意,況鄭寧康猶扮演勸和、緩頰之角色,好言相勸大家都應盡量克制情緒上反應,鄭寧康並未遭伊辱罵。實則湯泉美地社區確有弊端及不當舉措,非僅伊一人有所指摘,尚有許多住戶亦提出質疑,故第1至4屆管委會就建商點交該社區消防安全設備初始,即不同意驗收通過,惟管委會主委鄭寧康及其他管理委員於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 中,卻公然指責伊合法陳情檢舉之行為,並對伊言詞攻擊,伊始提出自辯,並無對鄭寧康、陸寶珠做任何個人私德之不當批評或指控,況現場與會者均為該社區特定人員,非屬不特定多數人自由出入共見共聞之處所,伊並無散播毀損鄭寧康、陸寶珠名譽之言詞,鄭寧康、陸寶珠亦未證明其等受何損害,縱令鄭寧康、陸寶珠曾受檢方不起訴處分,然伊乃該社區住戶,對同一事件有評論權,難謂此評論不法侵害鄭寧康、陸寶珠之名譽權。況鄭寧康、陸寶珠在社會上並無名氣,其等任職之公司並非業界知名,難謂鄭寧康、陸寶珠之身分地位優於常人,其空言名譽受損,又未加以說明,自不得求償各100萬元並張貼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等語為辯。 三、原審為鄭寧康部分勝訴、陸寶珠全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裴粟城應給付鄭寧康3萬元,及自100年7月13日起算之法定利 息,並駁回鄭寧康其餘之訴及陸寶珠之訴,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鄭寧康、陸寶珠之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不利於鄭寧康、陸寶珠部分廢棄。 ㈡裴粟城應給付陸寶珠100萬元,並應再給付鄭寧康97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裴粟城應將系爭道歉聲明,以標題24號粗體字、內文16號字體及A4紙版面(長30公分、寬21公分)付費張貼於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所屬3個大型廣告公告欄30天。 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裴粟城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裴粟城並對鄭寧康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裴粟城之部分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鄭寧康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鄭寧康則對裴粟城之上訴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陸寶珠自97年9月19日起至98年9月18日擔任湯泉美地社區第5屆管委會主委,鄭寧康自98年9月19日起至99年9月18 日擔任同社區第6屆管委會主委,裴粟城則為同社區住戶 ,並擔任第6屆管委會管理委員。 ㈡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曾於99年7月13日舉行第6屆第11次會議(即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於99年8月16日舉行第17次臨時會議(即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裴粟城均曾到 場參與開會(見原審卷㈠第30至32、39至43頁會議紀錄),並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中出言「(他)媽的」、「 混蛋」、「我什麼口出惡言,我講髒話不行ㄡ?」、「我火大啊、我火大啊、我不行嗎?他媽的,火大,怎麼樣」、「不要臉」等語(裴粟城並不爭執於該次會議中曾有上開言語,但抗辯該等言語並非辱罵鄭寧康)。裴粟城另於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中發言「我發現我們主委(指鄭寧 康)在我們這一屆任內做了非常多違法的事情」、「陸前主委(指陸寶珠)偽造文書……詐欺管委會……我已經告了」等語。 ㈢鄭寧康、陸寶珠曾就其等主張之本件侵權行為對裴粟城提出系爭刑案告訴,經原法院刑事庭於101年4月20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724號判決裴栗城公然侮辱鄭寧康,處拘役20 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見原審卷㈡第38至45頁),嗣經本院刑事庭於102年9月23日以101年度上易字124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公然侮辱 部分撤銷。裴粟城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見本院卷㈢第136至150頁)。 五、陸寶珠主張裴粟城於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中所為「陸前主 委偽造文書……詐欺管委會……我已經告了」之言論侵害其名譽,鄭寧康主張裴粟城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中以「他 媽的」、「不要臉」、「混蛋」等語辱罵伊,並於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中發言稱「我發現我們主委在我們這一屆任內 做了非常多違法的事情」,均侵害其名譽等語,裴粟城雖不否認有上開言論,但辯稱無侵害鄭寧康、陸寶珠之名譽等語。經查: ㈠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次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 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釋 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 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 定,亦應得類推適用。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而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至意見陳述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雖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上開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是則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然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裁判要旨、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參照)。 ㈡鄭寧康在主持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時,對裴粟城勸說: 「裴先生你有沒有……,我在主持會議,請你不要這樣子。」後,裴粟城即出言「(他)媽的。(裴粟城有有講話狀,頭有稍微晃動)」,稍後鄭寧康表示:「那現在你意思是說你沒有意見,你就講你沒有意見,不需要再……」,即遭裴粟城以「我火大啊、我火大啊、我不行嗎?他媽的,火大,怎麼樣?」等語所打斷,有裴粟城所提錄影光碟及譯文、原審101年7月3日勘驗錄影光碟譯文筆錄、本 院101年12月26日勘驗錄影光碟譯文筆錄等件可稽(見原 審卷㈡第266頁反面、267頁,本院卷㈠第24頁反面、25頁、212頁反面),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刑案二審101年11月2日勘驗錄影光碟譯文筆錄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98至 200頁,外放系爭刑案二審卷㈡第12至16頁影本),應認 裴粟城為上開言詞之對象乃擔任主席主持該次會議之鄭寧康。而「媽的」、「他媽的」乙詞,係表示怨恨、憤怒、驚詫等情緒之詈詞,依一般社會通念,有輕蔑、使人難堪之謾罵意思,令聽者感到不舒服之髒話,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衡之裴粟城自中正理工學院機械工程系畢業後,繼續深造而取得美國海軍工程研究院工程科學碩士,曾擔任中國文化大學軍訓教官、聯勤兵器督導官、中正理工學院教務處訓練官,並獲頒不少獎章、勳章,有簡歷表、證書、執照等件足憑(見本院卷㈡第198至209頁),屬於高級知識份子,應知書達禮,更有理性自我克制情緒,乃裴粟城於該次會議中出言「(他)媽的」乙詞後,在旁之鄭東興即表示裴粟城口出惡言,裴粟城竟反問「我講髒話不行ㄡ?」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66頁反面,本院卷㈠ 第25頁正面、212頁反面),足證裴粟城明知「(他)媽 的」乙詞為謾罵之髒話,仍故意為之。又本件發生地點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湯泉美地社區地下1樓會議室(即管委會委員辦公室)內,而管委會開會時,除有多位管理委員在場外,非屬管理委員之住戶均可列席等情,為兩造所是認(見本院卷㈡第191頁反面),並有該次會議 照片影本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74、75頁,本院卷㈠第216至219頁、卷㈡第28至35頁),自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狀態,而符合「公然」之要件(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準此,裴粟城於系爭99 年7月13日會議進行中,對該次會議議案表達不同意見後 ,因遭該次會議主席鄭寧康制止後,為表現其怨恨、憤怒等不滿情緒,多次以「(他)媽的」、「他媽的」等髒話,公然辱罵鄭寧康,確實已使鄭寧康感受難堪,足以貶損鄭寧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上開髒話與鄭寧康主持該次會議或公共利益事項無關,更非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發表言論及適當評論,依上說明,並無阻卻違法可言,自屬侵害鄭寧康名譽之言論。而系爭刑案二審確定判決亦同認裴粟城以上開髒話辱罵鄭寧康,接續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15日(見本院卷㈢第136至 150頁),雖裴粟城對該確定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惟經本 院刑事庭於102年10月30日以102年度聲再字第552號裁定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確定(見本院卷㈢第201、202頁),益證裴粟城於前揭時、地,確實有以上開髒話辱罵鄭寧康甚明。雖裴粟城否認有以上開髒話公然侮辱鄭寧康,並以下列情詞置辯,惟查: ⒈裴粟城辯稱其當時基於捍衛管委會應依約、依法公正行事之無奈,無能為力下,側頭輕言自語抒發個人情緒,雖有失議事風度,然並無主觀針對任何人為辱罵等語。但查:依上開勘驗譯文筆錄顯示,裴粟城於該次會議中,固先提及「我記得在前一次,還是前兩次會議的時候,我就提出這個案子,按照區權會決議事項,管委會訂定管理辦法,當時在座的葉福委員,今天不在場,在座的郭監委,也不在場,他們當時講過一句話,不訂辦法也是訂辦法的一種啊……」等語,惟裴粟城未能遵守議事規則發言,面對提案決策程序多次兀自發表個人意見,並不停打斷會議主席鄭寧康主持議事之進行,經鄭寧康制止後仍未停止,因見個人意見無法獲得鄭寧康及其他與會人員之贊同,裴粟城更加不滿,乃於會議中以前開言詞謾罵,顯見其係出於辱罵鄭寧康之意思,而非僅係對於議事規則及提案疑義之不同意見所為具體指責評論及回應。況裴粟城果真為輕言自語、自我抒發情緒者,實無以「我火大啊~我火大啊~我不行嗎?他媽的,火大,怎麼樣?」等語為激烈反應,參以裴粟城於口出「(他)媽的」乙詞前,即有拍桌動怒之舉,經在場之人出言制止後,其更加勁拍桌,甚至於鄭寧康表示「那現在你意思是說你沒有意見,你就講你沒有意見,不需要再……」等語後,裴粟城即出言「我火大啊~我火大啊~我不行嗎?他媽的,火大,怎麼樣?」打斷之,而裴粟城出言「怎麼樣」、拍桌之行為,已屬不滿鄭寧康主持會議之語氣及舉動,均非僅屬輕言自語所應有之反應,而係對主持會議之鄭寧康,直接出言謾罵。是裴粟城前揭抗辯,不足以採。 ⒉裴粟城復辯稱鄭寧康於該次會議過程中,好言相勸,並無受侮辱之感云云。然查:鄭寧康於該次會議身為主席,理應維持會議之秩序,克制其個人情緒,縱使對裴粟城之發言感到不快,亦儘量隱忍,否則將使會議無法順暢進行,尚不能因鄭寧康個人之風度修養,即遽認其當時無受辱之感,況由上開勘驗譯文筆錄可知,裴粟城一再發言干擾會議順利進行,經其他與會之人出言制止無效,連鄭寧康都忍不住要求裴粟城「那你先跟大家道歉」、「你剛剛那樣鬧我們,不道歉嗎?」、「討論議事要尊重我嘛」等語,參以證人林伯仲於系爭刑案二審亦結稱:「(裴粟城問:請問我哪些話(指上開不雅言詞)是對鄭寧康說的嗎?)現在我回想起來那個場景,大致是被告(指裴粟城)在跟鄭寧康起爭執的時候,爭執到後面就是冒出這些話,就像我前面所說的,我認為被告是針對主席(指鄭寧康)有不當的言詞」等語(見外放系爭刑案二審卷㈡第118頁影本 ),且鄭寧康因認裴粟城上開髒話已對其構成公然侮辱,而對裴粟城提出系爭刑案告訴等情,足證鄭寧康確實受裴粟城上開髒話之攻擊,而有難堪、遭輕視等受侮之感受。是裴粟城此部分之抗辯,尚非可取。 ⒊裴粟城又辯稱:⑴其上開不雅言詞之衝突對象係鄭東興,而非鄭寧康,鄭寧康於會議中甚清楚其爭執之重點在於「提案違法疑義」及「議事規則」,完全是就事論事,亦明與其發生言語衝突之對象為鄭東興,其當時並無辱罵鄭寧康之意,鄭寧康亦無被辱罵之感受與反應。⑵其於該次會議中,身為管理委員,因不滿該次會議提案討論「頂樓平台設置花樹盆栽及晾曬衣物管理辦法」之程序不符議事規則,與提案之疑義尚未釐清,基於社區之公義與保護社區之財產法益,在完全無公然侮辱之意思,於社區會議場所內,強烈表達管理委員所堅持之正確立場,其雖有講「媽的」,但音量極小,有連續轉頭動作,並無注視之對象,而係於陳述意見完畢時所加上之用語助詞,不過是個人慣用之口語,俗稱的口頭禪,隨口輕聲說了一句「媽的」,雖有失個人風度,但絕非針對鄭寧康,其並無侮辱鄭寧康之意;其當時另有用「他媽的」一詞,不過就是一般人常有之情緒性習慣用語,是在強調之前的「我火大啊、我火大啊、我不行嗎?」及之後的「火大,怎麼樣?」前後連貫表達其當時「火大」的心情,實無用以描述或指陳任何人物,遑有貶低鄭寧康社會評價之意圖,其語意之表述的確在於就事論事,縱有失風度,但沒有逾越管理委員發言之正當性,更沒有侮辱任何人之意圖。況其在會議當場亦有表示:「跟他道歉幹嘛?」,「他」即是指鄭東興;亦有表示「我們在討論議事耶」等語,足證其無辱罵鄭寧康之意。且其上開發言,係強烈表示對該爭議提案之「議事程序」與「提案疑義」為不同意見,因該提案程序不符議事規則,又違反公寓大廈條例,有侵權違法疑義,都有事實根據,評述內容句句是實話,確實係為社區公共安全與公益有關而為之言論,前後連貫表達其個人當時火大之心情,無用以描述或指陳任何人物。尤其該次會議爭執者,乃「社區公共安全與法益」之公領域事務,其主觀上毫無辱罵鄭寧康之意,客觀上亦無使用「辱罵的言語」辱罵鄭寧康之行為,所謂「不雅言語」亦與刑法侮辱罪有間。⑶由鈞院民事庭函詢法務部調查局回覆文件,亦明檢察官恐遭矇騙,依據科學證據可證明本案起訴證據之錄音檔係節錄,故所製作之部分錄音譯文,屬變造之證據,再依鈞院101年11月2日勘驗譯文比對證實,起訴書根據之譯文證物係經偽造變造之證據,鄭寧康據以對其提告,已觸犯刑法第165、168、169條偽造、變造刑事證據、與偽證及誣告 罪等語。經查: ⑴依勘驗譯文筆錄全文觀之,裴粟城於系爭99年7月13日 會議中,先係就主席鄭寧康之主持會議過程,一再發言打斷,經鄭寧康制止,始針對鄭寧康為上開髒話,應認其口出惡言之對象係鄭寧康,旋因鄭東興不滿裴粟城對主席鄭寧康爆粗口,乃評擊裴粟城「口出惡言」,裴粟城始再與鄭東興起口角衝突,並以「混蛋」、「不要臉」等詞辱罵鄭東興,尚非裴粟城一開始即與鄭東興有爭執互動。又原審在101年7月3日勘驗裴粟城所提陸寶珠 於99年7月24日向鄭寧康表達不滿其配偶鄭東興遭人辱 罵之錄音光碟結果為:「陸寶珠:我跟你(指鄭寧康)說,請你們跟住戶講一句話,所以我痛恨第六屆,有人一天到晚發黑函,有人一天到晚在管委會發飆,有人在管委會罵髒話,罵我老公(指鄭東興),罵什麼『他媽的』、『你他媽的』、『你不要臉』。鄭寧康:好、好,陸前主委……」等情(見原審卷㈡第269頁反面), 核與系爭刑案二審於101年11月2日勘驗結果大致相符(見本院卷㈠第200頁反面,外放系爭刑案二審卷㈡第16 頁反面、17頁影本),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衡之裴粟城與鄭東興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中亦生口角衝突,此 觀如附表所示之勘驗譯文筆錄即明,則陸寶珠前揭所指有人罵其配偶鄭東興「他媽的」等髒話,核與裴粟城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現場與鄭東興發生口角衝突等情 ,並無不符,裴粟城僅截取陸寶珠片段陳述,遽謂其非辱罵鄭寧康云云,尚不足取。 ⑵裴粟城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第一次出言「(他) 媽的」乙詞時,固有講話狀,頭有稍微晃動,頭之方向如照片所示(見原審卷㈠第274頁,本院卷㈡第29頁, 外放系爭刑案一審卷㈠第181頁影本),有系爭刑案二 審勘驗筆錄可稽(見外放系爭刑案二審卷㈡第16頁影本),雖法務部調查局102年1月24日調科伍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復本院之說明略稱:「光碟片錄影檔內容因 拍攝距離較遠,主體佔畫面比例小,被告裴粟城成臉畫面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其臉部轉向及角度究係朝著鄭東興或鄭寧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7頁),惟侮辱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縱裴粟城之頭向非轉往鄭寧康,亦因裴粟城在鄭寧康表示「裴先生你有沒有……,我在主持會議,請你不要這樣子」後,旋即爆粗口「(他)媽的」,衡情裴粟城應係以上開髒話對主持會議之鄭寧康表達不滿,且在此之前,鄭東興既尚未與裴粟城有互動,難認裴粟城上開髒話之對象為鄭東興。尤其,裴粟城在該次會議中,因鄭東興評擊其對鄭寧康口出惡言後,益發不滿,不但自認「我講髒話不行ㄡ?」,又故意繼續出言「他媽的」、「媽的」,且一度與鄭東興發生口角,並出言辱罵鄭東興「我他媽的」,自難認上開髒話即為裴粟城之口頭禪,且任何人無義務忍受裴粟城以上開髒話作為所謂口頭禪之互動。至裴粟城當日經鄭寧康要求「你先跟『大家』道歉」時,雖以「跟他道歉幹嘛?」反問鄭寧康,而迴避向包含鄭寧康在內之其他與會人員道歉之要求,惟經鄭寧康再次提點裴粟城「你剛剛那樣鬧『我們』,不道歉嗎?」,裴粟城卻以「我們在討論議事耶!」為由拒絕,可見鄭寧康亦認自己受辱,否則不會要求裴粟城向包含其在內之與會人員道歉,尚難徒以裴粟城當日曾與鄭東興有口角衝突,並以反問方式拒絕向鄭東興道歉,即曲解其未對鄭寧康口出惡言而不應向鄭寧康道歉。是裴粟城上開反問,仍不能為有利之認定。 ⑶本院將鄭寧康所提湯泉美地社區第6屆第11次會議即系 爭99年7月13日會議之錄音光碟及譯文,送請法務部調 查局鑑定有無節錄或不當剪接而變造或偽造之情形,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因兩者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Formant)圖譜模糊,且多人談話聲音吵雜, 不符合光碟剪接鑑定條件,故無法進行相關鑑定分析等情,有該局101年11月12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30頁),已難證明裴粟城所指上 開錄音光碟有經變造或偽造等情,本院實無從對之告發。又裴粟城已提出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現場完整之錄 影光碟,並經勘驗譯文內容如前所述,則其對鄭寧康所提錄音光碟真實性之爭執,實無法改變其以上開髒話致貶損鄭寧康名譽之事實。至鄭寧康是否涉犯刑事偽造變造證據罪責,既經裴粟城另案向偵查機關請求偵查,則其再事請求本院對鄭寧康告發或移送(見本院卷㈠第 225頁、卷㈡證物袋內附裴粟城呈送北檢之102年4月25 日舉發刑事犯罪書狀),殊無必要。另裴粟城所辯湯泉美地社區第4屆管委會主委交付第5屆管委會主委陸寶珠之移交清冊上有管委會之印鑑章,但陸寶珠交付第6屆 管委會主委鄭寧康之移交清冊上並無印鑑章,有隱匿之情,而鄭寧康於主委任內,偽刻第2顆管委會印鑑章, 涉犯偽造文書印文罪嫌等節,核與裴粟城於前揭時、地,以上開髒話辱罵鄭寧康,致貶損鄭寧康名譽乙事無關,亦不影響本院前開判斷,附此敘明。 ⒋準此,裴粟城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中,公然以「(他 )媽的」、「他媽的」等髒話辱罵鄭寧康,使鄭寧康感受到難堪、受侮,足以貶損鄭寧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裴粟城上開言論復無阻卻違法之事由,則鄭寧康主張裴粟城於前揭時、地,以上開髒話,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權等語,洵屬有據。裴粟城前開所辯各節,為不可採。 ㈢鄭寧康復主張裴粟城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中,尚以「 混蛋」、「不要臉」等詞辱罵其等語,惟為裴粟城所否認,且依原審、本院及系爭刑案二審勘驗當天錄影光碟結果,裴粟城係在隔鄰之鄭東興評擊其對鄭寧康「口出惡言」後,旋即爆粗口「混蛋」,並以「我什麼口出惡言?我講髒話不行ㄡ?」等語反問鄭東興,俟鄭寧康繼續主持會議中,裴粟城又發飆說:「我火大啊、我火大啊、我不行嗎?他媽的,火大,怎麼樣?」,在旁之鄭東興緊接著說:「出去!」,裴粟城乃起身面朝鄭東興說:「出去?你憑什麼叫我出去?你憑什麼叫我出去?」,鄭東興旋即說:「口出惡言呀!你……」,裴粟城面朝鄭東興罵:「口出惡言?我他媽的。」,鄭東興再說:「你要向所有人道歉。」,裴粟城則回罵:「我他媽的。」,鄭東興又說:「出去。」,裴粟城坐下時,仍面朝鄭東興罵:「不要臉!」,鄭東興始回嘴:「你才不要臉呢!」等情。參以原審勘驗裴粟城所提陸寶珠於99年7月24日指責之錄音光碟結 果,亦明裴粟城於前揭時、地,以「不要臉」髒話辱罵鄭東興(見原審卷㈡第269頁反面),足徵裴粟城以上開「 混蛋」、「不要臉」等髒話辱罵之對象為鄭東興,而非鄭寧康,自難認裴粟城有以「混蛋」、「不要臉」等髒話辱罵鄭寧康。是裴粟城同此之抗辯,為可採信;鄭寧康前揭主張,為不可採。 ㈣鄭寧康、陸寶珠另主張裴粟城於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中 所為「陸前主委(指陸寶珠)偽造文書……詐欺管委會……我已經告了」、「我發現我們主委(指鄭寧康)在我們這一屆任內做了非常多違法的事情」等言論,分別侵害其等名譽等語,裴粟城則不否認有上開言語,惟辯稱:其當時在答覆朱瑞麟之詢問,盡管理委員應告知之責任與義務,陳情事件為真實,陳情書亦為真實,鄭寧康、陸寶珠擔任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主委所為涉嫌違法,足認社區消防設備管理及財務支出確有不當,其已有提告,前開指摘均係為社區公益,無涉及個人私德,且屬可受公評之事務等語。經查: ⒈關於裴粟城所述「我發現我們主委(指鄭寧康)在我們這一屆任內做了非常多違法的事情」等語部分: ⑴依系爭刑案一審於100年9月20日勘驗系爭99年8月16日 會議錄音光碟之結果(見原審卷㈠第252至271頁,外放系爭刑案一審卷㈠第116至135頁影本),可知該次會議因訴外人朱瑞麟詢問於99年8月9日優良社區評鑑時,裴粟城提出陳情書,使湯泉美地社區蒙受損害一事,要求於會議中釐清、說明,裴粟城則陳稱「我提出陳情書,這是言論自由,因為我發現我們主委在我們這一屆任內做了非常多違法的事情」等語,而依裴粟城於99年8月9日優良社區評鑑時所提出之公開信(見系爭刑案一審卷㈠第42至44頁),其主要內容略為:①管理委員會黑箱作業問題嚴重、違法,經裴粟城提告後,目前有2件刑 事偵查案件,有涉嫌偽造文書、湮滅證據、毀損、侵占、詐欺、業務背信、圖利他人等刑責;②對於管理委員會處理招標資格審核之標準與程序是否完備,有無符合規約、社區採購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會議之決議程序補正之相關問題,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之法律責任等情,於公開信中並有以「……管委會已遭有心人士長期把持,黑箱作業問題嚴重,違法亂紀,……最後終不得已,正式提告被告2人、追加被告2人、再提告被告1人、再追加被告6人……。都因管委會遭有心人士不斷操控,始終不知反省,足見此共犯結構儼然十分嚴重!目前已進入偵查階段的案件,計有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股99偵字第8812號,涉嫌偽造文書、湮滅證據、毀損、侵占、詐欺等刑責之被告共4位,及辰 股99偵字15371號,涉嫌業務背信、圖利他人、侵占、 詐欺等刑責之被告共7位,合計共11位,都不是一般所 謂的小案件」等字(見本院卷㈢第146頁系爭刑案二審 判決)。 ⑵依裴粟城前揭陳情書所載其有向北檢提出多起刑事告訴、告發等字,核與裴粟城確曾提出多起刑事告訴、告發,指稱:訴外人王上文、林振璋、陳振坤、林銘偉、陳簡似、洪建欽等人偽造文書、私藏燈泡、毀損、滅證、消防安全設備嚴重缺失,涉有偽造文書、詐欺、侵占、背信、竊盜或湮滅刑事證據等罪嫌,經檢察官於100年5月31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522號、100年度偵字第89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然檢察官為上開不起訴處分,主要在於確認鄭寧康擔任第6屆主委期間,該社區之經理、機 電人員是否有明知日光燈管實際進料僅80支,而在湯泉社區第6屆管委會簽辦單、機電消耗性廢材表、湯泉美 地機電消耗性物料紀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及機電耗材申請項目,偽填請購日光燈管160支;或林銘偉虛偽 填載陳振坤更換燈炮或燈管紀錄;王上文及林銘偉在湯泉社區機電室天花板上方私藏燈管並銷毀。王上文、林銘偉,與員工陳簡似及洪建欽多次在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保養工作單內,重覆記錄排煙(含進風)閘門馬達故障,排煙機組皮帶更換未滿一年即更新,虛報馬達採購數量及單價,錯誤登錄湯泉社區第8棟排煙閘門設備等違 法之事項,其亦提出告訴補充狀指述陳振坤向其檢舉王上文及林銘偉在紀錄表上虛偽登載螺旋燈泡使用數量及消耗數量異常、私藏燈管及湮滅私藏燈管,經檢察官傳喚蔡宜潔、鄭寧康、陳振坤、彭胤銘等人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相符,亦有北檢100年度調偵字第522號、100年 度偵字第8901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00年度上聲議 字第4921號處分書等件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70至185頁)。 ⑶另證人張哲僑於系爭刑案一審結稱:我曾擔任湯泉美地社區之消防顧問,社區之消防安全設備一直都是不合格的,我向管委會反應很多次,消防安全設備都沒有正常運作,比較嚴重的缺失,包括室內消防栓設備、泡沫滅火設備、灑水設備、排煙設備都沒有在一個合格的範圍內,所以我向管委會反應很多次;在98年我跟陸寶珠說消防安全設備是不合格的,怎麼可以點交,第6屆管委 會鄭寧康擔任主委時,我在會議提說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你們應該去追究,我也約他們去看消防安全設備確實是不合格,後來管委會不理會我,所以我才去向消防局檢舉說我們社區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在98年12月9 日開立限期改善單,消防局來看確實有缺失,所以開了限期改善單;後來社區辦了展延,在99年3月10日復查 ,後來確實是不合格,開了舉發單,舉發之後,社區還是沒有改善,4月15日復查並沒有約我,所以4月15日開了合格單,但是消防設備還是不合格,所以我在第7屆 上任之後,他們委託我擔任顧問,我在7月份又檢舉, 在7月16日來檢查,很多設備都是不合格,之後我就沒 有參與到。我曾經跟裴粟城討論社區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的問題,因為裴粟城是管理委員,我向其他人反應都不理我,所以我才向裴粟城反應,就是第6屆裴粟城上 任的時候,應該是在98年10月間。消防安全設備的部分,像室內消防栓、泡沫設備、灑水設備,它本身水壓是不足的,我是認為設備不合格不應該點交,應該等建商處理好再來點才對,點交是從第2屆就開始,但因為建 商不願意改善,所以才延到第5屆,我在第6屆區權會就已經有反應為什麼沒有改善還點交等語(見外放系爭刑案一審卷㈡第69頁反面至73頁影本),復有湯泉美地社區96年7月18日、97年4月24日、98年12月9日、99年3月9日、99年7月16日臺北縣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臺北縣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新店分隊消防安全檢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消防局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臺北縣政府消防法案件裁處書等件足佐(見原審卷㈠第93至97、293、294、345頁 、卷㈡第249至255頁,外放系爭刑案一審卷㈡第96至 118頁影本),顯見該社區之消防設備確曾因有安全上 之疑慮而遭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多次開立限期改善單及裁罰之情事,且迄至100年8月間仍有之,此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違反消防法案件限期改善通知單、違反消防法案件舉發通知單、消防法案件裁處書等件即明(見原審卷㈠第98至102、296、332、333頁)。可見裴粟城與證人張哲僑此部分所言,應非子虛。 ⑷由上可知,裴粟城身為湯泉美地社區第6屆管委會管理 委員,因該社區之消防顧問張哲僑曾向其反應該社區消防設備安檢均有不合格之處,而客觀上該社區確實有消防安檢不合格違反消防法案件經臺北縣政府消防局要求限期改善,並因未依限改善完畢,致遭裁處罰鍰等情,裴粟城亦以告訴人及告發人之身分,向北檢提出前揭告訴及告發,則裴粟城主觀上確信鄭寧康擔任該社區第6 屆管委會主委期間,有許多「違法」情事,乃於99年8 月9日提出上開陳情書後,並在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中以該社區管委會管理委員之身分為上開言詞,且裴粟城就其傳述之事項,事關鄭寧康於擔任該社區管委會主委期間就該社區公共事務之處理態度,始為上開言論,尚非涉及私德,可認裴粟城上開言論自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縱其告訴、告發之刑案,經北檢偵查後予以不起訴處分,然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尚堪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揆諸首揭說明,應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系爭刑案二審確定判決就此部分亦認裴粟城無罪,即足佐證。是裴粟城同此之抗辯,為可採信,鄭寧康所稱裴粟城此部分言論,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云云,不足以採。 ⒉關於裴粟城所述「陸前主委(指陸寶珠)偽造合約,詐欺管委會,我已經提告了」等語部分: ⑴裴粟城曾於99年7月14日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向北檢 提出告訴指稱:陸寶珠為臺北縣新店市溪園路湯泉美地社區第5屆管委會主委,明知該社區每月就資源回收物 出售所得之價金23,000元,係該社區所有,應悉數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帳戶,與資立通公司簽立不實之「湯泉美地社區98年度資源回收契約書」,在其上虛偽記載回收物價格為每月16,000元,而自98年1月起至99年2月止,將資立通公司每月支付23,000元中之差額7,000元,擅 自以資源回收獎勵金之名義,而認陸寶珠涉犯刑法侵占、背信、圖利、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2至98頁)。而依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與資立通公司於98年1月1日簽訂之社區大樓資源回收契約書第3條約定,資立通公司每月需支付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 16,000元,核與該社區管委會之管理費收繳單上所載資源回收23,000元、付款簽收簿上所載資源回收獎勵金 6,000元、該社區財務收支年度一覽表所載21,000元等 字,顯然有間,有社區大樓資源回收契約書、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管理費收繳單、付款簽收簿、資源回收金單據等件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04至108頁、卷㈡第60至63頁,本院卷㈠第107頁、卷㈡第138至145頁),則裴粟 城質疑上開契約書與事實不符,應非子虛。雖裴粟城前開告訴,經檢察官傳喚證人許乃松、蔡宜潔、莊麗琴、陳玉梅等人詢問後,於100年8月2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 10306號對陸寶珠處分不起訴(見原審卷㈠第152至155 頁),惟如前所述,裴粟城身為該社區第6屆管理委員 ,就其前開所訴各節,已有相當證據可佐,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事涉陸寶珠當時擔任該社區管委會主委,對於該社區公共事務之處理方式是否合法,並非僅涉及私德之指摘。是裴粟城基於監督該社區公共事務之立場,在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中為上開言論,既係 對於攸關該社區公共事務、可受公評事項,發表意見,尚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且其主觀上復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自不能因其上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即遽認其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陸寶珠之名譽,揆諸首揭說明,裴粟城就上開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所為意見陳述,即令用詞較尖銳,使陸寶珠感到不快,仍應認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要難謂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陸寶珠之名譽。 ⑵又裴粟城於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中為上開言論時,雖 北檢業於99年6月19日就裴粟城所指陸寶珠違法之同一 事實,以99年度偵字第2445號對陸寶珠處分不起訴(見原審卷㈠第143至145頁),惟該案之告訴人為樓國隆,而非裴粟城,且檢方所為不起訴處分書非屬公開資訊,自難期裴粟城能即時獲悉檢方已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況樓國隆旋亦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並經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嗣經北檢於100年6月30日以99年度偵續字第850號處分不起訴(見同上卷第146至151頁),則裴粟 城為上開言論時,尚不能認其已知陸寶珠所涉未必能成立犯罪,仍故為惡意或過失發表上開言論。尤其,裴粟城系爭99年8 月16日會議召開前,即已就所指陸寶珠違法事實,即已提出侵占等罪刑事告訴,並於99年7月14 日向北檢提出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經檢方綜合調查所得事證,始於100年8月2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306號對陸寶珠處分不起訴(見同上卷第152至155頁),益徵裴粟城為上開言論時,依所憑證據,仍確信其指訴之事實為真,要難徒以檢方就上開指訴事實對陸寶珠處分不起訴,即遽認裴粟城發表上開言論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陸寶珠之名譽,而系爭刑案二審確定判決就此部分亦認裴粟城無罪,益徵裴粟城所辯其就此部分言論,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洵屬有據。陸寶珠所稱裴粟城以上開言論,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云云,尚非可採。 ㈤綜上所述,裴粟城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中,以上開「 (他)媽的」髒話辱罵鄭寧康,係故意不法侵害鄭寧康之名譽,因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鄭寧康同此之主張,為可採信,裴粟城所辯其未侵害鄭寧康名譽云云,不足以採。至鄭寧康、陸寶珠其餘主張裴粟城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等名譽乙節,則不可採,裴粟城同此之抗辯,尚屬有據。 六、鄭寧康、陸寶珠主張裴粟城應就其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 、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中所為上開不法侵害其等名譽之言 論,對其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張貼系爭道歉聲明,以回復其等名譽等語,為裴粟城所否認。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相當之金額,自應以實際加 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承前所述,裴粟城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 中,公然以「(他)媽的」、「他媽的」等髒話辱罵鄭寧康,自係故意不法侵害鄭寧康之名譽權,鄭寧康依上開規定,請求裴粟城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至鄭寧康所稱裴粟城於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中,尚以「混蛋 」、「不要臉」等詞辱罵之,及鄭寧康、陸寶珠所稱裴粟城於系爭99年8月16日會議中所為「陸前主委(指陸寶珠 )偽造文書……詐欺管委會……我已經告了」、「我發現我們主委(指鄭寧康)在我們這一屆任內做了非常多違法的事情」等語,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等名譽云云,均非可採,裴粟城就此部分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 本院審酌裴粟城係49年3月19日生,於中正理工學院機械 工程系畢業後,繼續深造取得美國海軍工程研究院工程科學碩士,曾擔任中國文化大學軍訓教官、聯勤兵器督導官、中正理工學院教務處訓練官,並獲頒不少獎章、勳章,在90年間以中校軍職退伍,於99年度所得約24萬元、財產總額約320萬元,有裴粟城簡歷表、證書、執照、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18 頁,本院卷㈡第198至209頁);鄭寧康則係52年9月16 日生,自南亞工業專科學校畢業,目前在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99年度所得約147萬元、財產總額約 330萬元,有鄭寧康名片、畢業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06至207頁,本院卷㈡第233、234頁),並參酌裴粟城與鄭寧康於99年7月13 日事發時,均擔任湯泉美地社區第6屆管委會之管理委員 ,當日係因討論該社區頂樓平台使用事宜,意見不合,裴粟城擁有高學歷,僅因建言不被重視,即不思以理性方式表達意見,竟爆粗口,二次以「(他)媽的」髒話辱罵主持會議之鄭寧康,造成鄰誼撕傷,實屬憾事,再參以事發地點位處湯泉美地社區地下一樓管委會辦公室(即會議室),在場者除與會之管理委員及工作人員外,別無他人,為兩造所不爭,故知悉該次會議中發生不雅言詞衝突者鮮少,對於鄭寧康人格及社會評價所產生之不良影響甚低,造成鄭寧康心理上之痛苦程度有限,及裴粟城猶飾詞合理化其以髒話攻擊鄭寧康之不當言行,缺乏尊重他人觀念,暨前述雙方之學歷、社會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認鄭寧康請求裴粟城給付10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尚 嫌過高,應核減為3萬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 不應准許。 ㈢關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按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且需依實際加害之情形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被害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參照)。又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 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情,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大法官釋字第577、603、656號解釋參照)。本件裴粟 城於前揭時、地,以上開「(他)媽的」髒話辱罵鄭寧康,對鄭寧康之名譽造成損害等情,固如前述,惟鄭寧康請求裴粟城應將系爭道歉聲明,以付費方式刊登於湯泉美地社區管委會所屬3個大型廣告公告欄30日,以回復其名譽 乙節,因事發地點位處湯泉美地社區地下一樓管委會辦公室(即會議室),在場者除與會之管理委員及工作人員外,別無他人,為兩造所不爭,故知悉該次會議中發生不雅言詞衝突者鮮少,衡之裴粟城加害鄭寧康名譽之情形,祇係以上開髒話辱罵鄭寧康,尚非以不實之事實散播於眾,自未使該社區住戶廣為周知,縱令裴粟城張貼系爭道歉聲明,亦無助於澄清何事,況本院已酌定裴粟城應賠償鄭寧康非財產上損害3萬元,當可填補鄭寧康因此所受損害, 依上說明,鄭寧康請求裴粟城付費張貼系爭道歉聲明30日,難認係回復其名譽之必要手段,且不符比例原則,是鄭寧康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七、從而,鄭寧康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裴粟城給付其3 萬元,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7月13日(見原審卷㈠第50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陸寶珠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裴粟城給付其 100萬元本息,及付費張貼系爭道歉聲明,均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至於鄭寧康、陸寶珠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鄭寧康勝訴之判決,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裴粟城聲請為附條件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兩造各就其等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等上訴。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裴粟城不得上訴。 鄭寧康、陸寶珠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高澄純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道歉聲明 本人裴粟城一時衝動於99年7 月13日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召開第6 屆第11次會議時,於會議現場以「他媽的」、「他媽的」及「不要臉」等語辱罵本社區第6 屆管委會鄭主委寧康先生、並於99年8 月16日湯泉美地社區第六屆管理委員會緊急召開第十七次臨時會之會議中,於眾多住戶、物業人員及湯泉美地管理委員會委員面前,以「我發現我們主委在我們這一屆任內作了非常多違法的事情」不實之言語指摘鄭主委寧康先生等語,已貶損鄭寧康先生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又本人裴粟城於99年8 月16日湯泉美地社區第六屆管理委員會緊急召開第十七次臨時會之會議中,亦在眾多管理委員、物業人員、住戶面前公然大聲吆喝:「陸-前-主-委-偽-造-合-約,詐欺管委會,我已經提告了,我已經提告 了,……。」等語,已貶損本社區第5屆管委會陸前主委寶珠女 士於社會上人格評價,殊屬非是。為此,特刊登道歉聲明,表達對二人道歉之意,以正視聽。 聲明人 G7棟5F 裴粟城 (蓋章) 謹啟 中華民國100(101)年 月 日 ┌─────────────────────────────────────┐ │附表(系爭刑案二審就裴粟城所提系爭99年7月13日會議錄影光碟進行勘驗譯文筆錄) │ ├─────────────────────────────────────┤ │主 席(鄭寧康):現在討論「頂樓平台放置盆栽及晾曬衣物」這個議題。 │ │男 1:案由「頂樓平台放置花花樹盆栽、晾曬衣物」。 │ │提案人:第六屆區權會議決議。說明(一)依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227人贊成) │ │ 決議「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周圍上下、外牆面、頂樓平臺及」不屬專有部│ │ 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非經管委會同意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或懸掛設置廣告│ │ 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及頂樓平臺禁止堆放物品、寵物大小便、│ │ 燒紙錢等類似之行為;惟頂樓平臺放置花樹盆栽、晾曬衣物由管理委員會另│ │ 訂定管理辦法管理之。」;說明(二)委員會已函請新店消防分隊釋疑,新店│ │ 消防分隊電覆,目前消防無相關規定管制頂樓平臺之使用限制,若發生火警│ │ 時可轉換成救難平臺即可;說明(三)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於6月15號函覆,函 │ │ 覆略以「頂樓平臺是否可擺放盆栽或晾曬衣物一案屬公寓大廈樓頂平臺之約│ │ 定使用。」請討論。 │ │主 席:……這部分我們也請主管機關給我們立即答覆,但是有二個比較就是……,│ │ 消防單位還是認為說……,如果是環保單位,他們是認為說可以做一些的設│ │ 計,那我跟黃委員有私下討論過,那當然……(不清),站在管委會的立場│ │ ,包括以後的委員會,我們也不希望給他們造成問題,因為這個東西你如果│ │ 開放,如果不謹慎,萬一以後有一些逃生避難上的責任,我們社區是不能規│ │ 避這個責任的。所以我們比較謹慎的討論結果,讓大家還有更好的意見可以│ │ 提出來……我們在……有一些棟比如說曬衣服,面對快速道路,那個是絕對│ │ 不能曬,這個我想……這是我們討論的。因為印象那邊,因為風大,有些地│ │ 方絕對不能放置,絕對不能曬的,我們把它畫出來,做個公告,就是不能曬│ │ 。那可以放置的我們盡量侷限在一個很小的空間裡面,就是讓整個逃生聽到│ │ (按係通道)很通暢,把這個區域畫出來,就這個我跟一些相關的人做過幾│ │ 次討論,不知道其他的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同意的話,那當然,接下來我│ │ 們就趕快進行,把這些可以曬衣服的地方,可以放盆栽的地方,訂出來……│ │ ,亂放……裴粟城:我記得在前一次,還是前兩次會議的時候,我就提出這│ │ 個案子,按照區權會決議事項,管委會訂定管理辦法,當時在座的葉福委員│ │ ,今天不在場,在座的郭監委,也不在場,他們當時講過一句話,不訂辦法│ │ 也是訂辦法的一種啊…… │ │主 席:裴先生,我們現在…… │ │裴粟城:等一下,我講的是不是事實?是不是? │ │主 席:我們先回到議案表決,你講這個對我們現在…… │ │裴粟城:唉。 │ │左 4:讓案子繼續往下走。 │ │主 席:對,我今天我要下去…… │ │裴粟城:我就覺得奇怪,這個,沒有必要,我跟你說,我跟你說,(拍桌)我跟你們│ │ 說,你們太浪費效率了,當時我就已經講到這邊。 │ │主 席:裴先生你有沒有……,我在主持會議,請你不要這樣子。 │ │裴粟城:媽的。(被告有在講話狀,頭有稍微晃動,頭的方向如被證2照片所示【系 │ │ 爭刑案一審卷㈠第181頁】) │ │鄭東興:口出惡言。 │ │裴粟城:混蛋。 │ │裴粟城:我什麼口出惡言?我講髒話不行哦(ㄡ)? │ │鄭東興:行啊。 │ │裴粟城:(拍桌)我講髒話怎麼樣? │ │鄭東興:你拍嘛你。 │ │裴粟城:對啊,我拍了啊,現在換我拍啦。 │ │主 席:你有沒有建設性的建議? │ │裴粟城:我就說,我曾經說過…… │ │主 席:你有更好的建議請你提出來。 │ │裴粟城:在座的人,有在開會,沒聽到的…… │ │主 席:我剛剛已經講了,請你…… │ │裴粟城:沒聽到的請舉手嘛。那,什麼意思?什麼意思嘛? │ │主 席:你有沒有更好的意見,請你提出來嘛。 │ │裴粟城:莫名奇妙嘛。 │ │主 席:什麼莫名奇妙,你有沒有更好的意見? │ │裴粟城:當初就說要訂規則,現在已經過了10個月了。 │ │主 席:那現在你意思是說你沒有意見,你就講你沒有意見,不需要再…… │ │裴粟城:我火大啊、我火大啊、我不行嗎?他媽的,火大,怎麼樣? │ │鄭東興:出去! │ │裴粟城:出去?你憑什麼叫我出去?你憑什麼叫我出去? │ │鄭東興:口出惡言呀!你…… │ │裴粟城:口出惡言?我他媽的。 │ │鄭東興:你要向所有人道歉。 │ │裴粟城:我他媽的。 │ │鄭東興:出去。 │ │主 席:嗯~ │ │裴粟城:不要臉! │ │鄭東興:你才不要臉呢! │ │男 2:裴先生請節制一下。 │ │裴粟城:看著好了,沒有關係,沒有關係。 │ │主 席:有建設性的意見請提出來,好不好? │ │裴粟城:我有建設性的啊,我在開會的時候,講的很清楚,很客氣的跟你們講。 │ │主 席:我剛講的東西,你覺不覺得OK?這樣子可不可以? │ │裴粟城:什麼O不OK? │ │主 席:我剛剛講的你有沒有聽? │ │裴粟城:我就是不爽嘛!當初叫你們訂,你們不訂,你們不訂規則的嘛,你們當時不│ │ 訂規則,現在訂什麼規則? │ │主 席:那你就不要開會嘛。我們在討論事情。 │ │裴粟城:當時你們不要訂規則的嘛。 │ │主 席:那我們來,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 │裴粟城:媽的,莫名奇妙嘛。 │ │主 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 │裴粟城:我現在就說,支持你們當初的意見,不要訂規則。 │ │右 2:告他。 │ │主席:請你不要…… │ │裴粟城:妳告我啊! │ │主 席:妳不要吵好不好。 │ │裴粟城:妳告我啊,隨便你怎麼告啊。 │ │主 席:你自己懂議事規則怎麼這個樣子,不要這樣子好不好。來,請大家提一下,│ │ 還有沒有更好的意見。 │ │裴粟城:拍桌子我也會拍,拍比你大聲。 │ │主 席:請你不要打擾我們議會好不好? │ │裴粟城:好。 │ │主 席:那個,有沒有更好的意見,可以提出來,這次我們所花的時間,我想情緒上│ │ 的反應,我們盡量克制。……,如果沒有其他的意見,我們要不要做個表決│ │ ,我想我會請管理中心,有些地方有安全顧慮的,我們提出來,限制曬衣服│ │ ,如果會影響,很明顯會影響逃生通道,當然就不能放,我們會做一些公告│ │ ,嚴格限制不行,那其他可以的,我們把它畫出來,盡快把這件事完成。 │ │裴粟城:我反對,我反對主席作如此裁示。我反對。這件事情喔,這件事情要遵照上│ │ 一次,及10個月前的會議,監察委員…… │ │主 席:裴先生,請你不要打擾,我在主持,請你不要打擾 │ │裴粟城:當時監察委員,你們都同意,你們做成的決議嘛, │ │主 席:我們現在已經…… │ │裴粟城:現在怎麼可以對同一個案子做第二次決議呢? │ │主 席:你不要打擾我們議會可不可以? │ │裴粟城:等一下,你可不可以做上一次決議案,做第二次決議? │ │主 席:我們現在主管機關,我們已經問了,我們有了更多的東西。 │ │裴粟城:我是就議事規則來講,唉…… │ │主 席:你不要這樣好不好?我在主持會議,你可不可以不要來打擾。 │ │裴粟城:不是,我先問一下,議事規則你懂不懂? │ │主 席:我不要,我不讓你,我不要讓你, │ │裴粟城:法律專家…… │ │主 席:沒有關係…… │ │裴粟城:法律專家,議事規則,等一下,我先問一下, │ │主 席:我在主持會議耶!(聽到拍桌的聲音) │ │裴粟城:你也拍桌子了嗎,拍大聲一點,拍大聲一點,議事規則有沒有可以對已決議│ │ 事項做第二次決議?對不對? │ │主 席:我沒有讓你講話! │ │右 2:離開啦。 │ │裴粟城:奇怪了。 │ │主 席:……我們就往下……往下走…… │ │裴粟城:那你要表決啊。 │ │主 席:我們做個決議,同意我們剛剛講的那個方式,請舉手。 │ │女 聲:不再重新……, │ │主 席:就是說我們把安全顧慮的部分,我們要把它絕對禁止,沒有安全顧慮的部份│ │ ,把它那個範圍把它弄出來。……請繼續……,我們要往下GO…… │ │裴粟城:我可不可以做個補充意見? │ │主 席:如果你遵守,我們就讓你發言,但是你就在那裡鬧…… │ │裴粟城:我遵守,我遵守,我做個補充意見。 │ │主 席:那你先跟大家道歉。 │ │裴粟城:跟他道歉幹嘛? │ │主 席:你剛剛那樣鬧我們,不道歉嗎? │ │裴粟城:我們在討論議事耶! │ │主 席:討論議事要尊重我嘛! │ │裴粟城:那我現在跟你說我對這件事情議事,我提出一些意見,請你們參考,好不好│ │ ? │ │主 席:我們,我們請照規矩來。 │ │裴粟城:我現在理性跟你們講。 │ │主 席:你剛剛沒有理性? │ │裴粟城:我理性跟你們講,我們定這個規則,我們站在法律的角度,客觀的角度來看│ │ ,要怎麼訂它,你要怎麼訂它才能滿足所有住戶?我不是針對任何人,我沒│ │ 有任何喜好,也不會到頂樓曬衣服,但是有人需要,看人認為這樣不妥當,│ │ 所以,您剛剛講的說避開安全問題,其實是針對了消防,其實還要考慮到許│ │ 多燒金紙,因為這個提案,這個提案的本身,本質,我跟各位誠懇的報告,│ │ 這個提案的本質,其實它是針對種花、跟曬衣服、還有燒金紙的問題所導致│ │ 的,我不知道各位是不是真的能聽我說。 │ │主 席:我們知道有限制嘛。 │ │裴粟城:當初在區權會為了這個案子吵了這麼久,如果開區權會的同仁,委員們,應│ │ 該知道這個事情案子的本質,我不知道要怎麼講,在我印象中,如果按照縣│ │ 政府的規定, │ │主 席:……寵物大小便,這些都已經禁止了嘛,只有盆栽跟量曬衣物,這個部分我│ │ 們訂管理辦法,所以你剛剛在講……,盆栽跟曬衣服這兩個……,訂出來,│ │ 看還有沒有要補充的…裴粟城:我是怕說,我們管委會訂這個東西……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