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季佩芃律師 被 上訴人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訴訟代理人 蔡耀慶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