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83號上 訴 人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參 加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2年9月1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蕭詩穎 附件: 系爭工程因不可歸責於兩造之事由而展延工期,致加興公司因此增加支出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何造負擔,依據何在?若應由兩造按比例負擔,其比例應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