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高盛營造有限公司、黃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撤字第1號原 告 高盛營造有限公司即大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蘭 (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日泰營造有限公司、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因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2,739元,原告應徵裁判費75,898元而未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