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代 理 人 陳素芬 律師 許兆慶 律師 相 對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永中